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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问津学术 2023-12-27
3月20日,科技部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规范健康发展,提高社会科技奖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科技奖指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称设奖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奖:(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评选、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各类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三)属于比赛竞赛类、展览展会类、信息发布类的评选;(四)以本单位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评选;(五)以选树宣传先进典型为目的的评选。仅以科技管理、科技服务和图书、期刊、专利、产品、视听作品等为对象的评选,以及与科学技术不直接相关的奖励活动,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第五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科学家精神,遵循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走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道路。(一)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突出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二)坚持学术性、荣誉性,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三)坚持“谁办奖、谁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第六条 面向全国或者跨国(境)的社会科技奖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等协助做好有关工作。面向区域的社会科技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咨询委员会,支撑社会科技奖的监督管理决策。第二章 奖励设立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支持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创设高水平、专业化的奖项,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设奖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第八条 设奖者应当委托一家具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能力和条件的非营利法人作为承办机构。设奖者为境内非营利法人的,可自行承办。设奖者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应当委托境内非营利法人承办,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承办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熟悉科学技术奖励所涉学科和行业领域发展态势;(二)在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三)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承办机构负责社会科技奖的日常管理、评审组织等事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委托第三方承办或者合作承办。第九条 设奖者或者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设立科学技术奖有关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书面报告原则上应当包含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等对设奖的指导意见和建议情况,并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奖目的以及必要性、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范围与对象、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二)与已有同类社会科技奖的差异说明。第十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制订奖励章程,树立正确价值导向,强调奖项学术性和荣誉性,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并明确以下事项:(一)设奖目的、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二)奖励范围与对象;(三)奖项设置、评审标准、授奖数量等;(四)组织机构、受理方式和评审机制等;(五)奖励方式;(六)争议处理方式;(七)撤销机制和罚则等。第十一条 奖励名称应当符合设奖宗旨,与承办机构性质相适应,科学、确切、简洁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冠以“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国际”、“世界”以及类似含义字样,名称中带有上述字样的组织设奖并在奖励名称中使用组织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二)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国际知名科技奖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三)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权益,以组织名称、自然人姓名以及商标、商号等冠名的,应当取得合法授权;(四)以功勋荣誉获得者(“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友谊勋章”等勋章获得者,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授予的荣誉称号获得者)姓名冠名的,还应当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具有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规模,在奖励活动中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任何费用。资金使用应当相对独立,专款专用。第十三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科学设置,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承办机构在同一学科或者行业领域承办的奖励,应当做好统筹设计,注重精简规范;(二)下设子奖项不得超过一级,各子奖项间应当界限清晰;(三)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得超过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四)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授奖数量和比例,合理设置不同奖励等级授奖数量。第三章 奖励运行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应当通过固定网站或者其他公开渠道如实公开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励章程、办公场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奖励受理、评审、监督等机制,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保密审查机制,通过不涉密承诺等方式,确保不得受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参评社会科技奖。第十七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奖励活动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分类评价,完善同行评议,遵循科技伦理规范,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承办机构应当设立由精通相关学科或者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科学道德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不得利用奖励评审牟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八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坚持公开授奖制度,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应当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第十九条 社会科技奖宣传应当以促进学科发展或者行业科技进步、推动提升公民科学素养等为目的,强化荣誉导向。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第二十条 社会科技奖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项设置、授奖数量和奖励周期等重大事项,承办机构原则上应当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等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后,及时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的变更材料。第二十一条 社会科技奖决定停办,承办机构应当在停办时主动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第四章 指导服务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提供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推动社会科技奖规范化发展。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具备一定科技评审力量、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的社会科技奖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培育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奖项。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鼓励代表性较强、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科技奖承办机构共同制定发布社会科技奖设立和运行团体标准,引导推动行业自律。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书面报告情况,编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社会科技奖目录,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后,在统一的社会科技奖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目录。社会科技奖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的社会科技奖适时组织重点宣传或者专题报道,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过定期评价和及时监督相结合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公开举报受理渠道,接受监督举报,发挥社会监督、公众监督、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第二十八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社会科技奖活动开展情况。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科技奖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发现的异常甚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提请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实施部门联合惩戒,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一)未按照要求提交变更报告、年度报告的;(二)未按照要求进行奖励信息公开的;(三)未按照奖励章程开展奖励活动的;(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从社会科技奖目录移除、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等处理。(一)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情形,拒不整改的;(二)存在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的;(三)违法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第三十三条 以科学技术奖名义设立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奖励活动,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技奖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照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政策解读问答近日,科技部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国科发奖〔2023〕11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有关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科技部有关负责同志对《办法》的制定背景、基本考虑、主要内容和组织实施等解读如下。1.《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社会科技奖是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2013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社会科技奖登记事项,要求切实加强后续监管。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明确鼓励社会科技奖健康发展,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引导设立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国家安全、严格自律管理的科技奖项。2020年10月国务院公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要求对社会科技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202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公布,明确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目前,社会科技奖初步形成数量规模较大、主体结构多元、影响力持续提升的发展态势,但是也存在少数奖项设奖定位不够清晰、办奖运行不够规范等情况。近年来,随着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科技奖发展面临新形势和新要求,亟需研究建立统筹规范机制。制定出台《办法》,完善制度设计、创新管理方式,既是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文件对社会科技奖有关部署和要求的必然举措,也是进一步鼓励引导规范其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2.制定《办法》的基本考虑是什么?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深化科技评价改革相关要求,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二是贯彻落实关于完善科技激励机制的意见、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构建结构合理、导向鲜明的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培育高水平的社会科技奖品牌,推动社会科技奖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三是贯彻落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构建“鼓励+引导+规范”三位一体激励约束机制。社会科技奖按照“谁办奖、谁负责”的原则,自主运行、自律管理;政府部门依规履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管方向、管原则、管底线。四是贯彻落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做好社会科技奖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的有机衔接。社会科技奖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关规定设立,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接受书面报告后编制目录,并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双方同时公布目录。3.《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从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基本要求。一是鼓励设立社会科技奖,引导扶持培育品牌。支持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创设高水平、专业化的奖项;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引导社会科技奖坚持学术性、荣誉性,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突出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走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道路。二是规范社会科技奖运行,促进健康有序发展。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规范承办机构资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奖励受理、评审、监督等机制;坚持精简规范原则,科学设置奖项,明晰奖励范围与对象,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坚持“谁办奖、谁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三是强化指导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完善公开机制为前提,做好政策衔接,社会科技奖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以构建监督合力为重点,发挥社会监督、公众监督、行业监督、部门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以倡导行业自律为目的,建立科学合理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引导推动自律发展。4.《办法》实施后的有关考虑?一是积极稳妥推进《办法》宣贯实施,确保平稳过渡、有序衔接。面向社会科技奖承办机构等适时组织广泛深入宣传和重点内容解读,开展《办法》落实工作调研和指导推动,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取得实效。二是根据《办法》编制社会科技奖目录,并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由双方同时公布。《办法》出台前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照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三是通过定期评价和及时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社会科技奖的基本信息公开情况、年度报告提交情况、公开授奖情况等加强监督,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引导推动社会科技奖健康有序发展。来源: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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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名省部级干部被处分!

辽宁省检察院工作报告亮点,一图“数”览!
一图读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福建省检察院工作报告数据图解
广东省检察院工作报告,一图全看懂!
一图读懂河南省检察院工作报告
一图读懂天津市检察院工作报告

新冠重症病例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印发

一图读懂浙江高院五年工作报告(2018-2022)

一图读懂天津高院五年工作报告(2018-2022)

24组关键词速览上海高院五年工作报告

一图读懂河北法院五年成绩单

一图读懂福建高院工作报告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第37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02-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第八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结果公布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1月10日起施行!图解来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最新汇总发布:我国现行有效法律目录(295件)

教育部公布第二批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名单

教育部发布《高职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学科门类对应表》

五部门就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联合出台新指导意见

重磅!第十版新冠诊疗方案调整要点

中国银保监会就“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命名的决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中期绩效评价结果公示

教育部印发通知,部署做好2023年寒假校外培训治理工作

加强当前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深圳市律师协会恶意投诉行为处理规则(试行)

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

国家药监局批准布洛芬混悬液等12个新冠病毒感染对症治疗药物上市

新冠感染医保能报销吗?怎么报?多地明确

刚刚,《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工作方案》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6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196-201号)

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教育部等13部门联合发文,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教育部职业院校中国特色学徒制教学指导委员会(2022—2025年)的通知

最高检印发《规定》强调健全内部配合制约 严格规范办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百三十一次委员长会议 听取有关草案和议案审议情况汇报 栗战书主持会议

即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文书可在司法链平台进行在线核验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审议关于就业工作情况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等 栗战书出席会议

教育部公开曝光第十一批7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

民航局宣布:这些措施将不再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5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192-195号)

第五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发布

周强就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周强就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

两办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文!

2023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和《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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