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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思“北大退档” | 圆桌论坛第037期

政治学人 政治学人 2021-04-25

回归生活的政治·圆桌论坛

第三十七期——北大退档

问题发布


今年8月,填报国家贫困专项计划的一位河南籍考生被北京大学三度退档,最终北大作出重新录用的决定。然而,舆论并未尘埃落定,人们的视线重新聚焦到高等教育公平性的问题上。2003年,我国政府将促进教育公平列为国家基本政策,多措并举,促进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然而,在各政策推行的过程中,仍会出现难以调和的现实问题。“北大退档”风波就是一个突出例子:高校的招生自主权和教育公平有着什么样的联系?保证高校招生质量,与保证贫困生/贫困地区的教育机会之间,是否能有最优解?我们从这次事件中得到什么教训?



嘉宾介绍



主持人:

王伯承

上海海事大学

行政管理系讲师


讨论嘉宾:

刘倬帆

武汉大学

哲学博士研究生


谢生金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 

人类学博士候选人


邓  雪

上海交通大学

公共管理博士研究生

点评嘉宾:

黄  博

南京理工大学

行政管理副教授




论点阐述


邓雪:招生自主权的权力边界和范围值得商榷。

蔡元培于北大提出了“学术自由,兼容并包”的办学方针,兼容并包的思想同样也体现在了北大的招生政策上。高等教育属准公共物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排他的条件之一就是设置分数门槛,若没有它,必将造成“公地悲剧”。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高校的根本使命,教学、科研、服务社会是高等教育的三大基本职能。近年来国家设置了贫困地区专项计划,不仅践行了高校的根本使命和高等教育服务社会的基本职能。作为我国最顶尖的高等学府,招收贫困生更是体现了北大海纳百川、兼容并包的大学精神,是高等教育政策支持国家扶贫政策的体现。只有在激荡着“兼容并包”思想的大学中,学生才能更全面地发展。若北大能把分数低的学生培养成才,则更加体现我国高等学府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水平和质量。如果北大只能把分数高的学生培养成人才,如何体现我国最高等学府的地位呢?专项计划是为了促进教育公平而设置的,它的出发点是用政策机制补偿资源分配和经济发展水平上的不均衡,实现了高等教育的普惠性,通过教育扶贫达到经济脱贫,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但无论北大是否录取538分考生,都会遭到舆论压力:若北大按照招生规则录取该考生,将遭到教育公平问题的质疑;如果拒绝,将受到不按规则办事、歧视寒门学子等谴责。


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4年8月7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中提出要积极简政放权,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研究建立普通高校以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基础的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但,招生自主权的权力边界和范围如何界定一直是值得商榷的问题。从河南省高考招生政策来看,在志愿优先的制度体系下,存在由于信息不对称或出于侥幸心理带来的报考投机者,加之高校招生政策的弊端,使高校在此环节发挥的自主权极其有限,把高校推向了尴尬的境地。  


北大退档事件反映了政府、社会和高校的复杂关系。政府和高校的权力边界关系着政府的定位和大学自治的能力,影响着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因此,把高等教育置于整个社会的大格局之中,形成政府、社会、高校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可以促进政府、社会和高等教育的协同发展。



谢生金:应同时兼顾遵守规则与改善规则。

严格来说,北大对两位分数较低的考生进行退档并不是在行使招生自主权,因为北大的退档处理过程并不符合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令北大招致社会各界批评的原因,并不仅仅是它违背了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在于人们认为北大此举破坏了教育公平。 


北大录取了分数很低的考生,是不是就表明高校的招生自主权与教育公平的理念相悖呢?我认为并不一定。高校的招生自主权是否与教育公平的理念相冲突,取决于高校在行使权利时的具体做法,如果做法得当,是可以促进教育公平的。就以北大这次的操作来说,最初北大以分数太低为理由退档,引发了人们对北大破坏教育公平的忧虑。后续有一种猜测,即北大退档后采取了“补救”措施,从以“国家专项计划”为第二志愿的考生中补录了两位高分的学生。有人认为这种做法更符合教育公平的理念,尽管在程序上有所不当。如果“国家专项计划”是为了照顾贫困地区的学生,那它应该优先选择贫困地区分数高的学生。放着分数高的不录取而去录取分数低的,反而不公平。


从短期来看,要提升贫困生/贫困地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可以通过诸如“国家专项计划”项目,来照顾贫困地区的学生。但北大退档风波表明,像“国家专项计划”这样的带有扶贫性质项目,有可能影响高校的招生质量。而我认为,纵使出于保证高校招生质量这样的动机,也不应取消“国家专项计划”这类项目。正确的做法是完善这类项目的运作规则,通过此类项目,真正把贫困生/贫困地区学生中的优秀分子选拔出来。围绕北大“退档风波”的报道表明,贫困生/贫困地区学生中与北大录取的大部分学生水平相近的人其实有不少。 


从长远来看,要兼顾高校招生质量与贫困生/贫困地区学生受教育的机会,国家需要设法改善贫困生/贫困地区学生接受的基础教育的质量,比如对贫困生进行经济补助,使他们能够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投入,这样他们在高考中可以不需要国家的照顾政策就能凭借自己的分数进入高等学府。


这次事件让我们意识到,高校遵守招生规则很重要,不然会引起公愤。但同时也让我们反思,目前的招生规则存在着漏洞,它违背了这些规则设立的初衷,有关部门需要对其进行完善。



刘倬帆:争议的产生源于高考目的和实际作用的疏离。

让我们从北大的退档理由入手。北大的退档理由是:“高考成绩过低,据我校教学强度,若录取该生,考生入校后极有可能因完不成学业被退学。本着以人为本,为考生负责的态度,特向贵办申请退档。”这个退档理由激起了众多网友的愤慨和反驳,反驳核心的是:“你无法通过成绩断言一个学生的未来”。


这个反驳是合乎逻辑的。但关键是,北大的退档理由为什么是这个?我们必须要思考这个问题,因为如果这个不是真正的退档理由,仅凭一句“你无法通过成绩断言一个学生的未来”实际上没有反驳任何东西。所以,我们必须要进入这个问题:这个退档理由为什么要这么写?我们来拆分北大退档理由的逻辑。北大的退档理由是“根据成绩,判断该学生的学习能力不足”。这个学习能力,我们可以换一个更通用的概念,即“素质”(单指学习素质)。也就是说,北大主张“成绩可以准确反映素质”,而网友反驳“成绩并不能准确反映素质”。这点是很容易理解的,我们提倡的所谓“素质教育”目的是让教育提高素质而不是成绩,还有所谓的“高分低能”就是在谈成绩不能表现成绩以外的东西。


但是,如果按照部分网友们的主张,高考的制度可以改为“只要你素质高,就可以上北大”。素质是什么呢?素质是一个无法断言的东西,而且不能用数值(分数)衡量,这样的话,可以说是无从审查。也就是说,这样就变成了“不管你多少分,实际上都有资格上北大,因为没人能断言你的未来”。而如果我们假定这样是可行的,那么就会出现一个更大的问题:不论成绩如何,都上北大,那其余学校还有人去吗?全国一起上北大?这里就暴露出一个问题:高考的基本作用并非选拔高素质人才,而是教育资源分配。坚持“素质”就成了一件不可能的事,陷入了现实的矛盾。


那么换过来,既然高考的内容是教育资源分配,那么是不是仅仅坚持分数就更好一些呢?只要有一个分数,就能过在程序上进行高校录取的操作。分数的目的实际上也就是为了高校录取。我们假设分数和素质二分或分数和素质没有关系。此时,我们可以按照分数的高低,以纯粹程序化运作的方式,将每个考生分配到相应的高校。当程序化操作变得习以为常时,我们将形成一种观念,即“只有分数高才能上北大”,也会觉得“分数低没资格上北大”,而这时,北大的分数门槛就确立下来了,北大的招生办能顺理成章地以高考成绩过低而退档。但是这样又会陷入另一个矛盾:既然分数和素质没有关系,那还要教育干什么?不管学生从教育中获得什么样的素质,都和分数无关,教育彻底成了摆设。所以,坚持“分数”同样也陷入了现实的矛盾。


所以,理想状态下,分数和素质必须是一个强行对应的关系,必须要设定“成绩准确反映素质”。如果不这样设定,从制度上来讲,整个教育到高考录取程序就无法运作。所谓“高分低能”,即成绩和素质的分离,这种状况的确存在,强调素质教育也自有其道理。但是这种分离,在考虑到成绩作为高考录取依据的时候,就会在程序操作上强行设定为同一。如果不把成绩和素质视为同一,高考录取将无法程序化运作。


素质是教育的理念,那么成绩就是这个理念作为制度的具体实现。这二者是一直处于一种疏远的关系的。举个例子,商业保险并没有实质保护人的健康和生命,风险本身没有被消除却被保留下来代入保险行业的运作方式之中。也就是说,风险在制度上被处理成了一种资本运作方式。但是,这种疏远却是制度上的合理。这是制度的一般性格,制度建立在理念和具体二者的悖论之中,制度性的东西和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讲道理不是一回事。北大退档理由背后,是制度性的背景。北大很难提出一个说服大众的理由,因为制度上的理由和日常生活中的理由不是一码事,这二者之间有一个沟壑。制度上的理由说起来特别复杂,很难转化成日常生活中那种能够说服大众的形式。这就导致了事件发生后,北大无论怎么回应这次退档事件都几乎不可能提出一个明了的理由,也几乎不可能让大家都满意。



论点争锋


关键词:规则、制度

三位嘉宾好,我是今天讨论的主持人。北大的行为,让人很容易联想到北大“理性行为”与社会规则(制度)之间的博弈问题,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讨论的话题。三位嘉宾均谈及规则、制度的问题,譬如“若北大按照招生规则录取该考生,反而会遭到教育公平问题的质疑;如果拒绝,将遭受不按规则办事、歧视寒门学子等谴责”;“这次事件让我们意识到,高校遵守招生规则很重要,不然会引起公愤”;“程序优先还是素质优先?……以个人的东西反驳北大的退档理由其实没什么意义,关键是从制度层面上来理解”。就这主题,大家能否继续延伸一下?

王伯承

谢生金

规则意识很重要,这次事件中,无论北大还是地方招办,其实都是缺乏规则意识的。当然,规则本身合理也很重要。北大要对两位低的学生进行退档,其中一个原因是可能认为规则不合理。

一项好的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北大招生政策可以反应出许多政策在执行时,可操作性低,原因在于许多政策在制定时没有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也没有经过公众的广泛参与,在政策执行中还不乏有投机分子钻漏洞,导致政策被迫终结。

邓雪


刘倬帆


志愿招生制度本身,充满偶然性,也算是一个阶层上下流动的契机。

也会产生很多报考投机者。

邓雪

刘倬帆


理性行为是指:个人通过钻营规则,来“理性”地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一个典型就像邓雪所说的,认为这里有投机分子,不过这无伤大雅,我认为地区专项制度是兼顾了实质公平的。反而是纯看分数,形式上越平等越虚伪。

谢生金

我不认为这样兼顾了实质公平,它只是最后被迫遵守了程序正义。

设置贫困专项的初衷就是为了兼顾教育公平,但结果反而加剧了不公平。

邓雪

刘倬帆


@邓雪:

教育公平是看分数还是看招生程序?对于学生而言,仅仅是地区因素,导致自己分数高却不能被录取,这是不是损害了公平?

我认为教育公平既要看分数又要看招生程序,两者都需要公平。分数和程序都建立在完善的制度下,北大招生事件虽然在分数公平和程序公平上产生了矛盾,但追其本源,是由制度不公平和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导致的。制度不公平体现在弊端重重的志愿优先政策,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是由贫困地区教育资源匮乏和我国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不够丰富决定的。


对于学生而言,地区因素导致分数高却不能被录取,是有损教育公平的。教育是服务于社会建设的,如果没有设置地区因素,将导致落后地区更加落后,这必将加剧了不平等。教育公平不是孤立存在的,必须放在大环境中。适应社会发展为基础的教育公平才更加具有可行性。北大招生事件并不是因为简单地区因素导致分数高而不能被录取,而是由于志愿优先制度体系的弊端而损害教育公平的事件。

邓雪


@刘倬帆:

“制度上的理由说起来特别复杂,很难转化成日常生活中那种能够说服大众的形式。” 您认为制度的建立需要说服大众吗?为什么?

邓雪


刘倬帆


制度需要区分一下国家制度(宪法)和其他制度。从法学、法理角度而言,国家制度(宪法)的合法性是公民的合意,显然是需要说服大众的;从法学外部现实历史角度而言,国家的建立往往是源于暴力斗争,并没有一个所谓“说服大众”的必须程序。历史上有没有一种制度在建立之初,因为没有“说服大众”而导致大众的反弹呢?大概“张勋复辟”算上一个,张勋受到了全国各界人士的声讨。不过,如果我们简单考察一下“当时各界人士对张勋复辟的声讨”这个历史事件的前提条件,就会发现,古代人往往没有很强的民族国家意识,而民族国家意识往往和报纸等大众媒体的发达有关,所以“当时各界人士对张勋复辟的声讨”这个历史事件是在特殊历史时期下才有可能发生的特殊事件,也没有普遍性。


关于其他制度,一般由合法的立法机关、政府等来制订。而我们对于这些制度是什么态度呢?现实是,我们并不太关心这些事,就算是关心也只是关心那些与我们直接相关的。社会系统理论的思路指出了这一点:在现代国家里,各个系统分工协作,并没有绝对中心,因为每个人都参与政治并不现实。古希腊的民主制度也是建立在奴隶们进行劳动生产,主人们脱产参加政治实践这个基础上的。所以,我们不会一直关注某项制度,除非该制度一直阻碍你的活动。在这个意义上来讲,大众是惰性的,制度的建立并不需要说服大众。


结合本次事件来讲,如果一项制度引发了大众的反对和迷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给出合适的处理结果的话,也许并不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但是会导致大众对政府、党乃至国家制度的不信任。比如,网络上的发言,因为其匿名性,发言责任很小,很容易引发大众的反对和迷狂。在这时候,说服大众当然是很有必要的。而且,若北大能够技术性地说明高考制度在操作上的难点,这样就可以冲淡一下这场迷狂宴会的酒精浓度。这件事里,大众是很盲目的,几乎一致站在了考生那边(并不是指责大众的立场,而是大众的这种表达方式预设的立场),再次证明情感的东西总是要高于理性。

谢生金

@刘倬帆: 

如果说学习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素质,是否可以通过设计某种更优的方式来考核学生,以使学生的分数更能反映其素质呢?

刘倬帆


高考不可能以素质为考核对象:1)无法把素质量化,难以用数值来表示;2)即便素质可以用数值表示,实际上,大学有招生名额,并不仅仅是满足数值的问题,即是说这是一个大学教育资源分配的问题——即便一批人素质属于同一个档次,完全拉不开差距,也不能一批人全部都录取;3)以素质为考核对象,这个考核难度太高,几乎没有实施的可能性。如果采取其他制度,可能会制造出更多制度漏洞,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当然,更好的考察方式总是值得研究的。让分数更好地反映素质,这就是教育工作者的工作嘛。


关键词:高校招生自主权


刘倬帆


网上盛传北大退档的依据之一是高校的“招生自主权”,但是北大官方有没有直接回应?

谢生金

教育部《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第42条规定: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这是人们说北大有招生自主权,允许自由裁量考生是否被录取的原因。但我认为,北大的做法不合程序。不合程序,自由裁量就无从说起。

刘倬帆


@谢生金: 

你支持高校招生自由裁量吗?根据是什么?

谢生金

我是赞成自由裁量的,但必须是可受公评的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得有法可依,就像法官给犯人判有期徒刑一样,不是随便判,三到五年,到底是三,还是四和五,是要根据犯罪事实的轻重来定。我也支持高校在某些情况下动用自由裁量权。譬如,当有些冷门专业未招满足够的学生时,高校可以进行补录。至于要补录什么样的学生,恐怕不是非要依照考生分数的高低来进行顺势录取,同时可能还需要考量一些别的因素,比如学生的兴趣。有的时候,名牌大学的冷门专业,譬如哲学和考古,即便向一些分数高的考生伸出橄榄枝,可能这些考生也不一定会接受。或者即便接受,而他们对这些专业其实并不感兴趣,我想在这种情况下,高校有权去录取一些分数更低但对这些专业真正感兴趣的学生。

@谢生金: 

您认为高校自由裁量的边界和范围是什么?什么情况下该采取自由裁量?

邓雪


谢生金

这两个问题是北大“退档风波”出来之后很多人关注的问题,我也没有很好的答案。我能说的是,高校在招生时行使自由裁量,首先要合乎相关法律规定,其次要能够在尽量确保教育公平的前提下择优录取。就以这次北大的操作来说,即便要对两位学生进行退档而补录其他学生,也只能在贫困地区的高分学生中进行补录,因为国家专项计划本身就是带有扶贫性质的项目,只有贫困地区的人才有资格报这个项目。另外,我认为高校只能在特定的项目或专业未招满人,名额有余裕的情况下,才能动用自由裁量,这样的话不侵犯那些按照相关规定应该被录取的学生的权益。


关键词:网络风暴、政府监督


刘倬帆


人们一般以感性、直观的方式去看待这些事情,但是制度性的事情本身就和感性的和直观的事情不是一码事。有“事件性”而激起大家情感的事件,不一定就真的有什么意义。

谢生金

网络上指责北大的声音,有些人虽然拿制度说事,背后其实还是担心北大的行为破坏了教育公平。还有就是,我们习惯了一种声音,其实有不同声音很正常。有人支持,有人反对,为什么有很多人反对就一定觉得有问题呢?

刘倬帆


不光是公众的信息来源问题,而是反驳北大的声音明显多。这个很有意思。可能换做其他学校,反对声音就没这么多了。

由于认知水平和客观条件的差异,公众对网络信息和复杂事件的辨别力和分析力还不够高,很多人盲目跟风起哄,带歪了舆论导向,以为自己是在维护正义,实质上是在误导大众。

邓雪


补录两名退档考生,舆论平息了,而事件远远没有终结。针对网络流传的考生退档过程信息,“退档流程图”、IP地址、用户账号等……锁定该信息来自某县招办工作用机,上级部门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并依规依纪进行处理。此种类似“秋后算账”的行为值得我们深思。各位嘉宾对此怎么看呢?

王伯承

谢生金

我们要关注两个点:第一,这件事情中的地方招办有没有错。如果有,就该揪出来,揪的不是爆料,是私下跟北大商量录第二志愿的;第二,有没有给分数低的两位考生透露信息。

刘倬帆


其实我国有一个好处:党管一切,有问题,都有责任人。这和纯粹的科层制程序化运作不一样。在这个意义上,监督和被监督的一个规范还是蛮重要的,做得好就是制度优势。因为监督起来有着力点,有问题可以沟通,有来有回。

谢生金

但监督的对象是谁呢?

刘倬帆


对,问题在于监督的范围应该确立下来。

如果政府、高校和社会建立起良好的关系,彼此相互信任,监督工作就更好做了。

邓雪


谢生金

@邓雪:  

政府、高校以及社会之间没能形成良性互动的症结在哪里?

症结在于角色定位不清晰,权责关系不明确。从政府的角度说,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逐步形成了一个强政府的国家。在这种体制下,政府大包大揽、无所不能,导致高校和社会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高校成为了听政府话的事业单位,社会成为了被动接受政府指令的主体。三者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他们无法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北大招生事件中,一方面不希望高校过于自主,另一方面又希望高校具有自主权,但制度体系下高校并没有资格行使自主权。最后将高校推向了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招生办也被品头论足一番,被录取的538分考生还未入学就遭到各种侮辱。没有任何一方逃得过舆论的言语攻击,没有一方是最后的赢家。所以,政府、高校和社会的关系处理不好,最终将是几败俱伤的局面。

邓雪





点评嘉宾总结



黄博:三个方面值得省思:法治社会与契约精神、公共政策的精准化及舆论权力的尺度。

围绕北大退档事件,几位嘉宾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诸多观点,涉及规则与制度、高校招生自主权、网络监督、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等,精彩纷呈,见解深刻,对我很有启发。退档事件折射出的问题很多,我认为其中有三个方面非常值得省思,分别为法治社会与契约精神、公共政策的精准化及舆论权力的尺度。


首先,北大的拒绝理由是凭主观臆断来进行现实决策,不具有合法性。其退档行为与国家相关政策相冲突,确有不符合规则程序之处。国家专项计划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高校必须根据政策精神执行,否则就没有制定此计划的必要。尽管作为办学主体,高校理应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需要在遵循国家相关程序与规则的前提下进行。另外从办学初衷上看,退档行为与教育应该因材施教而非择材施教的理念相悖。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强调尊重事实、遵守规则与个体平等,北大的退档行为违反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法治社会要求公民及组织具备契约精神。从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的“任何人都必须保守诺言”到近代自然法时期遵守契约被认为是一项自然法则,再到市场经济社会中契约精神成为构建市场的基础,契约精神贯穿古今,在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以及政治生活领域都不可或缺,对如今的法治社会来说更是尤为重要。专项计划亦为政府与高校之间的一种具有强制效力的约定,违反这一约定折射出高校的契约精神不强。北大的退档行为“挑战”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及相应的契约精神,自然受到“反击”,最终在网络舆论、政策权威、公众反应等的“合力”下做出让步,补录考生,无论是发自内心,还是“知难而退”,都有效地平息了社会舆论,减轻了来自各界的压力,实为明智之举。


自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一套系统的正义理论之后,政治哲学家们对正义相关问题的探索与阐释就没有中断过。作为当代公共哲学的核心话题,正义议题普遍而深刻地影响着当代政治生活。由于政治正义性的规约,公共政策必须坚持正义的理性诉求,正义性原则是公共政策的基本价值追求。公共政策追求正义实现的过程中,政策本身是否精准化十分关键。作为一项特殊政策,国家专项计划实施的初衷在于增进教育公平、打破阶层固化。但正义初衷是否真正落地?贫困地区考生是否真正有机会获得优质教育资源?退档事件中,有考生以明显偏低的分数“捡漏”上北大,这使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国家专项计划,这一计划是否还有完善的空间?用一本录取线来设定国家专项计划的招生标准是否足够精准?应该全面辩证地看待教育公平,如果政策本身存在瑕疵,即使结果对事件中的考生公平了,但可能对众多符合国家专项计划的高分考生不公平。相关部门应以退档事件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专项计划,努力提升政策的精准度,以更好实现实质正义。


1844年,第一条电报线路在美国开通,人们用此线路从华盛顿向巴尔的摩发出了世界上第一封电报,内容是圣经中的一句话:“上帝,你究竟创造了什么?”。这句话无疑也是人类对自身创造的由衷赞叹。传播媒介一经出现,其所扮演的角色就不再局限于单纯的信息传播工具,而是参与了一切重大的社会变革。任何一种新型社会权力的生成,既可以对既有权力进行补充,也可以成为监督既有权力的一种制约力量。现代网络传媒拥有的舆论压力及其话语权力,使其成为对公共事务监督与焦点问题关注的重要社会主体,对社会进步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北大退档事件中,社会舆论的积极价值无需赘言,但另一方面舆论权力的尺度也是需要把握的。北大确实有错,但国家专项计划是否精准化,地方考试院是否有责任,考生以相对低分被录用是否有客观投机的成分等,均是值得舆论关注的。舆论不能充斥着弱即有理的色彩,而是应该理性、冷静、全面、客观地看待问题与分析问题。



讨论嘉宾回复


点评老师提的三个问题深深的启发了我,其中公共政策精准化问题非常值得研究的。近年来,“精准”成为了热门词汇,精准扶贫、精准服务等词汇频繁出现在我们的视野里,在精准时代到来之际,公共政策系统应当积极有效地做出回应。


政策的精准化程度将直接影响政策执行弹性的大小。如果精准过度,会导致政策执行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政策创新。如果不够精准,会导致“钻漏洞”甚至违法行为的出现。“精准制策”是实践途径。受传统管理思想的影响,自上而下的制策途径还普遍存在,这种垂直命令式的行政管理体制虽然效率高见效快,但忽视了目标群体对政策执行结果的影响。当前我国社会问题复杂、利益主体多元、矛盾复杂多变,如果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整合,理清政府、社会和高校的关系,科学制策、民主制策,将促进政策执行更加顺畅,政策效果更加明显。

邓雪


谢生金

我很同意黄老师提到的这三个值得反思的方面,尤其是关于舆论权力的尺度这一点我深有感触。在过去近十年来,以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介为平台的网络舆论成为了影响公共事件的处理结果的一股重要力量。舆论介入公共事件的处理本身并不是件坏事,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件好事,它代表的是社会对于公权力的监督。但网络舆论有其不足的地方,因为大部分在网络平台中发声的人,很多时候是基于片面的乃至错误的信息而作出自己的判断。在“民意不可违”的压力下,公权力有时必须顺应网络舆论来处理公共事件。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舆论有可能从一种监督公权力的力量变成一股绑架公权力的力量。面对这种现象,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如何才能在网络平台中形成一个理性讨论机制,以及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在公权力和网络舆论之间形成一个良性的关系,使公权力既能接受舆论的监督,但又不被舆论牵着鼻子走。


这次事件确实有让我去思考教育公平如何切实的推进,如何让规则真正起到促进教育公平的作用。所以对于我个人,是有收获的。感谢政治学人平台的组织!

刘倬帆


谢谢政治学人组织本次讨论。通过这次讨论,我切实感觉到了现实问题的艰难,让我更好奇高校自由裁量的依据。点评老师提出的三个方面的问题非常有拓展性,可以延伸出非常有意思的东西。这里我就沿着第一个问题的方向谈一下吧。关于“契约精神”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区分“社会契约”和“契约精神”。前者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特点,强调自然状态下抽象的个人通过社会契约组成国家。但是这一点的结果实际上造成了形式平等,以及对经济不平等的制度性认可,所以这种片面的社会契约是有问题的。


根据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就是说,我国不能用社会契约去套。社会契约是一个假定的历史,但是中国近代的自强奋斗史是不容假定的。我们容不下社会契约式的假定。我们国家的建立是非常明确地写在历史书上的,举个不恰当的例子,比如当年土改的时候,就不一定需要地主们同意,这就非常不“社会契约”,关于这一点,只能说我们历史和国情在这里。从这一点来看,地区专项是什么?地区专项与其说是一项“契约”,不如说是国家为了调节教育实质公平而提出的强制性规定,而北大遵从这一规定不是靠社会契约或契约精神,而是靠落实党和政府以行政权力打破形式平等,调节阶层固化的精神。


当然,这不是说契约精神不重要。我们已经引入了市场经济,就必须要讲契约精神。只不过这个契约精神必须要局限在一定范围内,不能扩张到对国家制度、党政方针的理解上。




主持人总结

王伯承:


非常感谢三位嘉宾的参与讨论以及黄老师的精准点评。我最开始的设想是从事件的两方主体出发拓展圆桌的话题,一是北大的理性选择(考生分低可能无法完成学业,故而退档)与规则(制度强制性)之间的博弈问题;二是在既有规则(制度)下,考生争取合法权益及其衍生的后续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三位嘉宾与点评老师的观点相互交锋、异彩纷呈,在参与本期圆桌论坛之前,自己的朋友圈已经有了一番争论。现在主要就第二个维度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即不能因为怀疑现有制度的合理性而质疑该考生争取自身权利的主体地位——考生凭自己能力考到第八,获得这个录取资格,实至名归!所谓的“不公平”也只能说怀疑现在规则是否公平,而不是怀疑这个考生带给其他个体不公平或相对剥夺感!这主要是应对“柠檬精”的说辞。


补录两名退档考生,沸腾的舆论终于偃旗息鼓了;我们都回到自己的生活,不再关注它。甚至后续的一些爆料中提及地方考试院在招生中的“龌龊操作”和“小伎俩”,可以说是以“程序正义”的名义,有组织、有预谋地对北大实施了民意强奸。由此,我们也看到了假借国家话语及其规则规定,民众争取合法权益的过程呈现出——在“网络监督”与“网络暴力”的模糊边界上游走。在这场风波中,民意看似胜利了,然而实际上,北大是受害者,补录考生也不见得是最终的赢家,补录考生所在学校被爆与地方考试院有“关系”,乃至又会酿起新一轮的地域黑,某教授已经在网络上发起了对北大的致歉信……如此种种,一起小的事件,好比一个棱镜,析出我们这个时代五彩斑斓、彷徨不解、而又如此真实的底色。而这,或许就是对“生活的政治”最好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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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甘若兰

编辑:刘    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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