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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治学视角下的中国治理——对话吉林大学王立峰教授

政治学人 政治学人 2021-04-25





本期嘉宾·王立峰


王立峰,辽宁鞍山市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匡亚明特聘教授,吉林大学国家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吉林大学廉政研究与教育中心研究员,吉林大学青年学术领袖培育人才。此外,王老师也是美国杜克大学政治学系访问学者、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客员教授,吉林省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吉林省纪检监察委员会第一届特邀监督员、中共吉林省委法律咨询专家、吉林省教育厅申诉委员会专家、吉林省公务员培训专家库成员。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坚持依规治党与制度治党、依法治国统筹推进研究”首席专家,主要从事法政治学、依规治党、依法治国等方面的研究。先后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各类项目十余项,在《吉林大学学报(社科版)》、《社会科学战线》、《学习与探索》、《法制与社会发展》、《江海学刊》等刊物发表论文近百篇,《新华文摘》、人大期刊复印资料等全文转载十多次,著有《法政治学基本理论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8年版)、《高校法治的理论证成》(吉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等学术专著。

                                           

编者按

自人类社会中国家诞生,法律与政治就是一组彼此联系、无法割裂的社会现象,法律与政治之间的交叉体现在方方面面。从政治学的视野出发,政治制度、政治行为等现象同时具备政治与法律内涵。基于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法政治学作为一门重要的交叉学科应运而生。在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法政治学的视角为我们提供了一系列富有特色和学术价值的议题。本期学人专访有幸邀请到吉林大学行政学院王立峰教授,为大家从法与政治的关系出发,对法政治学学科、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廉政建设等相关问题逐一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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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人:王老师,您好!非常感谢您接受政治学人的专访。我们看到,吉林大学法学院早在1985年就已经开始探索建立一门沟通法学与政治学的交叉学科,选择将法政治学作为自己的研究领域,是否与您在法学院的求学经历有关?您又是基于怎样的想法或机缘,选择从法学研究领域跨越到政治学研究领域的?王立峰

非常感谢政治学人提供这样一个机会,谈谈自己学术的心路历程。如果时光倒回到17年前的学生时代,我当时还处于彷徨期和迷茫期,不会想到教书育人、学术研究会成为自己一生的职业。必须感谢出现在我人生不同阶段的引路人,他们不仅仅为我提供了学术的启蒙教化,更是师德的行为示范。我的博士导师崔卓兰教授为我打开公法研究的大门,通过参与导师的研究项目,合作发表论文,学术写作能力得到提升,也培养了一定的学术自信。而当时的博士专业方向是法理学与法哲学方向,使我有更多机会聆听吉林大学法学院诸多学术大师的教诲,张文显、邓正来等老师的课程和讨论会不仅是学术思想的洗礼,更有助于强化学生的学术思辨能力。而研究生阶段涉猎的公法理论、法哲学思想其实冥冥之中为我转向法政治学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学术积累。2005年到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政治学系任教后,开始讲授《宪法学》《法学基础理论》课程,很有幸成为周光辉老师的政治学理论方向博士后,对政治学理论和政治哲学开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法政治学这一交叉学科的研究方向也是经周老师点拨开始的。其实,吉林大学行政学院与法学院之间具有很深的历史渊源,行政学院前身的吉林大学政治学系的创始人王惠岩先生就是从吉林大学法学院走出来的,行政学院许多老师也是来自于法学院。就我本人而言,学术启蒙于吉大法学院,而学术转型于行政学院,这本身就是对前辈学人的学术薪火的一种传承。想想自己一路走来,受益于政治学和法学两大重镇的学术滋养,得到前辈师长们的不断提携。地处边陲的吉林大学的学术氛围又是比较宽松和包容的,可以静静地安心做学术,能够逐步进入到古人所说的“板凳坐到十年冷、文章不写一句空”的学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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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人: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学和政治学曾长期结合在一起,中西方的很多经典论著也是兼具政治学、法学内容。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政治学与法学分离,成为相互独立的社会科学。您如何看待法学和政治学的关系?同样作为交叉学科,“法政治学”与“政治法学”之间又有怎样的区别?王立峰

严格意义上来说,法学和政治学作为比较规范化和系统化的独立学科体系,都是近代以来学科分立化、理论规范化、学术专业化的结果。而作为认识论意义上的法律和政治,无论作为类型化的社会现象,还是特定领域的历史范畴,都是人类经验性总结和反思的产物。如果溯源至古希腊的哲学思想,我们会发现,政治学与法学并不能实现严格意义上的学术区分,更别提学科性分野。法律与政治都具有规范属性和价值属性,借助于共同体(国家或城邦)的组织形态(机构组成)、治理手段(暴力或信仰),把意识形态化的价值转化为具有合法性的制度载体形态,从而实现统治者的支配权力或统治状态。从19世纪末开始,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潘德克顿法学体系”使法律规则与法律概念被抽象提取为经验事实,进而随着后期实证主义法学、分析主义法学的“点睛之笔”,法学逐渐从政治学之中剥离而专业化,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思想也是规范意义上的法学与政治学的区分,这种趋势导致法学曲高和寡,专业性越来越强。从认识论层面,法学与政治学各自具有独立的概念范畴、学术属性与学科范围。在实践层面,法律现象与政治现象并未实现分离,二者具有共生性,涉及国家、政府、权力、权利等共同的客观事实时,尤其在制度领域是无法实现切割的,批判法学派更是提出了“法即是政治”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当代社会呈现出规范意义上“法学的专业化”和实然层面的“法律的政治化”互相纠葛的紧张与冲突。但从实证主义规范分析角度,只有界定权威性的立法主体制定的“实在法”,或在成文法的意义上,法律与政治才实现了认识论层面的区分,也只有这种区分,学科分立的意义才能彰显出来。学科是人类为了知识的分类和学习而主观性的区分方式,学科性交叉也是人为划定的学科藩篱的主观判断,因为现实的社会现象本身就是相互嵌入、相互融合、相互影响的,这样来看“法政治学”与“政治法学”这些名词之争在实践层面是没有意义的,但在学科认知的角度,我倾向认为“法政治学”或称为“法律政治学”更能体现学科的交叉性、研究视角的多元性,从而更能从学术意义实现对兼具法律属性与政治属性的社会现象给予学术观照;而“政治法学”可能隐含着对应性的“社会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等诸如此类的法学门类化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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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人:的确有很多从法律角度定义政治的观点。就像您刚刚所提到的,纯粹法学派的凯尔森就认为,“政治是立法和执法的过程,是一种法律现象,国家也是法律的产物。”怎样看待类似的观点?这种定义是否抓住了政治的本质,或者至少是某一方面的本质?

王立峰

凯尔森的法律“纯粹性”是从认识论角度区分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是从“理论”上实现了“纯粹”,因为他主张了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法律体系的价值中立原则,强调对法律规范的分析不应秉承价值判断,不能从意识形态层面思考法律;二是法律体系的独立原则,强调摒弃政治的、道德的、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对法律的影响。凯尔森坚持对法律本质的思考必须把它与周围的环境进行区分,要从法律本身视角来思考法律规范的有效性。他将法当作“纯粹”的、独立自在的规范体系进行研究,认为法律体系最基本的东西是被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某种假定(基本规范)。他否定传统学说中将法律和国家当作两种不同现象的二元论观点,代之以国家和法律同一的一元论。他认为,国家即法律秩序。一群人之所以构成国家这个共同体,就在于他们的行为是由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所调整的。他把纯粹法学理论等同于纯粹的国家理论。他反对传统的三权分立学说,认为国家的基本职能不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而是法律的创立和适用,这两种职能既不平等,其界限也不是绝对的。我认为,凯尔森纯粹法理论最大的问题在于其先验的“基本规范(BasicNorm)”的正当性问题,这也导致其理论基点并不巩固,立基其上的理论多少有些极端了。但我认为,凯尔森最大的贡献在于其为法学提供了一条规范分析的路径,从而使得法学在规范意义上具有区分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特有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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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人您曾经指出,政治问题和法律问题似乎经常可以彼此转换而得到解决,例如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和“布什诉戈尔案”。但是,这似乎常见于英美法系之下。您是否可以为我们剖析一下,在中国的政治与法律环境内,政治问题与法律问题是如何通过彼此转换而得到解决的?王立峰

法律与政治的“转换(transform)”是有特定的专指性,并不是指政治问题和法律问题能够随时进行切换,这里涉及到社会学家布迪厄提出的“场域”的概念,是指基于一定时空内的事物客观位置关系而构成的关系网络或者型构,有行为主体、权力资本、关系网络、惯习等,使得法律和政治都可作为独立生成的场域。法律场域与政治场域之间互相影响,政治问题可以被放置于法律场域之中,但必须先进行法律概念或法律范畴的制度转换,才能进入于法律场域之中。西方法律现实主义提出了“法律政策”的概念,指出政治价值在立法或司法层面进行转换,转变为法律范畴和法律概念,从而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和“布什诉戈尔案”是由政治意识冲突产生的,可以说是典型的政治问题,但最终经由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转换,通过违宪审查机制来消弭政治纷争,也进一步印证了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所说的,“在许多国家,解决政治冲突最后会诉诸于军队与武力,但是,在美国,所有的政治问题却是由法官和律师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的。”美国宪政体制下的三权分立模式、违宪审查机制、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功能等因素,决定了美国制度的特殊场域性,因而是无法解释其他国家的制度问题。在中国特有的制度场域之中,法律问题与政治问题往往也是纠葛在一起的,比如由政法委、最高法出台一系列司法政策;宪法文本以外的宪法惯例;党政联合发文制度;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间衔接与协调等都体现了中国情境下的法律与政治的场域互动,而这种互动性导致许多政治问题也可通过“转换”,成为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法治国家”这一术语本身就隐含着转换的可能性。比如,党和国家的政策在时机成熟时可以上升为国家法律,但必须在法治的轨道进行,依宪治国保障了党和国家政策可以通过立法实现制度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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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人:是的,与西方体系不同,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政治与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因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在我国的制度体系中,党规和国法分别发挥了怎样的功能?“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统筹推进的关键又是什么?王立峰

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不仅仅包括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它是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等各项制度的统合性概念。如果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来看,更权威的说法可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概念,强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制度保障,而国家法律是国家法治的制度根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应然层面必须协调一致、统筹推进,才能实现党全面领导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而统筹推进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关键在党,即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才是关键,牵牛要牵牛鼻子,而主要抓手或称为“牵牛绳”就是制度,要通过制度来管党治党,“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6政治学人: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两大基石。在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都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和互补性。从这个角度出发,您认为如何将这种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王立峰

相对于西方的国家-社会二元建构的政治体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道路自我衍化生成了国家-政党-社会的三维治理模式。这种模式是基于执政党通过不断革命、不断摸索,创建了新型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而衍生出的党政一体的国家体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执政党一方面要领导国家政权建设,必然包括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要自我监督,要不断强化执政党的内部监督。而党政一体的国家体制要求,无论是政党权力还是国家权力,都要遵循“权力一定要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监督理念,从而决定了党的内部监督体系和国家监察制度必须实现制度契合、协同一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由此可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够有效防范权力的腐败和异化,而且能够保障国家治理的制度效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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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人:纪委与监察委员会是立足反腐败大局,分别从党和政两方面做出的制度与机构安排。请问纪委与监察委员会的合署办公,是否是统筹推进“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以及党规与国法高度一致性的机构体现?这两个机构及其分别代表的制度体系之间,又是否存在着某些张力?王立峰

基于上一问题的思考,“党政一体”或者如有的学者所说的“党政合体”的概念,包括纪委与监委的“合署办公”其实是有限定的时空条件,并不是在所有的领域都要秉承这一原则。这些提法和制度设计更多体现在公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层面,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而对一些自治领域,执政党更多发挥着引领性功能,掌舵而不是划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应然层面必须是一致的,但在实然层面很难完全实现一致,党的政策的引领性、执行的灵活性,可能会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适用的局限性产生一定的紧张,这是所有制度在互相整合的过程中都会出现的现象,需要后期不断的制度调适和修复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统合,而法律也同样需要废立改释,与时俱进。




8政治学人:事实上,法律与政治、党规与国法、全面从严治党与反腐败斗争,它们都共同内蕴了社会正义的终极价值。我们看到,您对于法律正义、制度正义等问题也是颇有研究,是否可以为我们简要谈一谈,达致正义的法律逻辑与政治逻辑是怎样在实际路径中形成一股合力的?王立峰

关于法律正义、制度正义的观点其实来源于罗尔斯的正义观,罗尔斯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社会制度构筑社会结构,关注于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以及基于共同体的合作产生的利益划分的方式。关于正义问题,政治哲学思想汗牛充栋,但法学关注的侧重点则转向权利和利益的制度实践问题,具体而言,正义是如何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实践中表征和体现的。在批判法学派看来,正义可能仅仅是一种幻想,是自由主义用来掩饰其政治意图和价值的幌子。在法经济学派看来,制度是社会的一种博弈规则,效用是其评价尺度。在我看来,政治正义与法律正义在制度层面,前者体现了正义的可欲性,体现了人类对于构建良法善治的制度理想;后者体现了正义的可能性,以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性配给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从法政治学角度来看,政治正义为法律提供了价值遵循,而法律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合理配置,保障政治价值和政治理念的现实转化




9政治学人:在访谈的最后,希望王老师可以为广大学子们提供一点小福利。吉林大学政治学理论专业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有一个特色,就是除了对“两史一论”进行考核外,还会对“法学基础理论”这一科目进行考核。您可以为我们谈谈这一科目设置的考核目的吗?王立峰

在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中设置“法学基础理论”一门科目可以算作是吉林大学政治学理论专业的传统项目了,从立院之初,王惠岩先生就倡导行政学院的学生无论本科生,还是研究生都应加强法学理论基础知识,王惠岩先生的《法学基础理论》一书也作过考研指定书目。为什么政治学专业一定要强化法学基础知识呢?我这里不想讲大道理了,只讲几个事例。一是我发现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很多本科生毕业后考取了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并且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不能否定本科阶段的法学启蒙确实使很多同学考研和择业都多了一个选项。二是我发现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专业很多学位论文,但凡涉及到中国政治现实问题,尤其在应用法学理论资源方面,大多数存在着法律概念和法学理论的滥用,这其实也反映了多数政治学专业和公共管理学专业的学生存在着法学方面的知识短板。三是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国家战略之后,行政学院培养的人才更多地会充实到公职人员队伍之中,如果我们培养的公职人员没有受过法学专业知识的训练,可想而知,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必然面临着专业人才发展的瓶颈。四是随着国家宪法日的设立,依宪治国理念深入人心,法治常识教育已经纳入到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尊法、懂法、学法、守法也已经成为公民素质教育的一部分,高校也应义不容辞地担负起普法工作的重任。我发现国内许多行政学院、公共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在其师资引进计划中也都专门考虑了法学专业的人才需求。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在近年来的师资招聘计划中,也加大了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吸引力度,努力保持着学院的传统特色。


本期采编:霍盈州  李佩倢    本期编辑:霍盈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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