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解读︱代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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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章樑1]【委托代理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章樑2] ;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章樑3] ;
(四)代理人[章樑4] 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章樑5]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章樑56 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章樑7] 予以承认[章樑8] ;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章樑9] 。
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章樑10] ;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章樑11] 。
[章樑1]注意《合同法》第411条关于委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章樑2]意味着我国采代理授权行为有因性原则?
[章樑3]无民事行为能力
[章樑4]“陈书”提到一种例外情形,即被代理人为了代理人自己的利益而向他授予代理权时,特别是为了履行目的。(P1241)
[章樑5]“龙书”提出在本条第(2)、第(4)项的情形下,是否需要另立委托合同?代理人是否可以辞去委托?认为总则关于代理的规定还需进一步完善。(P605)
个人认为,根据本条的“行为有效”的表述,原委托合同对在该两种情形下应对继承人产生拘束力,无需另行再立。而根据《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代理人可以随时辞去委托。
[章樑6]“陈书”认为,判断的标准是客观过失标准:从同一群体交易参与人的视角看,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中代理人是否应当认识到被代理人死亡。(P1248)
[章樑7]“杨立新书”一书认为,不包括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P445)
[章樑8]“沈书”指出,继承人为多个的,需所有继承人承认。(P1151)此项去掉“均”是因为,有些情况下可能只有一个继承人之故。
[章樑9]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没有继受人的,代理终止。有继受人的,参照本条第1款规定。
[章樑10]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章樑11]如监护人资格被撤消,或者撤销后被恢复,原监护人丧失法定代理权;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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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解读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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