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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立法的亮点、缺憾和路径选择

2017-09-18 刘世坚 P3带路群

近日2017.9.16)受邀参加中国投资协会2017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年会,并参与中咨公司研究中心主任李开孟博士主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PPP条例讨论。现将相关发言及后续思考归纳成文,聊作备忘。

 

一、PPP条例的亮点

 

此次PPP条例的亮点主要有三个方面:

 

其一,在1990年代以来的特许经营及2014年以来的PPP领域,PPP条例是无可争议的里程碑。此前的那些争论,包括是否应当立法、何时立法、谁来立法等等,现在都可以放下了。形势比人强,尘埃已经基本落定。现在我们需要做的,是如何群策群力,争取让这个里程碑变为PPP领域的一座丰碑,而非拦路石。

 

仅就PPP而言,从2014年以来形成的三大博弈(央地、部际、市场)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PPP立法的走向。市场倒逼机制形成,部门立法难以落地,而中央及国务院的相关政策固然需要通过强力部委自上而下地推动,但是PPP的顶层设计最终还得由顶层出手。人大立法的位阶虽高,但是过程略显繁复冗长,无法迎合业内相对迫切的立法期待。由此,PPP条例应运而生。

 

其二,此次PPP立法是开门立法,提倡的是广开言路、集思广益,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项目实操人员均有参与。也正因如此,PPP条例的具体内容还是比较接地气的,在一定程度堪称中国PPP发展现状的缩影。PPP条例的字里行间,我们不难发现业内已经达成的诸多共识,这既是时代的烙印,也是PPP基本规律的总结。在这方面,相信PPP条例比同时代的其他行政法规都要做得更为深入而彻底。

 

其三,PPP条例有立法者的独立思考和坚持。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对特许经营物有所值的淡化处理。虽然此举引发业内激辩,但是作为立法者,能有这种不和稀泥的态度,确是难能可贵的品质,是值得尊重的。

 

二、PPP条例的缺憾

 

仅从个人的角度观察,我认为PPP条例主要存在以下两点缺憾:

 

其一,受困于协调之难,在一些重要议题(如项目审批、土地利用、财税体制、投资者保护、合同性质、争议解决等)上显得力不从心,甚至于举步维艰。

 

其二,对于近年来,乃至于今后五到十年的核心政策导向可能没有来得及从PPP的角度进行针对性的深度研究,对于其中与PPP相关的基本逻辑及演进路线的梳理和提炼不足。在某种程度上,我以为这也是PPP条例难以在政策及部委两个层面成功突围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PPP立法的路径选择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对中国PPP的立法环境有一个清晰的整体认知。我对此的总结是“一个冲突”(即PPP模式本身与中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制度之间的冲突)和“两个协调”(即政策协调和部委协调)。此前就此话题已有过多次讨论(旧文参阅:关于《PPP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写在PPP立法边上),此处不再赘述。

 

为了解决一个冲突两个协调的问题,窃以为,中国的PPP立法面临以下三个方向性的路径选择:

 

其一,是框架性、体系性的立法,还是操作性、工具性的立法?

 

从国务院法制办收集到的意见反馈来看,大多数建议还是集中在PPP条例的可操作性上,对PPP条例没有致力于解决PPP实务当中存在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感到失望。坦白讲,我认为这些建议可以借鉴,并斟酌用于今后体系性立法。但是对于PPP条例而言,这些建议却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之前反复讲过,我们不能指望用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而需要用系统性立法来逐步完善PPP的法律体系(旧文参阅:PPP立法及配套制度体系刍议(上)PPP立法及配套制度体系刍议(中)PPP立法及配套制度体系刍议(下))。当下我们需要的,应该是PPP领域内的一部“宪法”或“准宪法”(考虑到今后人大立法的可能性),而不是一部试图解决诸多实际问题的工具法。后者缺乏现实基础和长远考量,是应该抛弃的幻想。

 

其二,是通过立法厘清基本边界和定义,还是大而化之地给出政策导向或总述?

 

对于这个问题,之前我考虑得不是特别清楚,一度还比较倾向于后者。而在看到PPP条例之后,个人观感后者的色彩仿佛要重一些,与我以前的期待贴近,但反而感觉不是很好。仔细一想,政策导向的事,已经有中发和国发文件去做了(如国发[2014]43号、国发[2014]60号、国办发[2015]42号、中发[2016]18号等),而且日臻成熟和稳定,PPP条例又何必去和它们竞争?抓住这些导向性政策文件中的基本逻辑和共识,为PPP立法所用,足矣。

 

PPP领域尽管在这几年达成了一些共识,或者称之为“PPP的政治正确”,但更多是集中在理念层面(如伙伴关系、合理回报、契约精神等),而在基本的概念和边界层面,市场上仍然是混沌一片,乌七八糟的东西很多,有的还颇为流行。PPP条例可以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着力厘清PPP的基本概念、定义和边界,在PPP的基本面“一统江湖”,而不要把力量过度浪费在时限性相对更强的政策引导层面

 

其三,是抓住宝贵的时间窗口锁定共识,同时留出必要的接口,还是大刀阔斧,进行开创性的、推倒重来式的立法?

 

在这方面,我觉得PPP条例的方向感是不错的,即选择前者,致力于梳理、提炼和锁定共识,而非推倒重来、另起炉灶。当然,PPP条例对于共识自有取舍,肯定不能满足所有人的期待。而对于“接口”,则不可能不受限于各大行业主管部门、司法部门及立法部门的倾向性意见。很多在旁观者看起来唯一正确的选择,其背后的博弈、各方的诉求和未来的走势,个人理解,其实都是立法者不得不予以慎重考虑的因素。


P3带路原创集锦: 

第一百篇——政府性基金用于PPP项目的有关问题浅析

第九十九篇——关于《PPP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

第九十八篇——刺破“政府购买服务”的面纱——兼议87号文的逻辑问题

第九十七篇——刘世坚律师在联合国TOS PPP会议上的发言

第九十六篇——P3带路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九十五篇——P3带路拾遗——中国PPP制度顶层设计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九十四篇——浅议PPP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九十三篇——P3带路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九十二篇——《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简评

第九十一篇——“PPP台九条”简评

第九十篇——《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资金筹措与平衡办法》简评

第八十九篇——财金55号文对PPP ABS的影响简析

第八十八篇——PPP迷局及破解招法小议

第八十七篇——PPP和推背图

第八十六篇——法律视角下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

第八十五篇——刘世坚律师在联合国PPP论坛上的发言

第八十四篇——重磅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简评

第八十三篇——《财政部湖南专员办: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监管的几点建议》简评

第八十二篇——再谈PPP合同争议解决机制

第八十篇——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在PPP项目中的适用简析

第七十九篇——PPP合同下政府付费的几个原则

第七十八篇——《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简析

第七十五篇——ABS是PPP痛点的放大镜 也是PPP改革的催化剂

第七十四篇——国家发改委PPP项目工作导则的影响力初显

第七十二篇——财政部监察专员办事处对PPP项目融资模式的影响

第七十一篇——PPP重磅利好文件简评

第七十篇——地方债、政府支出责任与PPP

第六十九篇——PPP最新重磅文件简评

第六十七篇——中国PPP发展之主要障碍及对策

第六十六篇——中国式PPP可持续发展的三个核心问题

第六十五篇——写在PPP立法边上

第六十篇——PF2学习笔记之四——法律变更及其风险分担

第五十五篇——P3带路,中国声音——中国PPP专家代表团联合国活动侧记

第五十二篇——PPP项目性质及审批制度简析

第五十一篇——PPP立法及配套制度体系刍议(下)

第五十篇——PPP立法及配套制度体系刍议(中)

第四十九篇——PPP立法及配套制度体系刍议(上)

第三十九篇——地方债写给PPP的一首情诗

第二十七篇——中国PPP制度顶层设计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四篇——刘世坚律师在特许经营立法专家组成立会上的发言

第十七篇——PPP发展现状之三大背离

第十四篇——供给侧、引力波和PPP

第十二篇——你永远无法赶跑看热闹的人——PPP中国中心解密

始发篇——PPP灌水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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