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评估:第三方评估需把哪些丑话应当说前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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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评估:第三方评估需要把哪些丑话说前头
——对评估协议基本内容的认识和理解
远望智库净评估中心主任、首席专家 易评估
当今时代,信息异常丰富、社会高度复杂,尤其多元价值观并存,人们对于评估结果的认识和理解往往不能达成一致,甚至颇有争议、高度存疑。有的矛盾难以调解,还导致合作关系破裂、不欢而散,局面一发而不可收。对此,谨慎的委托者和评估者事先应该签订评估协议,以免委托人误解评估者或是对评估者有不当的期望,同时也避免评估者不如实说明情况或是玩忽职守、投机取巧欺骗委托人。必要时,协议还可用来解释错误行为的不合理性,同时保护“清白一方”免于不应独自承担的责任。通俗一点讲,就是要“把丑话说前头”,或者“先小人后君子”。也就是说,在正式展开评估工作之前,应该把需要明确的事项提前说好,以免在评估开始时大方随和“你好我好大家好”,无论对方提出什么条件都满口应允“好说好商量”,到了后来由于某一方或另一方做不到而“损人不利己”,双方都感到委曲。虽然一些“丑话”事先说出来似乎会破坏委托者与评估者的一团和气,而让双方陡增距离感,但是事先厘清和确认风险与责任边界等问题,可以让双方的交往回归理性,减少和消除因信息不对称或价值观差异而带来的失望和愤怒,进而较为有效地避免相关过程向不可控的方向发展。如果有言在先,评估者或委托人任何一方如不履行其义务和承诺,另一方就可保留退出的权利,或发起诉讼。当然,签订协议只是对某些业务范畴的事项做个约定,也不是万能的,各方仍要对自身行为负起道德方面的责任。究竟有哪些丑话需要放在前面去说?或者签订评估协议需要关注到哪些方面呢?其实并没有一定之规,七、八条,十几条或数十条均无不可,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我以为,至少应把以下几条变成白纸黑字。
一、为谁评?
所签评估协议必须明确评估的委托人或赞助者究竟是谁。这关系到“对谁负责的问题”,不是小事,容不得半点的含糊。
俗话说的好,“干事不由东,累死也无功”。开展评估工作也是这样,作为评估者你得首先搞清楚谁才是“东家”,也就是说,委托人或赞助者究竟是谁?在法律上或财政上有没有资格、有没有能力授权进行这一评估活动?然后才是要不要为其评估、以及如何展开评估的问题。
常言道“冤有头债有主”,一方面,必须辩识和确认签订协议的委托人或赞助者身份的真实性,在这个问题上不能玩什么“真人不露相”的把戏。一定要拒绝与那些不明身份的组织及其代理人签订评估协议,以防止“冒名顶替者”从中渔利而让评估者上当受骗。同时,也可避免出现甲方“令出多门”或“多头指挥”,而让评估者无所适从的局面。另一方面,必须搞清楚甲方这些人、机构或组织的确切名称,必要时还应告知利益相关者,以便洞悉委托人或赞助者的真正利益特别是重要利益乃至核心利益所在,特别是拒绝与那些谋求“非法利益”的组织及其代理人签订评估协议。
二、评什么?
所签协议必须明确评估对象或被评估的实体到底是什么,包括评估谁?评估谁的什么东西?或者谁的哪个(些)领域?这关系评估的靶标与方向问题,也容不得半点的含糊。
众所周知,没有前提的命题无解或有无穷解。作为委托人或赞助者应当事先对自己所要评估的对象——被评估实体的本质和特征预做必要的廓清与框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详细和清晰的描述。
即便如此,由于委托人或赞助者并不都具有评估专业知识背景,更多的只能“概略瞄准”或“大致感觉”,不管写多少条,总有未尽事宜。加之,委托人或赞助者不一定与评估者持有相同的价值观,这种描述对于不同的阅读者而言,在领域、层次、范围、时空、状态等方面,有“见仁见智”的不同理解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特别是在评估执行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作的进展、认识的提高、资源的限制或评估本身的原因,真正的、具体的评估对象可能有所调整变化——或增、或减甚至替换,有时经过一番周折之后又回到预先描述的对象上,这也说不定。
因此,十分重要的是,务必把委托人或赞助者最初描述的“要点”以书面的形式写下来。同时,还要在协议中写明评估对象可能会出现哪些变化或变故。尽管如此,评估仍然要以委托人或赞助者最初的描述为基准,如有重大出入,就需要再行商定。虽然评估结论不以委托人或赞助者的意志为转移,但在评估方向上必须避免出现与其南辕北辙的情况。
三、为什么评?
就是要明确评估的最终目的是作什么用途?毕竟评估不是为了评估而评估,评估要服从服务于特定的评估目的。因此,签订评估协议需要明确为什么要评估?尽可能把评估的直接及间接目的搞清楚。
否则,目的不清楚评估方案就难有明确的指导。评估目的不清楚,评估方案的制订就缺少遵循、难有针对性,就谈不上如何更为有效地匹配资源进而达成评估目的了。在评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不明确目就不知道没有重心和重点在哪里,就只能走到哪算哪,也难以对评估工作本身进行评估。
评估目的是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必不可少。我注意到美国国防部指令《净评估办公室主任》明确净评估的术语定义为“决定国家相对军事能力的军事、技术、政治、经济和其他因素的比较分析,目的是辨识(或确认)需要高层防务官员注意的问题和机遇。”离开后一句“目的”的补充,这个定义就没魂了。有的学者干脆将目的前置,译作:“为了辩识(或确认)需要高层防务官员注意的问题和机遇,而对决定(或支配)国家相对军事能力的军事、技术、政治、经济和其他因素的比较分析。”这样,目的地位作用就更是显而易见了。
有时基于某些考虑,真正的评估目的需要保密,不方便对外去说。在这种情况下,至少应该让评估者知道委托人或赞助者关注点有哪些、关键或要害是什么。
四、怎么评?
就是要明确运用什么方法来进行评估。所签评估协议应当简要描述拟定采用的方法论,而且这些方法论必须被双方公认是恰当的、有效的,以避免因为方法论的“不当”而导致后期对评估成果的质疑或反对。
这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情。因为,有些委托人或赞助者在开始时并不了解、也不关心方法论问题,一再表示评估者“怎么干都行”,但在评估过程中或评估结束之后,却提出方法论的问题,这相当于要把建好的大楼推倒重来。而有些委托人或赞助者,特别在意于方法论问题,双方围绕方法论问题反复磋商、僵持不下,导致协议难以达成,迟滞评估进程。还有一些委托人或赞助者考虑到时间压力,表示“保留意见”,进而勉强接受评估者提出的方法论,此时就可能为日后埋下争议的种子。
当然也有这种情况,就是委托人或赞助者坚信某些方法论,强调应在协议中简要描述那些方法论问题,对此评估者亦不持异议。因此,把“怎么评”的思路方法写进协议也是双方一致的意见,并非仅仅为评估者免责,也是委托者或赞助者诉求的重要体现。
五、委托人自律
有些评估离不开委托人或赞助者一定的支持与配合,在此情况下签订评估协议,应将评估活动需要委托人或赞助者遵守的相关前提条件纳入协议文本之中,以便他们清楚地知晓并时不时地提醒自己注意相关约束条件,甚或公开地接受它们。
这些条件反映在不同的评估之中可谓五花八门,不可类推或强求。例如:自愿在一个什么样的时空条件下或协作环境中工作;自愿在至当时机重新考虑既往所持的价值观;自愿在面对无可辩驳(确有说服力)的谈判时改变早先的一些想法;以及自愿对可能需要的能源或者时间等做出承诺;甚至自愿分享原本属于自己的某些权力;等等。
针对不同委托人或赞助者,或是面向不同的评估议题,相关约条件通常会有所不同。这些条件应为展开评估工作所必须的前提和基础,而且只有委托人或赞助者具备。虽然写入了评估协议,但是这并不表示评估者可以滥用,或者可以无限制地要求委托人或赞助者作出让渡,也应当适可而止。
六、相关者意向
签订评估协议时也要陈述利益相关者的意向。
如果利益相关者的主张、焦虑与争议成为评估的焦点,那么就要识别、寻找所有的利益相关者。我注意到,有的评估理论就特别强调这个问题,认为委托人也必须对评估者的这一意图给予关注,因此不能不作为协议条款来明确。
协议应明确评估人与利益相关者商议的权力,而且“评估过程中经确认的新的利益相关者是否参加评估活动,无须委托人或赞助者额外许可”。当然,对于这些利益相关者如何参与评估活动也应该“约法三章”,以便其有所遵循。
七、资料保障
有时签订评估协议,还需要将必要的文件和记录资料获取和使用问题纳入其中。
数据问题是世界性难题,但是评估要靠数据说话,评估必须充分利用相关组织的一些文件和记录,否则就不正常、不靠谱。然而,有时一些文件和记录在特定组织中并未留存,有的虽有存档但被列为重要秘密资料并严加保护起来,评估者不能及时获取它们,而仅靠公开的部分实难满足评估作业的需要。
签订评估协议时应当写明,在合法的前提下,获取与使用这些文件和记录时,可以经由什么渠道,可以用做什么途径。如果不能及时获取这些文件和记录,需要采取哪些弥补措施。
八、保密要求
签订评估协议时还要明确如何保证机密性和匿名性的问题。评估者应当认识到一些数据信息和资料的机密性必须得到保证,不仅如此,一些参与者所要求的匿名身份问题,也要得到尊重。当然,这里应有时间和范围上的约定。
九、常规清单
按照常规,评估协议需要为委托人或赞助者提供一个简明的评估情况清单。相关内容一般包括:
第一,评估者。也就是明确由谁来评?正如评估者需要了解委托者一样,委托者也需要了解究竟由谁来执行这一评估活动?对于评估者的学历、经历、特长情况,以及他们所要使用的工具如何,需要实事求是地反映,不能弄虚作假。
第二,时间表。主要体现一些重要的时间节点或时段,以及对一些重要事件展开分析的时间安排。如果委托人或赞助者没有特殊要求,也可做一个粗略的反映。
第三,预算。评估需要消耗资源,对于评估者、委托人或赞助者双方来说,都需要了解有关的资源。预算当然是重要的事项。在这个问题上,不能轻言“好说”或者“无所谓”,正确的观念应该是“亲兄弟明算账”。如果委托人或赞助者对经费开支范围、项目比例、年(季)度限额等还有特别要求,预算中务必写明。
第四,评估成果。为帮助委托人或赞助者了解和认识他们可能从评估中获得什么,评估者需要告知预期可能产生哪些类型的产品,以及评估特性、实施过程、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关于这个部分,尽管不能视为对实际结果的承诺,但是仍有必要涉及到。
第五,诉讼机制。如果合同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未能履行义务和承诺,或者超出了协议范围,就会发生争执,在难以调和情况下就可能导致诉讼。虽然这不是合作双方的初衷,但是若把丑话说在前面,各方都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情况下协议就能够得到比较好地贯彻执行。
第六,例外条款。比如,在前言中已经提到的,需要明确在评估者、委托人或赞助者任一方不履行承诺等情况下,协议的另一方可保留随时退出的权利。
评估协议的拟订是个复杂工作,专业性极强,不应可敷衍了事。不仅如此,如果事涉敏感的政治、军事、财政问题,或者评估者和委托者或赞助者双方感到有一些事项难以把控,稳妥起见,最好还是经由律师等专业人士来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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