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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露台是否对相邻房屋造成影响,可否诉讼要求拆除、恢复原状?

2017-09-11 专业规则创新价值 易居房产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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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122

 

封闭露台是否对相邻房屋造成影响,可否诉讼要求拆除、恢复原状?

---闵某、李某童某、侯某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案例解析


【关键词】

封闭阳台  通风  采光  隐私  相邻关系  联排别墅


【要点提示】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封闭阳台,是小区每户业主的普遍做法,有利于安全及防雨水等,本案中,业主主张邻居拆除封闭结构、恢复露台原状没有依据法院支持。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诉人:闵某、李某

被告被上诉人:童某、侯某


【案情简介】

闵某、李某童某、侯某分别系某联排别墅01房屋、02房屋的业主,双方系邻居。01室、02室房屋均为地下一层、地上三层,座北朝南,中间没有分户墙,该小区是联体别墅,共三户。2012年底、2013年初,三户人家一起做了封闭阳台,口头约定相邻的部分封闭阳台时窗户做成不透明、不开窗的,但童某、侯某家做的阳台窗是透明且能开关的。闵某、李某家的卧室紧邻童某、侯某的二楼阳台,童某、侯某从二楼阳台可以直接看见自己的卧室。因童某、侯某不同意将二楼阳台东侧窗户改成不可开且不透明的,闵某、李某为保护隐私于2014年6月,在地上二层自己墙上、紧邻童某、侯某阳台东外侧安装了和阳台同高、同宽的不锈钢防盗窗和不锈钢板,同时闵某将地上二层原紧靠墙壁的下水管道南移至童某、侯某地上二层阳台东侧窗户中间以方便排水。2016年3月7日,童某、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闵某、李某的上述行为影响了采光、通风,也阻挡了童某、侯某的观景视线,要求排除妨碍,即拆除防盗窗和不锈钢板。经两级法院审理终审,判决闵某、李某拆除其安装在童某、侯某房屋地上二层阳台东侧外的防盗窗和不锈钢板,并将东侧外的下水管道移至靠墙壁的位置。闵某、李某2016年7月4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童某、侯某立即拆除搭建在02室房屋二层东侧(靠近闵某房屋一侧)的铝合金封闭阳台将阳台恢复原样


【法院判决】

一审:驳回闵某、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一、法院为何为未支持闵某、李某对封闭露台进行拆除、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封闭阳台,是小区每户业主的普遍做法,有利于安全及防雨水等。童某、侯某用铝合金窗封闭阳台,是和闵某、李某协商后实施的,且闵某、李某也同时用铝合金窗封闭了阳台,符合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客观上对闵某、李某的通风、采光、视线等影响不大,更不存在侵犯物权和隐私。并且同理,如果童某、侯某封闭阳台给闵某、李某造成妨碍需要拆除,则闵某、李某封闭阳台同样也需要拆除。

另外,对于诉争的封闭露台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应由当地建筑规划部门依照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作出认定及相应处理,法院不予理涉,法院仅针对诉争封闭露台是否对闵某房屋的通风、采光、视线以及隐私造成影响进行审理。

对二楼露台进行封闭是双方协商后一并实施的行为,不仅童某、侯某封闭了自家露台,闵某、李某也对自己的二楼露台采取了封闭处理,可见封闭露台有一定的必要性,符合方便生活的原则,闵某、李某对对方合理使用不动产的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容忍。且闵某、李某同意童某、侯某封闭露台时,应当能够认识到露台封闭会给其相邻房间通风、采光、视线产生的影响,现又以此为由主张对方拆除,有违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于隐私,即使露台没有实施封闭,仍为开放的空间,站在童某、侯某家的露台上仍然有可能看到相邻的闵某、李某家的房间,双方均可通过安装窗帘等合理方式避免矛盾,露台的封闭不会对闵某、李某的隐私造成影响。闵某、李某安装不锈钢板未经童某、侯某同意,也不属于对不动产的合理使用,性质与童某、侯某封闭露台不同,前案判决对本案处理无关。

综上,闵某、李某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前一案件法院为何判决闵某、李某拆除其安装的防盗窗和不锈钢板,并将东侧外的下水管道移至靠墙壁的位置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闵某、李某童某、侯某地上二楼阳台东侧外紧邻阳台安装了不锈钢防盗窗和不锈钢板,造成东侧阳台完全不能通风采光。闵某、李某另外将紧靠墙壁的下水管道南移至地上二楼阳台东侧窗户中间,也影响了通风、采光及视线等。闵某、李某的上述行为给童某、侯某造成了妨碍,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闵某、李某辩称上述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隐私,对此法院认为,房屋现状系某购买房屋时明知的,另外保护隐私不能对相邻方构成妨碍。事实上闵某也可以采取其他多种方式、在对童某、侯某不构成妨碍的情况下保护自己的隐私。

因此,闵某、李某安装不锈钢板未经童某、侯某同意,也不属于对不动产的合理使用,性质与童某、侯某封闭露台不同,法院最终判决闵某、李某限期拆除其安装在童某、侯某所有的02号房屋地上二楼阳台东侧外的防盗窗和不锈钢板,并将东侧外的下水管道移至靠墙壁的位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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