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重磅|国家网信办《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

梦溪拾笔 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2023-08-24


为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hujuju@cac.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邮编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7日。
  附件: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3年8月8日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及其他人身和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提供人脸识别技术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得利用人脸识别技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四条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

  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辨识特定自然人的,鼓励优先使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权威渠道。

  第五条 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依法取得书面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 旅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及其他可能侵害他人隐私的场所不得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

  第七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显著提示标识。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建设、使用、运行维护单位,对获取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非法泄露或者对外提供。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组织机构为实施内部管理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图像信息采集区域,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防止违规查阅、复制、公开、对外提供、传播个人图像等行为,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

  第九条 宾馆、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经营场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的,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强制、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

  个人自愿选择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的,应当确保个人充分知情并在个人主动参与的情况下进行,验证过程中应当以清晰易懂的语音或者文字等方式即时明确提示身份验证的目的。

  第十条 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远距离、无感式辨识特定自然人,应当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为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并由个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动提出。

  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个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远距离、无感式辨识特定个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将相关服务限定在最小必要的时间、地点或者人群范围内,不得关联与个人请求事项无直接必然相关的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除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为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或者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分析个人种族、民族、宗教信仰、健康状况、社会阶层等敏感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涉及社会救助、不动产处分等个人重大利益的,不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替代人工审核个人身份,人脸识别技术可以作为验证个人身份的辅助手段。

  第十三条 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不得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作为出入物业管理区域的唯一方式,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身份验证方式。

  第十五条 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处理人脸信息,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是否符合伦理道德;

  (二)处理人脸信息是否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

  (三)是否限于实现目的所必需的准度、精度及距离要求;

  (四)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

  (五)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毁损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的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六)可能对个人权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以及降低不利影响的措施是否有效。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应当至少保存三年。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重新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第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及其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处理人脸信息的必要性说明;

  (三)人脸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安全保护措施;

  (四)人脸信息的处理规则和操作规程;

  (五)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

  (六)网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处理人脸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备案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终止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的,应在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除法定条件或者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外,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不得保存人脸原始图像、图片、视频,经过匿名化处理的人脸信息除外。

  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人脸识别技术服务的,相关技术系统应当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以上保护要求,并采取数据加密、安全审计、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入侵检测和防御等措施保护人脸信息安全。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还应当符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尽量避免采集与提供服务无关的人脸信息,无法避免的,应当及时删除或者进行匿名化处理。

  第十九条 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每年对图像采集设备、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检测评估,并根据检测评估情况改进安全策略,调整置信度阈值,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图像采集设备、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图像采集设备、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认证合格或者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第二十一条 网信部门会同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履行备案手续,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限期整改。

  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网信、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依据职责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或者相关产品、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 END — 
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全球数字治理前沿系列:中国网|吴沈括:网络法治建设的中国实践与价值启示重磅|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全文)
习近平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强调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 大力推动网信事业高质量发展习近平主持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 强调网络数据人工智能安全治理重磅|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立法计划丨国务院:《人工智能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在列
国家网信办:2023为起步之年 四方面加快建设数字中国速递|国资委召开国资央企信息化工作推进会议重磅|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全文)重磅|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全文)
重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全文)
重磅|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文)
重磅|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
速递 | 中央网信办全国网络法治工作会议释放重要信号
“数据二十条”政策解读|吴沈括:构筑面向数字化和全球化的数据跨境流通生态
聚焦网络法治 护航数字经济:2022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网络法治论坛在浙江乌镇举行
动向|欧洲2023年立法议程:数字立法位于第二位
美国要求互联网公司研发针对中国电信设备的攻击武器 外交部回应“中国+中亚五国”数据安全合作倡议
前沿瞭望|美国首次公布联邦《数据隐私与保护法案》(全文)
动向|美国推动的"印太经济框架" 想做什么?动向|拜登宣布启动"印太经济框架" 日韩澳印等13国加入洞察|欧盟-美国有关未来数字治理的立场异同欧洲EDPS与EDPB关于欧盟数据法案的联合意见(5月5日)
高端视野|吴沈括 李涛:流量劫持的的刑法应对
吴沈括|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中的公共数据与政企合作吴沈括|欧盟2022年《数字服务法案》:平台新治理的欧洲样板
吴沈括|欧盟2022年《数据治理法案》:数据要素流转利用的欧洲方案
美欧就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架达成原则性协议(含监管历史演进梳理)光明网 | 吴沈括:强化数字安全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磅|欧盟《数据法案》(Data Act)草案(中译本)重磅|欧盟《数据法案》(Data Act)草案全文
高端视野|吴沈括 Deuse Clément:欧盟数字主权与《数据法案》立法进程高端视野 | 吴沈括 S. Boutillier:网络空间国际规则与《巴黎倡议》高端视野|吴沈括 L. Valenti:数据跨境调取与布达佩斯公约第二补充议定书高端视野|吴沈括 H. MANZOOR:数字安全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高端视野|吴沈括 Elena Scarpelli:欧盟数据主权与《电子证据条例》立法高端视野|吴沈括 Andrea Fusi:欧盟数字转型与《数字权利和原则宣言》高端视野 | 欧盟委员会《欧洲数据治理条例》提案研究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跨境数据治理前沿系列:【研究报告】数据跨境治理国别规则(10):澳大利亚
【研究报告】数据跨境治理国别规则(9):俄罗斯
【研究报告】数据跨境治理国别规则(8):印度
【研究报告】数据跨境治理国别规则(7):马来西亚
【研究报告】数据跨境治理国别规则(6):新加坡
【研究报告】数据跨境治理国别规则(5):韩国
【研究报告】数据跨境治理国别规则(4):日本
【研究报告】数据跨境治理国别规则(3):德国
【研究报告】数据跨境治理国别规则(2):爱尔兰
【研究报告】数据跨境治理国别规则(1):欧盟动向|新加坡-柬埔寨金融透明度走廊设立 以数据互通促中小企业融资
数据跨境|欧盟委员会“欧-美数据隐私框架”充分性决定的要点与关切
数据跨境|欧盟委员会批准“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 作出新的充分性决定
中译文|欧盟委员会关于“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执行决定(引言)
数据跨境|美国商务部长:美国履行了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实施承诺数据跨境|浙江网信办《浙江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引》(全文)
全国首例汽车企业全业务场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获批
速递|北京市网信办《北京市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引》
重磅|国家网信办《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全文)GDPR最高罚款!爱尔兰对Meta罚款91亿元 因非法向美国传输个人数据数据跨境|浙江首批两家企业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数据跨境|上海网信办:上海首批两家企业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数据跨境|Meta为停止欧-美数据传输和GDPR巨额罚款做好准备监管|上海网信办:已接收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270余件
数据出境|浙江:已接收69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材料(附工作问答)
重磅|国家网信办《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全文)
重磅|国家网信办《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答记者问
数据监管 | 上海:启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政策系列宣讲活动
动向|印度:拟设立“数据大使馆” 为数据提供“外交豁免权”
重磅|北京:建设“数据特区” 打造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
重磅|上海网信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工作十问十答(二)
重磅|发改委、商务部:放宽数据要素交易和跨境数据业务市场准入
数据跨境|欧-美数据隐私框架充分性决定草案:认可美国数据保护水平
数据跨境|英国就韩国达成数据跨境充分性认定 助力实现双边经济增长
数据跨境取证|吴沈括 蔡佩原:英国-美国《数据访问协议》中译本(2022-10-03施行)
数据跨境|拜登《关于加强美国信号情报活动保障的行政命令》(中译本)高端视野|吴沈括 孙鹏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下的出境合规准备工作重磅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全文)
重磅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附答记者问)
速递|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关于欧美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架协议的声明动向|欧盟与美国有望在2022年春季达成新的数据跨境传输协议高端视野|吴沈括 蔡佩原:欧盟《数据法案》(草案)的非个人数据跨境制度高端视野 | 吴沈括 邓立山:WTO框架下的数据跨境规则研究高端视野 | 吴沈括 邓立山:OECD框架下的数据跨境规则研究高端视野 | 吴沈括 邓立山:DEPA框架下的数据跨境规则研究
高端视野 | 吴沈括 邓立山:G20框架下的数据跨境规则研究
高端视野|吴沈括 邓立山:CPTPP框架下的数据跨境规则研究
高端视野|吴沈括 邓立山:RCEP框架下的数据跨境规则研究
高端视野 | 吴沈括 邓立山:APEC框架下的数据跨境规则研究高端视野|吴沈括 邓立山:APEC框架下关于数据跨境的CBPR规则研究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数据治理前沿系列:百行征信违规被央行处罚: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等规定
数据安全|重庆某科技公司违反《数据安全法》被罚10万元
速递|《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数据流通交易若干规定(草案)》(全文)
重磅|《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动向|摩根士丹利因数据安全法 逾200员工将调离内地?
速递|上海市《网络点餐服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指引》(全文)
南昌网信办依据《数据安全法》对某股份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市电信和互联网行业首席数据官制度建设指南(试行)
数据监管|北京通管局关于问题APP的通报(2023年第四期)
态势|欧盟成员国GDPR重点执法案例汇编(2023.05)
数据治理|上海网信办:第5项数据分类分级、制定重要数据目录试点优秀案例
上海《静安区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导则》等三个数据分类分级制度(节选)
全国信标委|《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效果评估指南》(全文)
监管|工信部通报:55款APP(SDK)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附清单)
监管|上海:限期认定重要数据、每年风险评估、试点首席数据官
洞察|企业数据资产盘点与数据标准梳理方法监管|工信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重点处罚15类数据安全违法
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5批指导性案例 强化个人信息刑法保护
吴沈括|全面落实上位法律规范 培育数据安全管理生态
重磅|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数据司法|欧盟法院:如果个人信息“明显不准确” 有权要求搜索引擎移除搜索结果
最高检发布5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十四五”全民健康信息化规划》:医院核心信息全国互通 强化网络与数据安全
汽车数据处理、个人信息安全工程指南等14项国家标准发布
EDPB:执法资源不足导致个人数据保护的监管面临风险
速递|印尼国会审议通过《个人数据保护法》高端视野|吴沈括:《企业涉个人信息刑事风险合规风控》研究报告重磅|中央深改委通过《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瞭望|英国公布2022年《数据改革法案》具体计划 称为“脱欧后的胜利”数据执法|法国数据监管机关:对谷歌分析工具的整改不会让它变得合法高端视野 | 跨国企业数据保护官(DPO)设置研究(上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工作的公告观点|阻碍医疗数据研究革命的是法律问题,而不是基础设施
检察日报|吴沈括 李涛:数字经济语境下流量劫持的刑事治理数据监管|匈牙利就AI数据处理侵权对布达佩斯银行科处高额罚款数据监管|法国数据保护机关就健康数据泄露处罚生物公司150万欧元
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关于执法合作的声明(4月28日)
速递|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关于比利时数据保护机关独立地位的质疑关切数据监管|芬兰数据保护机关因诊所实现数据主体权利不力科处行政罚款数据监管|欧洲数据保护专员(EDPS):是时候瞄准在线广告了!数据监管|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宣布对Meta(脸书)处罚1700万欧元数据监管|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面部识别处罚美国Clearview公司2000万欧元数据监管|波兰数据保护机关就员工造成数据泄露对公司处以创纪录罚款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网络安全治理前沿系列:国家网络安全通报中心:关于谨慎采购使用未通过网络安全审查的软硬件产品的预警通报
重磅|国家网信办《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国家强标|工信部公布《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速递|反间谍法修订草案三审:拟完善网络间谍行为的专门规定
速递|《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国家标准宣贯会在京举办
全国信标委|《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全文)全国信标委|《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效果评估指南》(全文)
公安部最新发布!构筑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网络入侵防御等信息安全标准防火墙
重磅|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对美国美光公司(Micron)实施网络安全审查
前沿|全国信安标委:2023年第1批网络安全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
重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全文)
速递|工信部《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全文)
速递|自然资源部《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
重磅|《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全文)速递|商务部发布不可靠实体清单 美国公司洛克希德·马丁与雷神在列
速递|美国禁止华为中兴等5家中企在美销售设备
英国延后华为临时禁令 但2027年底前全面移除5G设备不变
美国网络安全禁令生效,限制向中国等国家共享网络漏洞重磅|欧盟委员会2022年《网络安全条例》提案(全文)重磅|欧盟委员会2022年《信息安全条例》提案(全文)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网络平台治理前沿系列:重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全文)
蚂蚁集团被罚71.23亿:处罚详情与各方声明腾讯旗下财付通被罚29.9亿:处罚详情与各方声明
中国消协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对强制关注公众号”消费监督工作
上海市网信办整治餐饮企业过度索取个人信息问题
重磅|国家网信办《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重磅|市场监管总局《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全文)
速递|工信部征求意见: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强化全流程个人信息保护
重磅|市场监管总局对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罚款8760万元并责令全面整改(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治理工作方案》(全文)
重磅|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全文)
国家六部门:网约车平台采集个人信息应在中国内地存储使用 保存不少于2年
重磅|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禁止利用数据算法不正当竞争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修订《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发布施行
EDPB通过有关TikTok的法律文书 TikTok停更个性化广告的法律基础重磅|国家广电总局、文旅部《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全文)
重磅|中央深改委:将平台企业支付和其他金融活动纳入监管 服务实体经济
国家网信办《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披露反垄断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二审稿修改内容
重磅|国家网信办修订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数字政府治理前沿系列:速递|长沙发布政务数据运营“二十七条”征求意见稿(全文)
重磅|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全文)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未成年人保护前沿系列:重磅|国家网信办《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全文)
光明网|吴沈括: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面临技术、组织、内容三重风险速递|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纠纷典型案例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电信网络诈骗治理前沿系列:2022年电信网络诈骗治理报告:以短视频平台为样本的研究
发布反电信网络诈骗倡议!北师大主办2022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网络法治论坛
吴沈括 黄诗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治理要旨与合规启示英译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全文)重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全文)重磅 |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数据跨境取证前沿系列:重磅|司法部明确涉诉数据信息的跨境调取规则数据跨境取证|吴沈括 蔡佩原:英国-美国《数据访问协议》中译本(2022-10-03施行)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数据认证&审计前沿系列:重磅|国家网信办《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专题|数字大咖谈:中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面面观
高端视野|吴沈括: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制度意义与实践价值
吴沈括 邱芷蕙|美国TrustArc隐私与数据治理框架(P&DG)要览吴沈括 周奕达|美国TRUSTe企业隐私认证的机制概要与价值启示前沿|EDPB批准德国州数据保护机关有关数据保护认证计划的意见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数据要素市场前沿系列:速递|《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数据流通交易若干规定(草案)》(全文)
数据要素|《广州市数据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速递|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磅|商务部:中国有意愿有能力加入CPTPP
起底“数据经纪商”源头!浅析欧美数据交易模式
速递|深圳发改委印发《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数据治理|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实施细则》(全文)
动向|印度:拟设立“数据大使馆” 为数据提供“外交豁免权”
重磅|北京:建设“数据特区” 打造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重磅|发改委、商务部:放宽数据要素交易和跨境数据业务市场准入
Meta将个人数据用于广告投放 被欧盟罚款3.9亿欧元
数据要素市场|厦门公布《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全文)
《四川省数据条例》获表决通过 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数据要素立法|《陕西省大数据条例》(全文)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人工智能治理前沿系列:重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内容标识要求(征求意见稿)》(全文)
AI治理|中国气象局《人工智能气象应用工作方案(2023—2030年)》
高端视野|吴沈括 许林逸:欧洲委员会《人工智能公约》要旨及其启示
重磅|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AI治理|OpenAI CEO历史性亮相美国国会 呼吁加强AI监管
AI治理|欧盟通过妥协版《人工智能法案》
AIGC治理|抖音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平台规范暨行业倡议
重磅|中央政治局:要重视通用人工智能发展 营造生态防范风险
AIGC|意大利:解禁ChatGPT需要满足这些条件
重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人工智能| 意大利:即日起禁止使用聊天机器人ChatGPT
动向|ChatGPT用户数据泄露 技术细节曝光
动向|欧盟AI法案欧洲议会遇阻:创新和安全难以兼顾
洞察|美欧首个全面人工智能协议达成,对我国影响几何?洞察|大火的“ChatGPT”,潜在的“数据安全隐患”重磅 | 中国关于加强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立场文件
速递|美国总统拜登签署《人工智能培训法案》
EDPS:欧洲委员会《人工智能公约》谈判应当加强基本权利保护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数字经济治理前沿系列:动向|新加坡-柬埔寨金融透明度走廊设立 以数据互通促中小企业融资速递|工信部 国家金融总局《关于促进网络安全保险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重磅|国务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速递|“中国已递交加入CPTPP的交流文件”
重磅|欧盟委员会确定首批超大型平台 阿里速卖通和TikTok在列
速递| 555亿卢比资产在印度被扣!小米最新回应
动向|美国议员鼓动强化对美在中国投资审查
吴沈括|构筑面向数字化和全球化的数据跨境流通生态
美国PCAOB:现行合作框架满足对中概股审计底稿核查的要求
数据资产|财政部:企业应按规定披露不同类型数据资源
吴沈括 崔鑫铭|《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助力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
重磅|《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通过 重点培育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国别研究系列(美国):动向|美媒:美国政府间谍软件监听各地手机用户 包括德国前总理和法国多任总统
动向|五家中国公司被美国商务部加入“实体清单”
动向|美国最高法院将对平台第三方内容责任豁免做出重要裁决TikTok美国听证会:数据隐私、儿童在线保护与美国的中国威胁论
速递|美国财政部新增个人和实体进入SDN清单
突发 | 美国商务部把5家中国公司和研究所列入“实体清单”(附名单)
洞察|美欧首个全面人工智能协议达成,对我国影响几何?重磅|外交部网站:《美国滥施“长臂管辖”及其危害》报告(全文)
吴沈括 黄诗亮|美国智库CNAS《数字监控生态系统》报告解析吴沈括 黄诗亮|美国智库New America《数字政府建设路径》报告解析
吴沈括 黄诗亮|美国智库CNAS《开放未来:5G的未来之路》报告解析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国别研究系列(欧盟):动向|欧盟考虑强制禁用华为5G设备 外交部回应
态势|荷兰《关于安全审查投资、合并和收购的法案》对华影响
前沿|欧盟委员会公布《2023-2024年数字欧洲工作计划》
跨境合规|如何应对外国投资审查?聚焦欧盟和英国
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系列:吴沈括 胡云|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特委会工作路线图(中译本)
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出口管制与制裁前沿系列:动向|美国再次制裁中国实体和个人 中使馆回应
GDPR最高罚款!爱尔兰对Meta罚款91亿元 因非法向美国传输个人数据
动向|美国再启出口管制和制裁 将9家中国企业列入SDN名单
动向|美荷日达成芯片管制协议 对华加大限制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APP治理前沿系列:重磅|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全文)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反洗钱治理前沿系列:重磅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1年反洗钱报告》(全文)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数据知识产权系列:数据IP|《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数据知识产权|《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智能汽车治理前沿系列:重磅|工信部、国家标准委《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2023版)》
速递|北京发布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数字司法前沿系列: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3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
数字司法|最高检印发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网络暴力&谣言治理系列:重磅|国家网信办《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重磅|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图文编辑:北京师范大学 许睿萱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