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46)—谁动了我的退休金?
【又一个咬文嚼字的案子!且让我们跟着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学学逻辑和三段论。本位译述者为郑家豪,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在读。请大家批评指正。】
促进卫生保健网等医疗机构诉斯泰普尔顿等案
—谁动了我的退休金?
原案名:AdvocateHealth Care Network et al v. Stapleton et al
判决日期:2017年6月5日
案号:16–74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6-74_5i36.pdf
主笔:卡根大法官(除戈萨奇大法官未参与本案审理和判决外,其余大法官均一致同意;索托马约尔大法官撰写了附和意见)
判决主旨:宗教性组织管理的退休金计划,即便并非由教会所设立,仍适用ERISA中的“教会退休金计划”豁免条款,雇主无需依法采取措施保障退休金计划的资金安全。
判决评述:
1. 教会养老有优待
养老保障是极为复杂且敏感的制度,需要成熟的金融体系来支持。美国国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来规范、保障企业雇员退休金的运行,其中最重要的是1974年通过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Securities Act)》(以下简称“ERISA”),要求所有私企为雇员提供退休金计划,并依法采取措施,保证该退休金计划资金充足,从而保障参与该计划的雇员的利益。
但是ERISA第1003(b)(2)节规定“教会雇员退休金计划(church plans)”(以下称 “教会计划”)不受该法约束,从而雇主无需严格遵守ERISA的要求采取措施保障退休金计划的资金安全。这样一来,很多退休金计划都倾向于选择以宗教的名义来摆脱法律的限制。
2. 挪用资金控诉无门
一家名为促进卫生保健网(AdvocateHealth Care Network)的医疗组织就因此产生了纠纷。玛利亚·斯泰普尔顿(MariaStapleton)、茱蒂丝·卢卡斯(JudithLukas)等人是这家医疗组织的在职或退休员工。他们发现促进卫生保健网在管理雇员退休金时非常不负责任地挪用了资金,因此代表全体员工,以该企业违反了ERISA为由,发起了集体诉讼。
促进卫生保健网于1995年由两家宗教性质的医疗机构合并而成。简单来说,这家医疗组织名义上隶属于教会,但不是教会。因此,该企业以其退休金计划属于教会计划为由,抗辩说其管理雇员退休金的行为不受ERISA的约束。
那么,促进卫生保健网的退休金计划是否属于教会计划呢?
ERISA第1002(33)(A)条规定了“教会计划”的范围,即:“教会计划”是“教会所设立(established)和管理(maintained)的退休金计划”。
然而,第1002(33)(C)(i)条拓展了教会计划的定义,规定“教会设立和管理的退休金计划”包括“与教会有关联的宗教性组织(以下简称为“宗教性组织”)所管理的退休金计划”。
读完这句话,是不是就能轻松断案了?——因为促进卫生保健网的雇员退休金计划属于宗教性组织管理的退休金计划,因此属于教会所设立和管理的退休金计划,于是可以得出该雇员退休金计划属于教会计划,因此不受ERISA约束的结论。
不仅被告企业是这么理解的,而且国税局(InternalRevenue Service)、劳工部(Departmentof Labor)和联邦养老金保障公司(PensionBenefit Guaranty Corporation)也都是这么理解和执行的。
3. 你们都错了!
事情没有想象的这么简单。
原告举的一个例子让所有人陷入了深思:如果法律规定国家给伤残退役军人免费提供社会保险福利,并同时规定伤残退役军人包括国民警卫队的退役军人,在该语境下,是不是所有国民警卫队的退役军人都属于伤残退役军人,都可以享有免费的社会保险福利?
明显不是!第二句的意思是国民警卫队的退役军人必须伤残才能享有该福利!
按照这种思路重读一遍第1002(33)(C)(i)条:“教会设立和管理的退休金计划包括与教会有关联的宗教性组织所管理的退休金计划。”
“管理”这一行为可以由“宗教性组织”或“教会”完成,但“设立”这一行为必须只能由“教会”完成才能符合“教会计划”的定义。
原告据此要求法院判定他们的雇员退休金计划不属于教会计划,因此被告企业需要受ERISA的约束,依法为退休金计划采取保障措施。
联邦地区法院和第七巡回上诉法院都认为原告很有道理:促进卫生保健网的雇员退休金计划的“设立”和“管理”都是由自身的委员会完成,该委员会只属于“宗教性组织”,不是教会,因此,该退休金计划并非由教会所设立,须受ERISA约束。
据此,第七巡回法院对促进卫生保健网处以巨额罚金。
第三巡回法院和第九巡回法院在两个类似的案件上也都做出了相同的判决。这三件案子均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4. 最高法院:我也举个例子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认为,虽然原告有关“伤残退役军人”的例子举得很好,但是并不具备全面性,不能直接类比。
大法官们举了另外一个例子:
某法律规定国家给已登记并实际服役的美国海陆空三军军人免费提供社会保险待遇,并同时规定已登记并实际服役的美国海陆空三军军人包括国民警卫队的服役军人。
从这条法律看,国民警卫队的服役军人并不要求其必须登记在美国海陆空三军名下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为什么两个结构差不多的例子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呢?
大法官们解释道,原告对“伤残退役军人”例子中的理解需要满足两点:
第一,符合语境。“伤残”和“退役”是完全不相关的两个条件。因此当规定伤残退役军人包括国民警卫队的退役军人时,只是扩大了“退役军人”的范围,所以还是要符合“伤残”的条件。但是“登记服役军人”的例子中,“登记”和“服役”的相关性非常高,当法律规定登记且在美国海陆空三军服役的军人包括在国民警卫队服役的军人时,语义会变为国民警卫队的服役军人享受与前者一样的待遇,得出与原告不一致的结论。
第二,符合立法目的。“伤残退役军人”的例子中,立法目的显然不可能让所有国民警卫队的退役军人都取得和伤残退役军人一样的待遇,因此可以明确得出国民警卫队退役军人还需要符合伤残的条件才能享受法定待遇。而“登记服役军人”的例子里,立法目的是将待遇惠及国民警卫队的军人,因此便可以得出不需要登记的结论。
而ERISA第1002(33)(C)(i)条的规定并不满足上述两点要求:
首先从语境上看,“设立”和“管理”的相关性高,当第1002(33)(C)(i)条规定教会所设立和管理的退休金计划包括宗教性组织所管理的退休金计划时,可以理解为:“宗教性组织所管理的退休金计划”享受与“教会所设立和管理的退休金计划”一致的待遇。
其次,原告主张的观点并不符合立法目的。假设国会的立法目的与原告主张的一致,法条完全不用规定得这么复杂,只要明确写明宗教性组织管理的退休金计划属于教会管理的退休金计划即可。可是法条并没有这么规定,所以立法目的与原告观点并不一致;法院还根据当时立法听证会等记录,得出国会当时设立这一条的目的就是想免除那些由宗教性组织管理、但并非由教会设立的退休金计划免于ERISA的限制这一结论。
5. 最高法院:让我们谈谈逻辑
大法官们还利用三段论来进一步分析:
大前提:由教会设立和管理的退休金计划属于享受ERISA豁免条款的教会计划。
小前提:由教会设立和管理的退休金计划包括由与教会有关联的宗教性组织所管理的退休金计划。
结论:由与教会有关联的宗教性组织所管理的退休金计划属于享受ERISA豁免的教会计划。
又换句话说:A享受豁免,且A包含C,则C享受豁免。
因此原告持有的观点是错误的。
6. 结论
最后,最高法院认为ERISA第1002(33)(C)(i)条扩大了教会计划的范围,只要是由宗教性组织所管理的养老金计划就应享受与教会计划同等的待遇,因此推翻了原审法院的判决,并判令被告胜诉,即这些与教会相关联的企业不受ERISA的限制,可以不必采取ERISA中所要求的相关措施保证其雇员退休金计划的资金不受损害。
这样一来,那些参与退休金计划的雇员们可得另想办法养老了。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郑家豪 纪宁宁 崔伟 孙樱榕 赵予慈 齐冠云 蒋彧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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