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兩地資產規劃】(三):港人不能在內地立公證遺囑?
前兩篇文章中提到(見本系列《你的平安紙(遺囑)立對了嗎》和《為什麼要立兩地遺囑》),港人若要通過立遺囑的方式處理香港和內地的資產,就應該訂立兩地遺囑同時處理內地和香港的資產,以使該兩地遺囑可以先在港的遺產承辦處取得內地認受度最高的遺囑認證,方便之後在內地執行使用。
大家可能會問,那能否直接在內地的公證處立公證遺囑,處理內地的資產。據我們所知,目前確實有非常多的港人選擇在內地公證處立公證遺囑處分內地的資產,亦有很多的公證處會願意為港人立公證遺囑。我們不排除,在某些地方的公證處立了公證遺囑後,後續可以在該公證處直接辦理遺囑繼承公證的手續,而無需在香港的遺產承辦處先取得遺囑認證,但是,必須要提醒,這是一個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高風險的操作,日後能否直接辦理遺囑繼承公證的手續,相信很視乎受理的公證處/公證員。甚至能否有效避免爭議,也是存在疑問的。
我們就曾經遇到過一個這樣的個案,客戶的父親早年在內地某城市的公證處立了一份公證遺囑,處分其位於該城市的兩套物業;其後,父親離世,客戶拿著該公證遺囑到公證處申請遺囑繼承公證書,結果被公證處告知,當年辦理公證遺囑的公證員已經退休,他們無法確定該公證遺囑的情況,因此拒絕受理遺囑繼承公證的申請,並要求客戶先拿到官方的文件確認該公證遺囑的合法有效性。
那麼,關於公證遺囑的效力認定問題,我們先再重溫一下上一篇文章(見本系列《為什麼要立兩地遺囑》)提到的相關法律規定,遺囑的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因此,在該法律生效(即2011年4月1日)後,港人的遺囑效力非常明確應適用香港法律,內地的公證處如何適用香港法律,以及能否把握香港法律對遺囑的要求,這都是要考慮的。
與此同時,還有一項是非常值得注意的,根據內地的法律,內地的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則與香港遺囑效力的認定規則有著很大的兩地法律差異,可能導致港人在內地立的公證遺囑無法在港撤銷,而必須親自回內地撤銷。可以試想,對於年邁的老人家來說,這是多麼的不便!
總的而言,港人在內地公證處立公證遺囑,不是一定不可行(部分內地公證處還是會因各種因素願意辦理的),只是對於港人而言,立公證遺囑是否就可以一勞永逸解決問題呢?是否就可以確保日後可以順利執行(根據公證遺囑的安排分配財產)?這些都是值得深思熟慮的。
下一篇,我們會向大家介紹,兩地遺囑中一些條款的設計和字眼的注意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3條的規定,“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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