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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解霍姆斯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Editor's Note

经验越多越丰富,自然是件好事。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多个维度。一个法律人,随着年龄的增长、经验的积累,其在从业经历及经验积累方面的优势,同样也可能成为阻碍其能力增长及水平提高的制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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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姆斯名言另类解读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编辑:伊路芳菲


有较多的法律人,很是推崇美国著名首席大法官霍姆斯所说的那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尤其是一些年龄较大,或者经历较丰的法律人,更是喜欢这句话。或许,这里边存在一个“位置和立场决定偏好及方向”的因素在其中。

那么,学习法律以及从事法律工作,是不是经验越多越丰富,就越好越有价值呢?
经验越多越丰富,自然是件好事。然而,这只是事物的一个方面。我们知道,任何事物都有多个维度。
一个法律人,随着年龄的增长、经验的积累,其在从业经历及经验积累方面的优势,同样也可能成为阻碍其能力增长及水平提高的制约因素。
这有点像学开车,驾驶能力及水平的提高,在学习中的某个阶段,或许会迅速进步。但过了这个阶段,就会变得进步缓慢。经由较长时间的学习后,或许能找到车感,就像有的人说的那样,可以做到"人车合一"。
然而,正是从这个阶段开始,其驾驶水平就再难提高了。因为,他不再倾情于驾车这件事情了,不再投入和关注。如此,停止进步是必然的结果。同时,在此前形成的一些错误动作,也会变成习惯,并且将终身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学习法律及从事法律工作,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及规律。一个法律人,其对最初遇到的案件,一定会认真对待,或像初恋一样倾情投入,或者会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般的小心与谨慎。然而,学习及从事法律工作的时间长了,其必然会形成一些固定的方法、模式和套路,遇到案件自然套用之,这叫自动化或下意识思维。如此,其对法律及案件,不再如初恋、如薄冰、如深渊那样视之、处之。
并且,学法律不同于学车。虽然两者同样是技术活,但是两种技术活的性质完全不同。驾驶车辆是动作性技术活,其中需要的理性思维及逻辑判断并不多;而法律实务工作的核心,则重在理性思维及逻辑判断方面。一个人在学习法律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方面取得一定经验以后,其最容易陷入的思维模式,就是放弃理性思维,而依直觉判断,按经验办事,跟着感觉走,自感游刃有余,如疱丁解牛般自信。
从人类的认知发展历程看,理性思维并非人的自然和固有属性。理性思维,是人类在对环境与自我进行探索和改造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思维模式及方法论。而非理性思维,相对于理性思维来说,才是人类思维的自然及本能属性。
非理性思维,一般不需用动用脑力,人们躺在思维的舒适区,不用烧脑费力,便可得出那些自己认为是自然而然、天经地义的认识判断结论。并且,这些认识及判断,往往是以公平正义、良知道德等不可抗拒的名义及面目出现。这就是非理性思维的实质,它只是人们心中的某些执念而已。
其实,学习法律,就是要让一个人像法律人那样去思考。可见,学习法律,最根本的问题,是要改造自己的固有思维即非理性思维,最终形成法律人的理性思维。然而,对任何人来说,非理性思维都是其原生思维,因而只要其稍不注意,就会重返非理性思维。尤其是那些学习和从事法律有一定经历和经验的人,其在经历与经验方面的优势,会使他们放松对自己滑向非理性思维的警惕,从而导致他们不断跌入非理性思维的陷阱中去。
由于受一些文化作品,尤其是一些励志话语的影响,人们对非理性思维的认识存在较大的认知误区:首先,他们会认为非理性思维是人的直觉判断、本真思维,是一种被人们忽略和极具价值的有效思维;同时,他们会倡导思考问题以及处理事情要遵循本真之心和直觉判断。
这种对非理性思维的认知,存在较大的片面性。虽然,人类社会的认知发展,是从非理性思维到理性思维;但是,作为个体的人,其认知的发展,并不一定是从非理思维到理性思维。对于一个人来说,其原始认知并非是天生的,而是由后天人文环境所决定的,即人的思维模式是理性思维还是非理性思维,是由其所处的文化环境,包括社会环境及家庭环境所决定的。
比如,一个人如果在阴阳五行、玄学巫术文化氛围浓厚的环境中长大,同时又不注重自身思想的改造与重建,则其思维模式的底色必然是非理性成份占主导地位。因而,我们平常所说的或者所认为的“本真思维”,其实是由他人、环境及文化所给定的“灌输思维”。
同时,思维是否理性也与受教育的程度亦无直接关系,文化教育带来的结果不一定是理性思维。那些文化教育所形成的理念,如果是一些错误的执念,则属于非理性思维的范围。如此,文化教育与理性思维之间,有时甚至是反比例关系。那些不合理、不恰当的文化教育,正是非理性思维的源泉。

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曾经说过:“精英就是偏执狂”。他在一次演讲中,提到他在美国生活时,有一次准备去法院担任陪审团成员,但是因为学历过高(诺顿商学院博士、纽约大学教授)而被拒绝。关于文化与法律的关系,有人曾经更夸张地说过:一个人正因为他是文盲,所以才不是法盲。

再比如,在我们的高中教育中,老师对学生们进行传授和训练的,是各种解题的方法与技巧。虽然这些确实也是关于思维的游戏,但是这些东西培养的只是学生的解题能力,就像电脑游戏中的通关能力一样。这样的训练,对培养人的理性思维和逻辑能力并无多大帮助,反而浪费了学生的美好时光和青春。
前不久,原最高法高级法官蒋惠岭,在北大国际法学院2020届毕业典礼上作了题为《人生的四个锦囊》的致辞,送给毕业生们四个锦囊:一是度过一个平凡的人生;二是为社会做出或多或少的贡献;三是共守宝贵的人文精神;四是竭力远离“乌合之众”。
这里,依我的理解,第四个锦囊“远离乌合之众”中的“乌合之众”,并非是指具体的某一群人,而是指一个人在群体中,很容易接受群体多数人的行为和话语的暗示及影响,从而形成非理性思维,并以此非理性思维去参与群体行为和影响他人。
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必然处在各种人群中,任何人都无法离开其身边的任何人群。因而,一个人想要不受群体非理性思维的影响,是十分困难的;如此,才更需要识别和排除这种受群体的影响而产生的非理性思维。可见,“乌合之众”,并不是某一群人,而是整个社会因从众心理而形成的非理性思维状态,或者就是心理学家所说的集体无意识状态。
西方文化中,有“蒙眼司法”的神话;中国古代,也有“听讼断狱”的传奇。在这里,我们推崇的也是“听狱”,而非“看狱”。对此,有人认为,不管是“蒙眼司法”,还是“听讼断狱”,都是要求人们用“本真之心”去裁断。
然而,这种认识与想法又错了。“蒙眼听讼”或者“听讼断狱”,并非是要求人们用“本真之心”去裁判案件;相反,正是为了阻断人们的“本真之心”抑或“偏执之心”加之于对裁判的干扰和影响。换言之,如果用现代司法理念及话语来讲,就是要求法律人运用裁判规则进行裁断,避免受到个人非理性思维习惯的干扰和影响。
因此,关于逻辑与经验的关系,如果这里的经验,是运用理性思维的经验,那么这样的经验自然可取;如果这里的经验 ,是由非理性思维引导的偏执,那么这样的经验必然有害。
可见,当一个法律人面对法律和案件时,如果不能再如初恋、如薄冰、如深渊那样视之和处之,则需要引起格外警惕,或许你已经离开法律人的理性思维、进入非理性思维的舒适区已经很久了。

最后,还是回到霍姆斯那句名言上。霍姆斯这句话,是现实主义法学理论的一个重要论述,有其特殊的所指及含义,主要讨论和回答法律到底是现实中运行的法律(即经验),还是法条中法律(即逻辑)的问题。
而我们对于这句话的理解,则是基于对我们司法现实情况的观察与理解,主要讨论和回答对法律而言是逻辑重要还是经验重要的问题。对于缺乏理性思维及逻辑判断文化传统的人们来说,必然认为经验重于逻辑。
因此,霍姆斯这句话,在我们的文化圈中反而找到和迎得了更多的拥趸及粉丝。其实,我们这种关于经验与逻辑关系的认识,与霍姆斯那句话的原意及主旨相去甚远。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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