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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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判断7:技术侦查证据的审查判断
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侦査部分专设一节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采取侦査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针对司法实践中技术侦査证据移送难、质证难等问题,2016年《审判中心改革意见》第三条指出,完善技术侦査证据的移送、审査、法庭调査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对技术侦查证据的审査,既要注意取证合法性,也要关注证据的实质内容。(一)审查技术侦查证据的合法性技术侦査既是一种有效的侦査措施,也极易侵犯公民权利,其使用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对技术侦査证据,首先要审査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对于未经依法批准采取的技术侦查证据,其证据能力值得质疑。1.适用的案件范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査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该条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査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査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随着国家监察法的出台,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作出调整,上述规定有待作出相应调整。2.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和审批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査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还规定,采取技术侦査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在司法实践中,技术侦查措施主要是指电子监听、手机轨迹监控、网络监控、视频监控等措施,还包括派遣秘密侦查员、控制下交付等措施。对于通过上述措施获得的证据材料,尤其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材料,办案机关不能以涉密为由不向法庭提供。(二)审查技术侦查证据的实质内容基于未经质证不得认证的基本原则,采用技术侦査措施收集的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当庭出示。对于毒品案件等以技术侦査证据作为关健指挖证据的案件,如果不随案移送技术侦査证据,仅仅提交办案说明,法庭将无从判断技术侦査证据的来源和寘实性。此类未经庭审质证的技术侦査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技术侦査证据实质内容的审査,要注意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必要时应当进行鉴定。1.技术侦査证据的举证、质证程序为规范技术侦査证据的使用,2018年《法庭调査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采用技术侦査措施收集的证据,应当当庭出示。当庭出示、辨认、质证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不公开技术侦査措施和方法等保护措施。这种对技术侦査证据以公开质证为原则、不公开质证为例外的做法,能够消除此前侦査机关存在的泄露侦査措施秘密、危害人身安全等顾虑。对于某些技术侦査证据,当庭质证仍然未能消除有关疑问的,法庭可以决定在庭外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核实。庭外核实程序可以召集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到场,在场人员应当在保密承诺书上签名,并履行保密义务。庭外核实程序,作为庭审证据调査的延伸,有助于解决技术侦査证据存在的一些专业性问题。2.技术侦査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价值有些技术侦査证据包含被告人的具体犯罪行为,自身就能够体现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并且通常是案件中的关键证据。还有一些技术侦査证据涉及暗语、黑话,如毒品案件中毒品上下家之间的犯意联络和交易协商情况,普通人很难理解其实际含义。仅凭技术侦查证据的内容,无法判断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此种情况下,有必要由侦査人员对技术侦査证据中的暗语、黑话进行对照翻译,解释有关表述的真实含义。同时,为核实技术侦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还可以结合被告人的手机通话记录、活动轨迹、交易记录等证据,系统地重建被告人的犯罪活动情况。对于毒品案件,还可以结合查货的菲品数量、类型等证据,审査技术侦查证据包含的细节信息。此外,对于采用技术监控措施提取的监听记录,如果对监听记录中有关人员的身份存在疑问的,还可以通过声纹鉴定等方式,确认监听记录中的声音记录是否为被告人所留,进而核实被告人与案件事实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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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认证及其实验研究
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需要满足证据法规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可采性要求,也即需要具备证据资格,同时还需要评断其证明力情况,即其能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面对于证据资格,换句话说,也就是能够用于诉讼的证据必须对案件中实质问题具有证明性且不为各种排除规则所排除。一般来说,在不同的司法或执法活动中,证据的资格标准并不完全相同,如从横向而言,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据资格标准就有所不同;从纵向而言,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证据的资格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出至于证明力的判断,法律一般不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预先作出规定,而是对在法庭审理中形成的内心信念予以自由判断,其判断的原则主要是基于通常的经验而非既定的规则,然而这一规则用于电子证据时却会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因为电子证据的专业性使大多数法律人不具备电子证据的丰富经验,甚至不具备起码的经验。笔者认为,一方面需要从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的角度规制电子证据的各个环节,使法官在审查认定电子证据时真正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如同信息素养的养成,法律人也需要养成电子证据知识素养,需要对电子证据具备基本的认知能力。一、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规则司法实践中,证据的真实性通常是相对的,是一种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因为人类的认识能力具有相对性,司法证明的结果也具有相对性。在学术领域,关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主要存在如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在发展,科技在进步,证据的表现形式也在持续更新,不能因为电子证据存在被修改的可能性就抬高其证明待证事实的门槛。如果当事人一方提供了初步证据,在另一方不能提出反证证明其有修改或者是篡改的情况下,应当认可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第二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存在伪造、篡改的可能性,一般不能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而是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当事人一方提供的电子证据为孤证时,其还需要提交相应的补强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借助公证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等证明机制来查清证据真伪。而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稳妥起见,对于学术领域的第一种观点仍持保守态度,当前关于电子证据可采性的认定主要有如下途径:第一种途径,有适格证人证明其真实性,如参与电子证据收集、提取与分析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专业工作人员,或可以辅助查证电子证据是否属实的专门技术人员。第二种途径,经适格专家鉴定认为电子证据未被修改的。具备识别电子数据是否被修改技能的训练有素的专家,可以接受法院委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证明电子证据是否真实第三种途径,电子证据与电子证据之间或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可以推定其真实性。第四种途径,附有电子签名或附加其他适当安全程序保障的电子书证,推定具有真实性,一般予以采纳。第五种途径,根据经验法则,如果电子记录的产生、存储、处理、发送、接收等环节上具有较高的可靠性与完整性,就可以推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比如,公证机构、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相关证据。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供非常可靠的信息内容,如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新闻发布内容、发布时间等。其实,许多国家在认定电子证据可采性与证明力的问题上一般采取间接认定的方式,包括自认、推定等。上述关于电子证据的可采行认定途径也主要体现了这一点,且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审查其他因素的可靠性的间接方式来推定某一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判断其证明力大小的事例不胜枚举,因为从技术上来讲,直接认定电子证据是否属实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自然而然地可以求助推定等间接方式。二、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认定规则从原则上讲,凡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能否证明案件事实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则应当裁定具有关联性。在法庭上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被质疑的比例甚至比真实性被质疑的比例更高,当然,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其真实性、证明力、合法性等问题存在很大程度的交叉,甚至表现为一物两面等现象。例如,如果电子证据缺乏同当事人之间的关联,有可能会被解读为不真实;再如,许多部门规章对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提出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关联性问题便可能转化为合法性问题。传统证据的关联性主要依靠经验解决,主要判定内容是否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即可;但是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较为特殊,不仅需要解决内容的关联性,还需要解决电子空间的行为或身份同现实物理空间中的人的对应关系问题,也即需要解决身份的关联性和行为的关联性问题。身份的关联性,如未实名制情况下,手机号、微信号、QQ号、电子邮箱、支付宝账号、网络用户账号、IP地址、MAC地址等电子账号与当事人的对应关系的问题。行为的关联性,如是否通过拷贝文档窃取了商业秘密、是否访问了涉黄或涉赌网页等。查阅裁判文书网可以发现,有关身份的关联性的博弈案例较多,有些当庭解决,如为了查清某手机号码的机主身份,法官当庭亲自拨号核对;有些则通过公证解决;有些通过电子证据附属信息、关联痕迹解决;有些则通过举证责任进行了转移再有一些则进行了模糊处理。因为虚拟空间,很多领域尚未完全实现实名认证,当事人在质证时经常以其与自身不存在关联性为由进行抗辩,与此同时,另一方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又非常之困难,致使法院有时也难以确定电子数据中记载的相对方、实际使用人或实际操作人的具体身份,从而难以判定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进而无法采信三、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规则,大言高,本基的员人面公景一具工觸员人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是法庭在审查电子证据的过程中需要慎重考虑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教授认为可以参考如下规则:1.经公证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非经公证的电子证据;2.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制作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为诉讼目的而制作的电子证据;3.由不利方保存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中立的第三方保存的电子证据,大于有利方保存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对于电子证据公证,中国公证协会于2012年1月7日通过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目前为止最新的操作指引文件,它提醒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建议提取的电子证据需要附在公证书之后的,使用一次性刻录光盘并采用终结方式刻录;当保全网页的目的是用于解决网页设计侵权纠纷的,除对网页实时打印外,还应当对网页的源代码实时打印,必要时公证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当事人需要保全部分电子信息内容的,应当保证所保全的内容不得与该电子信息的整体内容有矛盾或者引起歧义等,这些内容都是基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以及非计算机领域公证人员专业的局限性而设计的。笔者认为,为了保障电子证据公证的顺利开展,电子证据公证人员除了必须具备一般公证人员的基本要求之外,还必须满足更高的资质要求。例如,美国律师协会信息安全委员会认为,电子公证员应该既是计算机专家,同时也是法律专家。当然,目前短期看来,既熟悉法律又熟悉计算机技术的公证人员还是较难寻找的,但是可以通过培训、考级等方式提升现有公证人员的技术水平。四、免证事实以及推定如果案件的事实属于已知或者没有争议的,那么这些事实就属于免证事实,无须再做证明。所谓已知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可以推定的事实、已经确认的事实等;所谓没有争议的事实,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而且对方明确表示承认的事实,当然,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其实,长期以来我国在证明方法中并没有重视间接确认法的运用,更没有确立科学而完善的免证制度。从立法来看,其实三大诉讼法均未明确规定推定与司法认知的术语与规则,仅仅在司法解释中作了一些弥补性规定,但有关条款模糊不清且可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多数司法人员更未养成使用推定与司法认知来定案的意识和习惯。推定分为立法推定和司法推定,前者是由立法机关在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推定,又叫法律推定,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相对稳定性;后者是由司法机关通过解释法律和创设判例等方式确立的推定,又称为诉讼中的推定或事实上的推定,可以更好地兼顾规则的个案适用和灵活性。但是推定毕竟只是一种辅助性的证明方法,它仅限于司法上必须确认而又难以举证证明的案件事实。推定是司法证明的重要方法之一,是免证情形之一,也是司法证明领域内比较混乱的一个概念。F.詹姆斯说过,推定所依赖的基础可以被概括为便利、公平和政策等,如果什么事情更可能发生,那么它就会常常被推定…此外,靠近证据也常常是创制推定的基础。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实验及案例分析一、通过经验法则推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应用分析(一)基本案情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董某因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案主要与“水晶烫钻模”的外观设计专利有关,该专利于2010年9月7日申请,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4月6日,专利人为董某。针对该专利,吴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其中附件1为第2461号公证书复印件,附件1的公证时间为2012年8月14日,系对世界工厂网网站所作的公证,附件1所附的第7页附件显示,网址为http://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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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任天:对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问题的再认识
当然,我们说这类行为人不构成强奸罪,却不排除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流氓罪)或者应当受行政处罚。至于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应当受什么行政处罚,则须根据案件的全面情况,分别具体认定。
2018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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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真正的骗子? ——警惕:骗子已经在用证据“依法”行骗了!
有犯罪嫌疑人的交代、有受害人的报案、有签假名字的借条、有银行流水,并且都能相互印证,丝丝入扣,证据不可谓不充分。按理说,认定邱枫、邵栋涉嫌诈骗犯罪,是毫无悬念的事情。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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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帮你区分“任意损毁”“故意毁坏”;价格认定范围是否相同?
2016年8月5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小区内见被害人李某某的英菲尼迪牌SUV轿车乱停放,遂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划伤车身,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车辆维修材料费为人民币4800元,工时费为6000元。
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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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汇江印务有限公司等诉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抵押工商登记案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对动产抵押登记不只是形式审查,其除了审查《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兼顾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定,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审查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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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一般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
201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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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疑难问题的司法破解对策2
第二,实体处理。对于刑民交叉中的实体问题,因交叉情形异常复杂,如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有无担保及担保的种类等不同,司法实务部门认识不一,处理结果差异明显。课题组经调研建议: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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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素兵诉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南通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案
前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前段为例,具有相同法效果选择权的是如下两个命题:(1)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应当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参与赌博,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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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释义读享丨喻海松:非法采砂的规制困境与非法采矿罪的扩大适用
其三,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长江采砂活动,但资源属性与资源监管部门没有必然联系,采砂管理部门的改变不能导致河(江)砂矿产资源属性的改变。
201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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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探索——以李向南留美故意杀人案为视角
涉外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其部分证据存在于国外,由相对国司法机关侦查取得,而境外取证直接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因此,涉外刑事案件的取证应当借助两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进行。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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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辩护攻略
2.辩护人在此时提出意见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1条的规定,对于职务犯罪的案件,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同步录音录像,控方的解释不符合常理,对此非法证据应当子以排除。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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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工作意见
为依法惩治“套路贷”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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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2.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原则性要求。《规定》第2条规定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应当坚持法定程序与技术标准的统一,做到全面、客观、及时;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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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中的情谊侵权责任——赵某军、吴某某诉赵某清、唐某某生命权案
本案涉及共同饮酒后出现人身伤亡事件,若共同饮酒人没有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等义务,是否应对人身伤亡的饮酒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及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比例?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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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欺诈型盗窃罪的区分
【案例】王成文抢夺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1辑,总第5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3~36页。)(欺诈性盗窃与诈骗罪)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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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宗智:评聂树斌案再审判决回避王书金 兼论《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修改
[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根据该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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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正当防卫如何才能避免沦为僵尸条款 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为例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当然,因为非暴力侵害对人身权利的侵害程度较轻,因此不能采取过于激烈的暴力进行防卫,否则就会构成防卫过当。由此可见,那种认为只有对暴力侵害才能进行正当防卫,对非暴力侵害不能进行防卫的认识是不能成立的。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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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行为不应作为基础法律行为的前提——以慈溪某砖瓦厂环保强制纠纷案为例
原文载《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个案中的法理》,主编:张利兆、副主编:周珍一,中国检察出版社,本文作者:郑啸,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P3-11。
201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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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事故责任比例负担问题
审理中,赵某某向法院提交伤残等级鉴定中请,要求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赵某某伤残等级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残疾;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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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王某军等诉李某某生命权案
相反,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合理预见到非承租人以外的第三人使用租赁物从而造成损害的,如盗窃、入室抢劫等罪犯潜入租赁房屋内使用租赁物造成损害的,出租人就不需要对侵犯其物权的第三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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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征收与征收补偿标准的司法审查 ——柴祖金诉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案
原文载《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行政纠纷》,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5月第一版。本文作者:肖杰,单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P142-146。
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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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执法环境的变化对刑侦工作提出的挑战
原文载《公安法论丛》(第一册),法律出版社,2017年5月第一版,主编:杨宗科。本文作者:陈烨,单位: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警察技术系讲师。P195-201。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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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市公安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尿检结果呈阳性,是由于事发前曾服用克咳片、泰诺等药物;对上诉人吸毒成瘾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且被上诉人在原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后,以同一事实作出了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
2017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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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卖淫类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3.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对此,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这样做的。为避免实务操作中将事前通谋型的通风报信行为以包庇罪处理而放纵犯罪,《解释》明确规定以共同犯罪处理是有必要的。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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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思维的构建与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模式的创新
拙作.浅议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法律适用与证明标准[J].公安刑事执法改革与打击犯罪新机制发展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6年9月,第38页。
2017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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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凶极恶套路贷,家破人亡何时休
可以说这些民间借贷是目前金融体系下的重要补充,再加之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往往彼此熟识,风控评判的准确度要比银行高一些,成为很多急需用钱老百姓的首选。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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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洪先诈骗案 ——借新债还旧债类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宣判后,范洪先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认为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犯罪,认定其诈骗部分数额有误,且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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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加富强制医疗案》的理解与参照
强制医疗案件中认定“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是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未来行为进行的预测和推断,总体而言,审查的因素越全面,对其判断越客观。因此需要综合分析判断多种因素得出结论,主要有以下四方面要素: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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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窝点查扣的零件,以组装完成的套数以及能够组装的套数认定;无法组装为成套设备的,每三套广播信号调制器(激励器)认定为一套“黑广播”设备,每三块主板认定为一套“伪基站”设备。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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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的理解与参照
综上,《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虽然没有明确表述“情节特别严重”,但是根据本条款设立的立法目的、法条文意及立法技术,应当包含“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和量刑档次。此种理解也得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认可。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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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刑事法学精品论丛:检察官在诉讼职能之定位及新使命
为隐匿犯罪所得,台湾地区常以人头,域外则以域外纸上公司模式洗钱,致难以查明幕后金主及收贿者。加上全球化专业理财之潮流及新兴金融工具之不断出现,随着域外理财公司(offshore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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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1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的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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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13
1.190本条是关于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总则较通则而言,明确了对被代理人是否发生效力的问题,没有直接对民事责任承担作出规定,而是规定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民事责任承担自然也包括在其中。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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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11
1.136本条是关于物权客体的规定,移植《物权法》第2条第2款②(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而成。物权客体不仅包括不动产和动产,还包括法律规定的权利。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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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10
1.121-1.122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定义和类型的规定。当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虽然名义上是企业,但实质上不具备法人资格,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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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的同时,应当委托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采样评估,取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相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和修正系数的数据,同时测算征收成本。
201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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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8
【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017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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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7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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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6
1.91本条是关于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责任承担规定,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第3条、第4条①(第二条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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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5
原文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法律出版社,2017年3月第1版,江必新、何东宁编著。P21-28。整理: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不念,不往”。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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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4
【宣告死亡对婚姻关系的影响】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