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伟琦(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盟刑事法研究中心)内容提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细化了认罪认罚的从宽规则,肯定了阶梯式从宽量刑的指导思想,但其在从宽量刑精细化方面仍有不足。认罪认罚客观上存在一个与教育改善难易度和办案价值量相对应的阶梯式等级体系。在设定认罪认罚阶梯式从宽量刑幅度时,应当以教育改善的难易度、办案价值量两个因素为主线。根据教育改善难易度的大小,可以将认罪认罚划分为自首型、坦白型、功利型三个类别;根据办案价值量的大小,可以将认罪认罚划分为三个价值级别。根据认罪认罚的“三个类别”和“三个级别”之间的组合,认罪认罚形成九梯度的等级体系。九梯度的等级体系,最高从宽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70%至免除处罚,最低从宽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以下。关键词:认罪认罚;阶梯式从宽;从宽量刑幅度;精准化量刑内容提要:最高立法机关将缺席审判程序引入《刑事诉讼法》,既应遵守国际共识,又须彰显中国特色。改革者宜遵循“凸显权利属性、淡化义务属性”的思路,尊重被追诉人明示或者暗示放弃出庭受审权利的意愿,进而采取二元化的方案。其一,针对简单轻微犯罪案件,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为契机,允许被追诉人以签署具结书的形式放弃审判在场权,实现书面审理与缺席审判的“合二为一”。其二,针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慎重地权衡国家公共利益与被追诉人利益的关系,采取“四步走”的规划,最大限度地实现制度反腐的法治化。同时,完善缺席审判程序立法规则还要明确“五个区别”,涉及弃权自愿性审查、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审理活动、司法救济途径、被害人权益等方面。关键词:缺席审判;反腐败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审判在场权;权利放弃作者:张俊、汪海燕(四川警察学院法学系、四川社会治理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内容提要:目前,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适用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均存在较大分歧,证明标准降低说与同等说展开激烈博弈。需立足“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与比较法视域,重新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定位及发展方向。在合理借鉴域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量我国刑事诉讼本土语境与司法诉求,以推动证明标准实践完善。基于职权主义诉讼价值追求,在认罪认罚案件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决不能因庭审程序简化而降低。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与法定证明标准,充分认识证明标准本身精细化、层次化构造之独立价值,以及在不同类型、阶段中可能被辨识的内涵差异。从体系化角度对证明标准进行合理的“层次化”解构,为认罪认罚各阶段证据认定提供指引,完善具体实践运用之层次化、类型化、精准化逻辑。关键词:认罪认罚;证明标准;以审判为中心;证据裁判内容提要:实证研究表明,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推行精准量刑建议的效果已经显现,逐渐成为主流。其通过主动学习量刑知识、与法院沟通及与被告人交涉等实践机制确保精准量刑建议的接受度和采纳率。关于量刑建议的若干认识分歧需要澄清与归正。应当注意到精准量刑建议并非公诉或审判权的减让,在推行精准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允许幅度量刑的存在。同时,应当认识到量刑建议的推行可能并不会显著提升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如何通过量刑建议实现效率与公正,在未来仍需进一步思考。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实证研究;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内容提要:毋庸讳言,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诸多灵感来自于美国辩诉交易的实践。自1966年米兰达案半个多世纪以降,美国刑事司法一直在辩诉交易带来的高效率和保障辩诉交易的自愿性与真实性之间寻找平衡点,其中1970年北卡罗来纳州诉阿尔弗德一案判决具有标志性意义。质言之,通过“接受有罪答辩但不承认犯罪”的阿尔弗德式答辩,美国将辩诉交易中自愿性审查的重要性几乎推崇至极致,巨大争议迄今未绝。自2019年年中起,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行政手段大规模推广适用,带来诉讼效率提升的同时,更应当注意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真实性问题;尤其是在正当程序尚有太多可待完善之处的情形下。阿尔弗德式答辩于中国立法之上没有存在空间,实践之中更需避免。关键词:阿尔弗德答辩;辩诉交易;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作者:吴宏耀(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西南政法大学)内容提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犯罪治理程序的一次重要变革。作为2018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诉讼法基本原则和具体诉讼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应当置于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之下予以整体性考量。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仅具有实体法上的量刑减让功能,同时还肩负着构建多层次刑事审判体系、推动轻微刑事案件审判程序分流的重要程序法功能。因此,有关认罪认罚的法律激励机制,应当兼顾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面向。其中,在程序层面,应当以构建积极有效的轻罪治理程序为导向,根据轻微犯罪案件的特点建立必要的程序性激励机制。在实体层面,稳定的量刑预期是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重要激励机制。为此,立法者对量刑权配置进行了实质性调整。但是,总体而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推动轻罪案件的程序分流还缺乏有效的制度设计,因而还难以催生轻罪治理程序的根本性变革。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轻罪治理程序;程序选择;量刑减让作者:廖清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内容提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2015年提出以来,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在不断完善,试点地区也提供了很多有益的经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制度的概念如何界定、认罪认罚的内涵是怎样的?认罪认罚案件与普通的刑事案件区分的核心点是什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操作机制是怎样的……,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进行明确。笔者在查阅了相关的文献资料、法律规定、司法案例之后,对于相关的问题有了一些粗浅的认识,认为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从四个维度即适用之维度、证明之维、程序之维、实体之维进行把握。本文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四个维度的分析,在厘清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系统化、体系化构建和完善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证明标准;程序构建;适用条件2.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20年第2期)作者:梁健、鲁日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认罪认罚案件中得到从宽处罚的被告人,在司法实践中仍有部分提出上诉。针对上诉,各地做法不一。对是否应该保留上诉权及二审基于抗诉能否加重刑罚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本文立足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条件和实际情况,研讨保留及限制上诉权的法理基础,借鉴域外类似法律制度成功经验,提出对上诉权保留及限制的应对措施:作出原则性规定;对量刑档次不同的案件分别设置上诉权;对抗诉权进行适度限制;对协议放弃或限制上诉权开展试点工作。3.以案例指导制度规范量刑协商的思考(《法律适用》2020年第6期)作者:臧德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香港城市大学)内容提要:量刑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所在。缺乏规范性的量刑协商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并有损司法公正。案例指导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契合了规范量刑的需要,有利于促进量刑协商结果的公正性。建立量刑案例指导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可以从案例的选取、编撰、发布和运用四个环节展开,发挥指导案例的指导作用。作者:连洋、马明亮、王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内容提要: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抗诉意味着公诉机关对自己提出的具结书反悔,反悔的结果将使被追诉人对从宽制度的适用产生质疑,从而可能拒绝参与认罪协商。通过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全国抗诉的104件案件,总结出抗诉的原因及二审的倾向裁判,结合从宽制度的立法初衷,提出理性的从宽案件抗诉建议:树立具结书稳定的认知理念,明确抗诉案件启动的具体标准,加快案件的审判流程,落实诉讼的保障机制。内容提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关键在于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情权,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知性。虽然办案单位通过多方告知、律师参与、全程留痕等方式来维护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但是也存在告知流于形式、律师参与“门面化”、不当限制上诉权等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立法者对被追诉人权利减损程度认知不明、司法机关消极参与认罪认罚程序、律师说理作用得不到发挥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下,立法者意欲保障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充分重视审前程序的作用,保证律师的有效参与,并且辅之以入所体检、录音录像、建立统一的案件处理平台以及制定统一的量刑指南等配套措施。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明知性;被追诉人;从宽处罚;上诉权内容提要:虽然行政主导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在大幅提高,但是其中隐含着诸多制度性风险。在我国刑事司法强职权主义的传统下,需要特别注意避免在“认罪认罚从宽”名义下基于屈从型自愿而达成的认罪具结。除此之外,轻罪羁押率高企、及时证据开示制度阙如以及值班/辩护律师的作用不能实质性发挥都或多或少地成为影响屈从型自愿形成的因素。尽快确立认罪认罚程序下的“供述失权规则”极具现实意义。关键词:认罪认罚;屈从型自愿;证据开示制度;供述失权规则内容提要:随着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为了顺应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趋向,在企业犯罪治理领域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非直接引入域外的刑事合规计划,具有特定的制度优势,同样能够产生多维法治价值。目前,我国涉罪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务探索主要涉及四种案件类型,分别是轻微罪犯案件、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涉疫情犯罪案件和涉及整改的少数犯罪案件。相关试点工作也暴露出若干亟待解决的一般性问题。未来,完善涉罪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总体方案包括:明确认罪认罚成立标准;健全从宽处罚体系尤其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明确检察机关的主导职能;构建和丰富风险防范机制。关键词:企业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合规计划;附条件不起诉内容提要:由于借鉴了辩诉交易的合理元素,加之实务运作的某些不足,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发了一些疑虑和担忧。从刑事正当程序的特点和内容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质上并未疏离刑事正当程序,而是对刑事正当程序基本精神和主要原则、制度的坚守,是对刑事正当程序的丰富和发展。当然,为了防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违反刑事正当程序,影响司法公正,有必要在司法上采取系列措施规范该制度的适用。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正当程序;疏离;坚守内容提要:司法承诺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影响控辩合意自愿性、真实性、稳定性的关键要素。然而,我国对司法承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尚不尽完善。规范层面的模糊不清导致司法实践中司法承诺的适用混乱和争议不断。因此,亟待对司法承诺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明晰司法承诺的内涵及基本特征是研究的前提和基础,限定司法承诺的主体资格、明确承诺权限是保护被追诉人权益的必然要求;而全面考察司法实践中承诺权误用、滥用的现象,提炼总结出司法承诺的三种实践样态,有助于完善相关制度层面的建构,增强控辩协商过程的规范性与透明度。司法承诺的规范化是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性发展的重要基础。内容提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存在一纸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律属性上,该具结书不宜简单理解为保证书或者证明材料,应当视为一种刑事协议。它有破裂的多种可能性:被追诉人的反悔、检察官的变更起诉或者法官的不予采纳。协议破裂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典型的“肥尾风险”,发生概率很小但影响很大,处理不当将会引发难以估量的反噬风险。未来的制度完善,应以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与正当预期利益的平衡为原则,构建协议破裂与程序反转的正当规则。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应当有所限制,分为正当反悔与不正当反悔,并适用不同的反转程序;检察官应遵循禁止违反承诺原则;法官不采纳具结书应遵循“事先告知、听取意见与可撤回”的正当程序。唯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才不至于让被追诉人误读为获取有罪供述、打击犯罪的一种精巧安排,该制度才能走得更远。关键词:认罪认罚;具结书反悔;撤回司法公信力;预期利益;程序反转作者:闵丰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内容提要:以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的新刑诉法规定为标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控审权力产生了一定的结构性冲突,直接体现在量刑建议采纳率的“断崖式”下降。检察院抗诉法院未采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有关数据显示,控审双方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程序及内容存在分歧。为了充分尊重控辩双方“合作”后达成的协商合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的法检权力此消彼长,产生了“求刑权与量刑权”“实体性权力与程序性权力”“检察主导作用与以审判为中心”的三维冲突。控审双方应当在彼此尊重的基础之上,加强认罪认罚案件定罪量刑的双向沟通,以达到检察主导与审判中心的交融调和。关键词:检察主导;审判中心;权力冲突;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内容提要:我国辩护制度本身已暗含有疏解不同辩护主体意见冲突的基本思路——意见独立原则,即辩护人在经过充分沟通仍与被追诉人无法达成共识时,只要被追诉人不选择退出机制,就可坚持不同的辩护意见。意见独立原则同样适用于认罪认罚案件辩护。辩护人在认罪认罚等问题上提出不同意见,不仅不会侵犯被追诉人自主认罪认罚的权利,还更加有利于实现认罪认罚案件的有效辩护。对于认罪、认罚、程序选择等不同议题,意见独立原则有不同的实施机制和法律效果。当前,意见独立原则的践行尚面临认罪认罚劝说失当、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立场异化、辩护效果失控等几种潜在风险,需要进一步明确底线,完善防控机制。关键词:辩护冲突;意见独立原则;认罪认罚;独立辩护;有效辩护内容提要:我国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未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鉴于认罪认罚案件可能包含被告人对权利的放弃等原因,应对其是否设置上诉权、上诉权的范围、上诉审查及二审如何处理进行法律完善。参考域外认罪协商类制度上诉权的范围以及被告人权利保障、司法风险、效率等价值之间的平衡,我国应限缩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权。应基于被告人上诉的真实动因进行分类,设置有条件的上诉权。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的审查方式为基于被告人认罪自愿性的审查,宜引入无效辩护概念;二审处理中应增加违背意愿认罪情形等的规定。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诉权;权利保障;自愿性内容提要: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不可避免地导出了监察法如何与刑法实体衔接的课题。其中,监察法中认罪认罚规定如何与刑法从宽量刑情节衔接尤为重要。与监察法粗疏和原则性的认罪认罚从宽规定相比,刑事实体法和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量刑情节的规范越来越精细。作为政治机关的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政策的灵活性考量与刑法的稳定性预期以及执行政策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不能失衡。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涉及到被调查人认罪认罚、自首、坦白和立功等从宽量刑情节的实体认定,需要依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精准的专业把握。内容提要:刑事合规计划内在地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方面的属性。以认罪答辩为视角考察域外刑事合规计划的立法与实践,可以发现,刑事合规计划类似于辩诉交易或者认罪协商,均受到合作性司法理念的深刻影响。它包含四种合作面向,分别是合作预备、合作调查、合作履诺与合作治理。刑事合规计划的认罪答辩方案使得检察机关获得权能扩张的机会。对此,既要审慎地借鉴美国的刑事合规计划,又要合理地确定引入合规计划的刑事法路径。2018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率先为我国推行刑事合规计划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依托。因此,在未来一段时期,可以从认罪认罚标准、从宽处罚体系、检察主导地位以及改革发展前景等方面,探讨中国式刑事合规计划的可行方案。关键词:刑事合规计划;认罪答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八、《法学评论》(1篇)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法学评论》2020年第3期)
作者:贾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作为一项重大诉讼制度改革,富含中国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正式确立,影响意义深远。检察机关在该项制度中扮演着国家追诉的执行者、案件移转的过滤者、诉讼程序的分流者、合法权益的保障者、诉讼活动的监督者五重角色,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愈发凸显。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应以此为契机,加快更新检察办案理念,深入推进捕诉一体改革,着力提升量刑建议质量,积极推动科技与办案融合,持续优化诉讼监督格局,切实做优刑事检察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捕诉一体;角色定位;检察主导;刑事检察
九、《法学研究》(4篇)
1.我国刑事上诉制度多元化的建构路径——以认罪认罚案件为切入点(《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
作者:牟绿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世界主要国家和国际公约为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确立了权利型上诉和裁量型上诉两种上诉制度。上诉权的本质是要求国家保障被告人获得上一级法院审查的机会,两种上诉制度都体现了保障审查机会的核心要求。上诉理由审核制是裁量型上诉的重要特征,它体现了被告人申请权和法院决定权的分离,既能确保被告人有机会获得上诉救济,也有助于防止滥行上诉、控制案件数量并维护第一审程序的中心地位。目前,在我国部分认罪认罚案件中,确立裁量型上诉和上诉理由审核制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未来,我国应综合考虑案件类型、刑罚轻重、认罪与否、一审程序等因素以及二审程序的价值取向和功能预期,探索构建二元或多元上诉结构,在上诉阶段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和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关键词:上诉权;上诉理由审核制;认罪认罚;审级制度
2.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撤回(《法学研究》2020年第5期)
作者:汪海燕(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内容提要:认罪认罚从宽具结内含协商与合意的因素,但其权利品性不应被忽视。允许被追诉人撤回认罪认罚是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内在要求,符合无罪推定之精神,契合诉讼运行规律,也是有效防范相关制度风险的需要。撤回认罪认罚的对象,可以分为撤回认事、认罪、认罪名和认罚等不同层次;撤回理由包括有因撤回和无因撤回。被追诉人行使认罪认罚撤回权之后,具结书的认罪内容不应再作为被追诉人有罪供述的证据使用,也不能因撤回认罪认罚而作出对被追诉人不利的推定;撤回的效果是“恢复原状”,但撤回认罪认罚对强制措施的适用、不起诉决定、审理程序和量刑等均可能产生影响。当前语境下,不应剥夺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也不应以各种方式限制“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关键词:认罪认罚;撤回;上诉不加刑
3.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研究(《法学研究》2020年第5期)
作者: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作为实现从宽预期的主要机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量刑建议仅具取效性质,无任何直接的实体效力。虽然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的“一般应当”只能解释为“应当”,但将该条第2款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与第1款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相关联,仍可维持审判机关在量刑中的决定地位。量刑建议的形成需注重辩方意见,辩护的有效性与量刑建议的公正性关系密切。量刑建议以“确定刑为原则,幅度刑为例外”的命题无法得到整全论证,在缺乏精细化量刑指南的当下,仅宜对简单、轻微案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的调整存在四种情形,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取决于审判机关的认识,审判机关也无通知检察机关事先调整量刑建议的法定义务。
关键词:认罪认罚;量刑建议;量刑权
4.合意式刑事诉讼论(《法学研究》2020年第6期)
作者:王新清(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相继确立刑事和解程序、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种新的刑事诉讼形式——合意式刑事诉讼,成为一种显性存在。学者们对此进行了理论概括,给予了不同的命名。与“合作式刑事诉讼”“协商性刑事诉讼”等名称相比,“合意式刑事诉讼”的名称更为贴切。合意式刑事诉讼的内容包括合意式刑事诉讼行为和合意式刑事诉讼程序。2018年刑事诉讼法搭建了合意式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但仍需对合意式刑事诉讼进行体系化建构,包括确立合意式刑事诉讼的专门原则,界定合意式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合意式刑事诉讼的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
关键词:合意式刑事诉讼;对抗式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
十、《法学杂志》(4篇)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体系性反思与建构(《法学杂志》2020年第5期)
作者:王志祥、融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得以正式确立的,但《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此制度的具体规定又都是操作层面的。据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并不能得以阐释。而依据我国《刑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则可以从形式逻辑、实质逻辑以及价值理念三个维度予以充分证成。由此可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系《刑法》中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认罪认罚本质上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在定罪层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需自愿承认不法事实系其所为,即构成“认罪”,而无需准确评价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并准确识别具体罪名;在量刑层面,“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通过刑法立法的方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自首制度、坦白制度部分重叠地整合在一起,以避免“概念混同”“重复评价”的错误倾向。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法;刑罚裁量制度;从宽量刑情节;重复评价
2.论认罪认罚程序中的被追诉人同意(《法学杂志》2020年第9期)
作者:董林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在我国,认罪认罚并非控辩协商的结果,而是被追诉人对指控事实、量刑建议及程序适用的同意。将认罪认罚界定为同意的价值有三:凸显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利益;增强被追诉人应对多元复杂程序的能力。被追诉人有效同意需要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一为同意能力,被追诉人应当具有理解、评判、决策与沟通能力;二为知情同意,被追诉人的同意应当建立在对案件信息的全面了解与掌握之上;三为自愿同意,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应当是自由作出的;四为同意意向性,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意向在于获得从宽处理。以此标准审视,为保障被追诉人同意有效性,尚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调整与完善: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的权利告知程序;在审查起诉环节建构证据开示程序;为值班律师提供更为宽松、便利的履职环境。
关键词:认罪认罚;被追诉人同意;同意能力;知情权;自愿性
3.论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建议的协商(《法学杂志》2020年第11期)
作者:程滔、于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内容提要:研究值班律师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中,值班律师负有特殊的职责,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值班律师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内容。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履行的是最低限度的辩护服务,值班律师应实质性地参与量刑建议的形成。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形成是控辩双方的合意,量刑建议的预判性要得到裁判的保障。为了值班律师能够有效地参与、对量刑建议的形成产生实质影响,值班律师必须以会见和阅卷为基础,保障量刑建议形成过程公开与透明,争取检察官作出确定刑的建议。值班律师与被追诉人之间应形成委托关系,设立量刑协商程序,并完善程序性制裁。
关键词:值班律师;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协商程序
4.论认罪认罚“从宽”中的司法适用(《法学杂志》2020年第11期)
作者:迟大奎(湖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自首从宽、和解从宽之间存在复杂的法条关系,导致从宽适用有些混乱。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在于,对“从宽事由”和“行为要素”进行规整,确定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包含关系、交叉关系以及中立关系,解决这些条文之间是择一适用、叠加适用还是限制叠加适用的问题。在对条文关系进行解析的过程中,可以总结出一项基本原则:独立从宽理由的数量决定了从宽的次数。“悔罪”“降低诉讼成本”以及“修复社会关系”都可以成为独立的从宽理由。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理由;法条关系;悔罪;降低诉讼成本内容提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被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下,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改革方案备受人们的关注。理论上,量刑建议受到合作性司法理念的影响,它不仅承载控辩双方的合意,而且拘束法院的审判活动。量刑建议的发展趋于精准化,它的发展直接体现检察机关在决定案件处理结果方面的权力变化。但有别于域外实践,我国开展的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面临诸多争议与难题。其中,固守实质真实主义的诉讼真实观,以及未能真正形成司法权力配置关系中的检察机关主导地位,是两个深层次原因。展望未来,我们应当从把握公诉权演变规律等角度出发,划定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方案的合理范围,并为之提供必要的制度配套。关键词:量刑建议精准化;认罪认罚从宽;合作性司法;诉讼真实观;检察机关主导内容提要:要求被追诉人悔罪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大特色。但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被追诉人作出的认罪认罚只是没有悔罪的技术性认罪认罚。技术性认罪认罚的泛滥不仅影响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而且可能从根本上动摇该制度的价值导向和思想基础。技术性认罪认罚现象的出现与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内在强迫性、专门机关对认罪认罚的形式化理解、真诚悔罪的判断难、激励机制的“过度调整”以及报应刑观念的根深蒂固等因素密切相关。鉴于此,应在突破技术性认罪认罚识别困境的基础上,实现认罪认罚的悔罪内涵及其识别原则的法定化,通过多元沟通机制督促真诚悔罪,强化对认罪认罚真诚性的审查,明确技术性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系统构建技术性认罪认罚的防控机制。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真诚悔罪;技术性认罪认罚;识别;规制作者: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内容提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从试点、立法进而全面走向司法实践,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甚至在理论上的讨论也没有完成。什么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至今没有达成共识,分歧的焦点是对于“以审判为中心”之“审判”的含义存在“审判机关”“审判职能”“审判阶段”“审判程序”“审判活动”“审判标准”等种种观点。笔者认同“审判活动”的观点,并认为这是审判之所以能够成为、也应该成为刑事诉讼制度中心的根本所在,应当以此为核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在此过程,应当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是“应然要求”与“实然需要”的关系,前者实质上包含了后者,后者必以前者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已进入全面实施,是时候继续推进并完成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了。内容提要:2018年刑诉法修改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在主导该项制度实施过程中有以下七个方面的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关注:一是检察机关实施动力不足、阻力较大;二是认罪认罚案件都作为“简案”处理;三是值班律师制度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过程中“见证”“背书”问题突出;四是以认罪认罚具结书代替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的证明;五是检察机关将证据不足案件移送法院起诉,由此可能导致的冤错问题需要加以防范;六是“重定罪、轻量刑”问题突出,导致所提的量刑建议不够准确;七是检察机关对一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裁判的案件动辄提出抗诉,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效率降低。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检察机关;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1.误区与正道:认罪认罚从宽的实体法定位(《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内容提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于总则中原则性确立,学界一直坚持的认罪认罚从宽入法主张得以实现。但是,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诸多理论问题。认罪认罚从宽的核心在于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从宽的实现。程序从宽命题包括诉讼程序从宽、强制措施适用从宽和证据制度从宽三个方面。但该理论命题存在诸多法理与逻辑上的问题,可能将从宽置换为程序从快、从简,有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否定。认罪认罚从宽应当从刑事实体法理论体系中寻找自身位置,接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在量刑时坚持认罪认罚后从宽,而非从宽后认罪认罚的基本逻辑,精细化研究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坦白、立功间是否存在重复评价等问题,避免因不当限缩从宽的幅度与范围而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的萎缩。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从宽;罪刑法定;量刑;重复评价内容提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中从宽的“最高限度”是认罪认罚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议题。“限缩式从宽”和“扩张式从宽”是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中从宽“最高限度”的两种类型。受报应主义理念的影响,“限缩式从宽”主张简化量刑从宽情节、压缩量刑从宽幅度与限制量刑从宽效力,由此导致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制度适用乏力。受功利主义理念的影响,“扩张式从宽”提倡扩充量刑从宽情节、提升量刑从宽幅度与强化量刑从宽效力,最终引发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不公。从平衡量刑建议从宽适用的视角出发,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中从宽的“最高限度”应具备量刑从宽情节交叉化、量刑从宽幅度常态化、量刑从宽效力半刚性的实质内涵。作者:卞建林、陶加培(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内容提要:从世界范围看,量刑建议愈渐具有重要地位是当下刑事司法制度公力协商模式悄然风靡的结果。随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重要性也日益彰显,成为牵动认罪案件诉讼程序运行的关键部分。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制度产生了较多新的实质变化。新形势下,精准刑与幅度刑在认罪案件量刑建议中均具有了新的价值意义,以精准为主、幅度为辅是较为妥当的量刑建议内容模式。量刑建议的效力问题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关键所在,对于《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应当要有较为清晰的认知,包括量刑建议的效力场域、辅助参考到主要依据的转变、一般应当的规范表述、调整量刑建议的规范缘由、量刑建议异议处理程序。对这些问题的充分有效探讨有助于指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精准与幅度;量刑建议效力;量刑建议异议程序作者:樊崇义、何东青(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内容提要:速裁程序是轻罪案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载体,是构建轻罪诉讼体系的有效抓手。随着认罪认罚从宽立法化、制度化,中国刑事诉讼的模式正由对抗式向合作式转型,由权利保障型向协商合意型转化,由单一模式化向多元体系化发展。在诉讼模式转型背景下推进速裁程序发展完善,要转变诉讼理念,找准制度基点,把握发展方向,从轻罪诉讼分流全程化、制度设计层次化、配套保障体系化三个维度,进一步激发速裁程序内生动力,有效整合司法资源,更好发挥制度优势。关键词:诉讼模式转型;速裁程序;轻罪诉讼体系;认罪认罚从宽内容提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典带来诸多结构性的问题,有关量刑建议的效力是其中重要争点之一。控辩主导下的量刑建议效力转型与审判权统一归属法院并不矛盾,对《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一般应当”的理解,主要体现在没有法律规定事由,法院不得在量刑建议的建议刑期之上进行量刑。以协商性司法的转型角度观察量刑建议的确定效力,进而理解“一般应当”的规范意蕴,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符合制度逻辑的研判思路。作者:王敏远、杨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内容提要:2019年10月《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新发展。《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些内容,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指导意见》强化了权利保护的规定,提出了“有效法律帮助”的要求,在强化被追诉人权利的同时也加强了对被害方权益的保障。此外,《指导意见》还细化了职能部门的职权,填补了相关制度的若干空白。《指导意见》的出台推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但不是发展的终结,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发展的基础上,仍存在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关键词: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值班律师;权利强化;职权细化作者:董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编译部、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内容提要:精准化的量刑建议契合认罪认罚案件的特点和速审要求,有利于诉讼的稳定性和裁判的安定性。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的量刑裁判权没有根本改变,但量刑建议是控辩协商的合意,具有司法公信力,对法院的裁判形成一定的拘束:一是除法定例外情形,法院应当采纳量刑建议;二是即使量刑建议有些许偏差,但非明显不当,法院也需保有宽容度和容错性,采纳量刑建议;三是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法院仍需受到程序性约束,不能直接裁判,而是建议检察机关先行调整量刑建议。未来,法院应更新认识、转变观念,自觉接受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必要约束。同时,检察机关也应与法院协同推进量刑指导意见的罪名扩充和内容完善;保障辩方权利,增强量刑协商中控辩双方的对等性,确保协商的有效性;加强量刑建议的文书说理;不断提升量刑建议的质量和公信力,以增加法院的认可度和采纳率。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精准化;法院采纳量刑建议;控审关系作者: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内容提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国刑事庭审将日益呈现出两种互为补充的功能样态,即“实质化庭审”和“确认式庭审”。与“实质化庭审”迥然不同,“确认式庭审”的主要特质体现在,审理形式的简约性,裁判生成的即时性以及程序周期的精炼性,其形塑机理既在于前置条件的实体化,也在于审查对象的特定化,更在于裁判结论的耦合化趋势。“确认式庭审”的隐患根源在于,其无法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有效的审查,不仅可能导致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无法得到应有的从宽处理,也有可能发生量刑结果畸轻畸重的情况,甚至还会增大刑事误判的风险。因而,需要立足于审、控、辩三个维度,对“确认式庭审”进行继续优化。内容提要:我国企业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合规计划的匮乏已经严重制约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生存和发展。单纯介绍和移植已经无法满足新时代的需要,构建中国式刑事合规迫在眉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构建中国式刑事合规的绝佳契机和重要突破口。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都属合作型司法模式,均因预防必要性降低而得以从宽,均是诉讼经济的产物,二者在理论基础上具有同源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作为我国刑事合规的基本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以检察机关为主导,通过建立单位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涉罪企业合规承诺、单位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构建中国式的刑事合规,重塑检察机关预防企业犯罪的角色,推动检察职能由注重事后、消极预防向事前、积极预防转变,成为企业治理结构变革的推动者,丰富检察权内涵,进而推动检察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角色的重大变革。内容提要:现有“强阅卷弱开示”证据信息交换机制下,由于阅卷权利、动力与能力的多重不足,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方的证据知悉权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严重影响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促生在该类案件中探索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证据开示由检察机关主导,其承担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被追诉方开示证据的职责。证据开示有利于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结果形成准确预判,强化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同时,为实质化控辩协商提供依据。法院应将证据开示作为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重要内容,以防范冤错案件的产生,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的实现。关键词: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检察主导;知悉权;认罪自愿性作者:刘伟琦(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盟刑事法研究中心)内容提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体法的空缺,不仅导致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脱节,而且指导该制度适用的《意见》也有侵犯立法权和违反罪刑法定的嫌疑。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参考因素应当包括罪行的轻重、人身危险性、办案价值量以及修复社会关系的能动性层次。将所有功利型认罪认罚排除在从宽之外,不利于激发行为人修复社会关系。单纯的承认指控犯罪事实不属于认罪。可以将认罪认罚分为自首型、坦白型和功利型三种类型。结合认罪认罚的类型,建议设置如下从宽幅度:自首型的基本从宽幅度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法定升格从宽幅度为应当免除处罚,但应严格限制其适用情形。坦白型的基本从宽幅度为可以减轻处罚;法定升格的从宽幅度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功利型的从宽幅度为可以从轻处罚,但应从严掌握。单纯的自首和坦白并非认罪的情形,将认罪认罚和自首坦白从宽条款整合一起的立法模式的根据并不充分,不仅存在容易产生歧义、遗漏某些情节的从宽处罚等诸多弊端,而且阶梯式与激励性的从宽设计尚存不足,对认罪要素的表述既不够准确,也与《刑诉法》的规定相冲突。应在《刑法》第67条之后增设一条,单独规定认罪认罚的从宽条款。内容提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程序性从宽作为制度“从宽”的下位概念,应当遵循“从宽”的一般逻辑,以满足形式、实质以及保障条件为要求。形式条件指从宽以认罪认罚为前提,实质条件指从宽应当兼具从宽性与确定性,而保障条件指从宽不得成为压迫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工具。程序性从宽的内容以强制措施与停止追诉从宽为界,但不包含简化审理程序审理。分析理论中的分歧,强制措施从宽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纳入参考因素的从宽方式符合“从宽”的实质条件,程序性从宽并不绝对成为压迫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工具。程序性从宽在实践中总体运行不畅,需在形式、实质、保障三条件的理论框架下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关键词:认罪认罚;程序性从宽;逮捕;不起诉;自愿性审查内容提要:与世界范围内刑事司法权力的结构性变革相呼应,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健全,我国也出现了“检察官法官化”的权力转移现象,并在实质上形成了一种检察主导的刑事案件处理模式。该模式由控辩沟通机制、从宽兑现机制、案件速办机制和审查监督机制四个基本要素构成。不管最终适用何种审判程序,其“公安记录、检察建议、法院核准”的程序内核具有普适性。检察主导的程序模式既可以充分发挥我国层层把关诉讼模式的优势,又可以尽早实现繁简分流,推动认罪认罚案件的高效处理,但其在实施中也面临着权力失序的潜在风险。检察主导程序模式的构建不是否定审判中心,恰是要维护审判中心诉讼结构的有效运作。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检察主导;替代程序;审核制;以审判为中心内容提要:被追诉人撤回认罪答辩具有救济非真实认罪与平衡控辩双方不对等利益结构的功能。虽然认罪答辩撤回是自我决定权的一种体现,被追诉人并不因此而承担不利后果,但也不能随意撤回。被追诉人能否撤回认罪答辩,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前期的试点过程中,地方司法机关对被追诉人撤回认罪答辩做了一些有益探索,但明显不够,且对很多问题的认识存在差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后续改革中,既要明确认可被追诉人有权撤回认罪答辩,最大限度地释放认罪答辩撤回的潜在功能,也要防范被追诉人随意甚至滥用撤回认罪答辩,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程序耗费。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认罪答辩撤回;制度建构;程序滥用内容提要:企业合规如果与刑事追诉相结合,可以视为犯罪治理方式。其理念是直接追诉并强化个人刑事责任,以合规计划为条件暂缓或放弃追诉企业。从外在运行路径来看,它是一种协商治理模式,从内在原理上则体现了特殊预防理论。虽然我国刑事立法与实践中不乏企业合规的端倪,但远不成体系。立法者如果不进行系统化构建,会造成企业犯罪治理中的低能、无效甚至反法治现象。因此,需要重新评价与重构我国企业犯罪的法律和程序,构建以合规为导向的企业刑事责任体系,将合规计划融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附合规导向的证据法规则。企业合规正当发挥犯罪治理功能的前提是,合规计划自身必须有效,实施过程中必须体现司法公正。惟此,企业合规才会拥有司法的生命力,而不是止步于公司内部的一种治理方式。关键词:企业合规;犯罪治理;刑事责任;特殊预防;认罪认罚从宽内容提要:协商性刑事司法错误是产生于协商性司法场域中的一种新型错案。与传统对抗性司法中冤假错案呈现出的控辩双方激烈对抗不同,协商性刑事司法错误具有协商性、自愿性等内涵与特点。协商性刑事司法错误以无辜者错误认罪为典型样态,其发生原因既有宏观价值层面的影响,也与协商性司法中权力(利)制约机制失衡有关。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全面推行,但实践中因认识错误、顶罪等错误认罪问题始终存在,未决羁押率高、无罪判决率低等问题也未有效改善,势必催生协商性刑事司法错误。有效应对方法是在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教义体系前提下,统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与发展,使两者相互促进而非悖离。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协商性司法;辩诉交易;司法错误;法教义学内容提要: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一个基础问题。其将审前程序中控辩双方关于嫌疑人罪责与程序问题的协商内容予以固定,同时作为审前程序的记载在后续的审判过程中成为法院审判的对象,因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居于承上启下的地位。而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认罪认罚具结书均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完善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三个基本维度入手。首先,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性质在宏观层面可以界定为外具控辩双方协商表象下的受限合意,在微观层面则应理解为证明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过程证据。其次,具结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控辩双方的主体身份、协商的结果、控辩双方的权力(利)义务、其他事项及具结书对控辩双方的法律效力五方面。最后,在法律效力上,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于控诉机关具有拘束且禁止任意撤回的法律效力;对于被追诉人是允许反悔但应严格限制的法律效力,而对于审判机关则是预决但相对的法律效力。关键词:认罪认罚具结书;受限合意;权力(利)义务;法律效力内容提要:随着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我国形成了审前分流与审判分流并重的多层次诉讼体系,进一步推动公诉权运行方式的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健全与多层次诉讼体系相适应的公诉模式”这一改革任务。公诉模式转型的时代内涵及其改革趋向是多方面的,比如,包含了公诉理念、公诉活动繁简分流、公诉裁量权,等等。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重点的公诉模式转型,实质上是探讨定罪请求权、量刑请求权、不起诉裁量权的新变化,以及与之相应的若干规则的完善。通过深刻把握多层次诉讼体系语境下公诉模式转型的特点及其内涵,才能有效提升检察改革质量、推动检察职能履行。关键词:公诉模式;检察改革;检察权;多层次诉讼体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提要:立足刑事诉讼多元化繁简分流体系,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主导地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全部案件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后者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具有实质影响乃至决定案件结果的特定权力。借鉴描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检察权扩张现象的“检察权裁判”理论,狭义的检察机关主导地位才是未来合作式诉讼中检察职权演进的应有之义。审视体现我国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主导地位的认罪认罚具结、量刑建议和酌定不起诉三个维度,可以发现,目前确立狭义的检察机关主导地位,尚缺乏足够的理念基础与制度支持。未来,随着合作性司法理念渗透至我国刑事诉讼主要领域,立法机关可以前瞻性地从辨析检察权时代内涵、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推进具结准诉讼化改造以及提升内外部监督质量和效果等方面出发,推动狭义的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主导地位的巩固与发展。关键词:检察机关主导地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权裁判;量刑建议;不起诉内容提要:认罪认罚自愿性判断标准是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运行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罪认罚自愿性包括实质认罪自愿性、形式认罪自愿性和认罚自愿性,三者密切相关,不能将三者割裂开来并设置不同的判断标准。认罪认罚自愿性和供述自愿性不同,不能采用自白任意性标准,宜参照非法言词证据规则所确立的标准,同时允许法官裁量判断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特性给认罪认罚自愿性判断标准的适用带来了困难,需要从规则上明确不认罪认罚将面临严重刑罚、认罪认罚将获得较轻刑罚、许诺适用非羁押措施和缓刑措施、对第三人的宽容等情形是否违背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化运行。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认罪认罚自愿性;供述自愿性;判断标准内容提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有公诉机关以“抗诉加刑”应对被告人“反悔上诉”,此种变相剥夺被告人上诉权的做法于法无据,且有违“上诉不加刑”等基本原理。“应否限制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权”的问题,需要在考量我国上诉审运作逻辑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状况基础上得出结论。结合上诉权理论以及若干比较法经验,应明确认罪协商之基石在于“对抗基础上的合意”,需有一系列制度安排予以保障;而认真观察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渊源及司法实践,不难发现该制度运行充斥着职权主义,甚至强职权主义色彩。在完全实现审前正当程序保障、一审庭审实质化之前,我国二审程序功能的发挥,将仍遵循“职权主义自我修正”的逻辑主线——全面保障被追诉人的上诉权是题中之义。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上诉权;二审程序;职权主义;对抗制内容提要: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存在着职权性逻辑和协商性逻辑。这两种不同逻辑各自支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不同领域,形成了一种职权性逻辑占主导的认罪认罚从宽模式。这种模式的形成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性、功能以及职权主义诉讼体制密切相关。这种模式存在着一些风险,如容易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混乱、审判机关的权力被不当限缩、检察机关的权力不当扩张以及被追诉人诉讼地位的恶化等。下一步的改革方向是:立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性制度定位,承认其合意性本质;重置职权性逻辑和协商性逻辑,祛除合意过程和合意结果形成中的职权性逻辑,限缩合意对外的形式和效力中的协商性逻辑,发挥审判机关的实质性审查作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权利化改造,将“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作为推动刑事诉讼制度综合性改革的支点。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职权性逻辑;协商性逻辑内容提要: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性框架已经成就了控辩协商的做法,司法实践逐步形成了“确认核准模式”。然而,现有模式留给控辩双方的协商余地较小,权力与权利的不平等关系弱化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协商性色彩,难以充分展现控辩协商的本质内涵。随着新型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加以及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的推行与运用,这一模式可能会进一步拉大控辩双方于协商中的不平等关系,最终有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为了化解当前控辩协商模式所面临的双重困境,应当由“确认核准模式”转向“商谈审查模式”,充分彰显控辩协商的内在道德;遵循以被告人权利保障为核心、以控辩的实质交互为基础、以严格的司法审查为支撑的转型路径,指引我国控辩协商法治化,促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发展。关键词:控辩协商;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协商性司法;权力—权利交互说内容提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刑事诉讼法》和《指导意见》对量刑建议的提出和采纳模式虽文字表述类似,但规范结构却显得不同。前者是“单向相对确定式”提出模式和“推定接受型”采纳模式的综合体,而后者是“协商全面精准式”提出模式和“审查接受型”采纳模式的混合物。从检法实践上讲,检察机关提倡通过精准式的量刑建议实现主导责任,但法院系统为了规避担责可能会采取审查接受的方式。量刑建议制度改革虽微观,却决定着未来中国刑事司法的宏观走向,今后应充分重视工作负担、考核管理和责任风险对模式选择的影响作用。关键词: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规范结构;制度模式内容提要:定位上的激励性、内容上的合意性以及程序上的枢纽性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量刑建议的鲜明特质。这决定了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应当产生对量刑裁判更强的制约力。实践中,不管是对量刑建议采纳率的过分强调,还是“贴底量刑”现象,均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量刑建议的功能异化。当务之急,应通过畅通控辩双方的异议途径,增强量刑沟通的公开性,以及强化量刑裁判的说理,构建“刚柔并济”并以柔性制约为核心的量刑建议增效机制,进而实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求刑权与量刑权的良性互动。关键词:认罪认罚;量刑建议;量刑裁判;采纳率;柔性制约内容提要:近年来学界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目的、正当性基础以及制度建构模式展开了争论,不少学者采用契约理论解释当前的制度。契约模式虽然具备较为成熟的体系并且被一些国家采用作为合作型司法的建构模式,但是难以用于解释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将其用于建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遇到理论障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际上呈现出的是家长模式,这是在对立法样态进行观察后总结出的足以形成逻辑自洽的理念和体系,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检验。家长模式以被追诉人的悔罪为核心,在诉讼关照、权利保障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该模式可以为解决当前诸多实践中的争议提供理论支撑,并且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构思路的统一和制度内部的系统和融贯。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家长主义;职权主义;契约理论;协商性司法作者:李本灿(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刑事合规研究中心)内容提要:企业缓起诉制度可以有效克服刑事追诉带来的负外部效应,促进公司合规建设,因而在国外被广泛适用。美国的系列政策性文件和典型个案逐步理性化,呈现出理性与非理性共存的制度现状。美国之外,其他国家的立法更加明确、强调权力制衡,但企业的全球影响力使得缓起诉协议审查有形式化风险。未来的制度引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基于实体法上企业犯罪责任归属模式以及法律文化的差异,缓起诉制度的引入应有限度;企业缓起诉制度应由检察院主导,但检察权应受到法院审查的制约,公安机关以及被害人也应当被赋予参与缓起诉协议协商的权利以及对协议内容或缓起诉决定不服时的救济权;检察官决定是否暂缓起诉时,不能过分重视合作以及公共利益要素,而应当以犯罪行为为基准,综合考量是否必须起诉,同时,缓起诉的适用范围可以从刑罚量与犯罪类别两个维度加以限缩;缓起诉的协议条款应当围绕财产处罚或补偿以及与公司未来行为有关的系列防控措施展开;现有制度体系中的酌定、法定、存疑、特殊不起诉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附加检察建议的方式可以被合理运用,以实现企业缓起诉制度的部分功能。关键词:企业缓起诉;合规计划;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公司犯罪治理内容提要:自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工作进展顺利、成效初显。同时也发现与该制度相关的一些制度、机制还不能适应该制度的需要。欲把该制度的实施推向纵深,提质增效,就需要在立法和司法上完善这些制度、机制,具体内容为:完善值班律师制度、裁量不起诉制度、上诉抗诉制度,制定量刑指导意见、量刑建议程序规范和速裁程序审理规范,规范控辩协商程序,规定“建议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核准制度。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值班律师;裁量不起诉;量刑建议7.“从宽”系谱中认罪认罚从宽的位序与程序安排(《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5期)内容提要: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从宽”系谱中一种新的从宽类型,既不同于自首、坦白等实体法上的从宽,也有异于刑事诉讼其他程序中的从宽。因其从宽与“其他从宽”在实体与程序上的构成要件存在重叠,在适用上不仅需要完善其自身的从宽程序,也需要对原有的从宽位序进行调整,以保持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序的从宽能够协同共存。在实体上,需要厘清其与自首、坦白等从宽在构成要件上的位序关系;在程序上,需要重新安排其与自首、坦白等构成要件以及刑事诉讼其他程序中的从宽在适用上的程序选择。这些问题的解决既需要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从宽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激励机制,也应当按照从宽的构成要件理论在从宽系谱中对从宽适用作出先后顺序的调整,以体现认罪认罚制度兼有实体和程序双重从宽的意义,尤其是在宽严相济形势政策下保证多重“从宽”独立性的同时获得合理位序,使其从宽得到合理地减让,进而维护认罪认罚从宽作为诉讼制度的基本立场和程序上的统领地位。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系谱;要件构成;位序安排;程序选择8.解构与重建:论酌定不起诉从宽的困境消解(《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5期)内容提要:酌定不起诉作为轻微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从宽类型,适用现状却与其理想效能相距较大。一方面,限制酌定不起诉程序运行的固有障碍尚未消除,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适用率仍处于较低状态。因此,应当实现轻微刑事案件的非羁押化、构建不服酌定不起诉的司法审查程序并出台科学的程序适用指南,从而为酌定不起诉营造适宜的运行空间。另一方面,以量刑从宽为中心设计的认罪认罚程序与酌定不起诉型从宽并不完全兼容。为弥合两者的罅隙,应当明确酌定不起诉虽具有程序终止效果,但仍可作为认罚的客体。而且,应当明确认罪认罚作为一项独立的量刑情节,为“犯罪情节轻微”与“免于刑罚”的判断注入了新的内涵。除此,还应构建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丰富酌定不起诉从宽内部结构的层次性。关键词:认罪认罚;酌定不起诉从宽;轻微罪;逮捕;附条件不起诉9.轻罪刑事政策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适用程序若干问题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5期)作者:叶青、韩东成(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内容提要:轻罪刑事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前者为后者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后者则是前者在新时期得以实现的重要制度载体。以轻罪刑事政策为视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不同阶段的程序理解与适用上仍存在一定问题。未来,需要以轻罪刑事政策为指引,侦查阶段探索轻罪案件侦查阶段“轻缓化”制度体系建构;审查起诉阶段解决检察机关“是否当”与“如何能”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两个基本问题;以及在审判阶段从“是否违背自愿性、是否超出诉讼合意”两个层面合理限定被追诉人的上诉权问题展开研究。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轻罪刑事政策;适用程序完善内容提要:2019年底北京市两级法院判决的“余金平交通肇事案”揭示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施行后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冲突。从表象上,这种冲突实质上是检、法两家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主导权的争夺。其根源在于立法态度暧昧不明,没有明确区分两种不同的“从宽”逻辑。立法者之所以不肯明确承认量刑协商,是因为看到了“协商”背后隐藏的系统性风险。在以调查模式和层级模式为建构原则的中国刑事诉讼框架下,“协商”承载的是与之不相容的纠纷模式和同位模式的基本逻辑。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进一步本土化的问题。对此有两种处理方案,一是管控冲突的烈度,重新定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与功能,使之实现从“案件处理机制”到“案件查明机制”的转型;二是管控冲突的范围,为“协商”施加适用范围上的限制。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量刑协商;诉讼模式内容提要:由于认罪认罚与其它量刑情节之间存在重合,一种观点认为,认罪认罚的“从宽”适用需要依附于自首、坦白、积极赔偿等实体性的从宽情形。另一种观点认为,认罪认罚的“从宽”适用具有独立性和专属性,应当在其它量刑情节之外适用额外的从宽。通过采集自2016年认罪认罚从宽试点以来六个城市法院裁判的30129份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判决书进行实证研究发现:首先,司法中对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部分依附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自首、坦白以及对被害人的“积极赔偿”行为,但是相较于前两个影响因素,“积极赔偿”这一情节对于从宽适用的影响较弱。其次,在运用倾向得分匹配方法控制了相关情节之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仅在自由刑的裁量上受到了较低幅度的从轻处罚,在罚金刑和非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均没有获得显著和普遍意义的从宽。最后,各个城市在从宽的范围、模式和幅度上均具有悬殊的差距。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依附性;量刑情节;被害人保护内容提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呈扩展趋势,重罪案件所占比例逐步提升。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设计具有同质化的特征,未能有效识别重罪案件适用的特殊性。重罪与轻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价值取向应有所区别,前者着眼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鼓励引导被追诉人自愿如实供述等,但其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的价值受限。在律师参与、证据制度、量刑建议和庭审程序等方面,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应呈现一定的独特性或有其侧重关注点,具体内容上应趋向于人权保障和错案风险防范。当前,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扩大与制度供给明显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这也意味着需要在案件类型化基础上对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进行改革。内容提要:通过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引入了一种颇具特色的量刑协商机制。根据律师参与这一程序的方式,量刑协商可分为消极的量刑协商模式和积极的量刑协商模式,前者属于一种最低限度的量刑协商,后者则属于可产生积极效果的协商模式,有待于通过必要的制度保障而加以激活。嫌疑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属于控辩双方量刑协商的结果,具有量刑协议书的属性,对于检察官和被告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法官的裁判则不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国法律确立了法官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司法审查方式,未来有必要通过对不同程序的分流和幅度型量刑建议的推行,逐步完善法院的司法审查方式。对于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的裁决,被告人提出上诉的,要根据控辩双方量刑协议的内容来确定是否构成程序反悔。律师当庭作无罪辩护的,不影响控辩双方量刑协议的效力。
关键词:量刑协商;认罪认罚具结书;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程序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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