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刊】中国企业走出去,买个保险先!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出海投资,海外投资的风险也开始被更多的企业重视起来。那么,除了专业的尽职调查、周密的投资筹划以及全面有力的落地实施外,还有什么能够进一步为出海企业保驾护航呢?
法律费用保险(Legal expenses insurance, legal protection insurance or legal insurance)
出海以后被告了怎么办?尽管进行了周密的收购部署和并购后整合,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仍然会遇到意想不到问题,有时甚至发生诉讼。如果这些纠纷恰巧又发生在一些法律服务费用较高的地区,那么律师费用、和解补偿、败诉赔偿等各种法律费用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小的负担。因此,在一些法律费用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法律费用保险应运而生。
这一保险在欧洲应用相当广泛,不仅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个人。尽管这一保险的承保范围和运用方式等因各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各个保险公司的实际操作,有所差异,但是总体而言,法律费用保险一般会覆盖被保险人的律师费。当然,它有时还包含被保险人败诉时对方的律师费,甚至还会包含给予胜诉方的一部分损失赔偿额。
据说,在法国,法律费用保险的概念起源于1911年著名的勒芒赛事(LeMans race)。在这场赛事中发生了惨烈的死伤意外。受伤的观众及伤亡观众的家属遂向赛事组织方的承保人提出理赔,却遭到拒绝。于是,他们共同筹集诉讼资金向承保人提出了集体诉讼。他们最终取得了胜利,他们的行为也为法律费用保险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在德国,一家叫做 "Deutsche Automobil Sportiff" (DAS)的汽车俱乐部,早先通过增加会费的方式筹集了一个资金池。他们运用该资金池中的资金为因交通问题受到起诉的会员支付辩护费用。后来更多的公众也对加入这个资金池表示出了兴趣。德国的法律费用保险也就在这样的背景下逐渐发展起来。目前,德国的DAS已经成为了世界上从事法律费用保险的翘楚。
据英国法律百科全书(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 LexisNexis)介绍,在英国,企业可以通过购买法律费用险应对诉讼带来的风险和费用。在英国,法律费用保险又分为事前险(before-the-event)和事后险(after-the-event)。事前险通常是在发生争议之前就购买的,通常在购买的时候,诉讼风险还未能被预见;事后险则不大像一般的保险,它通常是为某项正在处理的争议中的责任和费用提供保险。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ies Insurance or D&O Insurance)
出海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责任重大,是否也有保险可以护航呢?
其实,在美国,很早就有了董事高管责任险,并于1960年开始大量涌现。总的说来,在美国该保险的主要作用有两个:一是为公司需要支付给董事和高管的大额补偿提供保险;二是当公司不能或者不愿为董事高管提供补偿时,为董事和高管承担的个人责任提供保险。该保险在一些时候也可以包括诉讼费用。特别是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管涉及到证券法相关诉讼的时候,该保险能够发挥得作用更是不容小觑。
董事高管责任险在美国的发展比较曲折,但也因此而使其相对更成熟和完备。早先,曾有学者以有碍公共利益为由对该保险进行过攻击。然而,面对这些攻击,《美国标准公司法》和《特拉华州公司法》进行特别修改,明确允许公司购买董事高管责任险。这对于董事高管责任险的发展起到了很大地推动作用。特拉华州作为众多跨国公司的注册地,其《特拉华州公司法》的修改对董事高管责任险的发展,意义尤其重大。
之后,在1995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9th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在其判例Nordstrom,Inc. v. Chubb & Son, 54 F.3d 1424中,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和方式。案件全文可见于美国法律数据库Lexis Advance US。
在保险业相对发达的新西兰,董事高管责任险也通常囊括了因董事高管疏忽或违反新西兰1993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93 (NZ))下义务或其他法律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承保的范围包括了损害赔偿、罚金及辩护费用在内费用。该保险通常由公司购买,亦可由董事和高管个人购买。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海外上市,董事高管保险的现实意义日趋明显。目前在国内也有保险公司提供了类似的保险。
并购保证补偿保险 (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y Insurance)
并购法律文件中的陈述和保证是并购文件中的核心内容之一。陈述保证如果不实,通常会给交易的相对方带来不小的损失;尤其当作出陈述和保证的一方无力为违反承诺保证条款承担责任时,交易相对方的损失更会难以得到弥补。
并购保证补偿保险正是针对这一风险推出的。这一保险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尽职调查中的不足。在各国不同的法律环境下,该保险的运用会有所不同,但一般情况下,当一方的陈述保证不实时,可以由保险公司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理赔。在一个并购交易中,无论是股权/资产的出让方还是收购方,均可以成为该保险的购买者。在各个保险公司的实际操作中,不同的购买者在购买的内容和理赔的方式等方面可能会略有不同。
在英国,80年代后期,就有类似的“Warranty and Indemnity”保险。在美国,该保险在90年代后得到了广泛应用,为控制大规模并购交易中的风险起到了不可忽略的支持作用。
并且,随着国内企业并购业务的增多和并购金额的增长,该保险在中国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随着“走出去”企业的增多和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了解并运用各国的保险法律规则逐渐突显出其重要性。我们也看到,国内保险公司在境外投资相关保险方面也有一些发展,为“走出去”企业在出海的征途上保驾护航。甚为可喜。
注:各法域的上述保险内容相关资料,可见律商联讯旗下当地法域相关法律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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