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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质疑裁量标准初探(下)——基于英国伦敦商事仲裁院(LCIA)仲裁员质疑数据库的分析|跨境顾释

黄子宜 天同诉讼圈 2020-11-13



仲裁员公正性是正当程序要求的核心因素,也是仲裁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私人化的司法程序的双重身份所衍生出的代表性问题之一。商事仲裁一裁终局且具有高度保密性,即使后续进入司法审查,审查范围也极为有限。因此,允许当事人通过仲裁员质疑程序将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提交仲裁机构审查便尤为重要。然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员质疑程序透明度仍然较低,多数国际仲裁机构甚至不必向当事人提供其决定理由,而只有极少数如英国伦敦商事仲裁院(LCIA)的领先国际仲裁机构,将其质疑决定经过保密处理向外界公布。本文将对LCIA于2018年公布的32个仲裁员质疑决定作出简要归纳分析,以期为当事人和从业者了解LCIA在这一封闭度较高领域的实务操作提供参考。本文首发于《法律适用》2019年第17期,分为上下两篇进行转载。上篇中将主要介绍LCIA仲裁员质疑决定数据库的基本信息、《LCIA仲裁规则》下的仲裁员质疑程序以及LCIA在其公布的数据库案例中适用的判断标准和规则。下篇将对数据库中32个质疑案例中所涉及的具体案件情形进行分类归纳和分析。



 本文共计 8687字,建议阅读时间 17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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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体LCIA质疑决定分析


在国际仲裁中,对仲裁员提出质疑的原因具有多样性,如是否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员资质要求,案件适用的仲裁法的规定或者国内国际正当程序的要求等。[27]在LCIA质疑数据库的案例中,当事人对仲裁员质疑的理由亦颇为多样。下文将根据当事人对仲裁员提出质疑的理据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梳理。由于被驳回的质疑申请数量居多且涉及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下文将首先对被驳回的质疑申请作出分析。[28]


(一)质疑被驳回的案例——多数案件


如前所述,在LCIA公布的案例中,超过3/4的质疑申请被驳回,当事人未能成功撤换仲裁员。通过这些决定的文本可以发现,按其所依据的理由,绝大部分质疑可以归入“行为类”或“关系类”案件两大类之中。下文将分别予以探讨。


1.行为类案件


(1)仲裁庭作出的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主张仲裁员或仲裁庭作出的决定明显偏向某一方当事人,缺乏公正性和独立性,是对仲裁员提出质疑最常见的理由。在32个仲裁员质疑申请中,共有14个申请以仲裁庭的某一项或几项决定作为质疑的理由,涉及仲裁程序的各个方面,如是否同意延期申请、是否同意当事人提交某项证据,是否指定专家证人等。


虽然仲裁庭决定缺乏公正性或独立性是最常见的当事人申请仲裁员质疑的理由,但以此为基础的质疑成功率极低。前文提及的14个以此为基础的质疑申请,无一例外均被LCIA驳回。[29]LCIA指出,如没有其他客观情形支持,仅因仲裁庭作出了某些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决定,不足以产生对仲裁员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合理怀疑。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程序,仲裁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仲裁庭有可能在程序中基于其自身的判断作出对某一方不利的决定。[30]诚然,仲裁员质疑程序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但与此同时,这一保护性程序不能被当事人滥用,从而沦为当事人借以推翻仲裁庭某项对其不利决定的借口和工具。[31]


LCIA在这些决定中明确指出,仲裁庭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前提下,享有如何推进程序的最广泛的裁量权,[32]包括但不限于决定证据和程序性事项的权力,[33]决定是否允许某项延期申请的权力,[34]决定在LCIA审理质疑申请的过程中继续推进仲裁程序,并指定专家证人和裁断与文件提交相关事项的权力,[35]以及在当事人未予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将当事人的某项请求解释为依据《LCIA规则》的一项具体规则提出的申请(如《LCIA规则》第22.1(viii)款下的追加当事人申请),并根据该特定规则对该申请进行处理的权力等。[36]


(2)保密性问题。LCIA在两个案件中考虑了仲裁员是否违反了《LCIA规则》第10.2款衍生出的仲裁保密性问题。[37]如前文介绍,《LCIA规则》第10.2(i)款规定,如果一名仲裁员故意违反仲裁协议,则LCIA可以判定其不适格从而将其撤换。LCIA在两个案件中均驳回了质疑,并强调了第10.2(i)款对故意性的要求。LCIA在一个案件中表示,虽然被质疑仲裁员对案件背景的描述足以使人推断出他作为仲裁庭成员的身份进而推断出该仲裁案件的存在,但由于从其不当行为的具体情形本身无法推断出故意性,因而第10.2(i)款关于撤换仲裁员的标准未能被满足。[38]而在另一案件中,LCIA指出,边裁在何等程度上可以向潜在首席仲裁员人选披露案情须结合案件具体的情形予以判断。[39]如果边裁提供的信息仅仅是为了帮助该人选了解这一潜在指定对他的要求,而不涉及案件具体事实或者当事人的立场及观点,则边裁的行为并不涉及对保密信息的泄露。并且,即使边裁泄露了保密性信息,也只有在其故意为之的前提下方可构成《LCIA规则》第10.2(i)款意义上对仲裁员保密义务的违反。


(3)仲裁庭赋予仲裁庭秘书的职责。LCIA还在一个质疑案件中考虑了仲裁庭秘书的工作是否超出其职责范围[40]的问题,并最终驳回了以之为基础的质疑。LCIA认为,仲裁庭在向仲裁庭秘书寻求意见时应极为谨慎,不可向其就限于仲裁庭本身决定范围的事项征求意见。但是,本案中仅凭一封较为模糊的向仲裁庭秘书寻求意见的电子邮件,[41]不足以支持合理怀疑的存在。


2.关系类案件


由于实践中利益冲突关系的存在可能直接对仲裁员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影响,因而指称某仲裁员在案件中存在利益冲突关系也是质疑申请中出现的另一高频理由,而作为这些理由基础的客观情形也颇为多样。


(1)专业性交流活动或协会共同会员资格。在一个案件中,被质疑的仲裁员与该案申请人的律师在一个教育性会议的某讨论小组中共同担任评议专家,并且会议的主题与该案件并无关联。LCIA在驳回质疑的决定中指出,两名国际仲裁领域的从业者(如本案仲裁员和申请人律师),在一个与案件无关的主题的教育性质的会议讨论小组中共同担任评议专家是实践中十分常见的情况,仲裁员无须作出披露,这一情形也不足以产生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的正当怀疑。[42]而在另一相似的关于仲裁员和律师隶属于同一协会组织的案件中,LCIA也作出了同样的判断。[43]


(2)LCIA理事会成员担任仲裁员或代理律师。LCIA在一份质疑决定中明确指出,LCIA理事会成员在LCIA案件中担任当事人代理律师是完全正当的,这也符合其他仲裁机构的一般做法;相反,如果要求一名国际仲裁领域从业人士仅因担任了这一无薪酬的理事职位即不能参与该机构的仲裁案件(即担任仲裁员或代理律师),才是真正值得担忧的做法。[44]


(3)多次指定。在LCIA数据库的第一个案件中,LCIA考虑了如某一仲裁员被同一当事人多次指定,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利益冲突的问题。[45]该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共有3个正在进行的仲裁案件,其中申请人在后两个案件中指定了同一名边裁,而在第一个案件中指定了另外一名边裁。被申请人在所有案件中均指定了同一名边裁。申请人在最新的仲裁案件中对被申请人指定的边裁提出质疑,认为由于3个案件当事人相同且案件相互关联并具有相似性,被申请人指定的边裁在第一个案件中获得的信息以及对部分证据的认知将会影响他在最新的仲裁案件中的公平性与公正性。LCIA驳回了该质疑,指出一名仲裁员比其他仲裁员了解更多信息这一事实本身不能自动成为撤换仲裁员的理由。况且,在被申请人在第三个案件指定同一边裁之前,申请人也已在两个案件中指定了同一边裁,可见当时申请人并不认为这一做法存在不当之处,而之后申请人也未能对自己前后不一致的行为作出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该决定还指出,某一仲裁员被同一当事人多次指定在很多情况下将会产生正当怀疑,对仲裁员独立性公正性的影响不应小觑。然而,这一现象所产生的隐患主要是该仲裁员对该当事人在未来案件中的再次指定产生依赖的可能性。由于在该案中并不存在类似的情况,LCIA最终驳回了质疑。


(4)平行程序。与多次指定问题相类似,LCIA在一个案件中考虑了在多个平行程序中指定同一仲裁员的问题。[46]该质疑涉及了3个平行仲裁案件,其中一个当事人为3个案件的共同当事人,而另一当事人仅在部分案件中为当事人。LCIA指定了同一人选为两个案件的独任仲裁员和一个案件的首席仲裁员。LCIA随即从3案部分共同当事人处收到了对该仲裁员的质疑,认为该仲裁员将会从该当事人未参与的仲裁案件中获得其无法获知的信息,并且在3人仲裁庭的案件中,该仲裁员必须将部分证据和文件对其他两名边裁保密。LCIA驳回了这项质疑,认为在3案中指定同一仲裁员不会对该当事人产生不公或者产生任何程序瑕疵。仲裁法律和规则仅要求仲裁员严守保密义务,而该案中尚未有理由怀疑该仲裁员不会遵守这一义务。况且,该当事人本可通过同意将3个案件合并审理而避免这一情况。LCIA正是因为该当事人拒绝将仲裁程序合并,才作出在3个平行仲裁程序中指定一名共同仲裁员的现实安排。[47]


(5)与某一当事人国籍国的联系。当事人也经常以仲裁员与对方当事人国籍国存在一定程度的联系而提出质疑。然而,在没有更多其他客观情形支持的情况下,仅以此为基础提出仲裁员质疑的申请多被驳回。例如在一个案件中,被申请人对独任仲裁员提出质疑,理由是虽然该仲裁员并不具有与申请人相同的A国国籍,但由于其与申请人国籍国A国的一些特定联系,包括具有A国的法律执业资格,具有A国律师协会会员身份,其律所在A国首都设有办公室等情形,使得他应当被当作“A国仲裁员”。[48]该案被申请人主张,“独任仲裁员应当同等程度地与双方当事人不具关联性”,因此该独任仲裁员应被撤换。LCIA驳回了被申请人的质疑,指出没有迹象表明该仲裁员对A国法律的丰富知识和相关专业技能会导致其缺乏公正性。[49]另外,LCIA还驳回了被申请人的另一项质疑主张,即LCIA对该仲裁员的指定一事令人怀疑LCIA已经在案件应适用英国法还是A国法的问题上作出了预判。LCIA指出,在该仲裁员已经作出的决定中,没有任何一项表明其对适用法问题已做预判或具有偏向性;另外,该独任仲裁员具有英国和A国的双重执业资格,其有足够的资质并且有广泛的裁量权就适用法问题作出判断,LCIA对其的指定不会在任何意义上限制其就适用法问题作出判断。[50]


在另一个案件中,LCIA认为一名仲裁员在某一方当事人国籍国的专业性活动不足以产生对其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质疑。该案中,提出质疑的当事人所指称的专业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该国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中担任仲裁员,熟练掌握该国语言,对该国的法制现代化作出过实质性贡献等情形。[51]LCIA还在该案中明确,对仲裁员缺乏某些专业技能的指称不能作为对该仲裁员提出质疑的基础,因为此类质疑所针对的并非该仲裁员本身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而是LCIA指定该仲裁员的决定本身,不属于《LCIA规则》第10条下对仲裁员提出质疑的范围。[52]


而在一起尼日利亚当事人和英国当事人的纠纷案件中,LCIA同样驳回了尼日利亚当事人的一项类似的质疑。该案中,被质疑仲裁员具有一个旨在推动英国和另一国家(非尼日利亚)友好关系的社团的社员身份。LCIA认为,该仲裁员的社员身份不足以使其对英国产生依赖,因而不会产生降低该仲裁员独立性的效果。[53]


(6)《IBA指南》绿色清单。LCIA在一个案件中指出,如某客观情形与《IBA指南》绿色清单中所列情形类似,则不能产生对仲裁员公正性和独立性的正当怀疑。[54]


(7)年代久远的代理关系。在另外一个案件中,LCIA在驳回质疑时表示,虽然被质疑仲裁员在超过17年前确曾代理过某一当事人,但由于年代久远,不足以在该案中产生合理质疑。[55]


(8)庭辩律师制度相关。除此以外,LCIA的个别质疑决定中还涉及与英国法律制度特有的庭辩律师制度相关的披露问题。例如,LCIA曾作出澄清,仲裁员并无义务披露与其同一庭辩律师行(barrister chamber)的其他庭辩律师的活动,[56]以及庭辩律师(barrister)的客户应为其在案件中代理的当事人,而非在案件中因代理该当事人而指聘该庭辩律师的事务律师(solicitor)。[57]


(二)质疑被支持的案例——少数案件


在成功通过质疑申请撤换仲裁员的7个案例中,均有超出一般的客观情形使得LCIA认为仲裁员具有存在偏见的真实可能性。由于这些案件数量较少且每一案件的情形均较为特殊,下文将仅以“行为类案件”和“关系类案件”对这些案件进行分类探讨,而不再做更为细化的归类。


1.行为类案件


在LCIA132498案中,LCIA支持了对一位边裁的质疑,因为该边裁对某一争议问题的预判创设了其存在偏见的外观。在这一案件中,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应当先就管辖权问题进行裁判。在首席仲裁员和一名边裁对管辖权问题作出了多数裁决之后,另一名边裁在其少数意见中不但表达了对管辖权问题的意见,还对部分实体问题发表了“坚定而明确的”观点。LCIA认为,在管辖权问题阶段,仲裁庭需要考虑的争议仅限于管辖权问题,不包括实体问题。然而,该边裁在对管辖权问题的少数意见中,过早地表达了对部分实体问题的“坚定而明确的”意见,丝毫未考虑在后续程序阶段改变观点的可能性。这一行为足以使得客观第三人产生其存有偏见的外观。[58]


值得注意的是,有3个被LCIA支持的质疑的理由为仲裁员曾对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的可信赖性进行质疑。例如在LCIA101689, 101691案中,一名边裁在另一非LCIA仲裁程序中担任该案被申请人律师,而本LCIA仲裁中第二被申请人的律师在该案中担任申请人律师。在该非LCIA程序中,这名边裁(即该案被申请人律师)曾质疑申请人律师(即本LCIA案第二被申请人律师)及其当事人的诚信,试图举证证明他们进行了欺骗仲裁庭的刑事违法行为。[59]LCIA支持了这一质疑申请,并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该边裁创设了其对第二被申请人律师的诚信存在怀疑的外观,而非他内心是否真正相信自己在另案中所做的相关指称。[60]


在UN152998案中,LCIA支持了对仲裁员的质疑,因为该仲裁员曾经公开对第二被申请人的母公司,特别是其管理方式以及仲裁专家如何看待该公司方面发表过负面评论。LCIA指出,虽然这些评论看起来与本案无关,但是该仲裁员的言论,特别是关于“第二被申请人的母公司在该国政府的控制下似乎已经偏离或者明显放弃了公司治理”的言论,足以使人产生该仲裁员是否能够以一种无偏见的开放心态审理本案的质疑。[61]


在LCIA122053案中,LCIA首先指出,仅因被质疑的仲裁员曾在另案中担任本案申请人在该案中的相对方的代理律师一事,不足以产生对该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质疑。[62]但是,因为该仲裁员曾经在另案中代表其客户指称本案申请人在该案中进行了欺诈,并且自己也形成了对欺诈证据真实性的确信,LCIA认为其在本案中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判断可能会有意或者无意受到该另案证据的影响,因而支持了这一质疑。不过,LCIA同时也对这一结论进行了限定。LCIA指出,如果可以清楚地确定在本案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无须考虑任何事实证据,则LCIA对本质疑申请的判断可能会有所不同。然而,由于本案中当事人是否会提交事实证人证言或证据尚不明朗,因此LCIA支持了这一质疑申请。[63]


2.关系类案件


与前述3个以仲裁员与某当事人的国籍具有特定连结为基础的被驳回质疑相比,LCIA在LCIA142862案中的分析和决定值得特别注意。LCIA首先明确,一名边裁仅仅与某一当事人具有相同国籍,或者受雇于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该国国立大学这一事实并不足以影响其独立性和公正性。[64]然而该案中存在的其他客观情形使得LCIA支持了这一质疑申请。这些客观情形包括:一方当事人(及其母公司)的董事长在该国立大学理事会担任理事,而理事会对学校的政策和财政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并且该当事人与该国立大学订有包括专业人员培训内容的合作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能在仲裁程序中将该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作为证据提交,从而使得该仲裁员陷入尴尬境地等。LCIA在对这些客观情形予以综合考量后支持了该质疑,认为这些客观情形可能会使一个理性客观的第三人对该边裁的独立性产生质疑。[65]


在LCIA111947案中,某仲裁员在仲裁程序进程中披露,该案申请人已指定其现时所属律所的迪拜海外办公室在另一件不相关的事项中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所的迪拜办公室合伙人考虑将在“无法律或商务利益冲突的情形下”接受该指定。LCIA在分析中参考了《IBA指南》的规定,认为由于具体情形未知,本案的情况可能属于“可豁免红色清单”下第2.3.6段的情况,或者是“橙色清单”下第3.2.1段的情况。[66]LCIA认为,无论仲裁员披露的情况究竟应为哪一清单所涵盖,该律所已被申请人在另案中指定的事实是确定的。因此该律所与该仲裁员进行中的商务关系,以及该律所与一方当事人进行中的商务关系,强化了对该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威胁,足以产生对该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合理怀疑。[67]因此,LCIA支持了这一质疑并在分析中特别指出了时间节点的重要性,即如果该律所在本案仲裁开始时即由申请人在另案中指定为代理人,LCIA便不大可能将其指定为本案仲裁员。而如果将这一不确定性留待该律所被确认为申请人在另案中的代理人时才予以解决,则届时将对仲裁程序产生更大的消极影响。另外,保证仲裁裁决的有效性,不在后续程序中因为疑似的不公正性被撤销或拒绝执行,也符合所有当事人的一致利益。[68]


六、结语


在国际仲裁中,对仲裁员提出质疑仍是比较少见的情况。在LCIA数据库所涵盖的近8年中,LCIA的总受案量超过1600件,而只有不到2%的案件出现了对仲裁员的质疑,其中得到支持的案例更是只占总案量的0.4%左右。[69]LCIA仲裁员质疑案例数据库中虽然仅有32个案例,但鉴于这一领域的透明度极低,以及LCIA乃至英国仲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处于领先地位,这些质疑案例所传达的信息,尤其是对“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和“存有偏见的真实可能性”标准的个案化适用,对研究国际仲裁中仲裁员质疑的审查标准具有较为普遍性的意义。希望本文对LCIA质疑数据库案例的粗浅梳理,可以对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从业者了解LCIA这一领先的国际仲裁机构在仲裁员质疑裁断方面的实务操作有所启发。


注释:


[27]同注[1], 第110页。

[28]在若干质疑案件中,LCIA作为先决问题讨论了质疑提出的时间是否符合《LCIA规则》第10条的规定;参见案例LCIA91305[4],LCIA101689,101691[9],LCIA122053[11],LCIA111933[12],LCIA122039[16],UN152998[22],LCIA132551[23],LCIA142603[25],LCIA142683[27],LCIA163283[28],LCIA142683[29],LCIA173566[32]。LCIA曾明确指出,仅仅提出质疑申请不及时这一事实,就足以导致申请因为不符合《LCIA规则》的规定而被驳回;参见案例LCIA132551[23],第62段。在一个案件中,LCIA驳回了当事人在最终裁决作出之后对仲裁庭提出的质疑,因为该质疑提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LCIA规则》第10条规定的时限,并且《LCIA规则》并未赋予LCIA在最终裁决作出之后对其进行审查的一般性权力;参见案例LCIA142603[25]。

[29]参见案例LCIA91431-91442[5],LCIA91431-91442[6],LCIA101735[7],LCIA111933[12],LCIA111996[14],LCIA122085[15],LCIA122039[16],LCIA6752[17],LCIA122232[19],LCIA152914[24],LCIA152906[26],LCIA163283[28],LCIA142683[29],LCIA142778[30]。

[30]参见案例LCIA142778[30]。

[31]参见案例LCIA6752[17]。

[32]参见案例LCIA122085[15],LCIA122232[19],LCIA163283[28]。

[33]参见案例LCIA122039[16]。

[34]参见案例LCIA111933[12],LCIA6752[17]。

[35]参见案例LCIA152906[26]。

[36]参见案例LCIA152914[24],第42段。

[37]参见案例LCIA142683[27],LCIA142683[29]。

[38]参见案例LCIA142683[27],第339-341段。

[39]参见案例LCIA142683[29],第E部分。

[40]参见案例LCIA142683[27]。虽然第27个案件中最终仲裁员质疑申请被部分支持,但以此处所述情形为基础的质疑被LCIA驳回。

[41]参见案例LCIA142683[27],第270段。

[42]参见案例LCIA81116[8],第57段。

[43]参见案例LCIA153149[31],第45-52段。

[44]参见案例LCIA91431-91442[5],第58段。

[45]参见案例UN101693[1],第21-25段。

[46]参见案例LCIA132445, 132456[18]。

[47]参见案例LCIA132445, 132456[18],第1.4,1.5,3.7,3.8段。另见英国上诉法院2018年最新判决Halliburton Company v Chubb Bermuda Insurance Ltd [2018]EWCA Civ 817,其中上诉法院考虑了一项类似的质疑申请,同样认为不能产生对仲裁员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合理怀疑。

[48]参见案例LCIA122073[10],第30段。

[49]参见案例LCIA122073[10],第32段。

[50]参见案例LCIA122073[10],第36-39段。

[51]参见案例LCIA101682[2],第39段。

[52]参见案例LCIA101682[2],第34,37段。

[53]参见案例LCIA111996[14],第12-16段。

[54]参见案例LCIA132551[23],第114段。

[55]参见案例LCIA173566[32],第31段。

[56]参见案例LCIA81116[8]。

[57]参见案例LCIA91305[4]。

[58]参见案例LCIA132498[20],第47-50段。

[59]参见案例LCIA101689, 101691[9],第1.5-1.6段。

[60]〔60〕参见案例LCIA101689, 101691[9],第92-94段。

[61]参见案例UN152998[22],第53段。

[62]参见案例LCIA122053[11],第65段。

[63]参见案例LCIA122053[11],第75-77段。

[64]参见案例LCIA142862[21],第80-81段。

[65]参见案例LCIA142862[21],第83,84,91,97段。

[66]参见案例LCIA111947[13],第37段。《IBA指南》“可豁免红色清单”下第2.3.6段内容为:“仲裁员所在律师事务所目前与当事一方或其关联机构有实质性商业关系。”“橙色清单”下第3.2.1段内容为:“仲裁员所在律师事务所目前正为当事一方或其关联机构提供服务,但未与之产生实质性商业关系,也未涉及该仲裁员。”

[67]参见案例LCIA111947[13],第39-41段。

[68]参见案例LCIA111947[13],第48段。

[69]LCIA Releases Challenge Decisions Online, 2018年2月12日,https://www.lcia.org/News/lcia-releases-challenge-decisions-online.aspx,2019年7月14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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