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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2.4万条信用数据,透视商业银行底层监管逻辑——债看银行(八)0329 | 华安固收

华安固收团队 债市颜论 2023-08-08

报告作者:颜子琦


导读

2.4万条信用数据,透视商业银行底层监管逻辑


摘要

商业银行监管框架:从信贷直接管控到宏观审慎评估

回顾历史经验,商业银行监管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1)信贷限额直接管理时期(1989年-1998年)。政策明确提出“限额管理、以存定贷”,本质上信贷规模的计划监管,发放贷款额度需依据存款吸收规模确定。

(2)信贷限额间接管控时期(1998年-2004年)。信贷投放改为指导性计划,实施“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

(3)差别准备金率制度与合意贷款规模管理(2004年-2015年)。商业银行信贷投放需与宏观审慎资本要求及经济增长目标相匹配。

(4)宏观审慎评估体系(2016年至今)。MPA建立,广义信贷、同业负债、表外理财、同业存单相继纳入考核范围。

监管如何考核银行信用水平?三套体系: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2016年)、《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2006年)、《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2021年)。但总结来看,资本实力、资产质量与风控能力、流动性水平、公司内控合规情况是监管关注的重点。

二十八个案例,详解商业银行监管处罚类型、处罚原因及处罚方式

处罚类型上看:商业银行监管处罚类型主要分为四大类。公司治理类、信息披露类、资金违规类、市场监督类。

处罚原因上看:①公司治理类监管处罚主要由于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员工管理、贷款管理;②信息披露类监管处罚主要由于未按照规定报送定期报告、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错误或虚假、信息披露具有误导性;③资金违规类监管处罚主要由于资金占用、签发无贸易背景支票、违规提供担保或接受担保;④市场监督类监管处罚主要由于违规发布广告或进行虚假、误导宣传,提供虚假资料证明文件,重大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伪造诈骗。

处罚方式:以罚款为主,还包括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监管谈话、禁止进入相关行业、取消董监高任职资格等。

2.4万条信用数据,透视商业银行底层监管逻辑

本文从处罚时间、分银行类型、分分支机构、分区域、分处罚类型、分处罚机构六个角度分析2.4W条商业银行监管处罚数据。

从监管处罚时间来看,2015年起监管处罚力度提升,2020至2022年处罚笔数分别为2497笔、2578笔、2859笔。

分银行类型来看,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处罚集中于国有行与农商行,二者占2022年全年监管处罚的58.38%。

分分支机构来看,2022年金融监管处罚针对总行、分行、支行、业务中心的笔数分别为1117笔、1048笔、677笔、17笔。结合银行类型来看,总行层面的监管处罚中农商行731笔、农信社233笔,二者占当年比重分别为65.4%、20.9%。

分区域来看,剔除国股行后,2022年商业银行金融监管处罚笔数前三的省份分别为黑龙江、浙江、湖南,较上年多增加119笔、37笔、53笔。

分处罚类型来看,商业银行监管处罚主要为行政处罚。

分处罚机构来看,商业银行金融监管开出处罚机构包括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证监会、财政部/局。

从监管处罚看银行信用风险

从监管处罚看银行次级债未赎回风险。45家未赎回主体中44家在2016年-2022年间存在监管处罚记录,处罚数量达303条,其中涉及总行层面监管处罚共42家主体。未赎回主体在2016年-2022年的监管处罚数量均值为6.98条,而银行平均监管处罚数量为4.67条(剔除上市行),未赎回主体的监管处罚数量明显高于银行业平均水平。

从监管处罚看银行债券估值风险。结合发行人的债券估值利差与近两年监管处罚次数来看,黑龙江、广西部分主体二级债估值偏高而近两年监管处罚次数较多,需注意债券估值风险向不赎回风险的传递。

哪些银行近两年受监管处罚数量较多?统计近两年银行监管处罚数量(剔除上市行,有存续债券),处罚数量前40的银行集中于浙江、山东、广东区域,类型主要为城商行。

风险提示

数据统计与处理的误差。


目录

01

商业银行监管框架:从信贷直接管控宏观审慎评估

回顾历史经验,商业银行的监管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阶段1:信贷限额直接管控时期(1989年-1998年)。1989年3月,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落实一九八九年货币信贷方针的几项规定》,明确提出“限额管理、以存定贷”,其本质是信贷规模的计划监管,实际发放贷款规模不得超过计划规模且需依据存款吸收规模确定。

阶段2:信贷限额间接管控时期(1998年-2004年)。1994年,人民银行开始对商业银行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1995年《商业银行法》出台正式确认了商业银行的独立法人地位,1998年,信贷规模指令性计划修改为指导性计划,实施“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管理模式。

阶段3:差别准备金率制度与合意贷款规模管理(2004年-2015年)。2004年,人民银行依据资产质量与资本充足率的差异,对商业银行实施差异化的存款准备金率制度,鼓励资产质量好、资本充足率高的银行进行规模扩张。2011年,人民银行将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升级为合意贷款规模管理,商业银行信贷投放需于宏观审慎资本要求及经济增长目标相匹配。

阶段4:宏观审慎评估体系(2016年至今)。2016年,人民银行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广义信贷、同业负债、表外理财、同业存单等相继纳入考核范围。

目前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包括三套。按监管主体划分,现阶段银行主要受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两大主体监管,央行监管体系主要是2016年出台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银保监会监管体系主要是2006年出台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与2021年出台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

2015年12月,人民银行宣布从2016年起建立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对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外债风险、信贷政策执行七个方面进行评价。

2006年,银保监会出台《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建立了银行评价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风险水平、风险迁徙、风险抵补。风险水平类指标为静态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为动态指标,主要为贷款迁徙率;风险抵补类指标包括盈利能力指标、资本充足程度指标、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

2021年9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为2014年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修改与升级,适用于成立一年以上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的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

评级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包括资本充足(15%)、资产质量(15%)、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20%)、盈利状况(5%)、流动性风险(15%)、市场风险(10%)、数据治理(5%)、信息科技风险(10%)、机构差异化要素(5%)共九项要素。单项要素得分按权重换算为百分制后分6个级别,90分(含)至100分为1级,75分(含)至90分为2级,60分(含)至75分为3级,45分(含)至60分为4级,30分(含)至45分为5级,30分以下为6级。

02

二十八个案例,详解商业银行监管处型、处罚原因及处罚方式

根据银保监会、央行、外汇管理局等机构的公开披露数据,商业银行监管处罚类型主要分为四大类。公司治理类监管处罚、信息披露类监管处罚、资金违规类监管处罚、市场监督类监管处罚。其中公司治理类监管处罚原因可归类为内部控制制度设置问题、员工行为管理问题、贷款管理问题;信息披露类监管处罚原因可归类为未按规定报送定期报告、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错误或虚假、信息披露具有误导性;资金违规类监管处罚原因可归类为资金占用、签发无贸易背景支票、违规提供担保或接受担保;市场监督类监管处罚原因可归类为违规发布广告或进行虚假误导宣传、提供虚假资料证明文件、重大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伪造诈骗。

2.1 公司治理类监管处罚

公司治理类监管处罚的原因可以归类为三个方面:内部控制制度设置问题、员工行为管理问题、贷款管理问题。

内部控制制度设置问题。包括未及时建立配套的风险管理制度、未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的内部管理制度、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等,导致内控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案例1:内控管理较为薄弱

某股份行宁波分行因内控管理较为薄弱、员工管理不到位、资产质量反映不真实、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不到位、授信管理不审慎等违法违规行为,受银保监会分局处以380万元罚款、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案例2:内控管理不到位

云南区域某农商行因①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市,②内控管理不到位,受银保监会分局处以六十万罚款。

案例3:未经批准变更注册资本

浙江区域某农商行因未经批准变更注册资本,受银保监会分局处以70万元罚款。

贷款管理问题。包括贷前管理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尽责。从贷款分类来看,个人贷款存在“三查”不尽职、资金用途管控不严格、经营性贷款流入房地产行业等,公司贷款问题如房地产企业利用假按揭违规获取信贷资金。

案例1:信贷管理不审慎

云南区域某农村合作社因①落实房地产宏观政策不力、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流入房地产企业,②信贷管理不审慎,③内控管理不到位,受银保监会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95万元。

案例2:个人贷款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某股份行大连分行因个人贷款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用途管控不严格、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受银保监会分局处以责令改成、五十万罚款。

2.2 信息披露类监管处罚

信息披露类监管处罚的原因可归类为三个方面:未按照规定报送定期报告、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错误或虚假、信息披露具有误导性。

未按照规定报送定期报告。主要体现为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报告等资料,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等。

案例1: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某股份行济南分行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受银保监会分局处以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信息披露错误或虚假。报表层面来看,主要体现为报送数据不真实、数据出现重大差错;贷款层面来看,主要体现为贷款五级分类及风险化解不真实不准确、违规发放用途不真实的贷款;业务层面来看,主要体现为商票贴现、贸易融资、信用证等交易不真实;数据层面来看,主要体现为数据不真实或填报错误的现象。

案例1:信息未上报云南区域某农信社因提供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受银保监会分局处以30万元罚款。

案例2:报表层面数据不真实、数据出现重大差错。

河南区域某农信社因多项报表迟报、漏报、存在重大错报,受银保监会分局处以20万元罚款。

案例3:资产负债表未明确体现风险项目浙江区域某城商行因①违规为同业投资提供担保、承担实质性风险,且未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体现,②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并被转存定期存款,③以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受银保监会分局处以65万元罚款。

案例4:财务报表不真实安徽区域某农商行因①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不真实的报表,②违规投资债券,受银保监会分局处以60万元罚款。

案例5:贷款风险分类不真实

安徽区域某农商行因①贷款风险分类及风险化解不真实,②员工为客户过渡资金,受银保监会分局处以60万元罚款。

案例6:贷款用途不真实

安徽区域某农商行因贷款用途不真实,受银保监会分局处以30万元罚款。

2.3资金违规类监管处罚

资金违规类监管处罚的原因可归类为三个方面:资金占用、签发无贸易背景支票、违规提供担保或接受担保

资金占用。从资金用途来看,主要体现为占压财政资金、挪用客户或营业资金以及违规占用授信额度;从占用主体来看,包括银行自身挪用资金、违规将资金给客户挪用、与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等。

案例1:压占财政资金。

云南区域某农商行因压占财政资金等,受银保监会警告并处以罚款。

案例2:挪用客户资金。

湖南区域某农商行因挪用客户资金,受银保监会警告。

案例3:向股东提供反担保贷款

湖北区域某农商行因违规向股东发放股权质押发担保贷款,受银保监会处以30万元罚款。

案例4:关联交易

贵州区域某城商行因关联交易管理薄弱、向关系人(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受银保监会分局处以5万元罚款。

案例5:人为干预贷款

云南区域某股份支行因高管人员人为干预贷款、机构制度执行不力、内部管控失效导致案件发生,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受银保监会分局处以50万元罚款。

案例6:发放虚假按揭贷款

某股份行武汉分行因发放虚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受银保监会分局处以50万元罚款。

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支票。

案例1:某股份行长沙分行因签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受银保监会处以20万元罚款。

案例2:虚开增值税发票

某股份行临沂分行因虚开增值税发票、承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受银保监会分局处以20万元罚款。

违规提供担保或接受担保。从形式上看,主要包括违规与担保公司合作发放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从提供担保的主体来看,包括银行自身违规发放个人保证担保贷款、违规向股东发放股权质押反担保贷款、违规为他行出具隐形信用担保承诺、违规对内部职工借款提供担保、违规签订兜底协议提供担保等;从担保业务流程来看,存在贷款担保手续不规范、授信调查不深入、未核实担保人真实意愿、未对担保人关联企业重大风险信息进行调查等问题;从担保对象来看,包括违规为非标资产提供担保、为非保本理财产品违规出具担保、为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等;从数据披露和财务核算角度,部分银行存在漏报担保业务数据、违规提供担保且未如实入账等问题。

案例1:变相提供担保承诺

甘肃区域某城商行分行因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并违规接受地方政府变相担保承诺,受银保监会处以20万元罚款。

案例2:与担保公司合作违规发放贷款

黑龙江区域某农商行因违规与担保公司合作发放贷款,受银保监会处以30万元罚款。

案例3: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担保

厦门区域某城商行因同业投资业务接受业务承诺函、为非保本理财产品违规出具担保等原因,受银保监会处以70万元罚款等处罚。

案例4:为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

某股份行红河分行因信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为本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受银保监会处以20万元罚款。

2.4市场监督类监管处罚

市场监督类监管处罚原因可以总结为四个方面:违规发布广告或进行虚假、误导宣传,提供虚假资料证明文件,重大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伪造诈骗。

提供虚假资料证明文件。从报表角度来看,主要为银行提供虚假(如虚增存贷款)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文件;从业务角度来看,主要为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违规发放贷款、使用虚假增值税复印件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背景证明材料等;从数据角度来看,主要为编制虚假客户资料、虚报数据等问题。

案例1:提供虚假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文件

陕西区域某城商行因提供虚假不良贷款处置数据报表,受银保监会处以50万元罚款。

案例2:虚增存贷款

某股份行宁波分行因虚增存贷款、信贷资金流入限制性领域,受银保监会处以160万元罚款。

重大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主要包括未经批准变更股本总额5%以上股权、部分津贴发放未经薪酬委员会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审核批准、未经批准变更下属机构营业地址。

案例3:重大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

山东区域某农商行因未经批准变更股本总额5%以上股权,受银保监会处以100万元罚款。

案例4: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实际履职

福建区域某农商行因内控管理不到位、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行高管职责,受银保监会分局处以80万元罚款。

03

2.4万条信用数据,透视商业银行底层监管逻辑

根据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披露的公开数据,本文整理了2.4万条银行监管处罚数据,从处罚时间、分银行类型、分分支机构、分区域、分处罚类型、分处罚机构六个角度分析商业银行监管处罚数据。

从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处罚时间来看,2015年起金融监管对于商业银行的处罚力度提升,当年新增1816条监管处罚记录,较上年增加1305条。样本数据中,2020年至2022年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处罚笔数分别为2497笔、2578笔、2859笔。

分银行类型来看,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处罚集中于国有行与农商行,二者占2022年全年监管处罚的58.38%。

分分支机构来看,2022年金融监管处罚针对总行、分行、支行、业务中心的笔数分别为1117笔、1048笔、677笔、17笔。

结合银行类型来看,2022年,总行层面的监管处罚中农商行731笔、农信社233笔,二者占当年比重分别为65.4%、20.9%;分行层面的监管处罚中国有行、股份行、城商行分别为442笔、336笔、244笔,占比分别为42.2%、32.1%、23.3%;支行层面的监管处罚中国有行375笔,占比为55.4%。

分区域来看,剔除国股行后,2022年商业银行金融监管处罚笔数前三的省份分别为黑龙江、浙江、湖南,较上年多增加119笔、37笔、53笔。

分处罚类型来看,商业银行监管处罚主要为行政处罚。

分处罚机构来看,商业银行金融监管开出处罚机构包括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证监会、财政部/局。

04

从监管处罚看银行信用风险

4.1 从监管处罚看银行次级债未赎回风险

截至3月27日,共54只二级资本债未赎回,共涉及45家主体,其中城商行二级资本债12只,农商行二级资本债42只。分区域来看,54家未赎回二级资本债发行人集中于山东省(13只)、辽宁省(10家)、吉林省(7家)。

银行未赎回二级资本债前期往往会发生监管处罚。从数据统计上看,45家未赎回主体中44家在2016年-2022年间存在监管处罚记录,处罚数量达303条,其中涉及总行层面监管处罚共42家主体,处罚数量达207条。

从处罚数量来看,未赎回主体在2016年-2022年的监管处罚数量均值为6.98条,而银行平均监管处罚数量为4.67条(剔除上市行),未赎回主体的监管处罚数量明显高于银行业平均水平。

从处罚类型来看,未赎回主体主要涉及的监管处罚集中于违规经营、未依法履行职责等。2016年-2022年总行层面分别为103笔、51笔,总监管处罚数量分别为150笔、72笔。

4.2 从监管处罚看银行债券估值风险

结合二级资本债发行人的债券估值利差与近两年监管处罚次数来看,部分主体二级债估值偏高而近两年监管处罚次数较多,需注意债券估值风险向不赎回风险的传递。

4.3 哪些银行近两年受监管处罚数量较多

统计近两年银行监管处罚数量(剔除上市行,有存续债券),处罚数量前40的银行集中于浙江、山东、广东区域,类型主要为城商行。

05

风险提示:

数据统计与处理的误差。


本文内容节选自华安证券研究所已发布报告:《2.4万条信用数据,透视商业银行底层监管逻辑——债看银行(八)20230328》(发布时间:20230328),具体分析内容请详见报告。若因对报告的摘编等产生歧义,应以报告发布当日的完整内容为准。

分析师:颜子琦  
分析师执业编号:S00105220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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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助理:杨佩霖

执业编号:S0010122040030

邮箱:yangpl@ha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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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评级说明

以本报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证券(或行业指数)相对于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的涨跌幅作为基准,A股以沪深300指数为基准;新三板市场以三板成指(针对协议转让标的)或三板做市指数(针对做市转让标的)为基准;香港市场以恒生指数为基准;美国市场以纳斯达克指数或标普500指数为基准。定义如下:

行业及公司评级体系

增持—未来 6 个月的投资收益率领先沪深 300 指数 5%以上;

中性—未来 6 个月的投资收益率与沪深 300 指数的变动幅度相差-5%至 5%; 

减持—未来 6 个月的投资收益率落后沪深 300 指数 5%以上;

公司评级体系

买入—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领先市场基准指数15%以上;

增持—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领先市场基准指数5%至15%;

中性—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与市场基准指数的变动幅度相差-5%至5%;

减持—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落后市场基准指数5%至15%;

卖出—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落后市场基准指数15%以上;

无评级—因无法获取必要的资料,或者公司面临无法预见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事件,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无法给出明确的投资评级。市场基准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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