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深度】7千+业务数据,透视监管处罚下的券商债择券——债看券商(二)0414 | 华安固收

华安固收团队 债市颜论 2023-08-08

报告作者:颜子琦


摘要

券商监管框架:集中统一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券商监管大致分为五个阶段。证券业重启、人民银行统一监管时期(1978年-1992年),监管体系确立时期(1992年-2003年),规范发展、分类监管时期(2004年-2008年),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鼓励创新时期(2008年-2016年),强监管时期(2016年至今)。目前的证券监管体系为集中统一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市场自律监管的主要执行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均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从项目角度来看,证券行业监管考核的主要项目包括市场准入和业务许可、日常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从业务开展角度来看,投资银行、证券经纪、资产管理、基金管理、证券自营、新三板、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类型均是监管考核的方向。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如何体现?从历史案例出发,证券公司发生的信用风险多体现为内控缺失下的业务违规开展,而自2008年《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监管政策颁布以来,合规风控趋严与资本考核使得券商业内控风险敞口逐步收敛。现阶段来看,监管对于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更多关注于其业务开展下的投资敞口与经营合规性。

二十六个案例,详解券商监管处罚类型、处罚原因及处罚方式

券商监管处罚类型可以总结为四大类。业务开展类监管处罚、内部控制类监管处罚、信息披露类监管处罚、市场监督类监管处罚。

业务开展类监管处罚涉及六大业务类型:经纪业务、投行业务、资管业务、投资咨询业务、信用业务、自营业务,每类业务的处罚原因和处罚方式也存在一定区别。站在债券投资者角度,投行业务、资管业务、自营业务方面的监管处罚可能是关注的重点。

内部控制类监管处罚的原因可以归类为三个方面:营业部员工行为管理问题、股东及董监高管理问题、子公司管理问题,后两方面可能是关注的重点。

信息披露类监管处罚的原因可归类为三个方面。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主要体现为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从披露主体来看,包括券商自身未及时披露和券商未督导债券发行人等及时披露。

市场监督类监管处罚原因可以总结为四个方面。违规发布广告或进行虚假、误导宣传,提供虚假资料证明文件,重大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7千条信用数据,透视券商底层监管逻辑

本文整理了7千条券商监管处罚数据,从处罚时间、公司性质、分支机构、区域、信用类型、处罚机构六个角度透视券商监管处罚数据。

从监管处罚时间来看, 2016年起金融监管对于券商的处罚力度有显著提升,当年新增1364条监管处罚记录,较上年增加425条,2018年之后证券公司每年监管处罚数量逐步下降至至600条左右。

分公司性质来看,地方国有性质证券公司数量与年监管处罚数量均较高,2022年占行业监管处罚数量的42.9%,公众企业性质的证券公司近年来监管处罚数量有所上升,2022年为112条。

分分支机构来看,2017年以来针对证券公司营业部的监管处罚数量明显下降,而针对证券公司总部的监管处罚数量在2022年边际上升。

分区域来看,2022年券商金融监管处罚笔数前三的省份分别为湖南、广东和上海,其中湖南和广东分别较上年多增加93笔和34笔,上海较上年减少76笔。

分信用类型来看,总行层次的信用违规类型主要为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分公司或营业部层次的信用违规类型主要为经营异常、行政监管措施。

分处罚机构来看,对证券公司实施金融监管处罚的机构类型包括税务局、证监会/证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从监管处罚看证券公司信用风险

结合券商债发行主体的债券估值利差与近三年监管处罚次数来看,部分主体存续债券估值偏高而近三年监管处罚次数较多,其中部分主体近三年监管处罚次数超过50次且总部层级监管处罚数接近20次,需注意证券公司违规处罚下反映出的业务开展问题以及对债券估值的扰动。

统计券商普通债高估值主体(前十五)近三年的信用处罚类型,行政监管措施为最主要的信用处罚类型,近三年占比为70.7%,其中总部级别监管处罚中行政监管措施占比69.0%。

分主体来看,近三年共16家证券公司金融监管处罚数量超过30次,其中2家证券公司总部监管处罚数量为18次、17次。

风险提示

数据统计与处理的误差。


目录

01

券商监管:集中统一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1.1 证券公司五段监管历程

回溯历史发展脉络,券商的监管大致可以分为5个阶段。

阶段1:证券业重启、人民银行统一监管时期(1978年-1992年)。1985年9月,经人民银行批准试办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1987年9月,深圳市12家金融机构联合发起成立了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成为我国第一家证券公司。1990年和1991年先后成立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199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北京成立。在这一时期,针对于证券市场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尚未建立,证券公司主要由央行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部门领导、上海深圳地方政府充当主要管理者的角色,两地人民银行也相继出台一些法律法规对证券发行交易行为进行初步规范。

阶段2:监管体系确立时期(1992年-2003年)。1992年5月,证券管理办公室成立,7月,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建立并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管理职能,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成立,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并于同月成立证监会。1993年4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实施,7月,《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发布,8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发布。1994年7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决定由中国证监会配合人民银行共同审批、监管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监管权开始分化。1997年8月,国务院将沪深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管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1999年7月《证券法》实施,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证券市场的地位。

阶段3:规范发展、分类监管时期(2004年-2008年)。2004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发展资本市场提高到战略任务高度。股权分置改革、证券公司治理、完善资本市场法制等重大改革有序推进,同年证监会开启了为期三年的证券行业治理工作。2006年1月,修订后的《证券法》、《公司法》实施,2007年,中国证监会下发《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标志着“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的全新的分类监管思路已进入落实阶段。

阶段4: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鼓励创新时期(2008年-2016年)。2008年4月国务院颁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后,证监会对证券行业提出“一参一控”要求,汇金(申银万国、宏源证券等)、建银(西南证券、中投证券等)、中信(中信建投)等控股平台 对持有券商子公司进行新一轮整合。2009年3月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创业板上市发行门槛不变,同年6月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并于7月实施。201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发布,证监会发布七项配套规则,新三板扩容至全国。

阶段5:强监管时期(2016年至今)。2016年起“一行三会”陆续颁布一系列政策去杠杆、引导资金脱虚向实。2017年,监管延续了2016年严监管的主基调,将“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思想贯穿始终,相继出台资管新规等政策,同年11月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18年4月出台正式稿。

从证券监管体系来看,我国实行的是集中统一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集中统一监管的主要执行机构为中国证监会,市场自律监管的主要执行机构为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二者均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从项目角度来看,证券行业监管考核的主要项目包括市场准入和业务许可、日常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从业务开展角度来看,投资银行、证券经纪、资产管理、基金管理、证券自营、新三板、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类型均是监管考核的方向。

1.2 五个案例看券商风险事件与监管处置手段

案例1:华信证券

2018年8月,中国证监会对华信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稽查。经查明,华信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将自有资金为股东提供融资;二是以购买和租赁房产名义向股东关联方划款;三是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为股东提供融资。

2019年11月,华信证券撤销全部业务许可,并进行行政清理。2019年11月15日,证监会公告称,华信证券违法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且至今未改正,严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公司已不符合持续经营证券业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撤销华信证券全部业务许可的行政处罚及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对华信证券进行行政清理和托管,委托对华信证券(含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进行行政清理。

2020年1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核准设立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批复》,核准甬兴证券有限公司设立,甬兴证券接手华信证券部分资产。

案例2:汉唐证券

汉唐证券成立于1988年6月。2004年5月汉唐证券包销04长航债,资金链收紧。8月,汉唐证券未经同意将一笔5000万元国债用于债券回购融资。2004年8月,汉唐证券提前兑付8亿元客户委托资金。

2004年9月,证监会强制接管汉唐证券,由信达资产代为托管。经证监会查明,截至2004年9月3日,汉唐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共计241,371.46万元,其中包括汉唐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汉唐证券账内外总资产清查值总额为人民币59.75亿元,负债清查值总额为人民币91.21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1.46亿元,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清算条件。

2005年5月,证监会吊销汉唐证券经营资格,并成立行政清算组。2007年5月,信达资产分别于信达证券和华创证券签订转让合同,以5300万元对价转让汉唐证券下辖22家营业部。2007年9月,汉唐证券证券类资产并入信达证券。2007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汉唐证券破产清算。

案例3:大鹏证券

1993年6月,大鹏证券获准筹建,注册资金2亿元。2005年1月14日,大鹏证券因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中国证监会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2005年5月31日,专项审计报告显示大鹏证券资产负债率为185.87%。

经证监会查明,大鹏证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14日,大鹏证券累计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143笔,累计发生额为200,724万元。(2)挪用客户证券。截至2004年12月31日,大鹏证券挪用客户2003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债券9,000万元、可上市交易的企业债券标准券26,100万元和国债标准券22,308.24万元。(3)违规开展定向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大鹏证券通过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直接受托资产管理和“信源产品”等形式开展定向受托投资管理业务。(4)违规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对“金百合”集合理财产品的收益实际作出了保底承诺。

2005年10月,证监会同意大鹏证券清算组依法申请大鹏证券破产。2005年6月27日,大鹏证券托管组召开会议,宣布大鹏证券的托管期已经结束,大鹏证券经纪业务及31家营业部被长江证券有偿接收,投行业务被国信证券整体收购。

案例4:河北证券

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09-23,注册资本为5.4亿。是最早成立的券商之一,成立之初由人民银行主管, 在金融机构“分业经营”趋势下脱钩转制成为河北省主管企业。2000 年 6 月公司注册资本金增至 5.3 亿,但股权较为分散,股东数达38家。

经证监会查明,河北证券及其营业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挪用客户交易结算金:自2002年1月14日至2005年12月31日,河北证券累计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5.7亿元。(2)河北证券保定向阳南路营业部融资交易:从1999年10月26日至2005年12月31日,河北证券保定向阳南路营业部存在为客户北京永昊公司证券交易融资的行为,融资金额2.5亿元。(3)河北证券青岛福州南路营业部融资交易、假借他人或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以及透支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4)河北证券北京首体南路营业部融资交易、承诺保底收益、假借他人或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以及透支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处置手段及结果。2006年1月13日,河北证券由于存在严重违规现象,广发证券对河北证券实施托管。2007年3月,财达证券公司受让河北证券证券类资产,财达证券接收河北证券证券类资产后,成为河北唯一的证券公司。

案例5:华夏证券

华夏证券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曾为我国三大证券公司之一,注册资本27亿,共有54家股东。2004年,华夏证券曝出挪用客户保证金16亿元、投资股票的市值缩水到7亿元、自营投资累计亏损达17.9亿元、国债欠库约10亿元,另外还有10多亿元的经营性亏损。截至2005年6月,重庆、苏州、江西和北京等地营业部的违规经营共造成13亿元的损失。

2005年8月,中信证券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46亿元筹建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建投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受让华夏证券的全部证券业务及相关资产和非证券类资产。

2005年12月15日,证监会决定停止华夏证券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营业部等的证券业务活动,撤销华夏证券公司的业务许可。截至2007年10月底,华夏证券公司审计调整后资产总额为38.18亿元,负债总额为89.86亿元,净资产为-51.67亿元。华夏证券公司已构成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008年4月28日,证监会发函同意华夏证券公司依法申请破产。2008年4月30日,华夏证券公司清算组以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二中院申请宣告华夏证券公司破产还债。

02

二十六个案例,详解券商监管处罚类型、处罚原因及处罚方式

根据银保监会、央行、外汇管理局等机构的公开披露数据,券商监管处罚类型可以总结为四大类:业务开展类监管处罚、内部控制类监管处罚、信息披露类监管处罚、市场监督类监管处罚。其中业务开展类监管涉及的业务类型可归类为经纪业务、投行业务、资管业务、投资咨询业务、信用业务、自营业务;内部控制类监管处罚原因可归类为营业部员工行为管理问题、股东及董监高管理问题、子公司管理问题;信息披露类监管处罚原因可归类为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市场监督类监管处罚原因可归类为违规发布广告或进行虚假、误导宣传,提供虚假资料证明文件,重大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1 业务开展类监管处罚

业务开展类监管处罚涉及六大业务类型:经纪业务、投行业务、资管业务、投资咨询业务、信用业务、自营业务,每类业务的处罚原因和处罚方式也存在一定区别。站在债券投资者角度,投行业务、资管业务、自营业务方面的监管处罚可能是关注的重点。

经纪业务。主要集中于制度设置问题。

案例1:经纪业务中与相关平台合作的制度内容不完善

北京某证券公司因经纪业务创新管控不足,未及时制定、完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的相关制度,对员工执业规范性、合作方声誉风险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受北京监管局处以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2:与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相关的制度内容不完善

深圳某证券公司因与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相关的制度内容不完善、未规定与委托人事先约定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等问题,受中国证监会处以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投行业务。尽职调查问题集中于债券承销业务,存在对发行人重要事项、发行环节认购相关事项核查不够充分等问题。受托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体现为对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足、未按规定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重大事项、未持续关注发行人资信状况等问题。内核问题体现在部分项目在内核会议前未开展问核工作、对外报送的文件大幅修改后未重新履行内核程序等情况。风险管控问题体现在涉房项目占比较高、未建立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等。人员配置方面,未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相关人员未落实回避机制、人员配备不足等。

案例1:尽职调查不充分

上海某证券公司因债券承销业务方面存在债券项目对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担保情况等事项核查不充分等问题,受上海监管局处以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2:受托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

四川某证券公司因受托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受四川证监局处以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3:合规人员独立性不足、内核不到位

安徽某证券公司因投资券商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合规人员独立性不足,投行条线部分专职合规人员薪酬未达标,部分项目在内核会议前未开展问核工作等违规问题,受中国证监会处以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案例4:风险管控不足

广东某证券公司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风险管控不足等问题,受深圳证监局处以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管业务。主要是制度设置问题和违规交易问题

案例1:制度设置不健全

湖南某证券公司因未及时向个别委托人披露个别季度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受湖南监局处以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2: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违规交易

安徽某证券公司因资管业务中存在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违规交易等问题,受安徽证监局处以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投资咨询业务。体现在投资者管理和客户管理两个方面。

案例1: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规范

上海某证券公司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受上海监管局处以责令其自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的监管措施。

案例2:客户服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深圳某证券公司因研究咨询业务客户服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受上海监管局处以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信用业务。

案例1: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为客户提供便利

北京某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因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为客户提供便利等问题,受上海监管局处以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自营业务。主要体现在审批流程不到位。

案例1: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够完善

广东某证券公司因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够完善、个别项目履职不谨慎等问题,受深圳证监局处以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2:未按规定履行事前审批手续

广东某证券公司因自营业务中提交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未按公司规定履行事前审批手续并加盖公司公章等问题,受中国证监会处以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2.2 内部控制类监管处罚

内部控制类监管处罚的原因可以归类为三个方面:营业部员工行为管理问题、股东及董监高管理问题、子公司管理问题。

营业部员工行为管理问题。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在资格合规方面,聘用不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员工开展相关业务;第二,在业务操作过程中违规买卖股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等;第三,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及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意见等情形;第四,在客户管理方面,存在未充分了解客户基本情况、未及时关注客户风险等级变化情况、未妥善管理客户资料等问题。从公司应对角度看,包括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防范上述行为以及在知悉员工违规行为后未按规定向监管局报告。

案例1:客户管理问题

江苏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因未将融资融券合同交付给客户、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等问题,受江苏证监局处以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股东及董监高管理问题。从股权管理来看,存在未将关于股权管理的监管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掌握股东信息变动情况并及时披露、未按照穿透原则将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等问题。从董监高角度看,存在独董不符合任职条件、高管在股东单位兼职、“三会一层”运作不规范等问题。

案例1:股权管理不规范

上海某证券公司因未将股东的权利义务、股权锁定期、股权管理事务责任人等股权管理的监管写入公司章程等问题,受上海监管局处以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2:董监高管理不规范

上海某证券公司因董事会、监事会未完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运作等问题,受上海监管局处以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子公司管理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子公司设立前期未按照规定履行或未完成备案程序,在子公司设立之后未按照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完成股权调整工作;第二,产品管理方面,包括未按期整改子公司管理的多只产品、对子公司产品宣传资料的审核流于形式;第三,业务开展方面,包括未有效完成子公司业务系统对接工作、未对子公司不符合要求的业务进行清理等。

案例1:未按期完成子公司股权调整工作

广东某证券公司因成立子公司未按规定报会批准等问题,受上海监管局处以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2:未有效完成子公司业务系统对接工作

浙江某证券公司因全资子公司系统对接未有效覆盖业务等问题,受中国证监会处以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2.3信息披露类监管处罚

信息披露类监管处罚的原因可归类为三个方面: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主要体现为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从披露主体来看,包括券商自身未及时披露和券商未督导债券发行人等及时披露。

案例1:未向证监局报告具有对赌性质的协议

青海某证券公司因未及时向证监局报告具有对赌性质的协议,受监管局处以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2: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未督导发行人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山东某证券公司因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未对发行人未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违约等保持必要关注等原因,受福建证监局处以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案例3:向股东提供反担保贷款

湖北区域某农商行因违规向股东发放股权质押发担保贷款,受银保监会处以30万元罚款。

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营业部产品宣传具有误导性;在执行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担任财务顾问等未勤勉尽责核查相关企业的资料文件,导致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案例1:营业部产品宣传具有误导性

上海某证券公司因营业部产品存在内容夸大宣传、未充分提示风险的情形,受监管局处以警示。

案例2: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黑龙江某证券公司因在担任财务顾问时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证监会立案调查。

2.4市场监督类监管处罚

市场监督类监管处罚原因可以总结为四个方面:违规发布广告或进行虚假、误导宣传,提供虚假资料证明文件,重大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案例1:违规发布广告或进行虚假、误导宣传。

广东某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因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受大兴分局处以6400元罚款。

提供虚假资料证明文件。主要体现在提供存在矛盾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案例1:提供存在矛盾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

广东某证券公司因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互相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等问题,受证监会处以出具警示函、参与人员三个月内中止审查该公司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处罚。

案例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北京某证券公司洪洞县营业部因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受税务局处以万元罚款。

案例3:重大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

广东某证券公司因①董事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实际履行高管职职责,②未履行公司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程,③印章管理混乱,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授权和流程不清晰、未严格执行双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审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④未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人员薪酬管理不完善、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其他公司治理与内部管理问题,受深圳证监局处以限期改正、暂停部分业务、限制部分高管领取工资以外的薪酬等处罚。

03

2.7千条信用数据,透视券商底层监管逻辑

根据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披露的公开数据,本文整理了7千条券商监管处罚数据,从处罚时间、公司性质、分支机构、区域、信用类型、主体、处罚机构七个角度透视券商监管处罚数据。

从券商的金融监管处罚时间来看,在经历2015年股市调整后,2016年起金融监管对于券商的处罚力度有显著提升,当年新增1364条监管处罚记录,较上年增加425条,2018年之后证券公司每年监管处罚数量逐步下降至至600条左右。

分公司性质来看,地方国有性质证券公司数量与年监管处罚数量均较高,2022年占行业监管处罚数量的42.9%,而公众企业性质的证券公司近年来监管处罚数量有所上升,2022年为112条。

分分支机构来看,2017年以来针对证券公司营业部的监管处罚数量明显下降,而针对证券公司总部的监管处罚数量在2022年边际上升。

结合证券公司企业性质与分支机构来看,地方国有企业2023年1-3月监管处罚中总部层面处罚数共109条,占比64.5%,而2022年为29.3%。公众企业、中央国有企业性质的证券公司监管处罚集中于营业部。

结合证券公司上市情况与分支机构来看,2022上市行与非上市行中针对总部的监管处罚数量占全年比重分别为20.3%、34.3%。

结合证券公司规模与分支机构来看,2022年,资产大于1000亿的证券公司监管处罚中营业部166笔、分公司59笔,分别占当年比重分别为59.1%、21.0%;资产小于1000亿但大于100亿的证券公司监管处罚中营业部157笔、总部81笔,二者占当年比重分别为54.7%、28.2%。

分区域来看,2022年券商金融监管处罚笔数前三的省份分别为湖南、广东和上海,其中湖南和广东分别较上年多增加93笔和34笔,上海较上年减少76笔。

分信用类型来看,总行层次的信用违规类型主要为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分公司或营业部层次的信用违规类型主要为经营异常、行政监管措施。

分处罚机构来看,对证券公司实施金融监管处罚的机构类型包括税务局、证监会/证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04

从监管处罚看证券公司信用风险

4.1 从监管处罚看银行债券估值风险

结合券商债发行主体的债券估值利差与近三年监管处罚次数来看,部分主体存续债券估值偏高而近三年监管处罚次数较多,其中部分主体近三年监管处罚次数超过50次且总部层级监管处罚数接近20次,需注意证券公司违规处罚下反映出的业务开展问题以及对债券估值的扰动。

统计券商普通债高估值主体(前十五)近三年的信用处罚类型,行政监管措施为最主要的信用处罚类型,近三年占比为70.7%,其中总部级别监管处罚中行政监管措施占比69.0%。

4.2 哪些证券公司近三年受监管处罚数量较多?

分主体来看,近三年共16家证券公司金融监管处罚数量超过30次,其中2家证券公司总部监管处罚数量为18次、17次。

05

风险提示:

数据统计与处理的误差。


本文内容节选自华安证券研究所已发布报告:7千+业务数据,透视监管处罚下的券商债择券——债看券商(二)20230413》(发布时间:20230414),具体分析内容请详见报告。若因对报告的摘编等产生歧义,应以报告发布当日的完整内容为准。

分析师:颜子琦  
分析师执业编号:S0010522030002

邮箱:yanzq@hazq.com

研究助理:杨佩霖

执业编号:S0010122040030

邮箱:yangpl@hazq.com

适当性说明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过本微信订阅号/本账号发布的观点和信息仅供华安证券的专业投资者参考,完整的投资观点应以华安证券研究所发布的完整报告为准。若您并非华安证券客户中的专业投资者,为控制投资风险,请取消订阅、接收或使用本订阅号/本账号中的任何信息。本订阅号/本账号难以设置访问权限,若给您造成不便,敬请谅解。我司不会因为关注、收到或阅读本订阅号/本账号推送内容而视相关人员为客户。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分析师声明

本报告署名分析师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以勤勉的执业态度、专业审慎的研究方法,使用合法合规的信息,独立、客观地出具本报告,本报告所采用的数据和信息均来自市场公开信息,本人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做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包含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更。报告中的信息和意见仅供参考。本人过去不曾与、现在不与、未来也将不会因本报告中的具体推荐意见或观点而直接或间接收任何形式的补偿,分析结论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授意或影响,特此声明。

免责声明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已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本报告中的信息均来源于合规渠道,华安证券研究所力求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均不做任何保证,据此投资,责任自负。本报告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没有考虑到个别客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客户应考虑本报告中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华安证券及其所属关联机构可能会持有报告中提到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并进行交易,还可能为这些公司提供投资银行服务或其他服务。

本报告仅向特定客户传送,未经华安证券研究所书面授权,本研究报告的任何部分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任何形式的拷贝、复印件或复制品,或再次分发给任何其他人,或以任何侵犯本公司版权的其他方式使用。如欲引用或转载本文内容,务必联络华安证券研究所并获得许可,并需注明出处为华安证券研究所,且不得对本文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和删改。如未经本公司授权,私自转载或者转发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私自转载或转发者承担。本公司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投资评级说明

以本报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证券(或行业指数)相对于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的涨跌幅作为基准,A股以沪深300指数为基准;新三板市场以三板成指(针对协议转让标的)或三板做市指数(针对做市转让标的)为基准;香港市场以恒生指数为基准;美国市场以纳斯达克指数或标普500指数为基准。定义如下:

行业及公司评级体系

增持—未来 6 个月的投资收益率领先沪深 300 指数 5%以上;

中性—未来 6 个月的投资收益率与沪深 300 指数的变动幅度相差-5%至 5%; 

减持—未来 6 个月的投资收益率落后沪深 300 指数 5%以上;

公司评级体系

买入—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领先市场基准指数15%以上;

增持—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领先市场基准指数5%至15%;

中性—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与市场基准指数的变动幅度相差-5%至5%;

减持—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落后市场基准指数5%至15%;

卖出—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落后市场基准指数15%以上;

无评级—因无法获取必要的资料,或者公司面临无法预见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事件,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无法给出明确的投资评级。市场基准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相关报告

#利率债#

CPI虽弱,但或许还不必定性为“通缩”——3月通胀数据点评0412 | 华安固收

下沉/杠杆/久期,分别还有多少空间?——利率周记(4月第1周)| 华安固收

不同的持仓会看到不同的修复 ——3月PMI数据点评20230401|华安固收

广义基金集中增持短债——2月交易所及银行间托管数据点评20230319 | 华安固收

专项债投向中的基建风口——基建研究笔记(一)| 华安固收


#城投债#

哪些城投商票持续逾期?(3月)| 华安固收

底线边缘上的私募债回售违约 ——城投逆证法(七)| 华安固收

黄石归来,守得云开见月明 ——信用周记(3月第5周)| 华安固收

哪些城投到期压力大?(3月)| 华安固收

透视征信报告,哪些城投击穿了风险“缓冲垫”?——城投逆证法(六)0323 | 华安固收


#产业债#

哪些产业债主体到期压力大?(3月)| 华安固收

【深度】2.4万条信用数据,透视商业银行底层监管逻辑——债看银行(八)0329 | 华安固收

哪些产业债主体到期压力大?(2月)0301 | 华安固收

【深度】60万+业务数据,透视租赁行业底层资产——债看租赁(二)0228 | 华安固收

【深度】山东区域性银行全景图——银行地方志(十二)0226 | 华安固收


#机构行为#

买方与卖方情绪指数回升——债市情绪面周报(4月第2周)| 华安固收

理财与农商行加仓NCD——债市技术面周报(4月第1周)| 华安固收

买方与卖方情绪指数回落——债市情绪面周报(4月第1周)| 华安固收

农商行连续4周减持利率债 ——债市技术面周报(3月第5周)| 华安固收

中性观点机构减少——债市情绪面周报(3月第4周)| 华安固收


#债市策略#

价值回归,由守转攻——2023年金融债策略 | 华安固收

从趋同到分化 ——2023年城投债策略 | 华安固收

净值化时代的利率债投资指南 ——2023年利率债策略 | 华安固收

此时此刻,彼时彼刻?——2022年下半年利率策略 | 华安固收

寻找穿云箭——2022年下半年信用策略 | 华安固收

欢迎关注 债市颜论

华安固收研究成果分享平台

FICC INSIGHTS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