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许中缘:生前预嘱引发权利冲突尚待解决 | 学者评论

许中缘 上海法治报 2022-10-19


 “夫物芸芸,各归其根”,死是世界万物不得不面对的规律。如何看待死亡,反映一个国家民族的文化价值取向,也表现出个体所具有的处世哲学。生的崇拜与死的忌讳,一直是中国文化的两个终极问题。于临终者关怀,“安乐死”尽管被学者倡导,但总是被立法回避,原因大体在于生命无价以及担忧规则滥用。这次《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后增设的“支持患者生前预嘱”,让处于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的患者体面离世,彰显法律对生命尊严的保护,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人权。尊重与发展我国公民的生命健康,是我国宪法以及各部门法所建立的基本原则,也是这些法律的核心价值所在。“患者生前预嘱”作为自我处理生命权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违法律的基本价值。生命是一切权利的前提与基础,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也包括自然人本身,不得以自杀等方式放弃自我的生命权。

目前,高昂的医疗费用仍是我国大多数病人家庭的沉重负担。“支持患者生前预嘱”是否有可能成为家属合谋逃避责任不履行救治病人义务的借口,或成为某些特定主体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比如为特定主体所进行的器官捐献,这些假设绝非危言耸听。深圳条例规定,“支持患者生前预嘱”仅需根据病人的意思表示与公证即可为之,尚不能杜绝上述隐患的发生。


从法理的视角分析,“患者生前预嘱”的公证程序只能属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公证,不能就此认定符合法律。《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三要件: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生命权是最为基本的人权,放弃本身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有违传统公序良俗。“支持患者生前预嘱”是积极行使生命权的一个反向开口,行使的限度、适用的情形仍需慎重考量,绝不能抛开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社会公序良俗,仅凭一纸公证文书或满足其他形式要件就认定患者预嘱具有合法性。

更需要提醒的是,《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规定排除了医疗机构的职责,特别是排除了施行救治的医生的参与,留下明显的硬伤与缺陷。就职责而言,医院与医生尊重与发展每个人的生命,是其救死扶伤的必然内容,也是其应尽的法定职责。如果医院与医生不参与“患者生前预嘱”,与其法定与天然职责违背;作为医院的病人,患者与医院本身存在明确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尽管“患者生前预嘱”以意思表示的方式放弃治疗,但医院不能因此就无法作为。何况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紧急情况下实施救治既是医生的权利也是医生的义务;从专业性而言,作为患者的救治人员,医生对于病人病情的危重程度,无疑更为知情,因此,医生参与“患者生前预嘱”具有专业合理性与职责保障性。

支持“患者生前预嘱”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伦理道德问题。根据国家卫健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患者生前预嘱”本质属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的放弃,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因此,在医院支持“患者生前预嘱”,需要经过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查。但遗憾的是,深圳条例的规定与上述管理办法并不相符。


法律不是存于纸上的冰冷文字而应是善良公允之术。正是法律的父爱主义关怀与温情发展出生命至上的原则,守护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然人固有一死,当死是一种必然和无奈时,尊重死亡或许是最好的选择,这也是《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为人称道的原因所在。但所有良善制度都应当解决价值层面的权利冲突。如前所述,支持“患者生前预嘱”应在法律层面妥当解决患者生命自主权与家属意思表示的冲突、与医疗机构救治职责的冲突以及与医务人员职业伦理规范的冲突等问题。如此,法律方能编织最严的保护,散发最暖的温度。

  作者 | 许中缘(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

(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2年8月5日B7版“学者评论”,责任编辑:徐慧;见习编辑:朱非)


此前报道:

《〈学者评论〉开版啦!来这里聆听理性又睿智的声音

傅郁林:“司法提速”需要科学化和系统化 | 学者评论

蒋惠岭:民诉法修改的多重价值取向 | 学者评论

段厚省:民诉法修改应守住程序保障的底线 | 学者评论

刘俊海:舆论风暴中的“独董困境”该怎么破?| 学者评论

金泽刚:14年后孩子才找到,收买孩子的犯罪是否“过期” |学者评论

江利红:宠物防疫也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 | 学者评论

何勤华:“法典化”并非立法的最终归宿 |学者评论

冯晓青:短视频政策规制应重视各方利益平衡|学者评论

戚建刚:行政执法职权下放不能“一放了之” | 学者评论

马忆南:法律和政策应解除单身女性生育禁锢 | 学者评论

鼓励生育,应当打好公共政策“组合拳” | 学者评论

“全职主妇之忧”并不限于法律保护不周 | 学者评论

刘计划: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上诉权应予保障 | 学者评论

陈永生:辩护律师优于值班律师至关重要 | 学者评论

孙远:准确对待认罪认罚后被告人的反悔 | 学者评论

刘艳红:刑法不是治理社会问题的万能药 | 学者评论

陈国栋:别让敷衍了事的 “问责” 蒙混过关 | 学者评论

郭春镇:保持司法定力,徒法不足以自行 | 学者评论

宋华琳:为数字政府建设厘定法治界限 | 学者评论

魏琼:城市数字化转型应为谁而转?| 学者评论

《蒋红珍:个人信息保护需平衡政府多角色定位 | 学者评论

翁晓斌:被拐妇女离婚难问题该如何解决 | 学者评论

赵宏:直面被拐卖妇女解救后的现实伤痛 | 学者评论

冉克平:“劝和不劝离”不应折损法定离婚自由 | 学者评论

王全兴:为“骑手”开通劳动权益保障之路 | 学者评论

张荣芳:突破传统劳动保护框架的时机已经到来 | 学者评论

娄宇:算法不是侵害劳动权益的“挡箭牌” | 学者评论

胡雪梅:返乡民众集中隔离应免除费用 | 学者评论

《何红锋:政府紧急采购须审慎选择供应商 | 学者评论》

李红勃:入户消杀既要谨守法理也应释放善意 | 学者评论

杨建顺:“硬核”防疫措施的得与失 | 学者评论

李青武:疫情背景下价格管制该如何施策 |学者评论

刘德良:健康码非常态非常用底线不可突破 | 学者评论

陈亮:算法“过滤泡” 要不要戳破?| 学者评论

薛虹:以法为翼 冲出消费信息茧房 | 学者评论

刘文杰:治理网络暴力,平台责任为先 | 学者评论

季立刚:处置村镇银行风险须以法治化方式实施 | 学者评论

伏军:如何防止合法银行沦为犯罪工具 | 学者评论

程金华:“不欺”是提升人民法治信心的关键 | 学者评论

申卫星:以生前预嘱推动实现临终尊严 | 学者评论


编辑 | 谢钱钱


如果您喜欢本文,请分享到朋友圈;想要获得更多精彩信息,请关注我,长按最下方的二维码!
推荐阅读




你点的每个赞和在看,我都认真当成了喜欢
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