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被“网络暴力”过吗? | 圆桌论坛 第0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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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生活的政治·圆桌论坛
第三十九期——
网络暴力求生指南
”
问题发布
10月14日,韩国女星崔雪莉在家中去世身亡的消息引爆社交圈,网络暴力被网民认为是导致雪莉自杀的主要凶手,甚至有韩国媒体将崔雪莉之死称作“社会性的谋杀”。人们在表达对年轻生命逝去的惋惜之余,更掀起了一场针对网络暴力的声讨与抵制。有关报告称,韩国有许多民众给青瓦台留言,希望完善针对网络诽谤的相关法律,国会议员也站出来要推动“雪莉法”出台(《环球时报》)。雪莉事件的舆论刚平息不久,中国明星易烊千玺在电影《少年的你》上映后持续遭受网络暴力,其身份证信息在网上被大量传播。同时,#网络暴力需要负法律责任吗#的话题被网友顶上热搜,阅读量2亿,讨论量超10万(数据截至2019年11月16日)。
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不仅有众多名人深受网络暴力之苦,我们每一个普通人都有可能遭受到网络暴力的伤害。在网络空间中,我们能够看到人类历史上最为壮观的群体性信息交互图景,我们切身体会到网络空间带来的平等与解放,甚至知识生产方式的全新变革。然而,网络的匿名性与开放性也降低了施行暴力与犯罪的成本,其中的科技伦理、法律责任等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为何网络空间从一个交流的平台异化成了网友宣泄情绪的狂欢之地?网络暴力究竟是什么?其与言论批评之间的界限又在哪里?网络暴力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网络立法真的就是治疗网络暴力的一剂良方吗?言论自由与网络监管之间又该如何进行平衡?
嘉宾介绍
主持人:
范玉吉
华东政法大学
传播学院
院长、教授
参与嘉宾:
马立明
暨南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新闻系
副教授
刘成晨
桂林理工大学
公共管理与传媒学院
社工教研室主任
董方杰
南京大学
社会学
博士研究生
观点阐述
一、网络暴力是什么?
董方杰
关于网络暴力的定义,已有诸多学者进行了概括[i]。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语言学、传播学等不同学科的学者依据各自学科的侧重点对网络暴力的理解各有千秋,但对于网络暴力的属性,我们或许可以达成一些共识。在发生范围上,网络暴力发生于互联网空间中;就实施主体和对象而言,既可以是互联网中的个体,也可以是某个群体;就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而言,有道德审判、语言攻击、恶意诽谤、人肉搜索等;就其影响后果而言,网络暴力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和日常生活。总的来说,大多数学者都基本同意“网络暴力是一种在互联网空间下具有伤害性的集群行为”的实质。
马立明
网络暴力与观点表达、舆论批评等概念的边界比较模糊,后两者往往被视为是正当行为,但一旦批判力度过于集中,民意较为猛烈,就会演变为网络暴力。背后的社会原因是民众对公共议题的集体表达往往带有情绪化、非理性的一面,容易出现越界的言论。一般而言,言论批评指的是基于事实的、理性的、客观的评论文章。这种批评往往来自于传统媒体,建立在客观事实反复核实的基础之上。不少网友采取就事论事的态度对此进行跟帖,也属于正常的言论批评,哪怕有些话说得稍微激烈,也属于言论批评的范畴。而网络暴力则是一种基于假想消息之上的凭空捏造、诽谤、中伤,而且还伴随着污名化、他者化、镜像化或者结构性歧视等内容,带有一定的民粹浪潮。非理性、情绪化是网络暴力的明显特征。
但问题是,在一些案例中,言论批评与网络暴力似乎又相伴相生。比如说,郭美美事件曝光后,大量批评声音出现,其中包括不少严肃媒体的理性评论,这是言论批评的范畴;但同时,也出现了大量污言秽语,对郭美美进行言论上的人身攻击,这无疑是网络暴力。但因为郭美美事件的性质,因此针对她的网络暴力被忽视了。在道德的外衣之下,有些网络暴力被纵容了。
刘成晨
关于网络暴力发生的社会心理是什么,我个人并不是学心理学出身(而是社会学),只能从我的角度简单谈一下这个问题:第一,发泄心理。当一个事件刺激到公共心理时,这个事件及其主体就会像“垃圾桶”一样被带着偏见的人群去“倒垃圾”。其次,从众心理。从众就是看到大家都在喷(激烈批评),自己也跟着喷,当你不喷时,你就是异类,就会被他者合起来喷。再次,陌生化场域下的心理机制。陌生化的场域会让人更加大胆、开放地去谈论问题。相反,熟人社会则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第四,围观心理。比如,微博暴力就主要是在微博社区里所进行的网络围观行为。如果没有一拥而上看戏的心理机制作怪,也难有集体议论的可能性。这样的议论又带着偏见性与狭隘性,最终语言就像刀锋一样插入被议论者的心脏,因此毙命。
二、网络暴力是如何形成并广泛传播的?
刘成晨
这个问题需要和“暴力”结合起来思考。首先,网络作为一种平台或工具,给人类发泄暴力提供了可能性。具体来说,网络起到了聚合效应。本来暴力的可能性是马尔库塞所说的“单向度”,但网络的出现却把这一个个的“暴力点”聚焦,从而如拳头般挥向本就是弱者的他者。其次,网民的年轻化让网络暴力更容易发生。有研究发现,“网民年轻化,是网络暴力突现的直接原因。”确实正如有人所说的那样:“这些年轻的网民,较年长的人来说,血气方刚,充满激情冲劲十足,但也容易冲动,容易被激怒。既容易受群体情绪的影响,也容易受到表面信息的左右,急于对一件事情下是非判断,而无法迅速看清事件背后的复杂关系与原因。这种年轻的冲动与无知,很容易认同并实施以暴治暴的网络暴力。”网民积聚在一起时,也会制造出“孤独的狂欢”的景象。“网络传媒又具有强大的消费娱乐导向,网民极易从大量的信息中追求感官刺激,缺乏深刻思考,网络逐渐成为了一个巨大的秀场,大众以娱乐的逻辑解读生活,以玩笑的方式进行社会互动,他们追求突破尺度的开放,由于缺乏自我节制,容易忽视当事人的感受而一味追求娱乐的快感,极易挑战道德底线,冲破法律禁区。”一旦形成,狂欢中的“刺激”、“跃跃欲试”和“非理性”就会占据某事件的网络话语空间,形成悲与欢交织在一起的网络舆论“区块链”。这就注定结局不可能是不带有伤害性的。
就传播机制来说,通常网络暴力的传播机制和The Spiral Of Silence(沉默螺旋)有关系,怎么理解这个概念呢?正如诺依曼所定义的那样:“人们在表达自己想法和观点的时候,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受到广泛欢迎,就会积极参与进来,这类观点就会越发大胆地发表和扩散;而发觉某一观点无人或很少有人理会(有时会有群起而攻之的遭遇),即使自己赞同它,也会保持沉默。意见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如此循环往复,便形成一方的声音越来越强大,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发展过程。”如果网络是一种传播的通道和介质,则内容就是这种大多数人的意见逼迫少数人的意见而扩散,从而形成暴力化的舆论样态。以例为证,当群氓去攻击雪莉时,即便少数人不同意,也显得非常苍白无力。孤独的辩解往往会将自我内卷为被攻击的对象,成为和雪莉一样的弱者。基于人的理性,沉默在这个时候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以规避风险。
董方杰
如果我们从“网络暴力是一种在互联网空间下具有伤害性的集群行为”的实质含义出发,对于网络暴力的形成会更加清晰,首先从“集群行为”出发,勒庞的《乌合之众》以及莫斯科维奇的《群氓的时代》可以从群体心理学角度给予我们启示,即个体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会受到群体意志的影响,乃至丧失判断力,其中的心理机制有从众、模仿、极化等。其次网络暴力是在互联网这样一个特殊的场域下发生的集群行为,互联网赋予个体现实中未有的“匿名性”与“互动性”则会强化上述的群体心理机制,网络暴力的参与者完美践行了阿伦特意义上的“平庸之恶”,且不用担负道德压力。最后,“网络暴力”可能是剧烈变迁的社会中大众社会心态在网络空间的表征,或者说是现实社会对于网络空间“替罪羊效应”的显现。
另外,我认为网络暴力的生产传播机制如下:媒介的议程设置与绩效压力推动了富有争议性事件与内容的浮现,受众依据现实社会中的认知、经验与情绪选择性看待争议性事件与内容,在从众、模仿等机制的作用下,逐渐形成共同的群体心理与群体意见从而极化群体意见,“匿名性”降低了参与者的罪恶感,“互动性”加速了“我群”的形成,并开始排斥不符合群体的意见,意见领袖(网络推手)则引导着上述进程。
马立明
网络暴力的形成,需要一种“道德许可证”。如果是某种凭空的恶意中伤,或许很难引起别人的共振,只能形成某种类似私人恩怨的小规模事件。但是,大规模网络暴力往往是披着正义的外衣进行。齐格蒙·鲍曼曾指出,大屠杀不是由穷凶极恶的人导演的,相反,很可能是由道德崇高的人导演的。因为,促使人们大规模使用网络暴力的一个前提是,大家认为自己是正义的。如果他们知道他们做的是“恶行”,他们很可能会停手,但问题恰恰在于,他们赋予自己行为合法性。比如李小璐事件,他们认为对她的侮辱有助于清正社会风气,从而对她进行大规模的荡妇羞辱,并陷入了话语的狂欢。这就是网络暴力出现之前的“道德许可证”。在此事之前的一系列网络狂欢事件,包括李天一、“表哥”、雷政富、刘翔、马蓉等等,这种网络暴力的背后都有一个光冕堂皇的理由——道德制高点。
三、如何规制网络暴力?
马立明
目前看来,随着网民媒介素质的提高及系统的完善,一般的谩骂逐渐在网络上减少乃至消失。尤其是一些社区采取较为严格的ID认证,对于比较明显的网络暴力进行针对性的治理。但是,对持有“道德许可证”的网络暴力则采取漠视态度。某些公共人物,被认为是“活该被骂”、“不骂不过瘾”。针对崔雪莉的网络暴力,很可能也与她前卫大胆的衣着方式有关。民众对她的羞辱似乎也符合某种(他们认为的)道德指标,就是对“荡妇形象”的持续消费。大量的网络暴力与虚假的正义幻象相伴相生,因此,对于这种在正义的幌子下不断发生的大规模网络暴力,似乎并没有更好的办法。
刘成晨
网络暴力的治理,通常来说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做:第一,道德净化或道德自律;第二,法律的制裁,包括网络实名制的规制建设等。首先,政府需要对公共秩序“确立一套公正、合理、科学的规制标准。其次,行业需要自律,净化网络的‘有害物质’,甚至可以采取封号。从长远来看,建立良好的平台秩序、打造良好的平台社区是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再次,社会监督。“用户也可以自发组成社会监督组织来集体推进对互联网暴力内容的治理。”但这样的做法会面临一个问题,即受到“休管他人瓦上霜”这种文化因素的缠绕和拖累。此外,目前的网络举报并非是真的举报,我个人观察发现,网络举报更像是一种发泄。虽然这些措施都可以一定程度上净化网络暴力,但网络暴力始终难以根除。要想达到理想的效果,更重要的在于社会文明的培育,毕竟人不但处在结构当中,也处在文化当中。这是“制度-文化”双重论的体现,我们需要双管齐下,想尽办法去维护公共秩序与文明。
言论自由固然是《宪法》规定的法定权利,这本没有错,如果在“戾气”、“暴力”、“扭曲事实”等包装下去攻击他者,则就越过了底线。是言论自由还是网络监督,其实通过一点即可判断,即“有无越过法律红线”。
董方杰
网络暴力的产生是多种因素的促成结果,既有法律空白、监管失效、把关人缺失等现实因素,也有转型期间矛盾多发下大众压力宣泄与社会心态失衡的情感因素,因此规制网络暴力需要双管齐下。一方面需要完善规制措施。虽然制度化规制网络暴力有一定困难,但仍需政府与相关部门用条例与立法向大众宣示“互联网非法外之地”,用法律来维护公民在互联网上的人身权利,一如在现实社会中一样;同时,互联网公司可以利用技术来防范网络暴力的发生,如利用机器学习与人工智能等技术设置相关发言规则,监测所在平台内的舆论生态,预防网络暴力的发生。另一方面则有赖于在剧烈的社会变迁下,社会有效治理模式的形成。从根本来说还是国家的发展可以给民众带来希望,使民众可以以更为平和的心态来面对日常生活的挫败。
质询回应
TO 马立明:
道德掩饰下的网暴行为与道德约束的界限何在?该如何加以区分监管?
马立明:
道德约束被理解为一种良性的公共监督。在大众媒体时代,公共监督的主体是专业媒体机构,专业媒体机构一般能掌握道德约束的底线,避免采用刺激性字眼,因此很少存在着话语暴力。大众媒体时代的舆论也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象征着沉默的读者。但是,进入网络化时代,每个人都可以发表言论时,纯粹的良性的道德约束只能成为一种理想状态,可以趋近但永远无法抵达。毕竟不能要求每一位网民都能理性发言。尤其是大规模声讨之际,必然伴随着尖锐刺耳的话语暴力。可以说,在网络时代,网暴行为与道德约束的界限非常模糊,经常相伴相生,呈一种混合状态。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网络暴力以正义之名启动,它的”道德制高点”往往意味着网络暴力可以肆意穿行。因此,我觉得可以从这部分入手,哪怕拥有道德制高点,也不能成为网络施暴的理由。
TO 刘成晨:
当网络给了人们面具,人性就得到释放。而到最后您提出,除了法律和道德,更重要的是社会文明的培育。这是一种怎样的社会文明呢?为什么这样的社会文明会减弱人们的戾气?所谓更高阶的社会文明,就真的不存在戴着面具的“暴力”了吗?
刘成晨:
这样的文明在我看来更多是公共文明,是一种公共性,这样的公共性背后是法律与道德共同建构出来的规则性,而且应该被遵守。同时,不能“踩线不越线”。这条线是什么呢?比如说,不能挖人的隐私,不能辱骂别人,不能扭曲事实,不能信口开河,不能凭空捏造等等。这些公共性背后的规则,即为一种现实与网络社会中的文明写照。我们要想达到这样的文明程度,需要从小开始的教育,也需要规则的惩罚与规劝(福柯语),需要引导,也需要加强社会治理。
如今,我们对暴力太过于宽容,觉得不是“大事”,因此不达到“死人”的地步,似乎就无法引起人的警惕和反思,这本身就是社会的一种选择性治理。我觉得这样的治理不太妥当,不能总是事情发生后再来处理,而且还不作补救。“非暴力社会”在人们没有制度培养出来的行为习惯之时,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或许加强社会对这个方面的治理,暴力就会少一些,尽管不是完全消失。暴力的减少与烈度的变弱,都会让社会更加“美好生活”[ii]。
TO 董方杰:
如果说“网络暴力”的形成因素有“道德制高点”的助力,那么是否可以说我们的道德教育本身出了问题?在这种教育体系下的人因为只接受“标准”而不进行思考,于是失去了真正的道德底线,在伤害他人的时候也毫无愧疚之心,只觉得自己做了“对”的事。
董方杰:
我觉得有一定的道理,道德教育中缺少对于多元文化的宽容、对于“与我不同”的理解。当然,这是教育学者所研究的领域,但对于社会学或者社会心理学领域来说,批评者占据道德制高点指责他人,同样的,他人也占据另一个道德制高点进行回应,事实上形成的是不同道德观念的对垒与攻讦,其实折射的是剧变时代下不同群体之间价值观念的鸿沟与社会共识的缺乏。旧有的价值观念已经消解,新的价值观念却还未建立,于是在处于混沌的价值系统中,我们每一个人迷茫着自己,伤害着他人。
学术争鸣
1、网络暴力的滋生与社会变迁
范玉吉
各位嘉宾对网络暴力的生成机制都有深刻的分析,那么你们觉得中国网络暴力的生成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什么?
网络暴力和当前大量的微博用户内卷有关系。这样的内卷,往往表现在微博功能的公共性退化,而成为了“信息发布工具”。 同时整个社会也缺乏一种公共性,而公共性的背后是规则和文明。
刘成晨
马立明
除了公共性之外,网民缺少的是一种媒介素养,以及在网络上的规则意识。此外,熟人社会更加关注面子,大家都会比较克制。微博就像个广场,加上它的匿名性与信息不同步,“挨刀”变成常有的事。
我觉得中国正处于一个剧烈变迁的时期,这个时期里各类价值观和社会思潮此起彼伏,旧的社会观念消散,但是新的社会观念还没有树立,大家彼此之间的观念差异越来越大,甚至形成对立之势。这类的网络暴力可能会与“微博反腐“、“网络打假”夹杂在一起,都会被参与者赋予自身的正义性。由于现实社会中的诸多规制导致只有在网络空间中,才能实现两种观念之间的对抗。
董方杰
马立明
我认为网络暴力有可能成为民粹主义的一个表达方式,当然它也可能体现为其它方式,比如现实的社会运动、社会抗争等。提到剧烈变迁,其中一个变迁就是全球化的趋势。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很多中产都有一种“相对剥削感”,觉得自己缺乏上升通道,从而变成愤怒的民粹主义者。网络是”弱者的主场”,是草根维权的渠道,同时也是他们的大杀器。弱者只能通过”找记者“、“将事情闹大”来制衡。“网络维权”和“网络暴力”本来是两码事,但是在某些场合下,两者会融为一体。有时网络舆情会发展成“以暴易暴” 的残酷现实。比如对权势群体的不满,就会转化为某些事件中的群情汹涌,从而转为暴力倾向。网络暴力最集中的表现,往往是网民的”正义性讨伐“,因为到了这里,大众就是无名氏,没有人为暴力负责。
2、规制网络暴力:立法+技术+教育的组合拳
范玉吉
那么你们觉得怎样才能很好地解决网络暴力这一问题?实名制会不会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实名制这个问题一旦提出,就会牵扯到政府控制、公民言论自由等一系列的问题。估计引起的争议也会很大,虽然目前这种手机号注册的方式也带有实名制的色彩。
董方杰
刘成晨
规则与制度化的治理,可能是最好的方法,还有法律。
很多人的法治素养偏低,不尊重法律,不尊重规则,这是法学界特别头痛的事。如果判决合民意,就被认为是合法的,否则就会被批判成不合法。“于欢案”就是这样,培养公民的规则意识、权利意识,很重要。而且司法要取证,那么多网民,来自不同的地方,即使取了证,为了几句话能拘捕吗?这样会增加司法的成本。在号称网络暴力第一案“王菲诉北飞的侯岛名誉侵权案”中,我们曾经以为会对网络暴力给出一个司法解答,但最终法律还是绕开了,因为现在无法对每一个施暴者加以恰当的惩罚。或许可以在大中小学的教育中增加网络素养教育的内容。
范玉吉
马立明
是的,(通过教育)增加大家的媒介素养,学习如何在公共空间发声。运营商(也)是一个突破口,技术可以决定行为规范。我认为Soul(一款社交APP)在这方面已经做得比较完美了。
虽然公民素养有阶层、有教育、有社会经济地位等方面的差异,但良好的教育和引导,可以提供一种底线。同时运用目前的大数据处理技术可以规避掉很多问题,现有的大数据技术可以做到参与者的痕迹管理和影响预测。比如一旦侮辱性词汇在短时间内聚集的时候,是可以检测到的。但为了增加活跃度和点击量,运营商也存在纵容的行为。
董方杰
主持人点评
范玉吉:
各位嘉宾的讨论都很好,对网络暴力及影响的分析很深入。就网络暴力的发生而言,我认为首先有其社会根源,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产生了较为严重的相对剥夺感,人们不纵向比较自己的社会获得,而是横向比较自己的社会获得,因此,往往产生不满足、不满意,进而对社会、对比自己“强”的人产生不满,一但网络上出现诱发因素,就可能产生网络暴力;其次,网络暴力的产生也有其文化根源,中国人的秩序意识、权利意识都不太强,尊重他人自由与权利的思想比较淡薄,在以匿名为特征的网络上,这种无秩序、不重视权利的心里会催生群体激化,进而形成网络暴力;第三,更有其制度设计上的根源,中国的网络法以及人格权法等还不太完善,对于这种网络暴力所造成的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害行为还缺少应有的规制和惩罚;最后一点是由网民的媒介素养问题造成的,我们的网民中大多数是只受过中等教育的20-30岁的年轻人,他们在媒介使用、表达规则、道德素养等方面都有待提高,具有乌合之众的全部特征,因此会在网络表达中出现不理性、非法治的现象,造成对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网络暴力是非理性行为,也是非法治行为,更是非道德行为,我们主张在网络空间进行理性的交流,观点可以不同,但行使人人表达自由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我们主张网络表达和自由,但也必须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不能为了自己的自由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新闻自由委员会在《一个自由而负责的媒体》这一报告中指出,表达自由是附有条件的,任何人在行使自己自由的同时,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这是基本的出发点。通过这次圆桌论坛,我们对网络暴力的特征、产生的根源以及造成的危害和如何进行防范都进行了讨论,但还有很多问题没有深入进去,比如如何提高法治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如何提高网民的道德素养和网络素养等方面还是可以进一步探讨的。
参考文献:
[i] 张慧中(2008)认为“网络暴力是互联网使用者利用虚拟社会手段制造舆论,对事件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语言攻击、恶意辱骂,甚至通过人肉搜索暴露其隐私,从而对事件当事人现实社会生活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姜方炳(2011)认为“网络暴力是网络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继而可能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姜碧华(2018)认为“网络暴力是网络行为主体在网络空间中,大量生产并传播对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侮辱诽谤或暴露隐私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而形成的一种网络话语霸权。
[ii] 特定概念,来源于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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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林佳怡
编 辑:欧阳慧
初 审:黄韦萍
终 审:大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