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解读㉛︱见义勇为与紧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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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注本共前后修改了几稿?
2、批注本共有多少个注释?约多少字(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3、批注本共引用了多少种《民法总则》书籍?
4、民法总则资料正文共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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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章樑1] 【见义勇为】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章樑2] 可以给予适当[章樑3]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章樑4] ,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章樑5]【紧急救助行为】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章樑6] 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章樑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此处亦构成无因管理。在同意损失既在无因管理之债的给付范围下亦在本条规定的适当补偿义务内的,应允许请求权人自行选择。(P1213)
本人对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在总则中的关系,在总则第121条注文已有指出,两者适用的责任之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也注意到如果针对第三人的侵害,在本条的规则下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也认为不应适用无因管理,(P1213)其观点多少有点自相矛盾。
《民法总则评注》(陈甦主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也认为,总则采无因管理之外单独规定见义勇为行为的二元立法模式。(P1313)但该书P1319又认为,见义勇为属于无因管理。(又是合著惹的吧)
[章樑2]受益人范围?受益人责任承担?
[章樑3]无条件的不承担责任,效果会不会适得其反?道德问题求诸法律是否有解?
[章樑6]在各种突发事件以及各种自然灾害、战争等情况下,降低各种灾害损失的行为与方法。
医疗机构实施急救算不算紧急救助?
现实中,医疗机构基本都是不见钱不施救,如此无适用本条之余地。但《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在未收费情况下先行施救,是否可以据此条而免除医疗过错或者事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王利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认为,承担特殊救助义务的义务人不享有豁免权。(P8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纂对照表与条文释义》(王竹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认为,专业人员行为和职务行为除外。(P332)
实践中特殊救助义务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合同法》第301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海商法》第174条
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
《人民警察法》第21条第1款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执业医师法》第24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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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解读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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