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有皇位要继承吗? 没有,但有一套房
继上次发布了《为什么离了婚,前任还是可以拿走你3/4的钱?》,被陈凯律师的团队转载在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公号上,截止今天,阅读量是76000+。这才知道,原来大家对宝马案里的婚姻风险还是很感兴趣的。
然后我潜伏在人群中,听到了一些“吃瓜群众”的声音: 我家又没有皇位可以继承,也没有后宫三千,财富传承是有钱人才需要考虑的事情。
这样的声音是可以理解的,宝马案里确实有它的特殊性: 1、家庭资产金额巨大;2、涉及婚外情。可是恩爱和睦的家庭就没有传承的风险吗?
不知道有多少人认识这幅漫画里的老人。他叫许麟庐,是齐白石的关门弟子,我国著名的花鸟画家,被誉为北京的“国画大隐”。如果你在搜索引擎上输入他的名字,排在前面的不是关于他的艺术造诣或作品,而是“遗产、官司”等字眼。
许老先生和配偶王龄文一共生育了8个子女。著名的画家黄永玉曾经这样描述过许麟庐一家:“这个家一直到今天,到我见识和情感的极限处,我没见过第二个这么温暖甜蜜的家庭。”然而就在许老先生逝世后,黄永玉先生的见识和情感都被“极限挑战”了。
许麟庐离世时,留下了21个亿的巨额遗产。而在这21个亿的巨额财富面前,一切的亲情都经不住人性的考验。许老先生不是没想过身后事,生前手写了一份遗嘱,遗嘱上的内容是:“我许麟庐百年以后,我的一切文物、字画及所有财产归我夫人王龄文所有。”而这份遗嘱被子女质疑是假的。许老先生的真实意愿我们不得而知了,但结局是黄永玉口中“温暖甜蜜的家庭”在21个亿面前演变成了“95岁高龄母亲与众多子孙对簿公堂”。
这21亿巨额遗产的风波告诉了我们两件事:
1、任何时候,都不要去考验人性。
2、遗嘱,并不等于万无一失的传承方案。
继承权公证,是遗嘱继承最大的“通关障碍”,需要全部继承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共同配合前往公证处办理,只要其中一位不予配合,就无法办理继承手续,事态必将走向劳心费时的诉讼大战。这里就不赘述了。
有“吃瓜群众”肯定会举手示意 : 我的婚姻完美无暇,我和爱人也只有一个小孩,父母也已经不在,没有其他继承人,我们所有的房子、车子、票子......当然就是全部留给他/她啊! 何需公证?
是是是,你长这么好看你说什么都对。但即便如此,仍然有两个风险隐患。首先,排除了自己的婚姻风险,你能排除得了子女未来的婚姻风险吗? 以前听陈凯律师的讲座,分享了一个他经手的离婚案例:
马先生是独生子,婚后感情破裂,和妻子张女士协议离婚,离婚的结果是: 张女士合法地从马先生的父母手里获得了100多万的财产。为什么呢? 原来马先生的父母透过北京奥运会占地,家里原有的四套房获得了550万的赔偿,这笔钱在马先生离婚时增值到830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马先生的父亲和母亲各占415万。这笔钱本是属于马先生的父母的,为何又与儿媳妇相关呢?原来,在马先生和张女士婚姻关系存在期间,马老太太去世了,于是她们唯一的儿子马先生分得了老太太一半的遗产: 1/2 * 415万= 207.5万。而这207.5万的遗产,又作为马先生和张女士的共同财产,在他们离婚时按照《婚姻法》被一分为二。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但,子女的婚姻风险毕竟不是必然事件,执子之手,拖拉机都拖不走的也很多啊。可有一件事却是确定、一定以及肯定的,这也就是我要所说的第二个风险:遗产税和赠与税在中国是迟早必征的税种。
国务院早在2013年就曾明确提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而2010年财政部委托专家起草的《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里提到:遗产税开征前五年的赠与财产也要征收遗产税;2016年,中国社科院2017年《经济蓝皮书》呼吁尽快实施房地产税和遗产税,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等措施。说这么文绉绉的,直接讲,收多少?!
新版的《草案税率》中,超额累计税率的梯度是这样的:
如果按此标准执行,假如一位拥有一套100平房子的朝阳群众,目前这套房子的价值大概是1000万。
如果该朝阳群众的子女想要在他/她百年之后继承这套房,那么需要交纳的遗产税大概是: 200万+
一辆法拉利没有了......
即时你生活在二三四线城市,一套房子假如价值100万,那被征税的金额也是10万起步。好吧,为了顺利继承房产,忍痛舍小取大。可是,房子是不动产不能即时变现,不是说卖就能卖的,而税是说收就得收的啊。
此时爱的馈赠,反倒成了沉重的负担。
那,有没有什么办法能规避这些风险,确保我的财产分文不动地留给我想留的人呢? 有的。
第一,遗嘱依然是行之有效的传承手段。以马先生的离婚案件为例,假如马先生的母亲在生前已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明确表示这207.5万的遗产归儿子一人所有,就不会有被儿媳分一杯羹的事情发生了。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第二,遗嘱的局限性在前文已经论述过了,这时我们可以借助一些其他的传承工具。假如我们把家庭资产粗略分为: 房子和票子。那么对应不同的资产种类,可以采取不同的手段。
一、对于房产的传承。为了规避即将征收的遗产税和房产税,近几年不少人采取了提前把房屋赠与子女的方式,但这种方法的缺陷在于,如果父母过早丧失了对财产的掌控,又不巧子女败家或者不孝,那世间也没有后悔药可吃。所以一个相对合理而可行的方式是: 父母与子女共同按份持有房屋产权,父母保留小比例(比如5%),子女占(95%),这样既能保全大部分的家庭资产,又可以对子女的行为有所牵制。
二、对于现金的传承。如果既想要绕开继承权公证的难关,又想避免税务上的开支,同时还能降低婚姻风险,那么“人寿保险传承”就是一剂对症下药的良方。
首先,我们知道,在一张人寿保单里,只要明确指定了受益人,那么受保人在百年之后,受益人所获得的保险金就不属于遗产,完美实现资产的定向传承。
其次,一款带有稳健分红功能的人寿保单,不仅能对抗金融周期的波动,实现长期收益,还能在税务上被安全隔离,实现低税率甚至零税率。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草案》第五条:
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一) 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
(二)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种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请补税;
(三)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
(四) 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最后,父母为子女,或者子女自己在婚前配置的保险资产,都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无论子女将来的婚姻状况如何,这笔保险金都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
图片源自于网络
今天就分享到这里,我是路人吕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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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小编提示:本文主要案例来源于陈凯律师在各种财富传承讲座、培训中使用的课件内容。
原文链接:你家有皇位要继承吗? 没有,但有一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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