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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评估:可以协商式评估助力军民融合市场运作

远望智库 易评估 战略前沿技术 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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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望智库净评估中心主任、首席专家 易评估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努力形成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顺畅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国家主导、需求牵引、市场运作相统一的工作运行体系,系统完备、衔接配套、有效激励的政策制度体系,努力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贯彻落实这一重要指示,深入扎实地搞好“军地协调”特别是“市场运作”,我以为可借助协商式评估的相关理论、方法和观念来促进、推动与支持。

协商式评估就是所谓“第四代评估”([美]埃贡·古贝、伊冯娜·林肯《第四代评估》,秦霖、蒋燕玲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它是与较早前的测量式、描述式、判断式评估并列且较为先进的一种评估理论模式。

本文尝试把协商式评估的理论、方法和观念引入到军民融合领域,以解决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中市场运作的相关问题。


一、对协商式评估核心要义的初步理解


协商式评估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埃贡·古贝、伊冯娜·林肯正式提出。实际上,目前它只是在美国评估学术界比较受到推崇,尚未在实践中真正普及开来的一种评估理论模式。古贝和林肯认为,这种方法超越了纯粹的科学范畴(仅为获得事实),涵盖了人性的、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以及其他各种相关的因素。由于它超越了分别以测量、描述和判断为行为导向的评估方法,而将评估上升到以谈判协调为核心动力的新高度,故称其为“第四代评估”。

他们以行为导向性为标志,按照测量、描述、判断和协商导向顺序,将评估的历史发展划分为四个连续的时代(参见《第四代评估》前言部分)。认为协商式评估超越了前三代评估,属于第四代评估。这种“分代法”虽然特点鲜明而且简单易懂,但是也正因如此,就显得过于粗暴、不够严谨。所幸,我们的聚焦点在于这种“协商式评估”本身是个什么东西?究竟有没有用?而不在于讨论四种模式的评估是否构成四个评估时代或者各属于第几代,更不是要去批判它整个“分代”理论的得失。单就协商式评估而言,它确实是相对独立存在的,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一些领域评估的发展趋势,并且适合我们军民融合市场运作的特定需要,这就够了。

协商式评估是指委托者、评估者和利益相关者各方就目标的价值评估(估值)进行共同“建构”的过程及成果。正如《第四代评估》所指出的那样,这种评估有两个支点或者说它依赖两个因素:一个是“响应式聚焦”,就是在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基础上决定要解决什么问题和收集哪些方面的信息;另一个是“建构主义方法论”,就是基于建构主义范式的本体论假设前提来实施整个的研究程序。但是,这是个非常抽象的理论问题,说来话长,三言两语说也说不清楚,从实操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暂且不去管它,直奔主题就好。

二、协商式评估与军民融合市场运作的理念十分契合


克劳塞维茨《战争论》提出的“人类行为模式分析重于双方军事竞争优劣势分析”和“动态分析比静态分析更重要”等观点,被学术界视作净评估为军事领域独享的开始。从某种意义和程度上讲,与净评估(诊断式评估)类似,协商式评估同样关注各方的认知与行为模式,它研究的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方相互作用的状态和趋势,与净评估所不同的是,协商式评估是以合作为主轴,而不是以竞争为主轴。

协商式评估主张评估者应平等地关注委托者与利益相关方的主张、焦虑和争议,其产出是各方共同形成的“建构”。为此,它必须真正地与实际上的各方(而不是专家或模型代理)沟通,进而研究各方的认知,也就是真正站在相关方的立场上、以其惯常的思维和方法研究其怎么看、怎么办?相当于人们常说的“反觇以求”,类似于台湾学者潘东豫博士在其著作《净评估:全面掌握国家与企业优势》中所称的“反净评估”。

《第四代评估》的作者将协商式评估顺序地排列在测量、描述和判断式评估之后,认为它是一个新的“评估时代”的创建者。其实一般读者都能发现,协商式评估不过是一种评估理论模式而已,并不能代表一个评估时代。当然,这个话题无关紧要。紧要的是,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协商式评估确实有用。虽然它还不是很普及,但在美国评估学术界已经受到推崇,尤其在公共政策领域的影响甚巨。就我国军队和地方相关方面工作实践来看,间或也有一些运用,只是还不规范、还不彻底,还未在理论层面深入探讨和系统阐释,甚至连这个名称或基本概念也鲜有使用。

当前形势下,创建“国家主导、需求牵引、市场运作相统一的工作运行体系”,解决和落实市场运作及相关问题,尤其需要更多地认可和发挥市场交易的作用,并循此健全完善相应的动力机制,而非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因为市场运作最终必须落到市场交易上,而市场交易必然是买卖双方或供求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强买强卖、硬供硬求,这就需要通过某种形式的讨价还价的“沟通平台”来完成。

事实上,无论是军转民还是民参军都具有双向性质,评估和解决军民融合的问题都需要双向驱动,至少需要从两个方向来考虑问题,不是一方逼压另一方、一方屈从另一方就能够做好事情的,一定要两厢情愿、相向而为,不能搞“剔头挑子一头儿热”。我感到,过去一段时间以来,我们研究和思考军民融合问题多是官方视角、军方视角,特别缺乏民间视角、企业视角。  

协商式评估坚定地认为,评估的委托者通常是强势的,加之委托者与评估者之间天然地存在一种难以割舍的“暧昧关系”(cozy relationship)。如果只是评估者和委托者才有权力决定调查哪些问题、采用哪些数据、使用什么手段和运用哪些分析模型,以及做出怎样解释的话,那么就很有可能剥夺其他利益相关者追求合法利益的权利。对此,协商式评估主张相关各方应予以平等对待。我以为,这种平等的观念与军民融合的市场运作(市场交易)指向相当契合。

就敌对国家(地区)对外竞争层面来看,净评估是分析军事需求的工具,当然也是军民融合战略及相关规划计划的工具。但从市场运作上看,需要的是“供需双赢”的角度。在此情况下,就应该由协商式评估来扮演重要角色——“和事佬”或“指挥官”。协商式评估的主体通常应由第三方来担任,并在评估行为上处于“领导地位”,以不屈从于任何一方。

务使国防经济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相互促进,寓军于民、军民融合,军民之间绝不是对立的。我以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只讲“大河无水小河干”的话,也要讲“小河无水大河断”的话。既可讲“主观为国家、客观为企业”,也可讲“主观为企业、客观为国家”。不能只顾国家军事需求,而不顾企业生存与发展,当然也不能只顾企业生存与发展,而置国家军事需求于不顾。既要正确把握自上而下的过程,也要扎实做好自下而上的过程。一些工作之所以停留在空洞的宣传口号和言之无物的理论阐释上,突出原因之一就在于对自下而上的过程重视不够,而协商式评估就能为此提供助力。

三、协商式评估的主要特点与军民融合市场运作要求具有一致性


作为一种相对而言比较新的评估模式,协商式并不否定测量式、描述式和判断式,抑或其他的评估模式。在理论上,它能够识别调查结果的建构本质;全面考虑不同的价值观和不同的关联,给予利益相关者能力和权力,并将评估行为和后续工作融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力求所有利益相关者在政治和理念上享有充分的平等,保证其充分的参与。就其主要特点来看,应该也适合军民融合市场运作。其实,在某种意义和程度上,军民融合也可归入“公共政策”的范畴来讨论。

第一,通过互动建构。协商式评估的结果是通过互动过程产生的关于案例真实性的一个或多个建构。并非终极意义上的“事实”,而是由包括评估者以及“由于评估而处于风险之中的利益相关者”之间,通过互动而实际创造的一种结果,是真实的结果,不是专家或模型代理形成的结果。不是评估者强加给利益相关者、或后者强加前者的结果。我理解,时下的军民融合发展就需要这种建构。

第二,注重多元协调。协商式评估重视对多元价值观的协调,认为在现代社会中哪些价值观应当得以考量和如何协调这些不同的价值观,将成为最重要的问题,而“价值中立”的方法论在这种情境中不起作用。这当然也是“协商”的精神或“协商式评估”个中应有之意。这种观念适应了社会文明发展的趋势,应该而且可以成为军民整合的一种观念。

第三,关注建构环境。共同建构必然与具体物质、心理、社会和文化等建构者所生活的“环境”相关联。共同建构对他们来说就是共识的“客观现实”,是人们在特定环境下交换概念的结果,是人类思想的产物。同样,军民融合市场运作也需要照顾不同地区或方向及领域与层次的差别,避免过于简单地统一标准。事实上,搞“一刀切”,既不公平,也未必有效。

第四,主张各方平等。协商式评估的倡导者认为,通常的评估“产品”都有一套只符合评估者和委托人目的的赞美之辞,很少注意到其他利益者的合法权益,不关心其他群体提出的问题和争论,仅仅只是反映他们自己的价值观,尽管这只是整个情境中的多远价值观的一种。他们认为,以前的评估方法都假定评估者和委托人拥有足够的信息和合法权益,由他们双方就能完成评估的设计与实施而不必向其他团体咨询。如果仅仅是评估者和委托者有权决定调查哪些问题、使用何种手段和数据分析模型,以及做出何种解释等,那么很有可能剥夺其他利益相关者追求合法利益的权利。对此,协商式评估强调平等地对待委托人和利益相关者。无论是评估方案的设计、实施、解释还是最后的结论阶段,都要求以政治上完全的平等对待。我以为,只有秉持这种“平等”的观念,军民融合才能深入持久地发展。

第五,促进成果转化。形成了共同的建构,并不表示评估工作已经结束。还要通过制订一系列的工作计划流程,不断激励利益相关者遵循这一程序,以着力提高评估利用率。同时,还要在尊重各种价值观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地协商谈判使得各方都能找到支持这一计划的理由,并积极执行。在此情势下,评估者就成了协调过程的“总指挥”,而不仅仅“信息收集专家”。其实,军民融合的评估也要采取这种“善始善终”的做法,不能搞“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最好是致力于打通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第六,重视伦理道德。协商式评估牵涉到委托人、利益相关者、信息提供者以及以其他方式参与评估者,评估者有责任在与之交往时尊重他们的身份、相信他们的诚信、保护他们的隐私。所有评估参与者都有权分享彼此的理解,并努力形成一种公认的、符合常理的、信息量更大的、成熟的共同建构。军民融合,无论对于军方还是对于民方,各方对外都是“有密要保”的,都需要得到尊重。同时,市场运作中都有权分享彼此的理解,不能让任何一方感到压抑或不爽。

四、协商式评估基本程序与方法可开发应用于军民融合的市场运作


古巴和林肯在《第四代评估》一书中将协商式评估的一般程序细分为12个步骤(参见《第四代评估》133~166页),并就每一步骤做了详细复杂的解释,专业性、操作性很强。对此,施托克曼、梅耶所著《评估学》也作了转述([德]赖因哈德·施托克曼、沃尔夫冈·梅耶著,唐以志译《评估学》128~132页,人民出版社,2012年11月),在这里不妨做个简要的介绍。



1.签订合同或订立协议。实践表明,评估结果往往是有争议的,因此,持谨慎态度的评估者应该签订书面协议,以免委托人误解评估者或是对评估者有不当期望,同时避免评估者不如实说明或玩忽职守。同样,军民融合市场运作也要把“丑话”说在前头,以免开始时咋说咋好,到后来咋看咋不行。

2.组织团队与争取支持。首先是选择和培训团队,让合适的人干合适的事;其次是征得许可并寻求合作,因为并不是签了协议就必然会得到所需的许可和有效的合作。通常来讲,评估好比诊断,专业的医生作专业的诊断,而医生诊断就需要得到患者的积极配合。同样,以协商式评估助力军民融合市场运作也要组成专业团队,并争取相关方面的支持与配合。

3.甄别与界定利益相关者。确认那些与评估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团体。这种利益相关者包括代理人(参与生产、使用或者实现评估对象的人)、受益人(从评估对象中获得利益的人)和受害人(被评估对象负面影响的人)。这是评估的常识和通则,军民融合市场运作当然也不能例外。

4.发展利益相关者共同的建构。就是通过访谈来发现尽可能多的不同地建构(主张、焦虑和争议),并通过解释学循环来实现连接性建构。在得到第一个应答(建构)之后,即进行数据分析。第二个应答者不仅回答自己的建构,还要评论第一个建构。而在此之后,两个应答者的建构将被整合,第三个应答者不仅要提出自己的建构,还要评论这个“整合体”。依此类推。这种循环可能是一次性连接,也可能是多次螺旋上升。在我们日常调查研究工作中,类似作法总是有的,在军民融合市场运作环节当然也是应该有的,至少是可以有的。

5.测试和扩展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建构。就是在利益相关者“连接性建构”形成之后,在开放的环境中其他可获得信息还会影响到它,因而需要系统地把它带入一种更深层的循环“构造”之中,提供更多的信息以使它更加完善。也就是说,这种建构类似于“开放性系统”。在军民融合市场运作上也要保持某种程度的开放性,虽然不宜无谓的反复,但是也不能一成不变。事实上,市场交易从来都是灵活的,而不是僵硬的。

6.挑选已解决的主张、焦虑和争议。主要是识别多数利益相关者一致决定的主张、焦虑和争议,将这些作为个案报告材料。也就是说,军民融合市场运作毕竟不是军事行动,正常情况下其进展很难作到“整齐化一”,或者说“不等齐”的发展才是自然的状态。充分尊重这种状态,可以成熟一项推进一项。

7.于分类整理中确定尚未解决的项目并排序。在分类整理并挑选出已经解决的主张、焦虑和争议之后,剩下的就是尚未解决或未完全解决的项目。如果尚未解决的项目过多,以致于评估资源不足以满足需要,这就需要将有限资源用于最突出的问题。这是通用的工作方法,在军民融合市场运作上当然也是这样。

8.收集信息与达成应有的复杂程度或深度。主要是针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收集足够多的信息并且达成应有的复杂程度,再视问题的重要与否决定重新建构或局部重建,在参考其它来源信息、借鉴其它项目经验、甚至运用新的仪器手段,直到形成联合建构。这是社会科学研究中攻克难的通用方法和手段,在军民整合市场运作中当然也管用好用。

9.准备谈判协商议程。在一个具有多元价值观的现代社会里,代表全体利益相关者的谈判协商会议通常是一个能考虑和展示各方价值的有效机制。确定军转民与民转军有关各方未解决的主张、焦虑和争议,收集与它们相关的信息之后,评估者就可以在利益相关者的支持下准备一个谈判协商的议程,以保证协商的有序进行。

10.实施谈判协商。在理想的状态下,通常选择那些能够理解他们所代表的利益相关者建构的人进入谈判小组,在不受干扰(不接受任何指示)的情况下自由自在地参加协商谈判,评估者参与其中但没有特权地位。任何结论都应是这个小组“在现场”商议和决定出来的。由于是在自然状态下进行的,因此就可能出现有的达成一致,有的就存在严重分歧。也就是说相关议题最后可能完全解决、部分解决或未被解决。军民融合市场运作要保证相关利益方出于“自觉自愿”“愿打愿挨”,也需要追求这种这种谈判协商的“自然状态”。

11.形成评估报告。协商式评估虽然也可以像既往评估报告那样,针对所要回答的问题,一一给出:答案是什么、原因为什么、以及事情怎么办的建议,但是协商式评估的报告更强调描述通过“逻辑学辩证过程”所达成的连接性建构,并以澄清这些“事实”的意义。其报告不只是陈述评估对象和内容,更重要的是说明建构者的态度及原因。联系军民融合来看,就是要反映“军转民者”与“民参军者”及其涉及的相关业务,还要反映他们看法与想法。这对于随时掌握工作状态及趋势应该具有重要价值。

12.再度循环。军民融合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是长期不断发展的事业,不可能一劳永逸。与之相应,协商式评估也不会一劳永逸,它是永远没有完结的评估,总有难以解决的主张、焦虑和争议出现,加之此前优先排序的阵列中比较靠后的一些问题,在后续的评估活动中都应该考虑到。同时,由于某个时段的评估都难免有其局限性,而在新的信息和手段支持下进行新的建构也是自然的事情。这就是说,协商式评估其实也是迭代发展、永不停止的。

当然,这只是学术上的探讨,作为理论阐释纵然繁琐,也是必须的。但在讲求快节奏的今天,人们很少有耐心地去认识、理解和接受这种“一步一动”的“慢程序”与“笨方法”,在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实际工作中也不必“亦步亦趋”地遵照执行。比如,当第5步达成共同的建构之后,后续一些步骤就不必了,可以直接进入形成报告环节,整个程序进行一半就可以打结了。再如,第6、7两步也可以合并执行,而第12步其实是另外一件事,这样整个程序至少可以简化为10个步骤。又如,实际工作中,第1步与第2步往往也是可以合并执行,那样的话,整个程序就可以进一步简化为9个步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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