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48)—美国边境巡逻员能不能朝界河那边的墨西哥公民开枪?
【美国边境巡逻员能不能朝界河那边的墨西哥公民开枪?外国公民是否享有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的权利?请看本期译述。作者:郑家豪,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在读。请大家批评指正。】
埃尔南德斯诉梅萨
——美国边境巡逻员能不能朝界河那边的墨西哥公民开枪?
原案名:Hernandez v. Mesa
判决日期:2017年6月26日
案号:15–118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5-118_97bf.pdf
主笔:隐名(Per Curiam, 指“全体法官一致意见”判决,这种判决没有署名,代表整个法院的立场。但本案中戈萨奇大法官没有参与本案的判决,托马斯大法官撰写了异议意见;布雷耶大法官也另行撰写了异议意见,金斯伯格大法官附议)
判决主旨:美国边境巡逻员朝位于墨西哥境内的墨西哥公民开枪,不能以执法时无法了解死者的国籍来主张豁免权。然而在适用Bivens案中确立的默示诉讼权时,法院应考虑是否有值得慎重考虑的因素(special factors counselling hesitation),并应同时参照2017年6月Zigler案中确立的最新标准。
判决评述:
1. 边境线上的两声枪响
2010年6月7日,一群墨西哥小孩在一段干涸的河道上玩耍。这段河道原是格兰德河(Rio Grande)的一部分,其实是美国和墨西哥边境线(有关这条给美国和墨西哥人民带来很多烦恼的河流,请见2017/2018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1)——河水悠悠,各州争不休 ),河道的两边堤岸分别是美国领土德克萨斯州埃尔帕索市(El Paso, Texas)和墨西哥领土华雷斯城(Ciudad Juarez)。这群孩子在玩一个跑到河对岸触碰国境隔离网再跑回来的游戏。
突然,美国的边境巡逻队员梅萨(JesusMesa, Jr.)骑自行车抵达该处,在河界的美国一边的领土内迅速控制了一名墨西哥小孩。另一个小孩快速跑下河堤,并跑到属于墨西哥境内的一根支撑横跨河道的铁路的柱子下。梅萨朝他开了两枪,其中一枪击中这名小孩的头部并导致他死亡。
经事后调查,这个小孩叫埃尔南德斯(Sergio Adrián HernándezGüereca),年仅15岁。据其父母说,当时埃尔南德斯既没有携带武器,也没有对边境巡逻队员造成威胁。
2. “我们非常遗憾!”
美国司法部介入调查后,得出的事件经过报告与受害人父母的描述完全不一样。报告中将该事件描述为:边境巡逻队员梅萨在逮捕一名嫌疑犯时,另一名试图翻越边境的走私者近距离朝边境巡逻队员扔石头,导致梅萨朝扔石者开枪。
基于此,美国司法部认为梅萨既没有违反海关及边境巡逻队的相应规定,也没有违反枪械使用的相关守则,所以没有对梅萨提起刑事起诉。司法部的具体理由有两点:第一,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梅萨积极、故意且动机明确的违法行为;第二,埃尔南德斯遭受枪击时的地点既不是美国领土,也不是美国所有的海外不动产,因此其民事权利不受美国司法保护。
司法部对外还有一个非常官方的回应:“我们对该事件所造成的人身损失表示非常遗憾,并会与墨西哥政府在既定的方针和条约下继续合作,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总之,司法部对此枪击事件的处理是相当的护犊子——既没有认错,也不想管,唯一的表示就是“我们以后会小心一点儿”。埃尔南德斯的父母气愤地向美国德州西区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 下级法院:顾左右而言他
埃尔南德斯的父母根据1971年Bivens(比文斯案)判例,认为梅萨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和第五修正案(“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侵犯了他们儿子的宪法权利。
但德州西区地区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埃尔南德斯父母上诉至美国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的法官们审理后一致认为埃尔南德斯作为墨西哥公民并不享有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权利,但是他们对于埃尔南德斯是否享有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权利产生了分歧。
上诉法院由此启动了全体法官审理程序(en banc),得出了两点结论:第一,埃尔南德斯的确不能享有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权利,因为他是一位墨西哥国公民且死亡时身在墨西哥境内,与美国没有自发性联系(voluntary connection);第二,事件发生时,禁止美国公务人员对美国境外人员使用过度武力的判例当时还没有出现,梅萨在事件发生时并没有判断自身行为是否合法的可能性,因此享有有限豁免权(qualified immunity)。
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最后判决梅萨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该判决事实上回避了梅萨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第五修正案的问题。埃尔南德斯父母随即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4. Bivens案的来龙去脉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受理此案后,首先解释了1971年Bivens案的适用。
Bivens案中,联邦麻醉品管理局的六名探员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了Bivens的家,还当着他妻子和孩子的面以铐手铐的方式逮捕了Bivens。虽然探员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规定,但是基于当时的法律,Bivens没有具体的请求权基础(cause of action,或译为“诉因”“诉由”)来起诉联邦麻醉品管理局的探员。
这就形成一个极度不公平的局面——公民的宪法权利若被公务人员侵犯,不管多么严重,只要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该公民就得不到法律救济。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美国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后,判决Bivens可以直接以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规定为请求权基础起诉公务人员。这意味着当宪法权利被公务人员侵害时,人们从此可以以美国宪法条文为请求权基础,来请求法院维护他们的宪法权利。
由于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诉讼权利,这种诉讼权利被称为默示诉讼权(implied right of action)。
所以,Bivens案是第一例法院判决公民因美国执法人员侵犯其宪法权利而拥有默示诉讼权(implied right of action)的案子,但是该判例并不绝对通用。
由于默示诉讼权的依据是宪法,涵盖范围过于宽泛,若不加以限制,会导致公务人员在执法中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因此最高法院同时还规定了有限豁免权(qualified immunity)来保护公务人员执法中的正当权力——只要从理性人的角度,该公务人员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他们的执法行为没有违反明确确立的法律("clearly established law"),即使他们的行为最后被认定为违法,他们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不仅如此,为了确保个案平衡,最高法院还提出在国会没有采取平权行动(颁布平权法)时,如果存在一些“值得法院慎重考虑的特殊因素” (special factors counselling hesitation in the absence of affirmative action by congress),那么法院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原告的诉讼请求。
5. 最高法院:我们的新判决你们没看吗?
在分析完Bivens案后,大法官们立马转到2017年6月19日宣判的齐格勒诉阿巴西(Ziglar v. Abbasi)一案(有关本案,请看译述: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35)—当天赋人权碰上国家安全),此案中最高法院明确确定了“值得法院慎重考虑的特殊因素(special factors counselling hesitation)”的认定标准——在缺乏国会立法的情况下,法院的审理重点在于考量该诉讼请求所带来的利弊,从而判断原告是否享有默示请求权。
大法官们指出,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并没有考虑齐格勒案(话说最高法院对本案做出判决之日是2017年6月26日,距齐格勒案的判决作出之日—2017年6月19日只有一周时间,而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本案是在2015年,上诉法院无论如何也不会有此先见啊!),这就直接导致原被告双方没有机会根据齐格勒案的判决来充分辩论赔偿请求权的利弊。
基于最高法院的作用是对法律问题的复审而不是初审,大法官们认为该问题需要下级法院以齐格勒案的判例精神重新审理。
6. 最高法院:不能避重就轻!
大法官们还指出很多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审判中可以改进的地方。
例如上诉法院以埃尔南德斯不享有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权利为由,没有继续判断梅萨是否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虽然道理上没有错,但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认为有关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判决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所以该讲清楚的地方还是要讲清楚。在已经有明确的齐格勒案的判例指导下,上诉法院应当再对该问题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又比如上诉法院认为禁止公务人员对美国境外人员使用过度武力的判例还没有出现,使得梅萨当时并没有判断自身的行为是否合法的可能性,因此享有有限豁免权。这其实也是有问题的。从理性人的角度,即使执法人员事实上侵犯了他们的宪法性权利,执法人员如果有充足的理由认为他们的行为没有明显侵犯宪法规定的他人权利,他们仍享有有限豁免权从而免除责任。
但本案的情况并不一样,虽然当时禁止美国执法人员对境外人员使用过度武力的判例还没有出现,但是当时梅萨是无法确定埃尔南德斯是否为境外人员或是否与美国有联系,从一个理性人的角度,梅萨当时有理由相信埃尔南德斯可能是一名美国人或者与美国有自发性联系的人,应该知道自己将其击毙的行为可能违反美国宪法的规定,因此梅萨并不能以此享有有限豁免权。
梅萨辩称,即使梅萨不确定埃尔南德斯的国籍,他仍然享有有限豁免权,而且原告的诉请也只能在宪法第四修正案下提出,与第五修正案无关。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拒绝对这些争议进行裁决,因为这些问题,和之前的问题一样,都是未经下级法院审理的新问题。最高法院的作用是对法律问题的复审而不是初审。
最后,最高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要求下级法院不得以公务人员执法时无法了解被侵权人的国籍来主张有限豁免权,并判断梅萨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郑家豪 纪宁宁 崔伟 孙樱榕 赵予慈 齐冠云 蒋彧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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