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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9美国最高法院判离译述(14)——天上的法官还能管人间的冤情吗?

高凌云 法与译 2019-03-22

[谨以此译述,缅怀Stephen Reinhardt法官,愿他在天堂继续判案。抱歉标题应为判例译述]



佛莱斯诺县教育局负责人尤维诺诉里素

——天上的法官还能管人间的冤情吗?

 

 

原案名:Yovino v. Rizo

判决日期:2019年2月25日

案号:18-272

判决原文: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8pdf/18-272_4hdj.pdf

主笔:隐名(Per Curiam,这种判决没有署名,代表整个法院的立场)

判决主旨:

法官是终身任职,而非永世任职。因此,在表决判决意见时,已故法官的意见不应计入,即使该法官生前充分参与了该案的审理与讨论。

 

判决译述:

 

1. 案件的起源并不重要

本案的起源是加州佛莱斯诺(Fresno)县教育局的雇员里素(Rizo)向联邦地区法院起诉学校监察人,声称其违反了1963年的《同工同酬法(Equal Pay Act)》。县政府作为被告,提出动议,要求法院作出即决判决,被地区法院拒绝,拒绝的理由是第九巡回上诉法院1982年的Kouba案判决是有约束力的先例,地区法院必须遵守。

县政府针对该拒绝即决判决动议的裁定向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属于案件的中间上诉)。第九巡回法院先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此案,撤销了地区法院的裁定,随后又组织全院所有十一位法官,全席复审(en banc)此案,目的是为了“明确法律,包括先例Kouba的效力”,其实也就是要决定能否推翻该院自己于1982年作出的这个先例。

 

2. 重要的是谁有权推翻先例

Kouba案是由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三人合议庭作出的一个有拘束力的先例。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的基石,不能轻易撼动。然而,这并不是说先例就永远不能推翻。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在对待自己作出的先例时,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即:由三人合议庭作出的判决,只能被本院所有法官全席合议推翻,或者由联邦最高法院推翻。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也遵循该原则,所以,就Kouba案是否可以推翻一事组织了全席复审,目的是为了针对该案中所提到的有关《同工同酬法》的解释创设一个新的有拘束力的先例。

本来这是很正常司法程序。经过讨论,所有十一名法官中,包括斯蒂芬.莱因哈特(Stephen Reinhardt)法官在内的六名法官的意见成为多数意见,于是,莱因哈特法官代表多数法官起草了意见书。只要该意见书正式发布,即成为新的有拘束力的先例,未来第九巡回法院合议庭判案时均应遵循之。

然而,不幸的是,莱因哈特法官于判决意见正式发布前驾鹤西去,于是本案真正的麻烦出现了。

 

3. 已故法官的意见算不算数?

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莱因哈特法官于2018329日不幸故去,十一天后的49日,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发布了本案的全席(en banc)判决意见,其中表决同意本判决意见的多数法官中赫然列有莱因哈特法官的名字。对本判决意见,除了莱因哈特法官外,其他仍在世的十位法官中,只有五位投了赞成票。换句话说,莱因哈特法官的意见举足轻重。

这份以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名义发布的全席法官意见的开头有一个脚注,解释说莱因哈特法官生前充分参与了本案的讨论并起草了该意见,多数意见及所有协同意见均为终局,表决在其去世前已由全席法庭统计结束。

莱因哈特法官生前参与审理、去世后才作出判决的案子不止这一个。莱因哈特法官去世四个月之后的2018724日,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判决了另一个三人合议的案子Altera Corp. v. Commissioner,最初,法院也把莱因哈特法官作为达成多数意见的两位法官之一,并在脚注中解释说:“莱因哈特法官充分参与了本案的审理并在其去世前正式同意了多数意见。”然而,不久,第九巡回法院撤销了该意见,并重组了合议庭审理此案。

然而,对于本案,第九巡回法院却没有采取类似的行动。

虽然另外五位在世的法官们同意本案的判决,他们却各有各的理由,最终,莱因哈特法官的意见对本案的判决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样做合法吗?案子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4. 法官是终身职位,而非永世职位

最高法院在审查本案时,发现该判决意见在发布之时,并没有得到所有尚在世的法官中的多数同意,却决定将已在天的莱因哈特法官的意见算进多数意见中,对此,也没有明确给出理由。在脚注中的解释则令人理解为该全席意见及其表决至少在该判决作出、登记且发布给公众的十二天之前就确定了,且不能再改动了。这种解释,与确定的司法实践与联邦制定法均不吻合。

首先,司法实践方面,第九巡回法院并没有制定任何规则或作出任何先例,规定在判决意见写完但在发布之前的某一时间点后就不能修改。而通常认为,法官直到判决发布之前可以随时改变其意见。

最高法院于1960年审理了US v. American-Foreign S.S. Corp.案,其中一位法官参与了案件的审理,但是在判决意见发布之前退休,当时的制定法要求参与表决的法官必须是在职法官,而不能是退休法官。最高法院判定该法官无权参与法院的全席法官的判决意见。后来,国会修订了立法(即《美国联邦法典》第28编第46(c)条),规定巡回上诉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允许退休法官参与全席审理的案件。

即便如此,本案中的莱因哈特法官既不是在职法官,也不是退休法官。因此,根据制定法的规定,他无权参与在其去世后发布的全席法官判决意见。

大法官们认为第九巡回法院的做法也违反了《美国联邦法典》第28编第46(d)条的规定,该条要求参与审理案件并表决的法官必须符合法定人数要求。一般上诉法院审理案件可以由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所以两个法官就符合法定人数要求,当然前提是他俩要意见一致。所以很多上诉法院都认为,当上诉案件的口头辩论结束,或者未经口头辩论即提交审议后,三人合议庭的一位法官死亡、退休或辞职,合议庭的其他两位法官如果意见一致则可以作出判决意见并发布。

然而本案并不符合这一规则。

由于莱因哈特法官在本案的全席判决意见作出时不再是人间的一位法官,第九巡回法院却仍然将其作为多数意见法官之一,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这样做,事实上允许一位已故法官在其死后仍然能够在人间行使美国的司法权。毕竟,联邦法官是终身任命,而非永世任命。

因此,第九巡回法院的判决被撤销,此案发回重审。

 

 

 

本篇译述作者:高凌云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郑家豪  赵予慈  齐冠云  崔伟  丁伯韬  朱文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蒋彧  管洁泉  商可航 倪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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