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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WTO起诉欧盟(附文件)
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DSB)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磋商:当一个成员方认为另一个成员方的行为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它可以请求与对方进行磋商。这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旨在通过双边谈判达成共识。
专家组审理:如果磋商未能解决问题,投诉方可以请求成立专家组。专家组一般由三名独立专家组成,他们听取双方的论点和证据,并发布报告。报告通过方式采取"反向一致"的原则。
上诉:任何一方都可以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内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上诉机构由七名成员组成,他们审查法律解释和专家组的法律应用,并发布最终裁决。
执行和监督:如果裁决支持投诉方,被裁定违反规则的成员方需要采取措施纠正其行为。争端解决机构(DSB)负责监督裁决的执行情况。
补偿和授权报复:如果违规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执行裁决,投诉方可以寻求补偿或请求授权采取报复措施,通常是通过对对方的商品或服务加征关税。
磋商文件预览(超律志在文末附磋商文件的下载方式):
中国在向WTO的DSB提交的磋商文件指出:
中国和欧洲联盟之间的贸易关系紧密,双方在电动车产业有深度合作。然而,2023年10月4日,欧盟启动针对中国进口到其市场的电动汽车的反补贴调查。此举带有保护主义色彩,缺乏关于中国政府补贴行为的明确证据。中国政府认为在调查发起、进行及决策过程中,特别是在2024年7月3日实施临时性措施时,欧盟的行为与中国入世承诺下的世贸协定不符。
中国坚持欧盟所采取的措施违反了中国根据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六条、《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 Agreement)的第一条、第二条等在内的若干条款应承担的义务。
中国要求欧盟遵守WTO的规则,并撤销或修改其针对从中国进口电动汽车采取的不合规措施,保留在磋商过程中提出进一步措施和索赔的权利,并期待收到欧盟对此请求的回复,以便商定一个相互方便的磋商日期。
超律志注: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六条是关于反补贴措施的规定。具体来说,第六条规定了成员方在应对补贴进口产品时可以采取的反补贴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该条款允许成员方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对补贴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以抵消补贴带来的不公平竞争优势。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 Agreement)的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
第一条:
1.1 规定了补贴的定义,包括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1.2 规定了特定补贴的定义,即那些专门针对某些企业、产业或地区内的企业的补贴。
第二条:
2.1 规定了补贴的存在必须通过积极的证据来证明。
2.2 规定了补贴的具体性,即补贴是否专门针对某些企业、产业或地区内的企业。
2.3 规定了补贴的计算方法和基准。
2.4 规定了补贴的具体性评估标准,要求基于积极的证据进行客观审查。
如需下载中国起诉欧盟的磋商文件英文原文,请在公众号后台发送关键词“ WTO”获取英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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