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兩地資產規劃】(四):兩地遺囑條款大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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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提到,港人應該要立一份兩地遺囑,同時處理內地和香港的資產(見本系列《為什麼要立兩地遺囑》)。那麼,這份兩地遺囑有何特別?跟一般的遺囑又有什麼差別?
由於內地跟香港的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差異,因此這份在香港立的兩地遺囑,在條款設計上需要一併考慮處理內地資產的需要,至少不能讓條款的內容給內地資產日後的繼承手續造成障礙,否則這就是一份不及格的兩地遺囑!
我們先來看看具體有哪些條款是要特別注意的:
第一,建議不能出現“信託”的表述。根據內地的法律規定,遺囑效力的適用法律與信託的適用法律規則不一,假若遺囑中使用了“信託”的表述,很容易會導致日後在執行遺囑安排上出現適用法律不一的情形,亦增加了日後執行的風險和成本。僅管最終可能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但也會徒添麻煩,增加時間和金錢成本。
第二,建議不要使用“贈”的相關表述處理內地的資產。在內地,遺囑繼承可以分為遺囑繼承(法定繼承人為繼承人的,屬於遺囑繼承)和遺贈(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為繼承人的,屬於遺贈)。遺囑繼承在目前是沒有稅項的,但遺贈會有契稅(一般為3%,不同個案可能稍有不同),僅管法律上不會因為使用了“贈”就被認定為遺贈,但是,實務中,由於附有遺囑內容的遺囑認證將會在內地多個部門使用,受理的工作人員都會審閱遺囑的內容以確認有關的申請,假若因使用了“贈”的相關表述導致有關部門產生質疑,將會給繼承手續帶來障礙。
第三,兩地資產的處理條款應分開。簡單而言,就是不建議籠統地使用一個條款處理內地和香港的資產。其中,處理內地資產的條款,應該要清楚詳細列出每項資產,不動產(物業)的話,要清楚列明物業所在的地址,產權登記號碼和份額等的信息,動產(銀行存款、證券等),亦要清楚列明具體所在的金融機構和帳戶號碼等的信息。同時,分開條款處理的安排還涉及到後續遺產管理階段的債務清償等的考慮,此處不作論述。
第四,兩地遺囑應使用中文。考慮到日後遺囑及遺囑認證需要在內地使用,而內地的官方語言為中文,因此遺囑用中文文字更為合適。假若兩地遺囑用英文文字,日後在內地使用前,該遺囑及遺囑認證均需先進行中文翻譯,這將可能產生兩個問題,一是該中文譯稿是否與英文原稿的意思完全相一致,特別是某些字眼表述是否恰當,二是將遺囑及遺囑認證進行中文翻譯,會額外產生翻譯費用及公證費用(在內地使用前,需辦理《中外文譯本相符證明》)。
當然,除了上述提及的四項注意事項外,還有其他涉及更專業的法律問題的條款安排,包括執行人條款及債務清償條款等。而每個案件,基於遺囑人的分配安排、家庭架構及兩地資產的情況不同,也需要作出不同的考慮,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一再強調,立兩地遺囑必須要聘請專業的富有經驗的跨境律師處理,而不能草率安排!
【相關法律條文】
第17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信託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信託財產所在地法律或者信託關係發生地法律”。
第33條的規定,“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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