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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后与申请人签订责任免除协议为由,对执行立案行为提异议,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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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后与申请人签订责任免除协议为由,对执行立案行为提异议,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

实务要点

第一、申请执行人对于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执行申请或者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不服,能否提出执行异议。不能提出执行异议,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相反,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案件不应当受理或者应当驳回执行申请的,此时,被执行人能否提出执行异议。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立案是执行程序的首要环节,当事人对执行立案这一具体执行行为不服提出的异议,理应纳入到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向上一级法院复议。参见案例江苏高院:执行中,被执行人以违法送达导致执行依据未生效为由,对执行立案行为提出异议的,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

第二、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后其已与申请执行人签订协议免除其担保责任为由,对执行立案行为提出异议,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江苏高院评价“本案中,被执行人江苏深燃公司主张其在仲裁调解书生效之后,与相关方已签署免除担保协议明确约定免除其涉案全部担保债务,其对申请执行人不负有任何义务,向扬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扬州中院以避免执行裁定与民事判决不一致,暂不宜受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其异议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第三、我们注意到,本案看似案情简单,实则法律适用较为复杂,先后三次恢复执行三次执行和解,还涉及“执行外”和解即《免除担保协议书》,界定《免除担保协议书》性质是关键点(执行和解还是执行外和解),性质界定直接决定审判方向。从申请执行人角度看,申请恢复执行的基础是执行和解,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从被执行人角度看,主张债权消灭不同意恢复执行的基础是《免除担保协议书》(假定执行外和解协议),请求撤销(2020)苏10执恢40号案件恢复执行(不同意恢复执行),救济途径看,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外,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恢复执行或者不予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问题在于,被执行人不同意恢复执行的理由是签订执行外和解协议免责,此时,应考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案情介绍

一、江苏沪武公司与心怡扬州公司、江苏深燃公司、吉林洪源公司、深圳庆鹏公司、汪建、郑桂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扬仲调字第367号调解书心怡扬州公司向江苏沪武公司支付欠款20692万元及利息、律师费,江苏沪武公司对春江花都三期住宅项目工程房屋及人防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扬州庆鹏公司、吉林洪源公司、深圳庆鹏公司、汪建、郑桂泉对心怡扬州公司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12月14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扬州中院立(2015)扬执字第00529号案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江苏沪武公司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该院于同年12月15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解除该院以(2015)扬仲保字第000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股权的查封。执行和解期间,江苏沪武公司提出心怡扬州公司支付114790000元后不再履行,故其于2019年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立(2019)苏10执恢5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过程中,江苏沪武公司与心怡扬州公司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本案执行申请,该院于2019年9月27日再次裁定终结(2015)扬仲调字第367号调解书的执行。

2019年11月29日,扬州中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2019)苏10执恢43号案件执行。江苏沪武公司与心怡扬州公司第三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本案执行申请,该院于2020年8月26日再次裁定终结(2015)扬仲调字第367号调解书的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该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2020)苏10执恢40号案件执行,并作出(2020)苏10执恢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心怡扬州公司、江苏深燃公司、吉林洪源公司、深圳庆鹏公司、汪建、郑桂泉银行存款21823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2016年1月21日,扬州庆鹏公司的股东由中油香港公司经工商登记变更为深圳燃气公司、深圳远致企业,法定代表人由郑少武变更为刘克斌,注册资本由2000万美元变更为13905.8146万元人民币;同年11月21日,扬州庆鹏公司经工商登记变更为江苏深燃公司;2019年1月24日,江苏深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刘克斌变更为董洪松。

根据(2020)粤03民初336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发票载明,2020年7月2日,深圳中院受理了异议人江苏深燃公司股东诉中油香港公司、江苏沪武公司、心怡扬州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该案现正在审理中。

三、江苏深燃公司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20)苏10执恢40号案件对异议人恢复执行。江苏深燃公司在(2015)扬仲调字第367号仲裁调解书和执行和解协议项下的担保义务,各相关方已签署免除担保协议书明确约定全部免除,江苏深燃公司对申请执行人江苏沪武公司不负有任何义务。2016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江苏沪武公司、中油香港公司、心怡扬州公司、异议人江苏深燃公司当场签署《免除担保协议书》,申请执行人江苏沪武公司无条件免除异议人江苏深燃公司对其在(2015)扬仲调字第367号、第368号等案件保证担保责任,并约定如有其他责任一并免除。至此,异议人江苏深燃公司对申请执行人江苏深燃公司的担保义务及其他一切义务均已全部免除。

四、扬州中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异议人股东与中油香港公司、江苏沪武公司、心怡扬州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尚在审理中,该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江苏深燃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等尚未确定。为避免执行裁定与民事判决不一致,本案暂不宜受理,对江苏深燃公司也暂不宜采取执行措施。裁定不予受理江苏深燃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裁判要点与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扬州中院是否应当对江苏深燃公司所提执行异议立案审查。

江苏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被执行人江苏深燃公司主张其在仲裁调解书生效之后,与相关方已签署免除担保协议明确约定免除其涉案全部担保债务,其对申请执行人不负有任何义务,向扬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扬州中院以避免执行裁定与民事判决不一致,暂不宜受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其异议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裁定撤销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0执异63号执行裁定;指令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苏深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所提异议进行审查。

标签:执行异议丨执行复议丨执行立案丨执行行为丨债权消灭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执复49号“江苏深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心怡房地产(扬州)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审判长唐志容审判员赵建华审判员苏峰),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0427)。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妨碍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恢复执行或者不予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第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

三、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受理及诉讼请求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基于以下事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1)主张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抵押权或不能阻却执行的留置权、质押权的;
(2)主张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法定优先权的,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船舶优先权、税收优先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受教育者学杂费用优先权、剩余价款优先受偿权等;
(3)主张对被执行人享有普通债权的;
(4)主张对执行标的物虽享有租赁权,但强制执行不影响租赁权的行使,或该租赁权形成于抵押、查封之后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权利;

(6)其他程序性权益和不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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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六更新案例

江苏高院:执行法院未制作分配方案或分配方案尚未发送任一当事人,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为执行案款发放的前一日
江苏高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形成增资瑕疵之前的,执行中以增资瑕疵的股东未足额出资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已判决夫妻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认为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受害人可另行诉讼配偶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最高法院:原有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入执行查扣冻措施的,查扣冻期限延续计算并非重新计算,查扣冻逾期的不产生效力
广东高院:划拨存款之日为被执行人实际还款之日,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并行计算同时起止,计算至该划拨之日
广东高院:网络拍卖悔拍的,重新拍卖成交价低于悔拍成交价,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两次拍卖价差的,原买受人不宜继续补价差
北京二中院:当事人主张应当强制执行悔拍人两次拍卖价差的损失,执行法院未作出任何执行行为的,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参与分配的申请在拍卖成交之后,执行法院送达拍卖成交裁定和拨付案款之前的,债权人请求参与分配应予以支持
江苏高院:对案件结案后的后续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不应视为执行案件已结案,仍应将当事人的异议纳入执行异议程序处理
广东高院:刑事判决没收财产,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未通知当事人或家属,财产执行终结为由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程序不合法
江苏高院:不同法院对同一笔到期债权执行,应遵守执行顺位,轮候法院以未告知首查封为由继续执行到期债权适用法律错误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负债形成,再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全部归配偶,损害债权人利益,配偶主张财产排除执行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未取得执行依据的第三人代偿被执行人的负债进而消灭抵押权的,第三人并不当然取得抵押权人地位优先参与分配
江苏高院:购买已设定抵押的办公用房并全额支付房款,出让人未清偿债权未消除抵押的,买受人主张排除房屋执行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核查配偶通过债务人的活动分享利益,受害人可另行诉讼配偶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江苏高院:执行内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放弃和处分自身实体权利以达到具备执行条件的,执行机构应当予以继续执行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行为的,执行机构径行作出执行裁定撤销民事行为或者认定无效,无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
最高法院:生效文书确认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应当受理
北京高院:第三人针对查控行为合法性提出异议,应作为利害关系人身份启动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判断是否具备查扣冻执行条件
江苏高院:判决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未查明是否欠付以及欠付具体金额,属于执行内容不明,应当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最高法院:案外人提标的异议被驳回,另行提行为异议,目的在纠正违法执行行为且不为实体争议吸收,应审查执行行为异议
常州中院:执行行为异议裁定遗漏部分被执行人,直接影响当事人救济权利的行使,属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撤销发回重新审查
江苏高院: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遗漏当事人以及未告知权利救济途径的,应撤销执行异议裁定发回重新审查
北京高院:执行异议之诉成立的基础是以执行行为存在为前提,审理过程中执行法院对标的解除查封,异议之诉应当驳回起诉
广东高院:执行中可以增列被执行人,执行时效中断审查,连带债务中的一人发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
北京高院:股东会决议推迟出资的期限,影响资本充实的,推迟出资行为构成出资不实,执行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予以支持
北京高院:执行中公司注销,曾经作为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公司财产的,追加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予以支持
最高法院:案外人购买的度假豪华投资经营型住宅以及以物抵债房屋,不属于家庭日常基本居住需要,不适用消费者购房条款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代扣代缴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税金为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组成部分
西宁中院: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未向第三人发出履行期债务通知书,直接扣划第三人银行账户存款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抵押权人申请查封抵押财产的状态下,之后又继续申请查封抵押财产自查封之日起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江苏高院:执行机构以告知书等形式对履行或未履行义务范围确认的行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江苏高院:执行中,被执行人以违法送达导致执行依据未生效为由,对执行立案行为提出异议的,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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