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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寄语 | 山长水阔不辞其远,星火成炬温暖同行

各位同仁和朋友,大家好!岁杪春临,辞旧迎新,金诚同达向各位致以新年的美好祝福!2023年,是孕育变化的一年,我们选择行稳致远。国际经贸摩擦加剧、区域不稳定性升级,延缓了疫情后全球经济的复苏,也给法律服务市场的成长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在或许是行业开始重塑的2023年,我们着力于升级内部合规管理体系,通过细化财务管理制度、梳理业务合规流程,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风险与机遇并存,以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科技新浪潮,为法律服务行业带来了新的可能。我们继续完善信息平台建设,着手整理数据资产,尝试用法律科技整合资源,提升服务价值和客户体验。2023年,是付出和收获的一年,我们选择务实笃行。2023年,我们在多个国内外权威媒体和机构的评选中继续斩获奖项,多位同仁荣获“2023年度法治人物”“四川十大法治人物”“北京榜样·最美法律服务人”等荣誉称号。时间去来似无迹,但我们获得每一点成绩,都映衬着每一个金诚同达人栉风沐雨、坚毅前行的步伐。感谢在案卷中埋首苦干的你、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的你、在谈判桌前的解纷排难的你、在中后台忙忙碌碌的你!2023年,是回馈与感恩的一年,我们选择拾光筑梦。在金诚同达30余年的积累和沉淀中,对公平正义的信念和对社会责任的担当,已成为事务所不断追求精深专业和卓越品质的文化底色。2023年,我们继续担纲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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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业绩 | 金诚同达助力新韩银行首期金融债券成功发行

近日,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韩银行”)成功发行2023年金融债券(第一期)。金诚同达作为新韩银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期债券的发行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최근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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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动态 | 金诚同达2023年第二季度迎来26名合伙人

2023年第二季度,金诚同达迎来26位新合伙人,这些律师在资本市场、重组并购、金融、私募基金、合规、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争议解决、不良资产、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都具备精湛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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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业绩 | 金诚同达助力佛山建发集团取得合规管理体系认证

日前,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为佛山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佛山建发集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及认证提供了全流程的专业咨询服务,助力佛山建发集团于2023年6月15日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颁发的GB/T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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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动态 | 金诚同达迎来两名香港律师以粤港澳大湾区执业律师身份加盟

近日,香港麦家荣律师行的麦家荣律师和赵志鹏律师成功取得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资格证并分别加盟金诚同达位于大湾区内的广州及深圳办公室,正式成为粤港澳大湾区执业律师。随着国家“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的不断推进,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对于中国未来区域经济发展格局的战略重要性也将进一步提升。因此,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业产生了新的市场化需求,吸纳源源不断的专业法律人才是必然趋势。2020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执业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后,获颁律师执业证(粤港澳大湾区),这些律师被称为“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二十年来,金诚同达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示范区过程中,贡献了属于自己的智慧和力量。以深圳分所为中场,以广州分所和香港联营分所为前锋,金诚同达已形成大湾区三路进发的攻势,并着手设立广州南沙联营所,迸发更多的热情投身到大湾区法律服务的蓝海。随着两位优秀香港律师获颁大湾区律师执业证并加入金诚同达广、深两地办公室,金诚同达在大湾区的律师人才团队愈发壮大,跨境综合法律服务能力不断强势升级。今后,金诚同达将不断深化在粤港澳大湾区的业务布局,进一步加强在深圳、广州和香港的业务辐射范围,为打造一个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华南法律服务市场和世界级城市群不懈奋斗。麦家荣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执业律师、婚姻监礼人及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于法律界从事法律工作接近30年,现任山东省济南市政协常务委员。在麦律师专长包括诉讼、公司清盘、上市公司复牌和商业法例的事务。近十多年则专注于国内企业到境外并购、融资、复牌申请及上市等事务。麦律师和多所大型国际专业服务机构、基金和机构投资者保持紧密合作关系,为不少国内企业提供境外并购、融资和境外上市的专业服务。赵志鹏赵志鹏律师为香港执业律师,分别拥有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普通法)及法律博士(Juris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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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业绩 | 金诚同达助力某大型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合规体系建设

2021年初,某大型全民所有制企业集团聘请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协助进行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历经近一年时间,日前该企业合规体系建设项目(一期)已顺利完成。本次合规体系建设,是在国家大力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和持续完善国有企业法治体系的大背景下而进行,对于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当下如何开展合规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和研究价值。该企业系国家投资、军队管理的军队保障性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飞机维修和保养、航空地面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机械加工、机械电子一体化产品制造等,在中国机械工业企业中名列前茅。企业拥有职工两千余人,下设一家股份集团公司、十余家全资子公司及若干参股企业,经营历史悠久,组织结构及业务管理情况较为复杂。在本项目中,金诚同达律师以企业合规管理建设为切入点,运用合规管理理念和方法,协助企业识别合规义务和合规风险,为企业建立了合规义务库、合规风险库,从制度建设、项目投资等多维度进行了合规审查,为企业组织编纂了《企业合规案例汇编》《企业合规手册》等文件,并通过现场访谈、集中座谈,举行专题培训等,推动法治建设从制度流程约束转向合规体系牵引,完善了工厂合规体系建设,有助于持续提升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本项目由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梁枫、左晖等牵头作为主办律师,律师岳久博、张洁、宾栋等组成项目成员,在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下先后十次前往项目现场,为本项目顺利完成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律师们的服务态度、专业能力和职业精神,赢得了企业的高度认可和赞赏。金诚同达拥有一支专门从事合规业务的律师团队,为包括制药、能源、矿业、汽车、零部件、通信、金融在内的各个行业及领域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跨国公司及其他企业提供优质的合规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服务。该团队在整体合规体系建设及市场交易、知识产权、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劳动用工与人力资源、产品质量、安全、环保、财务与税收、出口管制等合规事项上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持续高度关注着各行业合规动态,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合规服务,最大程度避免或降低企业违规风险,在业内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合伙人简介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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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业绩 | 金诚同达助力中国五矿集团完成逾百亿元国有股权转让暨国企改制项目

日前,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五矿集团)将其持有的旗下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五矿营钢)54.0383%股权转让于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日钢集团),并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本次转让完成后,五矿集团顺利退出五矿营钢,顺应了央企、国企聚焦主责主业的改革发展趋势。本次股权转让后,五矿营钢由国有控股企业变更为非国有控股企业,亦随之完成了企业改制。2021年6月,五矿集团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正式公开挂牌转让其所持有的五矿营钢54.0383%的股权,转让底价约108.53亿元。经北京产权交易所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各意向受让方竞价,日钢集团经竞价成为受让方,双方依法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38亿元。受五矿集团委托,金诚同达作为五矿集团本次股权转让暨五矿营钢企业改制项目的法律顾问,由高级合伙人单云涛、梁枫、吴涵及律师陈跃仙、岳久博等组成专业律师团队,为本项目所涉及的国有资产转让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产权交易合同、企业改制方案等文件的起草、拟定,交易各方尽调、谈判、签约等环节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此外,金诚同达律师在五矿营钢企业改制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拟定、职工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及其会议决议等各阶段,提供了全程法律指导、支持和法律咨询意见,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充分的专业法律合规保障。金诚同达律师的专业服务态度、能力和职业精神,赢得了五矿集团、日钢集团及五矿营钢等各相关方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评价。金诚同达律师将继续用专业、高效的服务,为各级央企、国企的改制、改革进程保驾护航。金诚同达在并购重组、合规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多年来处于市场领先地位并得到广泛认可。近年来,金诚同达代表大型国企、跨国公司、上市公司完成诸多“一带一路”重点项目,其中包括重组、跨境收购和海外投资项目等。金诚同达的律师团队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汇集了来自境外投融资、资本市场、税务、知识产权等多领域的专家,同时具备金融服务、制造业、能源、汽车、医疗健康、食品饮料、房地产和电信、传媒和高科技等诸多行业的专业知识,凭借对法律动态和监管环境的深刻理解,金诚同达可以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合伙人简介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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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国内首例GPL开源协议致侵权案,意义有限

今年六月,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GPL著作权纠纷案件被标榜为明确GPL3.0协议法律效力的国内首案。此案一审判决结果一经公布便引发了业界广泛关注。有人认为该案有助于开源社区进行维权,也有观点认为这对代码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在仔细研读了一审判决书后,就开源协议性质的理解以及本案判决的结果提出了不同的设想,在此供读者参考、讨论。一、案件概述原告罗盒网络起诉被告风灵科技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深圳中院认为被告使用了附带GPL3.0协议的开源代码,却不履行GPL3.0协议规定的使用条件(未将修改后的源代码进行开源),根据《民法典》第158条以及GPL3.0协议第8条自动终止授权的约定,被告的授权因违反协议而自动终止,构成侵权,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酌定50万元。二、开源协议及GPL开源的本质是一种协作和知识共享,每个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自己编写的源代码,供任何其他人随意使用和修改。开源代码通常会附有开源协议,或者更准确地讲是许可证,规定了原作者或使用方在许可或使用开源软件时的权利和责任。开源协议种类大概有上百种,比较常见的有GPL、BSD、MIT、Mozilla、Apache和LGPL等,各协议之间对于开源、闭源的规定可以缩略为下图。1就本案中涉及的GPL协议,是被广泛应用的开源协议之一。GPL(General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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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仲裁法修订意见稿要点速览

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在其官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意见稿”),这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现行仲裁法”)将迎来自1994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也是最为重大的修订(前两次均仅对个别条款修订)。虽然目前仅是修订意见稿,但是已可借此窥见新仲裁法可能带来的重大变革。我们快速研读了该修订稿,并在本文中将13个核心修订内容进行了归纳并略作点评,方便大家快速了解征求意见稿的变化。一、我国仲裁适用范围突破了“平等主体”概念的限制现行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修订意见稿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修订亮点修订意见稿删去了“平等主体”这一限定词之后,为在境内进行投资仲裁和体育仲裁等非“平等主体”之间的仲裁活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实际上,境内一些仲裁机构已制定了可以适用于投资仲裁的仲裁规则。修订意见稿这一修订意见,将有助于明确以中国为仲裁地的投资仲裁和体育仲裁裁决的效力,给予当事人和律师选择在中国进行投资仲裁或体育仲裁更加充分的信心。二、法院的角色更为明确现行仲裁法无修订意见稿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修订亮点本条款为修订意见稿的新增条款。本次修订意见稿将法院在仲裁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明确,确立了“支持”和“监督”的双重角色,并上升为仲裁法中的原则性条款,该原则也可从此次修订意见稿对其他条文的修改中体现。三、取消国内、涉外仲裁机构设立的双轨制规定,新增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设立业务机构的登记管理规定现行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第六十六条: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修订意见稿十二条:仲裁机构的设立,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中国国际商会设立组建的仲裁机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业务机构、办理涉外仲裁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修订亮点涉外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方式被单独区别的做法被废除。新增了外国仲裁机构的登记备案制度。司法部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以下简称“修订意见稿说明”)中阐述:“考虑国务院文件已经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北京、上海等地设立业务机构,且这一开放政策会逐步扩大的发展趋势,增加了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设立业务机构的登记管理规定。根据修法后法律制度配套的需要,以及统一规范境内外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我们来回顾下相关的国务院等相关文件。1.
202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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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外商投资类股权转让及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

导言涉及外商的对赌股权交易,因交易方的外资身份会涉及到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未经批准程序而导致协议未生效、无效,外商为投资禁入领域或外商企业为再投资而设置多层架构并在实践中的认定,以及《外商投资法》实施前后与三资企业法的衔接问题而成为外商投资股权交易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本文以近五年来中国法院及仲裁机构对外公布的外商投资的相关协议的效力分析为主要素材,以期对涉及外商投资的股权转让,尤其是外商作为投资公司订立作为股权退出的对赌协议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核心观点我们认为:1)违反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规定属于一票否决事项,原则上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将满足负面清单领域的时间要求放在作出生效裁判前,即投资领域在协议签订时属于禁投领域,但在作出裁判前该清单发生变化的,司法上认定相关协议的效力。2)对于外商投资身份、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认定,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进行投资审核,在此后的实践中仍然会存在一定的争议,该种不确定既是挑战,也是机遇。3)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对赌协议,对于协议的形式需要进行一定的衡量,如果对赌协议与投资协议分属两个协议进行签署,则需要审核对赌协议作为补充协议是否也履行了报批义务,股权转让被明确认定为构成实质性变更的内容,亦须履行报批义务。4)外商投资对赌协议的效力,在考量外资身份的特别背景下,对赌协议的效力根据现行司法裁判的态度进行确定,在实践中仲裁机构与法院可能对与公司对赌的效力认定上略有差别,但在与公司股东的对赌协议的效力上在《九民纪要》出台后基本上采取认可的态度。备注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本文选取的都是5年内的判决及裁决文书(仲裁机构的裁决文书未标明裁决作出之日,集合出版的日期为近5年),但由于《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在近两年来陆续进行了修订、更新,且三资企业法暂未废止,故此后出现的相关判决及裁决在理由部分仍会有一定的不同。对于对赌协议中本身的一些问题,如对公司对赌协议的效力,业绩承诺与股权回购是否可以同时被支持,相关特殊条款是否的违约性质,对赌协议对配偶、子女方的效力等等,均非本文重点关注的对象。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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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关于股东特别权利条款的本土化应用及思考

2021年6月5日,2021法盟WeLegal·上海峰会圆满举办,企业法务、法商精英、学术专家和律界大咖等500余名专业人士出席本次论坛,分享交流。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干诚忱律师应邀出席,并于“投融并购、生命大健康分会场”作主题发言,以下文章根据演讲内容整理而成。关于股东特别权利条款的本土化应用及思考这是一个看似枯燥实则有趣的讨论话题。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两个问题,展开五个观点。问题一当我们讨论股东特别权利的时候,我们在讨论什么?大众新闻与舆论学术与法律人司法判例可以看到,不管是在法律媒体,抑或是社会新闻、媒体舆论中,特殊权利条款和私募股权中的投资人股东休戚与共,声闻于外;而从司法判例来看,相关争议纠纷焦点又集中于股东回购条款。那么,我们提出:问题二为什么股权回购纠纷占到了半壁江山?经过资料检索与研究,股权回购纠纷仅仅是众多股东特别权利条款的一条,其火热并不在于条款本身使用率更高于其他特别权利条款,而是在于其他特别权利条款在中国本土法律环境中无法通过司法路径实现权利落地目的,或曰实现权利的有效救济。其中主要原因,我们称之为“通回膨胀”、“水土不服”。观点一通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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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体现出的监管趋势与合规因应——以自动驾驶系统开发者为视角

2021年5月1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引发热议。作为一项具有明确合规指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其在《网络安全法》范围内小心构筑着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边界。本文试从自动驾驶系统(在特定阶段,也称之为辅助系统,是包括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在内的体系,本文从功能实现角度主要视其为若干应用程序的组合)开发者角度引出未来汽车数据安全监管合规的若干思考。汽车是一个长产业链发展的产业,而自动驾驶正在颠覆整个传统行业的定义。从汽车的全生命周期来看,我国传统汽车的管理涉及汽车生产企业管理、汽车产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汽车营运管理、汽车配套服务、汽车回收利用等环节。人们普遍认为,自动驾驶是汽车行业发展的未来趋势。我国频频出台的政策表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将其看作汽车产业升级的必备条件。毕马威合伙人加里·西尔伯格评论自动驾驶行业前景时,曾用“像把人送上月球一样复杂”来形容,自动驾驶已经成为全球研发和关注的焦点。自动驾驶汽车功能的实现需要汽车制造商、零部件供应商、车载计算平台开发商、出行服务供应商等多方主体的参与,这也导致自动驾驶汽车的产业链分为上游感知(自动驾驶汽车的眼睛与耳朵)、传输(自动驾驶提供信号传输)、决策(自动驾驶汽车大脑)和执行层(自动驾驶的四肢),中游平台层(完成自动驾驶功能的居中调度),和下游整车与服务层(生产组装完毕的整车,第三方服务商主要为未来出行进行开发与测试,为公众和商业运输提供车型车辆服务的公司等,包括网约车平台、无人驾驶出组成、无人送货车、接驳车等服务商等)。1由此可见,汽车行业产业链的深刻调整必将重大影响和重新定义整个汽车行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征求意见稿的诞生正是基于这种变化趋势的一种立法尝试,这种尝试应以未来发展为视角,超越传统行业的束缚,思考更多技术变化所带来的全新问题。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处于新兴汽车产业链上游地位,也是对传统产业链颠覆最彻底的环节,涉及大量新兴技术和数据收集,改变了原有车辆能够获取的信息范围。因此,在新趋势下,我们认为应以自动驾驶系统开发者的视角作为思考和建立监管及合规体系的出发点,并提出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自动驾驶汽车收集的数据范围非常广泛,涉及个人、社会和国家多方面的利益和安全,必须单独规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部门于2021年3月12日发布的《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以下简称“《个信规定》”)中载明了39种常见类型app必要个人信息。《个信规定》中比如地图导航类、网络约车类、用车服务类等应用程序分类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内容可能会与自动驾驶汽车可以采集的数据相重合,但显然重合的仅仅是其中一小部分。如果仅按照《个信规定》从单一app的角度进行个人信息的范围界定,势必无法形成对汽车数据的整体性认识,纠缠于细节无法自洽(例如驾驶人与乘车人的个人信息收集冲突)甚至陷入相互冲突的境地(例如车内人与车外人的个人信息收集冲突)等等。因此,征求意见稿中实际上是从数据整体(而非个人信息)的层级上,尝试将汽车数据进行统合,并在此基础上区分为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我们从行业发展趋势了解到,未来自动驾驶的数据一方面可能会涉及收集乘车人的一些个人信息,比如出行偏好;更多的会涉及车与车之间的交互、车与道路之间的交互,以及车与云之间的交互,这里面的涉及数据收集的内容必然远远超过个人信息的涵盖范围,也可能超出目前重要数据所明确罗列出的范围,更趋向于是将汽车视为一个非封闭系统而具有综合性质的范围。因此,关于汽车数据安全的范围,需要单独出台规则予以明确,且数据定义应当结合行业实操予以不时更新。2自动驾驶系统所涉及领域的多面性及延展性,也决定了对于汽车数据的监管在未来将可能呈现更高层级立法、多部门联动的监管趋势从上文提到的自动驾驶汽车的产业链可见,自动驾驶汽车功能的实现需要汽车制造商、零部件供应商、车载计算平台开发商、出行服务供应商等多方主体的参与,产业链的各个端口会对应到不同的领域,比如会涉及到第三方应用程序、会涉及到包括智能手机在内(如当前主流的苹果CarPLay、华为HiCar)的其他系统的接口提供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目前是为了加强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保护,以此目的来要求运营者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运营者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被收集人的同意等,但是就网信办本身的行政职责和执法手段来说,显然是不足以涵盖对未来汽车行业发展的整体监管。未来汽车行业全新跨领域产业链的发展要求监管部门在一个更高水平、更高层面上进行管理规制,这一方面意味着从立法上需要与《数据安全法》(二审稿)的数据、数据处理等基础术语形成一致(例如征求意见稿的提供只有一种场景,显然不能对应到《数据安全法》(二审稿));另一方面则需要建立“联席”监管部门,配合汽车应用场景、产业发展、技术发展等多维度落脚,“错落有致”的监管体系更应是汽车数据安全管理可能的发展趋势。3从当前合规角度出发,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某些个人敏感信息、重要数据的范畴已经超出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的类别和规范方式,应予以关注自动驾驶系统开发面向监管的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不仅包括车内信息,还包括车外信息,如所处位置、行动轨迹、行人信息等,前两者可能指向重要数据,如涉及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的“军事管理区、国防科工等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人流车流数据”,后者还可能包括个人敏感信息。而目前自动驾驶系统开发者可以适用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定义的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同时要求收集个人信息时需要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除外。但前文举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部分或者超出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的类别,或者有可能无法取得授权同意且不属于例外豁免,例如并非所有的“车辆位置”都属于敏感个人信息,而通过人工智能的很多算法也可以降低例如音视频信息的敏感度。不同的规范之间存在的矛盾和不一致,不仅仅是当前合规工作将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也是监管部门在统一立法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点。特别是征求意见稿的一些前瞻性的规定,如第8条第(五)款规定的“结构化查询被收集的敏感个人信息”,其规定的背景可能对标的是个人信息的“迁移权”,其一方面缺少《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基本立法依据,另一方面实践中也难以做到仅对敏感个人信息的结构化查询,如此规定,很容易使得自动驾驶系统开发者理解为SQL。4相关定义需要结合场景进行精确定义,比如“本次驾驶”征求意见稿中第六条规定:“倡导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过程中坚持:......(五)默认不收集原则,除非确有必要,每次驾驶时默认为不收集状态,驾驶人的同意授权只对本次驾驶有效。”关于第六(五)条的约定,有两个问题尚待阐明清楚。其一,关于
2021年5月31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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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你的电子签名真的需要“第三方认证”吗?

“新冠疫情”期间,“居家隔离”措施虽然限制了企业间的商务往来活动开展但却促使在线办公、电子签约等线上服务需求得以集中爆发;同时,得益于政府部门在电子政务实践中积极推广电子签名并鼓励企业使用电子签名业务,电子签名的服务需求在2020年迎来飞速增长。不可否认,对于签约场景丰富、签约需求量高的大型集团企业而言,日常经营活动中推广使用电子合同,确实能够极大程度提高签约效率、提升合同管理集约化水平。然而,面对电子签名服务平台动辄以单份签约合同固定价格进行收费的模式来说,企业无疑面临高昂的经营成本支出。在“降本增效”背景下,企业被迫选择一些具备电子签名功能且收费较低的工具系统进行签约,而这些电子签名工具往往因缺乏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认证服务(下称“第三方认证”),导致企业陷入对电子签约行为有效性的担忧。笔者试从法律规范视角出发,结合有关电子签名的司法裁判经验,针对企业的此类担忧,提出相应观点和意见,以供企业决策。电子签名数据必须是可靠的即便是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相较口头和网络签约的缔约模式,当事人采用纸质合同签约仍然是社会经济活动开展的主流方式。究其原因,一是因为纸张本身是有形物,固有物理属性决定了其具有难以被轻易篡改的特点,对合同内容的些微修改、增减等都会存有修改痕迹且较容易直观地通过比对方式被发现;二是因为在当事人对合同签章真实性发生争议时,可以寻求通过对笔迹、指纹、印章等进行鉴定的方式辅以判断签章是否为当事人一方所签署。传统的白纸黑字,不仅有利于固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保障约定内容稳定性,同时也有利于裁判者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直接获取和判断,降低了裁判者的证据审查难度,极大提升了司法裁判效率。而作为技术手段的电子签名,其本质是数据,天然的具有可被复制和可篡改的特点,如果其需要替代甚至取代纸质合同成为首选签约方式并且使其签约效力能够得到裁判机关的认可,则该技术方案必然需要具备与有形纸质合同签约相媲美的可识别、防篡改的特点,也即电子签名必须是稳定、可靠的。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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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权利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复议权行使规则及实操要点

“东风破”系列No.11破产,可能是很多企业不曾企及的一个词语。而当前,新冠疫情的影响持续发酵,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企业债权人,都有可能因运维危机,被迫站在破产这一话题的两端。在此背景之下,笔者通过“东风破”系列文章,全面聚焦我国破产制度架构,立足破产程序中的广大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与实现,剖析破产制度赋予债权人的各类权利及行使要点,以期解答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关注的各类实务问题,敬请期待。破产中的复议权为一种非诉讼的救济权利类型,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针对特定事项作出的裁定或决定,受到该裁定或决定不利影响的权利人在无法提出上诉的情况下破产法律规范赋予为债权人提供了申请复议的救济途径。因受众面较小,适用场景有限,权利行使规则不明晰,且实践中复议维持的概率较大,复议权行使效果不佳,所以破产复议权往往在权利人需要维权时被忽视、搁置,未行使或未充分行使。本文将探析破产程序中权利人可以行使复议权的情形、复议权行使的程序以及权利行使后果,以期能为权利人在破产特定情形下的维权提供新的思路。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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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业绩 | 金诚同达助力IP网络服务商Caton Technology完成数千万美金私募融资

Technology宣布其获得5000万美元私募股权融资,投资方为美国知名私募股权公司Pasaca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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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一文读懂“竞业限制”(下)

前言承与多家客户沟通,我们了解到目前企业竞争不仅局限于资本的竞争,更多转向人力资源的竞争,则更多的企业会对于高端人才提出“竞业限制”的要求,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及竞争优势,但此亦为高端人才的流动制造了制度壁垒。有鉴于此,我们面对目前企业可能涉及的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问题特整理本篇文章,对“竞业限制”的内容进行了整合,供企业在进行“竞业限制”的过程中进行参考。上篇中我们通过案例解析,为大家解读了竞业限制的概念及相关法律制度,可点此链接回顾。二、企业招工中对于竞业限制的审查鉴于竞业限制协议的保密性,在企业招工中,新用人单位(以下简称“新单位”)对于劳动者竞业限制的审查受限于劳动者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因此往往让新单位处于被动的状态,可能造成需向原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方可追究劳动者的责任,或在行业中造成名誉的损失。据此,我们建议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审查竞业限制,新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运用:1.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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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一文读懂“竞业限制”(上)

前言承与多家客户沟通,我们了解到目前企业竞争不仅局限于资本的竞争,更多转向人力资源的竞争,则更多的企业会对于高端人才提出“竞业限制”的要求,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及竞争优势,但此亦为高端人才的流动制造了制度壁垒。有鉴于此,我们面对目前企业可能涉及的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问题特整理本篇文章,对“竞业限制”的内容进行了整合,供企业在进行“竞业限制”的过程中进行参考。一、竞业限制的概念及相关法律制度在目前我国的立法体系中,“竞业限制”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项下,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得到原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情形。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我们整理“竞业限制”的基本情况如下:1)适用对象: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注意事项适用范围的扩大适用:实践中,部分单位会对全部员工签订竞业限制义务,或在规章制定中设立竞业限制义务,该等情况可能将被判定为无效约定。参考案例《景宁华迈畲乡星之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许丽丽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浙1127民初149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条款对竞业限制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约定。许丽丽系景宁华迈畲乡星之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兼职舞蹈老师,既非高级管理人员,也非高级技术人员,同时不属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人员,其不属于竞业限制的对象。因此,原、被告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书》中的竞业限制内容约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无效。《邯郸市蓝翔美术专业学校、刘江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冀04民终3502号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刘江波于2012年6月1日起受邯郸市××美术专业学校聘用从事美术教师职业。该职业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业务的业务主管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办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综上所述,邯郸市××美术专业学校、刘江波双方虽然签订了保密协议,但刘江波离职后,不受该保密协议的限制。2)范围:与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注意事项竞业限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范围一般被认定在原单位的经营范围中。但鉴于目前集团公司屡见不鲜,因此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经常会出现将范围扩大到“本单位及本单位关联公司”。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司法案例并结合实践操作,我们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该种约定未有禁止性规定,但司法判例中存在否定该类约定有效性的情形,鉴于在竞业限制条款中将该限制范围扩大至“本单位及本单位关联公司”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建议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增加豁免条款,例如:“如果本协议中存在无效、失效或不能履行的条款,则该无效、失效或不能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和履行,并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内按照最接近双方意思表示的情况进行解释”,以避免竞业限制条款整体失效。参考案例《张俊诉上海泽玛克敏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沪0115民初49766号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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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外销企业内销转型时容易忽视的五类法律风险

外销企业向内销转型时,容易忽略一些外销业务模式中较为少见的法律风险。外销制造业企业(特别是以代工贴牌为主的)价值链较短,主要覆盖采购、制造和批发等环节,没能全面延伸到研发、零售、品牌推广和售后等环节,因此对上下游一系列环节所引发的法律风险往往思想准备不足。本文对此简单介绍,希望对正在转型的企业有所帮助。外销企业转型时应特别关注的法律风险有以下五类:营销宣传法律风险、渠道垄断法律风险、终端索赔法律风险、产品侵权诉讼风险和市场行政监管风险等等。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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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CISG 40 周年回顾系列3:两条路径,多个终点——CISG利息问题的疑难与统一

在国际贸易中,现金可谓外贸企业的生命线。一旦现金流无法按期周转,甚至应收账款被长期拖欠形成坏账,都将威胁企业的生存。为了敦促债务人按期付款,CISG第78条特别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它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但不妨碍要求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损害赔偿。”然而,在CISG立法过程中,各方代表关于如何确定利率的问题根本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只能在这一问题上进行了留白,成为了CISG司法实践中一大难题。在过往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确定利率的问题,逐渐形成“两大路径、多种选择”的局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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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债权人的破产撤销权行使规则及实操要点

“东风破”系列No.10破产,可能是很多企业不曾企及的一个词语。而当前,新冠疫情的影响持续发酵,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企业债权人,都有可能因运维危机,被迫站在破产这一话题的两端。在此背景之下,笔者通过“东风破”系列文章,全面聚焦我国破产制度架构,立足破产程序中的广大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与实现,剖析破产制度赋予债权人的各类权利及行使要点,以期解答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关注的各类实务问题,敬请期待。在破产程序中特定主体作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以及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特定期限内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为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赋予了管理人和债权人在不同情形下的撤销权,即破产撤销权。破产撤销权相较于民法上的撤销权,在行权规则上多有类似,破产撤销权实质上是民法上的撤销权在破产程序的延伸适用。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多为管理人,但管理人在特定情形下怠于行使撤销权时,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直接起诉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权利,并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由此获得的收益纳入到债务人财产,用于所有债权的公平清偿,扎紧了权利保护的篱笆;债权人会议违法作出的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有权直接行使撤销权,要求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由此可见,破产撤销权的正确行使,对于纠正那些业已形成的对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处置行为,增加债务人财产,提高债权清偿率,显得十分重要。本文从一则破产撤销权纠纷判例展开,在管理人知道存在或可能存在可撤销情形下怠于行使破产撤销权,债权人有权径行行使破产撤销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债务人财产不当处置行为,并要求相对方履行义务,获得收益归入债务人财产。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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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权利人的破产取回权行使规则及实操要点——从一则取回权纠纷判例展开

“东风破”系列No.9破产,可能是很多企业不曾企及的一个词语。而当前,新冠疫情的影响持续发酵,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企业债权人,都有可能因运维危机,被迫站在破产这一话题的两端。在此背景之下,笔者通过“东风破”系列文章,全面聚焦我国破产制度架构,立足破产程序中的广大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与实现,剖析破产制度赋予债权人的各类权利及行使要点,以期解答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关注的各类实务问题,敬请期待。邀不良资产系列之困境房地产交易新思路研讨会时间:2020年12月18日(周五下午)地点:北京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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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邀请函 | 不良资产系列之困境房地产交易新思路@北京

继不良资产系列活动第一期成功举办以来,与会业内人士之间展开密切交流合作,各方对于如何能够使困境房地产项目落地,设计有效的投资路径或退出安排,成为困境房地产项目投资的痛点。本期活动将聚焦困境房地产投资路径方案设计,结合实操案例,为参会人士提供多样化解决方案。活动信息时间:2020年12月18日(周五)13:30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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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业绩 | 金诚同达助力某大型国有钢铁企业完成职工安置工作

日前,某大型国有钢铁企业改制涉及6000余名职工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成功召开,并就《职工安置方案》顺利通过职工大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为公司在股权转让可能触发的企业改制实施,提供了充分的前提保障,为后续工作创造了顺畅的工作条件。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职工安置工作担任合规法律顾问,为职工安置工作及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本项目由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梁枫牵头,带领岳久博、杨帅等多名律师,为本项目提供全流程、全方位的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本次职工安置项目涉及职工人数众多,且职工历史遗留问题较多、职工结构复杂、诉求多变。项目期间,曾多次发生舆情危机、信访等不良事件,为项目推进带来了诸多风险和困难。尤其自2020年以来,恰逢新冠肺炎疫情、职工舆情波动、老职工抵触性、对抗性、消极性等多种因素,需要考虑的情况和因素错综复杂、盘根错节,职工安置工作难度极大。金诚同达自2017年接受委托以来,历时三年,前后三十余次奔赴企业现场开展工作,组织或参加近百次工作会议,对项目进行整体布局规划,摸底职工基本情况,制订安置方案,联络多级政府、政法委、工会等相关机构部门,对职工安置及举行会议涉及的近百份法律文件无数次修订完善,制订会议实施方案、工作预案,周密安排,对整个项目的实施精准把控,保障了大会从筹备到召开有序进行。历时一天,经过参会职工、职工代表现场无记名投票表决,职工大会及其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先后召开,最终分别以82.94%、97.65%压倒性多数赞成票通过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职工安置方案,取得了职工安置工作的关键性胜利。职工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的顺利召开,标志着股权转让及或将触发的企业改制迈出了关键性一步。金诚同达专业律师团队在本次项目敬业、高效的专业表现,赢得了客户、政府及诸多相关方的高度评价及赞赏。劳动法业务是金诚同达深具社会影响力的专业品牌服务之一,金诚同达劳动法业务团队拥有国内一流的资深劳动法专家和高效的专业律师团队。金诚同达劳动法业务团队以“专家型律师、专业化服务”为职业使命,协助客户建立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为客户提供专业、及时、高效的人力资源法律顾问服务和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前瞻性的法律解决方案。金诚同达劳动法业务领域曾获得钱伯斯(Chambersand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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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债权人破产别除权的行使规则及实操要点

“东风破”系列No.8破产,可能是很多企业不曾企及的一个词语。而当前,新冠疫情的影响持续发酵,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企业债权人,都有可能因运维危机,被迫站在破产这一话题的两端。在此背景之下,笔者通过“东风破”系列文章,全面聚焦我国破产制度架构,立足破产程序中的广大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与实现,剖析破产制度赋予债权人的各类权利及行使要点,以期解答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关注的各类实务问题,敬请期待。我国破产立法中虽未直接采“破产别除权”的概念,但从别除权所具备的权利表征和构成要件来看,无疑不在我国破产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通说认为破产别除权从广义上定义为在破产程序中权利人依法可以行使的各种类型的优先权,即破产程序中优先于普通债权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进入破产程序前已经依法设定担保措施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他法律规范赋予“超级优先权”的权利类型甚至是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而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也是《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重点规制的破产别除权类型是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所对应的债权类型,包括在破产程序前已经以债务人财产依法设定抵押、质押、留置措施的有担保债权。因此,本文重点探讨的是在破产案件中广泛存在的担保别除权的行使规则以及在实践中的实操要点。本文聚焦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不同破产程序中的行权规则,重点探讨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权利行使和实现规则,以及破产担保别除权与其他类型优先权之间的比较适用问题。一、破产别除权在不同破产程序中的行使规则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根据债务人所处的破产程序不同,有不同的行使规则和要求,主要体现在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中别除权行使、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别除权行使和存在程序转换衔接中的别除权行使。1.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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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CISG 40 周年回顾系列2:解析CISG的根本违约制度

在国际贸易中,根本违约是最严重的违约行为。一旦发生根本违约,受害方的合同利益将遭受严重损害。因此,在制定相应的规则体系时,立法者需要对根本违约予以严厉制裁,对受害方的利益提供有力保护。与此同时,由于根本违约的严重性,一旦某种情形被认定为构成严重违约,买卖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和已经发生的交易行为很可能被推翻,受害方和违约方都有可能无所适从,将严重动摇交易安全。因此,在规则上需要将根本违约限制在一个相对狭小的范围内,避免买卖双方动辄得咎,危害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在“限制根本违约的范围”和“提供充分救济”两种理念的博弈中,CISG形成了自身的根本违约制度。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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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邀请函 | 不良资产系列之困境房地产项目投资实务@北京

今年以来,宣告破产的房企已有近300家,房地产企业融资监管趋严,房地产行业迎来真正的洗牌期。困境企业的房地产项目投资已成为四大及地方AMC、保险资管、房地产基金、境内外不良资产投资机构、律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关注的热点。因此,金诚同达特别邀请了来自曾任职四大AMC总部的鼎晖投资高管、毕马威合伙人及金诚同达的高级合伙人,从行业、投资实务、税务、法律等视角探讨困境房地产项目的投资路径。活动信息时间:2020年11月20日(周五)13:30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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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债权人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规则及实操要点——从最高院破产抵销权纠纷再审判例展开

“东风破”系列No.7破产,可能是很多企业不曾企及的一个词语。而当前,新冠疫情的影响持续发酵,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企业债权人,都有可能因运维危机,被迫站在破产这一话题的两端。在此背景之下,笔者通过“东风破”系列文章,全面聚焦我国破产制度架构,立足破产程序中的广大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与实现,剖析破产制度赋予债权人的各类权利及行使要点,以期解答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关注的各类实务问题,敬请期待。破产抵销与民法中的法定抵销、合意抵销同属于抵销权,但破产抵销权在权利行使规则、行使限制等方面有其特殊规定,对在破产程序中与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的权利行使和债权实现具有重大影响,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负债必须发生在破产受理前、管理人一般不得主动主张抵销、管理人不同意债权人抵销主张应在收到抵销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等等。《企业破产法》第40条、《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1-46条等破产规范性文件都对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规则和限制条件进行了规定。破产司法实践问题纷繁复杂,破产抵销权在具体破产案件中行使会遇到各种疑难复杂的情形,争议较大。反观破产抵销权对与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来说,意义重大,可以通过行使破产抵销权,用对债权人享有的在清偿时会调减的债权全额抵销自身对债务人的负债,于债权人而言,无疑是对自身权益的最大化保护,这也是《企业破产法》设立破产抵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和规范意旨。本文聚焦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如何依法行使破产抵销权,实现抵销。从最高院审理的一件破产抵销权纠纷再审判例展开,探析债权人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规则、行使限制情形及在实操过程中的关注要点。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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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CISG项下买方的验货义务解读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位于不同国家,地理距离相隔遥远,商业文化与法律政策差异巨大,一旦发生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买方的维权成本和难度远高于国内贸易。一般而言,买方只有在对货物进行检验后,才可能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从而向卖方提出维权主张。因此,法律需要对买方验货权加以保障。而另一方面,如果买方没有及时验货,则其事后提出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之处是否是卖方造成的,将难以查明。间隔时间越久,卖方越难收集对自身有利的证据,可能产生不公平,不利于交易的稳定。何况,如果买方及时验货并提出异议,双方更容易找到更优的补救解决方案(比如维修或更换零配件),而如果在交货后很长时间之后才提出质量问题,则可能补救方案已不切实际(比如,零配件供应商已停止生产相同零配件)。在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立法博弈过程中,出于维护国际贸易稳定的宗旨,CISG最终确立的验货制度对买方课以了较为严格的义务,也就是说,验货既是买方的权利,也是买方的义务,需要买方予以充分关注。一、一种典型误解:“边使用边检验”现实中,很多买方存在这样的想法: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货物是卖方的义务,发现货物不符之后,买方当然有权要求卖方退换货或者减少合同价款。所以,检验货物当然是买方的一项权利。这是一种典型的误解。这类买方往往混淆了“检验货物”与“使用货物”。对货物进行使用当然是买方的权利。但收货时对货物进行检验,则是CISG明确规定的买方义务。对多数买卖而言,检验发生在使用货物之前。只有涉及到隐蔽性瑕疵时,买方只能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货物的质量问题,才可能发生检验行为与使用行为重合的情形。在CISG立法谈判过程中,这种隐蔽性瑕疵主要指的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口的精密仪器。由于发展中国家缺乏相应的技术、经验与人才在使用以前对于精密仪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因此,CISG才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了妥协,允许货物的检验和使用存在一个相对较长的“重合期”。对于精密仪器以外的其他货物,买方如果认为可以“边使用边检验”,则很有可能因瑕疵不够隐蔽,而错失获得救济的机会。二、CISG的“检验期+通知期”规则关于买方的检验义务,CISG第38条第(1)款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第39条第(1)款,买方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可见,CISG第38条和第39条共同构成了一个“检验期+通知期”的制度规范。首先,买方需要在“检验期”(最短时间)内进行验货;随后,买方需要在“通知期”(发现不符后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卖方。检验义务与通知货物不符义务是两项相互独立的买方义务。由于买方检验是通知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前提,因此,检验期的起算时间早于通知期的时间。对于具体的不符点而言,检验期的结束意味着通知期的开始。与CISG将“检验期”与“通知期”进行分离不同,我国法律是将“通知期”包含在“检验期”之内的。根据现行的《合同法》及即将生效的《民法典》,虽然检验与通知虽是两项独立的义务(至少是两项独立的行为),但单从期限上来看,通知期包含在检验期内,并不存在单独的通知期。检验期届满的,通知期届满,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三、买方必须在最短时间内验货否则可能丧失质量异议权和解约权根据CISG第38条第(1)款,买方有义务在最短时间内履行检验义务,但第38条并未规定买方怠于履行检验义务的法律后果。对买方而言,不利后果体现在第39和第49条。根据第39条第(1)款,买方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必须在合理的通知期限内,告知卖方货物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无权再主张货物与合同不符。根据第49条第(2)款,在卖方已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买方应当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不符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布合同无效,否则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由于买方具有在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的义务,因此,这个“最短时间”的检验期,就是“理应”发现货物不符的期间。也就是说,只要具备了验货条件,无论买方是否实际验货,CISG即推定买方在最短时间内已经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其通知卖方货物不符的“合理时间”开始起算。至于合理的通知期限是多长,在CISG的司法实践中,“合理时间”比常人观念上要短得多。例如,在德语区的欧陆国家,合理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左右;在其他欧陆国家,合理时间一般在一至三个月;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践中认定的合理时间从几天到几个月不等。在我国,实践掌握并不统一。有的法院对买方超过7个月(男鞋·福建高院)、1年(围巾、披肩·温州中院)通知卖方货物不符的,认为超过合理时间。也有法院忽略合理时间问题,直接适用2年最长通知期的。简言之,如果买方怠于履行验货义务,CISG将推定其在验货期内理应知道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从而起算异议通知期。如果超过了合理时间才通知卖方,则可能无法再主张货物与合同不符,也无权解除合同。不过,作为第38条和39条的例外,CISG第44条规定,如果买方未发出通知具备合理的理由,仍可要求减低价格,或要求利润损失以外的损害赔偿。而是否具备合理理由,需要买方举证加以证明。四、买方验货义务的起算时间根据一般理解,既然买方有义务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进行验货,那么其验货义务应从卖方完成交货时起开始计算。不过,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拟制交货(如使用提单)的大量存在,卖方完成交货后,货物往往并不在买方的控制之下,买方无法对货物进行检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CISG第38条第(2)款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这表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贸易术语的选择,会实质性影响买方验货义务的起算时间。1.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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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行使与保护要点

“东风破”系列No.6破产,可能是很多企业不曾企及的一个词语。而当前,新冠疫情的影响持续发酵,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企业债权人,都有可能因运维危机,被迫站在破产这一话题的两端。在此背景之下,笔者通过“东风破”系列文章,全面聚焦我国破产制度架构,立足破产程序中的广大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与实现,剖析破产制度赋予债权人的各类权利及行使要点,以期解答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关注的各类实务问题,敬请期待。《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开宗明义,保证公平清偿,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对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债权在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根据债务人财产与负债情况、债权调整方案进行受偿,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操作来看,都侧重于对债权人实体性权利的保障,而对程序性权利有所忽视,“重实体、轻程序”倾向明显;反观债权人自身,对自己在破产程序中的程序性权利亦重视程度不足,未意识到通过知情权的行使或可以起到提高债权清偿率、保障公平受偿的功能,致无法深度参与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多流于形式。纵观我国企业破产立法、司法现状,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以行使知情权未做专门章节规定,但条文中处处隐含着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知情权,深度参与和跟进破产案件审理进程的表述。特别是从2018年起,中央和最高司法机关开始重点关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2019年3月28日实施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专门规定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保护,以实现在世界银行评估报告中的得分提升。1从目前我国破产法律规范体系来看,对于债权人知情权问题,可以分为债权人一般知情权和特别知情权,对应《企业破产法》中债权人的程序参与权利和《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列示的债权人知情事项。本文将关注的焦点聚焦在债权人如何充分利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赋予自身的破产知情权,实现深度参与破产程序的审理,以达到最大限度实现自身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利益。一、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行使现状从笔者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经验和担任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代理人的经验来看,目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行使现状特征明显,大部分或者说绝大部分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度不高,只关注债权申报审核、债权清偿这“一头一尾”,对案件审理过程不闻不问,较为被动;即使有深度参与破产程序的想法,但心有余而力不足,与债务人、管理人的信息不对称而不清楚自身知情权的内容,因而造成普遍在程序中不去行使知情权的现状。1.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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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业绩 | 金诚同达助力协和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过会

昨日,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和电子”)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获中国证监会发审委会议审核通过。金诚同达作为本项目的发行人律师,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了全流程法律服务。协和电子本次拟发售不超过22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主要用于年产100万平方米高密度多层印刷电路板扩建项目、汽车电子电器产品自动化贴装产业化项目等用途。协和电子专注于印制电路板行业,致力于为下游客户提供包括刚性、挠性印制电路板等多样化、全方位的产品选择和印制电路板的表面贴装业务一站式服务。近年来,协和电子已成为国内在汽车电子、高频通讯领域技术领先、实力雄厚的知名印制电路板制造企业。本项目由金诚同达合伙人单云涛、吴涵、郑晓东、贺维律师牵头,团队成员包括王立裕、李乐、陈跃仙律师等。在此过程中,金诚同达团队以一贯的高效、严谨、稳健的工作风格,细致、专业的服务态度获得了客户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一致肯定。金诚同达自中国证券市场创立阶段即开始从事相关法律服务,并在境内和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及境内和境外发行债券等法律业务方面皆处于行业领先地位。金诚同达多年来累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深谙公司及证券类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熟悉公司及证券类业务的运作与流程,与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建立了良好稳定的沟通与合作关系,从而可以确保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合伙人简介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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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美国对中国企业提起刑事诉讼的送达规则与实践

近些年中国境内的企业在美国遭遇刑事诉讼的情况并不少见,考虑到中美刑事诉讼跨境送达本身因牵涉中美国内法和国际法而变得复杂,我们对该问题所涉及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规则以及彼此的关系进行整理和总结,供读者参考。一法律框架梳理1.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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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债权申报与确认中关注的问题及实操要点(下)

“东风破”系列No.5破产,可能是很多企业不曾企及的一个词语。而当前,新冠疫情的影响持续发酵,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企业债权人,都有可能因运维危机,被迫站在破产这一话题的两端。在此背景之下,笔者通过“东风破”系列文章,全面聚焦我国破产制度架构,立足破产程序中的广大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与实现,剖析破产制度赋予债权人的各类权利及行使要点,以期解答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关注的各类实务问题,敬请期待。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是债权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行使权利的前提。债权人以对破产债务人企业享有的债权向管理人申报,经由管理人审核确定,并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提交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确认,成为破产债权,以该债权额参与破产清算财产分配、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与分配、破产和解协议草案表决与分配。虽然《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债权申报与审核的流程,但是从我们担任破产管理人、代理破产债权人、债务人过程中,发现债权人并未关注到债权申报与确认中的重点问题,并未充分了解并行使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未关注到实操中的要点,导致破产债权的金额与优先性未得到充分保障,从而影响债权清偿率和清偿方式。本文拟立足债权申报与确认阶段,从债权人视角来看债权从申报、审核、异议到确认过程中应当做到的和应当避免的问题。债权申报与确认中需要关注的问题及实操过程中的要点一文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内容为债权人在债权申报阶段应重点关注的问题,特别是特殊类型债权的申报与主张实操要点,点击此处回顾:债权申报与确认中关注的问题及实操要点(上)。本文为下篇,主要内容为债权人完成债权申报后,在债权审查、异议与确认阶段应重点关注的问题。二、债权审核认定中的重点关注问题将破产债权确认与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债权对比,债权审核就相当于法院开庭审理,区别在于审理主体、所依据的程序有所不同。从我们担任破产管理人审核债权的经验,审核的主要依据为债权申报提供的证据材料、债务人财务资料、债务人合同文书、债务人相关人员谈话、管理人调查取证等。作为申报人,在管理人审核认定债权过程中不应消极等待,需要做到:1.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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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债权申报与确认中需关注的问题及实操要点(上)

“东风破”系列No.4破产,可能是很多企业不曾企及的一个词语。而当前,新冠疫情的影响持续发酵,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企业债权人,都有可能因运维危机,被迫站在破产这一话题的两端。在此背景之下,笔者通过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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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跨境电商风险防范十问十答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传统外贸受到了严重冲击,但跨境电商释放出巨大发展潜力,显示出其对外贸创新发展的引领作用。跨境电商是互联网时代发展最为迅速的对外贸易方式,能够突破时空限制,减少中间环节,解决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更多国家、企业、群体提供发展新机遇,这也体现了对外贸易的创新性发展。随着疫情在全球蔓延,传统线下渠道受阻,线上采购需求却不断增长,跨境电商优势得以发挥。然而,跨境电商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其蕴含的产品质量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等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本文聚焦企业关注的跨境电商10个重点法律问题,对其作详细梳理,供相关企业参考。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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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债权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必要性及操作要点

“东风破”系列No.3破产,可能是很多企业不曾企及的一个词语。而当前,新冠疫情的影响持续发酵,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企业债权人,都有可能因运维危机,被迫站在破产这一话题的两端。在此背景之下,笔者通过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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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利保护面面观

“东风破”系列No.2破产,可能是很多企业不曾企及的一个词语。而当前,新冠疫情的影响持续发酵,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企业债权人,都有可能因运维危机,被迫站在破产这一话题的两端。在此背景之下,笔者通过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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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从比亚迪天价口罩订单遇雷谈防疫物资跨境交易风险及应对

据报道,5月7日,美国加州州长紧急事务办公室宣布,加州向比亚迪公司订购的价值约10亿美元的口罩中,数百万个原定本周运达的N95口罩因未如期获得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认证须延期交付,为此,比亚迪须退还50%的预付款,合计约2.47亿美元,现双方已经签署合同修正案,将比亚迪获得NIOSH认证的期限延长至5月31日。与此同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再次修改紧急使用授权书,以性能不合格为由,撤销了多家中国口罩制造商商的紧急授权使用(“EUA”)。短短一个多月,从获得巨额订单到授权遇阻,毫无疑问防疫物资的国内供应商们经历了一场过山车。为此,我们梳理了事件背后的法律成因及面对紧急授权撤销的应对思路,供防疫物资供应企业出海参考。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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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破产程序业务流程及办理时限面面观

“东风破”系列No.1破产,可能是很多企业不曾企及的一个词语。而当前,新冠疫情的影响持续发酵,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企业债权人,都有可能因运维危机,被迫站在破产这一话题的两端。在此背景之下,金诚同达联合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共同推出“东风破”系列文章,全面聚焦我国破产制度架构,立足破产程序中的广大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与实现,剖析破产制度赋予债权人的各类权利及行使要点,以期解答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关注的各类实务问题,敬请期待。自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实施之日起,我国企业破产由政策性破产逐步向市场化破产转型。然而对于破产债权人的保护,往往因债权人对于破产法律缺乏充分的认识、对于自身权利行使的不恰当不充分等原因,导致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的权利主张流于形式,对破产债权保护不利。因此,本文拟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中规定的破产案件办理流程、程序及相对应的业务办理时限等问题做一全面解析,以图表方式进行解构。《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破产程序: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以适应破产实践中不同情况下债务人破产程序选择的需要,且三种破产程序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转换。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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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浅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的诉讼请求权选择——以火灾事故货损赔偿类案件为视角

理汇公司在本案中可能是基于以上几点理由而选择了对自己较为有利的侵权之诉,那么在该类火灾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损害方对于请求权的选择一般都有哪些考量的维度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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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 | 2019年中国消费品召回情况回顾分析

在《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实施后的第一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我们对过去一年中国市场消费品召回情况进行了一次回顾。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公布的召回信息为基础,我们发现中国消费品召回呈现以下七大特点:1召回总次数已接近美国等发达国家2019年,中国市场全年实施召回237次,总体数量接近美国、加拿大和澳洲等国家,年召回次数均在200次-300次之间。欧盟成员国众多,全年召回次数达1400多次,高于其他国家地区。国家地区中国美国欧盟加拿大澳洲次数23724114032612932单次召回事件平均涉案产品数量偏少就单次产品召回所牵涉的数量而言,58%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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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图解公证书撤销的相关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证行为作为民事、经济活动的重要媒介,越来越受到广泛社会群体的接受和认可。可公证的事项已延伸至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之匹配的公证流程纷繁不同,后续因公证事项、公证流程引发的争议亦不断凸显。那么,在办理公证手续后,如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或者认为公证书的内容及其所带来的影响与自己当初的理解有重大偏差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围绕公证书撤销的现状、公证书的撤销流程、公证书撤销的难点及相关建议进行探讨。一关于公证书撤销的现状12019年部分地区公证书撤销数据根据对部分地区公证网公示可查询的2019年公证书撤销公告数据的汇总,上海、浙江2019年撤销公证书的数量均为17件,与图示其他地区相比相对较多。天津2019年撤销公证书的数量仅为1件。具体各地区2019年公证书撤销数据如下图所示: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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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企业复工复产合规操作指引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组本指引主要执笔人:梁枫、许海波、张云燕、符欣、徐铮、庞春云、黄云、张振宇、王良、李岚、周睿、庞博序言自2019年年底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不断蔓延,给全球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全面影响。疫情尚未结束,复工复产刻不容缓。在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同时,中央和国家层面出台了诸多利好政策,扶持企业尽快从疫情影响中恢复生产,促进广大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助力中国经济发展。按照国家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国家进一步推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所有复工复产的企业,均应结合所在区域的疫情特点、产业类型和企业规模,做好风险防范的准备工作。为了帮助企业应对和克服复工复产过程中面临的种种问题和挑战,引导企业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政策,预防和控制相关法律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合规、安全有序复工复产,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组织多领域、跨学科的专业律师团队编写了《企业复工复产合规操作指引》,供广大企业在疫情应对和复工复产中参考。目录序言第一篇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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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2020企业复工最新政策应用指南

金融支持类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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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五类刑事犯罪风险提示

2020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快速蔓延,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从医疗措施、管理方法、法律政策等各个层面做着最大的抗“疫”努力,目前疫情已有所控制,各地也纷纷吹起了复工的号角,但为了防止疫情“死灰复燃”,我们依然要“绷住劲”“摒一摒”,时刻保持警惕,以夺取最后的抗“疫”胜利。然而在这场关乎举国命运、必须取得胜利的斗争中,却有很多人发国难财,做出格事,逆流而动,做出很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事情,这是决不允许的。笔者从事刑事法律工作多年,因此特别关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高发犯罪行为的突出问题和防控措施。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也适时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面笔者将结合法律规定和现实案例,详细解析一下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现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和诈骗、聚众哄抢等五类高发犯罪行为,以增强企业和个人客户的合规意识和守法观念,起到必要的风险提示作用。一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2.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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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曲筱绡的烦恼——新冠疫情下出租人租金收益保护的思考

时间过得飞快,欢乐颂小区22楼的5个姑娘们来到了2020年。不过刚过完春节,曲筱绡就因为疫情遇到了烦心事儿,忍不住在姐妹群里吐槽起来,姐妹们七嘴八舌讨论了一番,幸得万能的安迪找到了律师朋友Peter,才算理清了思路。1邱莹莹姐!妹!们!大家最近都在干嘛呢?因为疫情我居家隔离了一个星期了,我好无聊啊。曲筱绡邱莹莹,你肯定因为不用上班在家偷着乐呢吧。我最近烦死啦,我们家接连收到了承租人发来的租金减免申请函,虽然本小姐在经商上颇有天赋,但这种情况还真没碰到过,想了半天也没有个靠谱的应对办法,姐妹们快给我支支招儿。关关他们为什么要求减免租金啊?曲筱绡唉,还不是这次的疫情闹的,承租人们多少都受到影响,所以希望我们能减免租金啦。樊胜美还挺巧的,我们公司因为疫情还没复工,老板正让我跟物业沟通减免租金的事情。我昨天百度的时候看到有人说上海政府要求房东直接免掉2、3月份的租金。邱莹莹樊姐,你确定吗?这不太合理啊,对房东岂不是很不公平吗?莫名其妙就少了2个月的收入。关关9494,是不是樊姐你看错了呀。樊胜美呃。。。@安迪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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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疫情下如何中止劳动合同——司法案例大数据告诉我们的7条操作建议

合意为先即便本次疫情可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企业与职工中止劳动合同也应当优先取得职工同意与支持,最大限度避免劳动用工合规风险。3.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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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疫情当下,合同怎么签?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着各行各业,牵动着亿万人的心。文娱行业在此次疫情中受到的辐射不可谓不大:各剧组停工原地待命,各节目探索云录制新模式。在这样的特殊时期,订立电子合同无疑是一个好的选择。对于此前没有订立过电子合同的公司,不免会有这样的顾虑:电子合同有效吗?技术原理是什么?能否受到司法实践的认可?以电子合同、区块链为代表的新技术,又能够给文娱企业带来哪些竞争优势?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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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中国企业如何撤销美国法院缺席判决?

judgment)的情况并不少见,公司法务部门突然得知一个针对自己公司的不利缺席判决是一件令人沮丧的事,特别是如果该缺席判决刚好已过上诉期。___出现缺席判决的原因___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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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疫情防控期间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法律法规指南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机构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要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现对疫情防控期间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简要归纳和阐述。一、税务方面为减轻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负担,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一)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