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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图解公证书撤销的相关问题

吴华彦 王雪蕾 金诚同达 2022-03-20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证行为作为民事、经济活动的重要媒介,越来越受到广泛社会群体的接受和认可。可公证的事项已延伸至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之匹配的公证流程纷繁不同,后续因公证事项、公证流程引发的争议亦不断凸显。那么,在办理公证手续后,如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或者认为公证书的内容及其所带来的影响与自己当初的理解有重大偏差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围绕公证书撤销的现状、公证书的撤销流程、公证书撤销的难点及相关建议进行探讨。


关于公证书撤销的现状


1

2019年部分地区公证书撤销数据

根据对部分地区公证网公示可查询的2019年公证书撤销公告数据的汇总,上海、浙江2019年撤销公证书的数量均为17件,与图示其他地区相比相对较多。天津2019年撤销公证书的数量仅为1件。具体各地区2019年公证书撤销数据如下图所示:

 

2

关于公证书撤销衍生诉讼的数据

1)关于公证书撤销衍生诉讼的发生趋势

根据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的自2015年至2019年与“公证书撤销”相关的案例数据的统计,2015年至2019年期间,全国发生公证书撤销的衍生诉讼结案数量共计484件,年平均近百件。具体每年数据如下图所示: 

2)关于公证书撤销衍生诉讼的类型

根据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的自2015年至2019年与“公证书撤销”相关的诉讼案例数据的统计,以民事案由提起的诉讼高达335件,占2015年至2019年期间与“公证书撤销”相关案件的79%。以国家赔偿案由提起的诉讼仅1件,占比约为0%。案件类型及其占比详见下图:

由上图可知,与公证书撤销相关的诉讼案件大多为民事诉讼。为进一步探析公证书撤销衍生诉讼的类型,下图进一步统计了前述案例中关于民事案件中不同案件类型的数据。

由上图可知,民事案由中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的起诉相对最多,达165件,在民事案由中占比为49%。数量居第二位的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类案件,而劳动争议类案件仅1件。由此可见,与公证书撤销相关的诉讼中大多系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以及物权纠纷。

 

关于公证书撤销的流程


1

公证相关争议可能存在的救济途径

如上文所述,实务中经地方公证协会公示的公证书撤销案件并不多。抛开对公证处自我监管力度、公证文书本身问题等因素的考量,在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在发生与公证书相关的争议后,并不了解存在哪些救济途径,亦不知晓该向哪一个主体申请救济。实务中存在多起当事人盲目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证书撤销之诉但被驳回的案例,故提前了解公证书撤销可能涉及的相关流程,明确不同的救济途径以及分别对应的主体,将更有利于当事人高效维权。

如上图所示,当发生与公证书相关的争议时,根据争议类型的不同,当事人一共存在三种救济途径,分别为:(1)向公证处申请公证书复查,如对复查结果不服,可向地方公证协会提起复查争议投诉;(2)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投诉;(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救济途径的区别以及流程将在下文分别进行阐述)。


2

公证复查流程

对于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争议,当事人可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复查。如上图所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并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作出维持或撤销或更正、补正公证书的复查决定。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如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对公证书作出撤销或者更正、补正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完成。


3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流程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在复查争议投诉程序中合称为“投诉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如上图所示,根据《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之相关规定,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或者知道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地方公证协会提出复查争议投诉。地方公证协会应当自收到公证复查争议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公证协会受理投诉项目后,应当及时将投诉材料送交被投诉人,并书面通知被投诉人进行答辩。被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和答辩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意见。地方公证协会处理投诉事项,根据需要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的申请,可以举行听证;对涉及复杂疑难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组织或者聘请公证业内或者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地方公证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

司法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的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均无权利直接处理公证书撤销事宜。对于认为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争议,当事人可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投诉,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行政管理单位仅依职权对于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在不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执业规范时依法处理。关于公证书相关的实体性权利义务的争议,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对于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司法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的具体职责详见下图:

主体

职责

司法行

政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1条、42条之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处罚。

人民法院

1. 受理关于公证书内容涉及的实体性权利义务的争议;

2. 受理当事人向公证处提起的公证赔偿争议;

3. 受理公证处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的争议。


难点分析及相关建议


1

对于公证书撤销的难点及建议

公证书出具以及撤销的流程均由公证处主导,在公证以及复查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处于被动且弱势的地位。部分当事人甚至对公证处的职能以及公证文书出具后的法律意义均不了解,在公证过程中亦未能得到公证机构的释明,从而可能做出了与自己真实意思有重大偏差的行为。当公证文书出具后,当事人面对后续法律后果时可能才意识到公证行为对自己不利。然事后补救的方式其实困难重重,实务中,公证书最终能够被撤销的案例亦相对较少。下表将重点罗列公证书撤销流程中存在的难点,并结合实务难点给予相关建议。

难点

建议

信息不对等: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以及对复查流程、复查机构的认识程度不足所造成的信息误差以及误解。

尽可能多地了解公证复查的相关信息,包括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案例或咨询法律工作者。

证据保全难:公证机构主导公证以及复查流程,当事人难以提取、保留证据。

在公证过程中即开始注重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实质复查难:复查标准不明确,难以保障公证机构进行实质审查。

积极与公证机构保持沟通,了解公证机构的审查思路以及复查依据,以便在对复查结果不服的情形下,针对具体思路向公证协会提起复查争议投诉。

审查监督难:复查机构亦为公证机构,审查监督难保障。

积极向司法局等多方监管机构同步提起投诉,加强对公证复查环节的监督。


2

对于公证行业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对于公证行业本身而言,民事主体对于公证事项的需求与日俱增,随之引发对公证程序、公证事项质疑的声音不断凸显,但这并非是对公证行业本身的否定,相反,也许是时代发展促使公证行业进步的契机。下表将结合公证书撤销过程中公证处可能存在的问题,简要罗列对于公证行业发展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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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相关建议
公证文书类型随着公证事项类型的增多而相应增多,然不同地区公证机构对于新型公证文书的模版可能不统一,格式亦可能不规范。公证文书类型化:建立公证文书库,规范并统一新型公证文书的模版及格式。
实务中,对于不同公证事项的公证流程并不统一,对于办理公证的标准亦可能不同。具体而言,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公证处、同一公证处不同公证人员的公证流程均可能不同。公证流程标准化:建议由公证协会统一各公证事项下的公证流程以及办理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处理的情形。
实务中,公证办理后,公证处仅对当事人提供公证书,但对于谈话笔录、公证过程的录音录像等公证材料并不对当事人公开,不利于当事人后期维权。公证材料透明化:建议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基础之上,允许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代理人(如律师)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调取公证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材料。
实务中,对外办理公证行为以及复查行为的主体均为公证处,公证处内部的监管以及审查制度并不透明,难以达到群众监督等共同监督的情形。监管制度公开化:公开监管制度,增加监管渠道,定期公示投诉处理以及复查结果及其理由。
实务中,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可能由辅助人员办理,公证员对于公证事项的前期基础的工作内容以及执行情况的了解可能不全面。公证人员的专业水准亦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形。公证人员培训常态化:建议加大对公证人员的实务工作培训,并对公证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以进一步提升公证人员的专业能力。


结语


本文重点围绕公证书撤销的现状、公证书撤销流程、公证书撤销的难点及相关建议进行介绍及分析。虽公证撤销申请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情况下可提起的重要救济措施之一,但公证书能够被撤销的案例并不占多数。故在充分了解公证流程以及法律后果的前提下再进行公证,更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自己的利益。若确认为公证书有错误,或者认为公证书的内容及其所带来的影响与自己当初的理解有重大偏差的,则应当了解或者向专业的律师咨询如何通过法律途径高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走“歪路”(如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证撤销之诉)而增加自己的维权成本。



作 者 简 介


吴华彦

高级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业务领域

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

破产

诉讼与仲裁

联系方式
wuhuayan@jtnfa.com

业务领域

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

破产

诉讼与仲裁

联系方式

xueleiwang@jtnfa.com

王雪蕾

上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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