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澄查经:哥林多前书】第二十讲:基督徒的婚姻
第二十讲:基督徒的婚姻
林前7:1-16
7:1 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
7:2 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
7:3 丈夫当用合宜之份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
7:4 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7:5 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
7:6 我说这话,原是准你们的,不是命你们的。
7:7 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只是各人领受 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
7:8 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
7:9 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
7:10 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
7:11 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
7:12 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
7:13 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
7:14 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
7:15 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 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
7:16 你这作妻子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这作丈夫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
第七章可以说是本卷书信下半部分的开始,以“论到……”作为讨论的开始,主要是保罗回应哥林多信徒在信中所提的问题,其中包括婚姻(7:)、祭偶像之物(8:1-11:1)、基督徒崇拜(11:2-14:40)、复活(15:)及为犹太基督徒收捐事宜(16:1-4)。
新约圣经中,讨论婚姻用最长篇幅的就是第七章。足以证明,该问题困扰着哥林多教会。事实证明,任何国家、社会、教会,若在婚姻家庭上有困扰、危机的话,就会带来毁灭性的灾难。保罗在本章中的详细讨论,就是针对哥林多教会出现各种在婚姻问题上的困扰,帮助教会归回真理、走出困境。
本章经文是保罗针对哥林多教会中那些禁欲主义的思想而发的论述。因为经文的开始保罗先引用了哥林多教会中流传着的一句口号“男不近女倒好”。从保罗的话中,我们可以明白保罗对这句口号只是勉强同意,但是有条件规限的。这种规限从本章经文的“三明治”结构中可以看见。本章经文为ABA结构,头(1-16)尾(25-40)部分明显是回应独身的问题,中间一段(17-24)则讨论了生活中种种相类似的情况,提醒基督徒应保持身份。保罗的重点乃是:“信徒不应急于改变自己的婚姻状况。……人都有禁欲的时候,只不过往往是有期限的。而在婚姻生活里,应该保持正常而有规律的性关系。保罗的观点平衡了放纵与禁欲这两个极端,在犹太人过分强调婚姻与希腊人(尤其是诺斯底主义者)将禁欲主义理想化这两种极端的倾向之间,提出了一个合宜而持平的立场。”
本段经文(1-16)则是先讨论夫妻之间的性关系的“合宜之份”,继而论述保罗个人的主张,提出结婚与否在乎个人所领受的恩赐,最后提出自己对结婚与离婚的意见。
一、合宜之份(2-5)
保罗从不同角度来描述婚姻中的“合宜之份”:
1. 一夫一妻(2)
保罗提出的目的是“免淫乱的事”,因为若不明白真理,就很容易陷入淫乱的罪中。不管是严格禁欲或是放纵,都是不合宜之事。保罗指出“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保罗指出一夫一妻的重要性,强调在婚姻中的性并不是罪,而且是神圣的。这种观念对于那些持性开放态度的人来说实在无法接受,他们可能认为一夫一妻制度为与时代不符的落伍观念。然而保罗说:“免淫乱的事”,其实就是针对那些性开放、性放纵的态度而言的。
2. 正当关系(3-4)
“合宜之份”指的是合理、合情的,表示是妻子和丈夫在婚姻中应当尽上的本分,其直译为“付所欠的债”,意思是负上当负的责任。保罗认为夫妻之间的正当性关系,是相互间的。而这种相互关系最具体的表现就是“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而这权柄在于配偶。可以说:“藉着婚姻的誓约,每一个人把对他或她自己独占的权利交出,让对方有权利要求它”。“藉着结婚戒指,每一个配偶都获得了对方的权利。结果每一个人都把自己部分的独立性让渡出来了。”
3. 两相情愿(5)
“‘夫妻不可彼此亏负’,意思是夫妻在性关系上不可彼此剥削,与对方行房是给予对方应有的权利,否则便是一种剥夺”。不过,保罗在此提出一个例外:“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其一、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其二、为要专心祷告方可;其三、以后仍要同房。保罗又提出理由说:“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意思是免得在性需要得不着满足之下,不能得到自控,反而受了撒但的引诱。这显然是对那些极端禁欲主义者的一种提醒,原本以为禁欲可使人更加圣洁的,反而有可能因禁欲而犯罪。
二、两种恩赐(6-9)
这段经文(6-9)主要是论述保罗个人的意见。首先,保罗提出自己本身不主张已婚夫妇绝对禁欲,这是上文已经论述的。但在此提出“我说这话,原是准你们的,不是命你们的”,是指保罗同意“暂时分房”,显明保罗反对禁欲主义都的主张,但可以有例外。
继而,保罗提出自己个人对婚姻的看法,指出自己较倾向于“守独身”。保罗在此处有自己作为例子,提出“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不管保罗曾否结婚,保罗写信时是“独身”和他有独身的恩赐,这两个都是事实。保罗希望所有人都能分享他那种独身的快乐,因此会提出这样的宣告。
至于保罗是否守独身的,大概中国教会信徒都很肯定,但巴克莱的论述值得我们参考:“我们很可以确定保罗是结过婚的。(一)从一般的立场上,我们可以确定。他是一个拉比,他自己宣称,他在犹太人的律法和遗传上,从来没有失职过。根据正统的犹太信仰,有明文规定结婚的责任。如果一个人不结婚,没有儿女,他就‘断绝后代,’‘在世界上减少了上帝的形像’。有七种罪使人与天上绝缘的,其第一条就是‘一个犹太人没有妻子;或是有妻子而无儿女。’上帝说,‘你要生养众多’;因此,凡不结婚,没有儿女的,犯了破坏上帝命令的罪。结婚的年龄是十八岁;像保罗这样虔敬的,正统的犹太人,不大可能不结婚的。(二)从特殊的立场上,也有证明,保罗是结过婚的人。他必定是三合林(Sanhedrin在四福音中称为公会)的成员,因为他曾投票赞成反对基督徒(徒26:10)。有一种的规定,凡为三合林的成员必须是结过婚的人,因为他们会更易产生怜悯的心。或许保罗的妻子已经死了;或许更可能,他的妻子,在他成为基督徒以后,离开他,出走了;这样,他实在的,为了基督的缘故,抛弃了一切。总之,他放弃了人生的这一方面,没有再结婚。一个有了妻子的人,不能像保罗一样,东奔西跑,时常出门。他的心愿,按照理想,其它的人要效法他。这完全出于他相信第二次再来的日子,迫在眉睫;时间是这样的短促,我们不可以让地上的牵制及物质的东西产生阻碍。保罗并不轻视婚姻;他坚定的主张要把人的一切精力集中预备基督的再来。”
不过,保罗在此提出一项真理,即“只是各人领受 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保罗认为独身不是可以从学习而得的,而完全是神的恩赐。因此,禁欲主义者想靠自己的努力而独身,这本身即不自然又不人道。在保罗看来,独身是神的恩赐,结婚也同样是神的恩赐。因此,哥林多教会中的极端禁欲主张是不合理的,更不应因禁欲而自恃属灵。
“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这里的“没有嫁娶的”一般释经学者认为是丧妻的鳏夫。克雷格说:“‘没有嫁娶的’在原文是阳性复数的词,就如‘寡妇’是阴性复数的词一样(8节)。鉴于第25至38节将会论到未婚人士,也鉴于专指‘鳏夫’的希腊字在第1世纪已废弃不用,所以,我们大概应当将这里的‘没有嫁娶的’,理解为丧妻的鳏夫。”这也可以表明保罗当时是单身的,甚至就是一位鳏夫。
“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这是对于鳏夫与寡妇的提醒,指出结婚是“免得”被撒但引诱的途径。这不是说结婚比守独身要显得更不属灵,乃是没有独身的恩赐,而结婚其实也是神的恩赐。这里的“欲火攻心”,原文意为焚烧,是指被情欲所困。作为牧者的保罗,体谅人实际的需要,明白人有性的需要,若没有正常的渠道得到满足,心理上就会大受困扰,因此他提出人性的指示“不如嫁娶为妙”。
普瑞尔将保罗的个人意见作出概括说:“他的主张大致如下:最好的情形就是置身于没有要结婚压力之下的未婚人士(他自己就是如此)。次好的则是那些必须在肉身上表露出其性需要,并且在婚姻里面表露的人。最不值得考虑的是那需要婚姻作为表露其性需要之媒介,却被迫(会是非常辛苦地努力)没有结婚的人: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9节)”。
三、婚姻与离婚(10-16)
进入10-16节,保罗又转移教导的对象,分别是“那已经嫁娶的”(10-11)和“其余的人”(12-16)。保罗在此主要针对禁欲主义者所提出的另一个主张,即支持守独身的党派鼓励那些不能禁欲的夫妻离婚。保罗则反对此事,首先提出主耶稣教导的真理,继而指出例外的情形:即未信主的一方坚决要离开已信主的配偶,这种离异才可以接受。
保罗在提出绝对真理的时候,引用主耶稣的教导作为权威。福音书中关于主对婚姻及离婚的教导(太5:32,19:9;可10:11;路16:18),主要是针对犹太人中的希利(Hillel)派拉比,因为主张丈夫可以随意休妻,例如妻子若在膳食上不能满足丈夫,便可休妻。主耶稣则指出“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太19:6;可10:9)。
“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这节经文与保罗在《使徒行传》中引用“施比受更为有福”一样,是四福音中没有明文记载的。不过,我们知道四福音书并未将主耶稣所有说过的话记载下来,保罗在此的引用就是一例。很明显地,保罗在此的引用与主耶稣一贯以来对于婚姻的态度是相符的。这里的“不可离开”、“不可再嫁”、“仍同丈夫和好”,从现代人的角度来看是很严格的,但对于当时生活十分松驰的哥林多社会,却是必要的。
关于信徒与非信徒的婚姻,保罗提出自己的建议,因为他没有从主耶稣而来明确的吩咐。在哥林多教会中,有人宣称,信徒不可以和非信徒同居,若是夫妇中有一人成为基督徒,另一人不是,则两人必须分开。信与不信之间的冲突本身是存在的。当配偶中一人归主,就会对双方的关系产生强烈的张力。基督徒配偶在全新的生活方式、新的标准、新的效忠、新的优先性、新的渴望中成为“新造的人”,使夫妻双方不能适应的。面对这个问题,信徒与非信徒都有可能选择离开。保罗则提出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基督徒配偶不能离弃自己的配偶,若是未信主的配偶要离开,就只能被动接受。
保罗提出自己的理由,普瑞尔解释为四个理由:第一、分别为圣的事实。保罗说:“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第二、儿女的地位。保罗说:“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第三、婚姻的圣洁。保罗说:“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第四、悔改的可能性。保罗说:“你这作妻子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这作丈夫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
克雷格·布鲁姆伯格著,《哥林多前书》,尹妙珍译,香港:汉语圣经协会,2008年7月第二版,第140页。
普瑞尔著,《哥林多前书》,潘秋松译,台北:校园书房出版,1998年10月,第157页。
张永信著,《哥林多前书:教会时弊的良方——爱》,香港:明道社有限公司,2007年6月,第143-144页。
巴克莱的形容。巴克莱著,《新约圣经注释》(下卷),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出版,1998年3月,第1548-1549页。
克雷格·布鲁姆伯格著,《哥林多前书》,尹妙珍译,香港:汉语圣经协会,2008年7月第二版,第141-142页。
普瑞尔著,《哥林多前书》,潘秋松译,台北:校园书房出版,1998年10月,第163页。
普瑞尔著,《哥林多前书》,潘秋松译,台北:校园书房出版,1998年10月,第169页。
更多讲章:
【思澄查经:哥林多前书】第九讲:神的智慧(三) ——属灵的人能看透万事
【思澄查经:哥林多前书】第八讲:神的智慧(二) ——圣灵参透万事
欢迎关注:丰盛“书”房,为个人原创作品平台,您可以阅读到感兴趣的文章,包括讲章、灵修默想、婚姻家庭、亲子教育、教会历史、口述史采访、基督教教育、信仰随笔等。可以直接点击下图,识别二维码。
elishachen2013
丰盛“书”房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关注
公众号已经超过我的脚步,
去许多从来没去过的地方,
去牧养未曾谋面的人。
你是否愿意跟我一起去完成或者帮我完成这一趟蒙福的旅行?
你是否愿意将它传递到许多你所在意的人手中?
若是愿意,您可以做两件事情:
1.转发本文和上图(二维码)在朋友圈,
2.直接将公众号名片(丰盛“书”房)发送至微信群,
鼓励大家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