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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对表:解读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实务——这就是《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下) | SOLAR股权投融资

朱昌明 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2022-08-06

5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下称“36号令”),36号令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36号令是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调整优化监管职能、精简监管事项的重大举措,为帮助大家快速理解36号令的内容,阳光所高级合伙人、公司与投融资部负责人朱昌明律师将分别以“监管概述”、“监管实务”为主题为大家解读该办法。继昨天的三部门对表:统一规则、分工监管、创新举措——这就是《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上)之后,我们今天给大家推送监管实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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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公司与投融资业务部  朱昌明 

(接上期)

五、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国有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达到总股本5%及以上的;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数量达到5000万股及以上的;国有参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的。


根据36号令,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批准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审核的文件包括: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的必要性,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拟转让股份权属情况,转让底价及确定依据,转让数量、转让时限等;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六、公开征集转让

(一)国有股东征集受让方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程序

1.国有股东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2.国有股东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进行提示性公告,国有控股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

3.上市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后,国有股东应及时将转让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决策文件、拟发布的公开征集信息等内容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公开征集转让事项出具意见;

5.国有股东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意见后,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发布公开征集信息,公开征集期限不得少于10个交易日;

6.国有股东收到拟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及受让方案后,应当成立由内部职能部门人员以及法律、财务等独立外部专家组成的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已公告的规则选择确定受让方;

7.国有股东确定受让方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8.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后,属于36号令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9.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二)聘请财务顾问的条件和职责


根据36号令,公开征集转让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应当聘请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下称“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与受让方不存在利益关联。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对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份转让对国有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出具专业意见;并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受让方受让股份的目的;拟受让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实力及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拟受让方是否具有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能力、受让资金的来源及合法性;拟受让方是否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三)股份转让价格


国有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四)审核文件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应审核文件包括:受让方的征集及选择情况;国有股东基本情况、受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说明;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七、非公开协议转让

(一)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条件

1.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2.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3.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国有股东、潜在国有股东(经本次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后成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以下统称国有股东)之间转让的;

4.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6.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减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7.国有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资的。

(二)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程序

1.国有股东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2.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聘请财务顾问,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3. 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4.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后,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5.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

(三)股份转让价格


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但是,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可按以下原则确定股份转让价格: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股份转让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国有股东之间转让且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审核文件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审核的文件包括: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决策文件;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原因,转让价格及确定依据,转让的数量,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等;国有股东基本情况、受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股份转让协议;非货币资产支付的说明;拟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八、无偿划转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可以依法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属于36号令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时应审核的文件包括: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双方基本情况、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及或有负债的解决方案,及主要债权人对无偿划转的无异议函;划入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或未来三年发展规划(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九、间接转让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是指因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行为。


(一)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程序


1.国有股东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2.国有股东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涉及国有控股股东的,应当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

3.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聘请财务顾问,对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4.国有股东签订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

5.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6.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


(二)股份价值的确定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按照36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价值,即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上市公司股份价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且与国有股东产权直接持有单位对该产权变动决策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到产权交易机构挂牌时,因上市公司股价发生大幅变化等原因,导致资产评估报告的结论已不能反映交易标的真实价值的,原决策机构应对间接转让行为重新审议。


(三)审核文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时应审核的文件包括: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决策文件、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备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受让方或投资人征集、选择情况;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国有股东资产作价金额,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价说明;受让方或投资人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适用于国有控股股东国有产权变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十、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特定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的行为。


(一)价格和利率


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其利率应当在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银行票据利率、同行业其他企业发行的债券利率,以及标的公司股票每股交换价格、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前提下,通过市场询价合理确定。


(二)审批机构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属于36号令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三)审核文件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时应审核的文件包括: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预备用于交换的股份数量及保证方式,风险评估论证情况、偿本付息及应对债务风险的具体方案,对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十一、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主要包括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审核的文件包括: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价格上限及确定依据、数量及受让时限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股份转让协议(适用于协议受让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适用于间接受让的);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上市公司估值报告(适用于取得控股权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十二、吸收合并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是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间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一)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程序


1.国有股东就吸收合并事项进行内部决策;

2.国有股东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并申请股票停牌;

3.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吸收合并的双方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并出具专业意见;

4.方案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5.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吸收合并方案;

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吸收合并方案。


(二)审核文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时应审核的文件包括: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股东的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换股价格的确定依据、现金选择权安排、吸收合并后的股权结构、债务处置、职工安置、市场应对预案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十三、发行证券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采用公开方式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行为。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审核的文件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发行方式、数量、价格,募集资金用途,对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风险评估论证情况、偿本付息及应对债务风险的具体方案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十四、资产重组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是指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购买或置换资产并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形。


(一)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程序


1.国有股东就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内部决策;

2.国有股东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并申请股票停牌;

3.国有股东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预审核,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出具意见;

4.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资产重组方案;

5.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核文件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时应审核的文件包括:国有股东决策文件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资产重组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的原因及目的,涉及标的资产范围、业务情况及近三年损益情况、未来盈利预测及其依据,相关资产作价的说明,资产重组对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权益、盈利水平和未来发展的影响等;资产重组涉及相关资产的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朱昌明  合伙人

杭州办公室  公司与投融资业务部

业务专长私募股权投资法律服务、股权激励与合伙人制度设计、IPO法律服务、公司设立与清算法律服务、企业改制重组法律事务、国企混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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