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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精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证据规则研讨会暨中国知识产权实务讲坛第四讲(一)

研讨会现场


11月17日,中国知识产权实务讲坛邀请多名一线实务专家会同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会议室共话“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证据规则”。

本次研讨会分为两个阶段,主旨发言阶段由重庆检察院知识产权团队负责人李光林作题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证明标准”的讲座。由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李雨峰主持,九龙坡区法院专委李进、重庆市两江新区知识产权庭庭长杨丽霞、重庆市公安局打假总队二支队副支队长宋林恩、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湘廉和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牟萍担任与谈人。

自由讨论阶段由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邓宏光主持,重庆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赵志强、重庆检察官学院副院长程和玉、渝北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警官李铸立、重庆市场监管局经检执法局支队长刘庆、重庆科学技术局创新发展办公室副主任陈谊、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马海生和西南政法大学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中心副主任李仲民担任嘉宾。

因本次研讨会信息量大,我们拟分成三次推送。本次推送的是“主旨发言阶段——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证明标准(理论篇)”,后续内容将陆续推出,敬请关注。


主旨发言阶段
主持人

首先,李雨峰教授对主讲人以及在场嘉宾进行了简单介绍,他认为今天充分体现了学术与实践的融合,会比听单纯的学术讲座获益更多,并邀请李光林检察官为我们带来精彩的讲座。

主讲人

李光林检察官就“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证明标准”作主题讲座。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证明标准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现状

知识产权司法的保护是现在一个比较重要的话题,民事、行政和刑事的保护,有很多难以跨越的重要障碍,例如立法规定、司法解释的落后、专业领域检察机关、公安办案时的一些缺陷。除此之外,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成为当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工作需要努力跨越的一道重要栅栏。

在重庆,2017年全市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的不起诉率高达16.83%。其中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不起诉率100%。加上今年5月份数据之后,不起诉率更高,这意味着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面对一个不起诉率非常不正常的情况。在上海2010年到2018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起诉率为35%。而四川虽办理了很多商业秘密案件,但认定的绝大部分都是认罪的案件。因此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对于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及其重要,在此,通过理论篇和实务篇两方面为切入点,来论证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证明标准。

     


理论篇

1实体层面: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在民事领域,知识产权对于民事的纠纷可能更多的体现在专利、著作、商业秘密、商标、企业名称及商号、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刑法是民事侵权达到一定程度上升之后的一个保护手段,那是否意味着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一定能上升到刑法评价的层面进行打击呢?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号称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七宗罪,其中三个商标类,一个专利类,两个著作权类,一个商业秘密类,这意味着一些行为可能不会上升到这些罪名。而商标法上的四种侵权行为在刑法上只有同一商品商标相同才保护。虽说司法解释把同一商标进行了扩展,但是从实质上看,刑事上首先入罪的罪名很少,构成要件要求多,导致刑法真正打击的很少,这是我国立法本身的构架问题。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除情节不同以外,更讲究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天然就把一些严重违法行为排除在外,这是一个前提。

               


2程序层面:什么是证明标准?

从程序层面来讲,什么是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则是指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要达到的程度。

(1)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解决证明对象,谁来提供证据的问题。在诉讼法构架上,三大诉讼法中证明责任各不同,但在刑事案件中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不能因为被告人不举证而直接认定其构成犯罪,与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完全不同。证明责任全在国家公权力,这是民事证明标准和刑事证明标准的第一个不同。

(2)证明对象与程度

首先是比较法层面证明的程度和对象,西方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证据证明等次的划分共分为九等,不同的事项有不同的证明。其民事证明标准是或然性权衡盖然性占优势。其刑事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或内心确信。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目前并没有查到其在民事或刑事领域有超出这个标准以外的其他标准,或许会有一些规定,但并没有超出其核心规定。

其次是三大诉讼法证明对象和程度的异同,三大诉讼法都奉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追求客观真实,裁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随着建国以来我国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由于人们认识能力和证明能力的有限,国家司法机关的调查时间有限,因此采取以客观真实为应然追求、以法律真实为现实底线的“二元主义”的证明体系。在此体系之外对比中西方,中国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有三个:第一,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这是绝对原则。第二,提高的标准,此时所证明的标准高于优势证据。第三,降低的标准,此时不需要提供高度盖然性的证据,仅需提供有根据的怀疑即可。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一稿规定的证据证明标准有三项,以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为原则,以严格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为补充,但在其正式稿中将此规定删除。刑事诉讼法中采取具有排除合理怀疑,明显痕迹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此外在证明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定情节、程序性事项时,采用优势证据或有理由的怀疑的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中西方的证明标准比较契合,但在刑事诉讼中,中国的证明标准更高,要求更高。当民事思维和刑事思维证明标准、证据规则不同以后,具体案件中会得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就以辛普森案为例。在辛普森案中,侦查人员对一些物证的收集和提取存在问题,依据刑事案件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辛普森被判无罪。但在该案件的民事诉讼中,依据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证明标准证实其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判决被害方亲属获胜。这就是民事证明标准与刑事证明标准在具体案件当中导致的效果,也是为什么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首先要强调刑事证明标准的原因,否则很容易导致无罪或是冤假错案。



(3)诉讼阶段

知产宝统计的全国公开判决裁判文书显示,共186个涉及商业秘密的判决或裁定,明显与当前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商业秘密案件发生的情况不符,这与诉讼阶段有很大的关系。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中,刑事诉讼不同阶段存在不同的证明标准,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证明标准逐渐递进。因此西方国家不会出现像我国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能到法庭审判的情形。在我国,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移送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的标准均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由于逮捕权也在检察院,这意味着公安机关需在30天之内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如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不会批准逮捕,会对后续侦查会造成极大障碍,这对公安机关要求太高。从诉讼法的角度,我国可能对保证实体公正很重视,但对追究犯罪可能存在很多缺陷。我国公安机关立案数量很大,到检察院批捕时相对少,起诉的也少,法院判决的更少,这是诉讼阶段为我国刑事保护所制造的障碍,导致有潜力的案件无法认定,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极其不利。



未完待续

编辑 | 黎卜纲   李芳


中国知识产权实务讲坛

本讲坛由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民商事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和重庆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创新中心联合承办,将不定期邀请具有丰富知识产权实务经验和实战经历的大咖,就知识产权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作经验总结和智慧分享,以助推知识产权共同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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