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特稿:2020年十大劳动法律事件
年度回顾:2021年十大劳动法律事件
大疫不过三。在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后,到2022年上半年基本波澜不惊。然2022年七八月份起,突然又爆发。不过,面对新冠病毒毒性的减弱,国家连续在年底发布优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几十条规定,意味着疫情防控彻底走向了新阶段。接着又全面放开,数亿人感染,在此基础上国家重磅发文,将新冠肺炎更名为新冠病毒,由“乙类甲管”回归“乙类乙管”。3年疫情,至此彻底落下帷幕!
站在年末,回顾这一年,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我们有着很多值得镌刻的记忆。
今天,让我们拨开时间的浪花,一起来看看劳动法律事件的2022年度记忆!
一、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发布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意见(一)
其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变更问题,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 最高院 人社部: 2022年劳动法调整的三个重要变化!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工伤领域10个指导性案例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显然是出大招了,居然分两批发布在劳动工伤领域指导效力最高的案例,前一批(179-185号)7个案例聚焦劳动关系的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标准、性骚扰、劳动者主张获奖条件成就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奖金、年终奖发放、竞业限制、就业歧视等,后一批(189-191号)着眼于主播违约金、竞业限制和建筑领域的工伤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可见它的效力是最高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也是慎之又慎。要知道,前些年在劳动法领域仅仅1件指导性案例,即2013年发布的指导案例18号(末位淘汰制违法)。在工伤认定领域也仅仅3件,即指导案例40号、指导案例69号、指导案例94号。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最高审判机关对于劳动用工方面的重视也是空前的。(请点击下方链接,好好学习和领会吧!)
👉 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18号:“末位淘汰制”违法!
👉 最高法院发布3个指导性案例: 主播 竞业限制 包工头工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的指导性案例汇总
三、人社部、各省发文严查虚构劳动关系、社保代缴挂靠
2022年3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开始施行。《办法》对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整合,对社会保险法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基金监督主体相关法律责任。《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的,均承担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应法律责任。其后,多地人社部门公开发布消息,明确挂靠参保、虚构参保条件参保均涉嫌违法违规。其中,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开展打击违规参保补缴问题专项行动的通告》;广州人社局在官网发文提醒,别相信一次性社保补缴广告,目前,全国正在对社保基金安全和违法违规参保补缴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违法违规参保和补缴后果严重;天津人社局官方微信也发文称,代缴、挂靠风险多,违规补缴后果重。
👉 超详细: 代缴挂靠社保的10大法律风险! 严重者, 判刑!
👉 “挂靠”代缴社保靠谱吗? 官宣: 违法违规, 还可能犯罪!
记得在2020年五六月份,“后疫情时代”这个词就已经成为了新词。但显然有点过于乐观了,疫情在接下来的两年半仍然冲击着劳动法领域,甚至到了2022年下半年,疫情的影响甚至超过了疫情初期的爆发。所以2022年在前两年的基础上,疫情对于劳动仲裁、司法审判的影响更加深远和深入。但当到了年底,国家优化新冠防控措施,并发文,将新冠肺炎更名为新冠病毒,由“乙类甲管”回归“乙类乙管”。于是,疫情下的劳动关系发展到平稳的收官。疫情下的劳动关系处理的文件,密集发布在2020年上半年,从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到各省人社部门、各省高院甚至到基层,发布了很多的文件。到了2022年,鉴于疫情的新变化,又有不少部门发布了新意见,为三年疫情的收官画上了一个句号。👉 收藏! 最高法院和各省高院审理涉疫情劳动案件的指导意见 (共108条)
👉 最高法院 人社部联合发布25个典型案例: 涉疫情 超时加班 劳动合同 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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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发布疫情下劳动关系意见, 涉解除 工资支付 停工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的科技进步,依托互联网平台涌现出大量的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网红主播、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之间有很多种关系。从实务中的形式来看,主要包括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民事合作关系、劳务、承揽、承包、外包等关系,并且非劳动关系是主流。
随着新就业形态新就业群体人数的快速增加,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突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争议和纠纷,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显然是重中之重。为此,国家和地方出台了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并不断深化和发展职业伤害保障、单项工伤保险等。在2022年各地发布的劳动争议案件十大典型案例中,新就业形态往往占据一席甚至两席之地,如江苏高院发布的十大案例中,就有两例涉及到主播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 人社部通知: 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2022.1执行)
👉 江苏: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
👉 上海: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 江西: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 天津: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 法官说法: 车祸后,我发现自己竟成了个体工商户...
六、三孩政策下深化妇女权益保障,推进生育制度完善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要求深入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本次修订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尤其是新增了第五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完善生育保障,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
随着三孩配套政策的落地完善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与即将施行,各地产假、育儿假的落实,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仍然任重而道远。👉 重磅修法! 劳动合同延续至产假结束、禁止性别歧视和性骚扰、不得询问婚育... (2023.1.1施行)
👉 2023.1.1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2023版《妇女权益保障法》与2018版对照
👉 最新: 女职工入职虚报婚育情况, 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缴费后参加人可以自主购买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保险需要,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2022年10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下发关于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具体规定了个人养老金的参加流程、信息报送和管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个人养老金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管等诸多内容,明确规定缴纳个人养老金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出台,对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具有标志性意义,推动落实个人养老金发展。👉 我国发文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最新解读来了!
👉 人社部最新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2022.10.26)
👉 人社部: 31省立即启动个人养老金制度! (附试点城市)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文: 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第三人重庆长安跨越车辆有限公司经营地位于重庆万州区。原告王志国系该公司员工,任副总经理,家住重庆江北区,工作日期间居住单位宿舍。2018年4月5日至7日为清明节法定节假日,第三人下发连续放假三天的通知,告知2018年4月8日正常打卡上下班。2018年4月7日18时许,由第三人员工陈某驾驶小型客车搭乘原告及第三人员工刘某从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家中出发,共同返回万州区,途中发生车祸。被告万州区人社局认为4月7日是清明节假期,不是工作日,故原告前往万州的目的是为了休息,而不是上班,不属于上班途中,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王志国遭遇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于上班的合理时间即是否符合“上下班途中”。王志国是为了4月8日能准时上班而提前于4月7日16时许从距离万州280余公里的家中出发前往公司。虽然事发当日不是上班时间(“清明”小长假的最后一天),但因异地工作,居家与工作地相距较远,放假回家后提前一天返回职工宿舍,既符合其平时的惯常往返方式也符合常理,同时亦符合公司《关于对渝万往返乘车安排的通知》第三条乘车规定。王志国提前返回公司的时间处于合理范围内,并未过分提前超出必要限度,事发当日提前返回公司宿舍休息,也是为了第二天能够正常上班不耽误,符合以“上下班为目的”基本条件。因此,王志国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CASE
09
关键词:空姐 严重 规章制度 解除劳动合同
郭某为某航空公司乘务长,2019年10月12日18时40分,郭某所在航班因流量控制原因,所有旅客未登机。郭某为感谢朋友赠送内衣,在飞机上的洗手间内,于19时06分发送了一条配有两张内衣照片的朋友圈,并配文“飞机延误了,我立刻来洗手间试试新品:裸感。体验感:真的跟没穿一样,超级无敌舒服。这么长时间一直穿的是裸吻内衣,所以,我的胸型也升杯了。这款裸感,我穿75B”。约十分钟后,郭某删除了该朋友圈。公司认为郭某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遂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郭某是否严重违反了某航空公司的规章制度;某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某航空公司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具有较强行业特殊性。郭某作为乘务长,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某航空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保障民用航空器及所载人员、财产安全。郭某错误的认为等待的时间是休息期,没有对安全职责保持高度警惕;客观上郭某从试穿、拍照、构思文案发朋友圈到关注反馈情况等活动中,分散了大量精力,与其应履行的职责相违背;从郭某发朋友圈的内容可知,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宣传内衣商品,亦与其应履行的职责相违背。从自拍行为来看,郭某作为某航空公司乘务员的身份在微信朋友圈内是公开的,一言一行均能代表某航空公司形象。郭某在机舱内穿着内衣发朋友圈,有损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违背空乘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形象。故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某航空公司依法行使管理权的体现,应认定为合法解除。
202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坚持突出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服务保障稳就业大局,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意见》的绝大部分内容涉及到社保、就业、新业态等,尤其提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审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依法对劳动者居家办公或灵活办公工资支付问题作出规范;积极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我们知道,伴随着国家重磅发文,将新冠肺炎更名为新冠病毒,由“乙类甲管”回归“乙类乙管”,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后疫情时代。那么,如何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这个意见就很有指导意义,如何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益,努力寻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最佳利益平衡点和结合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就业稳定,为用人单位生存发展、有序运转创造条件,将成为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审判机关的指导思想,也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规范行为提出了指导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