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新政再出台: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投资政策四大亮点
2020年4月24日,为进一步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意见》”)[1]。《意见》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2]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等五个方面提出26条具体措施。
在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内地与港澳合作共赢、市场化导向以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总体原则指导下,我们理解《意见》旨在通过对粤港澳大湾区的一系列金融支持,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引领地位。在疫情阴影笼罩下,这一系列金融支持也向我们的主流投融资业务释放了积极正面的信号,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支持设立人民币投贷基金
所谓“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批准设立的,在境内募集人民币资金,在境外进行人民币投资的跨境私募基金。过去已颁发的牌照包括上海赛领、云南聚信海荣以及若干其他一线城市的相关机构,我们也参与了一些这类项目的设计与落地工作。我们预计,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这类特殊的基金类型未来将得到更多政策性的扶持,并对人民币国际化以及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支持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
《意见》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意见》明确要求对上述QFLP、QDLP/QDIE试点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由内地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联合评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收支形势适时逆周期调节,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QFLP试点项目最初于2011年在上海启动,之后延伸到北京、天津、深圳、青岛、重庆、贵州(贵阳综合保税区)、福建平潭、珠海和广州等地;QDLP试点项目最初于2012年也是在上海最先推出,随后重庆、天津、青岛等地相继出台相关法规开展该试点项目;与上海QDLP制度类似,深圳也于2014年12月8日出台了《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建立了QDIE制度。在这些政策问世过程中,我们有幸作为多地QFLP/QDLP/QDIE试点的专家顾问参与了相关政策的制定,并成功协助客户落地了若干相关项目。结合我们的项目经验,预计无论“引进来”或“走出去”,相关机制可能会更进一步放开,监管的重点可能会更着眼于事中及事后监管。
三支持规范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
《意见》指出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共同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支持保险资金、银行理财资金按规定参与相关基金。吸引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各类社会资本,为粤港澳大湾区基础设施建设、现代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明确鼓励险资、银行理财资金等人民币基金市场上的大型金主参与相关基金,预计将会有更多机构参与发起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概念的基金,以服务实体经济并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整体发展。
四支持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
《意见》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非投资性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符合生产经营目标的境内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在真实、合规前提下,可以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资金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
2019年10月23日生效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取消了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的相关限制(即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但有特定程序要求,即区分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和资本金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被投资主体均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对应的账户(资本金账户或“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而《意见》下的“非投资性企业股权投资试点”似乎取消了前述特定程序,投资程序更加便捷,但也有待相关细则或后续实践的进一步确认。
此外,《意见》对开放银行业(例如鼓励外资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开放证券业(例如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型企业融资)、开放保险业(例如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控股的人身险公司)等也都表明了正面的支持态度。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在经济体系地位中的日益上升,相信国家在未来依然会给予更多的政策倾斜。我们会继续追踪相关制度并及时与业内同仁分享。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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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入库专家、上海市金融办QFLP/QDLP试点项目专家评委及多地金融办/金融局专家顾问、厦门市政府产业基金专家评委、大中华地区美元基金GP路演专家评委、业内知名IR培训计划导师等职,亦经常受托为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等就各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连续多年被Chambers、IFLR1000、Who’s Who Legal、Legal 500、Asialaw Leading Lawyers、Asialaw Profiles、《银行、金融、交易法律全球顶级律师指南》《亚洲律师》《商法》《中国法律与实务》、LEGALBAND等国际与国内知名律师评级机构和媒体评为中国“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第一级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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