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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与资产管理业务视角下的陆家嘴论坛

王勇 邹野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022-03-20



在2020年6月18日开幕的第十二届陆家嘴论坛上,国务院副总理刘鹤、中国人民银行(“央行”)行长易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以及央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局长潘功胜等均作了重要发言,阐述了国家及各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政策。



本文从投资基金与资产管理业务的视角归纳、梳理这些政策,以帮助行业人士更方便地了解相关政策要点。




一 国务院


发言

“中国将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出台和落实金融改革开放举措,保护在华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应创造条件和氛围,排除干扰,共同落实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

评论

从国家的层面定调,坚定实施金融行业的改革和对外开放,而且要加快落实相关政策。




二 央行


发言

“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还可以在人民币可自由使用和资本项目可兑换方面更进一步,先行先试,只要符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要求,正常的贸易和投资需要的资金,都可以自由进出。”

评论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制度都最早落地于上海。除此之外,上海早在2013年就启动了人民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RQFLP)的试点;在2013年及2015年的陆家嘴论坛上,时任央行相关领导还提及在上海试点人民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RQDLP)。上海在这些方面一直走在开放的前沿。


上海在人民币可自由使用和资本项目可兑换方面先行先试,央行也释放了强烈信号,今后会不会有更多的开放政策在上海先行先试,值得关注。2015年由央行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规定,“允许或扩大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在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投资”,继QDII、QDLP/QDIE之后,针对个人投资者的QDII2制度是否能够尽早取得突破,令人期待。




三 证监会


1、互联互通



发言

“中国证监会将继续秉持开放合作共享的理念,加快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持续深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进一步优化沪深港通机制,扩大沪深股通的投资范围和标的,不断丰富内地和香港全方位多层次务实合作,进一步完善沪伦通业务,进一步拓宽ETF互联互通,共同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支持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评论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相关负责人2020年年初曾提及,“ETF通”有望于今年落实,“ETF通”可以用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或股票通两种形式进行,但是两个方案均有技术问题需要解决1。关于“扩大沪深股通的投资范围和标的”,易主席也在发言中提及,“加快推出将科创板股票纳入沪股通标的”。


这方面的政策动向在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中亦有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a.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服务及产品开发的合作,在内地推出港股组合ETF;

b.积极落实研究推动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

c.丰富两地互联互通的交易品种,允许符合条件的在香港上市的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纳入互联互通投资标的;

d.研究扩大互联互通标的范围,包括ETF。


2、上海先行先试



发言

“中国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大力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支持资本市场重大改革创新措施在上海先行先试。”

评论

证监会支持资本市场重大改革创新措施在上海试点。


3、交易所业务发展



发言

“继续支持上海股票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开放发展,支持交易所与境外市场加强多种形式的合作。”

评论

这方面已经有了一些代表性成果。例如:


2020年5月,证监会批准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低硫燃料油期货交易,同时确定低硫燃料油期货为境内特定品种,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交易,成为境外投资者不需要经由QFII/RQFII等渠道参与交易的第5种境内特定品种期货。


2020年6月,中国境内首只专门投资法国股票市场的跨境ETF产品——华安法国CAC40 ETF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上交所与泛欧交易所开展跨境ETF双向合作的重要成果。


此外,根据证监会2019年1月关于修订QFII/RQFII监管规则的征求意见稿,证监会拟扩大QFII/RQFII可以投资的衍生品品种,由股指期货扩展到符合证监会规定的金融期货、商品期货和期权等。据悉,证监会即将发布修订后的QFII/RQFII监管规则2


4、支持内外资金融机构壮大



发言

“在支持行业机构做优做强方面,我们将继续鼓励和支持外资金融机构设立或控股证券基金期货机构,为外资机构创造公平良好的市场环境;继续支持本土机构充分利用上海发展优势,努力打造国际一流投资银行和财富管理机构。”

评论

外资控股金融机构纷纷落户上海,固然引人关注,但上海既要对外开放,也要打造本土的代表性机构。一方面鼓励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另一方面,也支持本土机构成长为国际一流的投资银行和财富管理机构。




四 银保监会


1、设立更多资管类金融机构



发言

“增加新的机构投资者,批设更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允许境外专业机构发起设立控股理财公司。”

评论

理财子公司应当由银行控股,境外机构可以参股。除此之外,理财子公司还可以进一步与境外机构合资设立由境外机构控股的理财公司。


国务院金融委2019年7月20日宣布了一系列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同日,银保监会表示,其将抓紧修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落实开放措施。


2、支持权益类资管产品的发行



发言

“加大权益类资管产品发行力度。支持理财子公司提高权益类产品比重,信托公司发行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保险机构发行组合类产品。”

评论

理财子公司以往比较擅长固定收益类产品,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在信托产品中的比重较小,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以往多以保险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在政策激励之下,相关业务均有望朝着银保监会设定的目标更好地发展。


其中,就信托产品而言,近期银保监会发文要求压降某些特定类型的融资类信托业务3。在此背景之下,银保监会鼓励发行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更为引人关注。


3、推进银行与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的合作



发言

“推进银行与基金公司、银行与保险公司等各类机构深度合作。鼓励银行及理财子公司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纳入合作机构名单,研究出台保险机构投资私募理财产品和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政策。”

评论

公募基金有望得到更多的理财产品的投资。


在《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之外,银保监会是否会进一步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于其他私募资管产品,也引人关注。


关于保险资金的股权投资(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银保监会近年来已经开始考虑修订2007年发布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及2012年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银保监会就《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政策动向,值得密切关注。


4、不良资产



发言

“引导商业银行有序处置非标不良资产,鼓励新设理财子公司加大证券投资。”

评论

疫情影响之下,不良资产率上升,全国和地方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金融投资管理公司(AIC)等机构将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据悉,银保监会近期正在研究放开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的转让试点4。2020年6月19日,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布了其与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等多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若干措施》。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后续政策动向值得关注。


5、保险资金股票投资



发言

“支持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投资、委托投资、公募基金等各种渠道,增加资本市场投资,特别是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


“对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实行差异化比例监管,引导保险机构将更多资金配置于权益类资产。”

评论

保险资金一直是各类资产管理机构比较欢迎的长期资金。保险资金投资股票,除了直接投资以及通过投资公募基金间接投资以外,还可以委托合格的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以及保险资管公司等投资。此举有利于A股市场的发展。


6、上海先行先试



发言

“支持区域金融改革开放,特别是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

评论

银保监会支持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在上海率先试点。




五 外汇局


1、QDLP及QFLP业务



发言

“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将推动落实好已出台的各项开放政策,研究推出新的开放举措,如扩大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制度)、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规模,探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管理模式,继续支持上海吸引更多全球一流机构落户,助推上海发展成为全球重要的财富管理、资产管理市场。”

评论

QFLP制度从上海开始试点,陆续延展到北京、深圳、天津、重庆、青岛、贵州、平潭、珠海、广州等十几个地区,最近也还有不少新的城市在准备出台QFLP政策。QDLP制度也是从上海开始试点,之后深圳、青岛、天津、北京亦相继出台QDLP(或QDIE)试点。QDLP和QFLP的规模有望持续扩大。


关于“探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管理模式”,我们注意到,《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亦曾提出“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对上述QFLP、QDLP/QDIE试点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由内地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联合评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收支形势适时逆周期调节,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金融监管机构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意味着监管重点可能更多放到事中和事后,而非事前。


2、金融法律和规则体系创新



发言

“结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实际需要,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会同相关部门,支持上海在金融法律和规则体系方面,如证券名义持有和多级托管制度、结算交收方式、信息披露、会计准则、投资者保护,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更多地在上海先行先试,加快高水平金融法律的供给,加快与国际接轨,形成高质量的金融营商环境。”

评论

在金融法律和规则体系的前沿领域,我国一直在持续探索。例如:


在债券通下实行的名义持有人制度以及多级托管制度,为我国进一步推动相关制度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19年1月,央行相关领导在中国债券市场国际论坛上发表讲话时也提及,“下一步我们将在学习借鉴国际经验和债券通实践的基础上推动形成完善的中国境内多托管的制度安排,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托管银行”5。而央行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银发〔2020〕46号)进一步提出,“逐步推动境内结算代理行向托管行转型,为境外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多元化服务。”


2019年9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关于QFII/RQFII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征求意见稿,拟在现行的托管行结算模式的基础之上,引入券商结算模式,且拟为未来QFII/RQFII委托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办理结算业务留下空间。


3、上海先行先试



发言

“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将继续支持上海率先实施更高水平的资本项目对外开放。”

评论

外汇局支持相关资本项目对外开放政策在上海率先试点。


注:

1、信息来源:

https://www.sohu.com/a/371829984_100195858

2、信息来源:

http://weekly.caixin.com/2020-06-19/101569763.html

3、信息来源:

https://finance.sina.com.cn/roll/2020-06-22/doc-iirczymk8265110.shtml

4、信息来源:

https://www.financialnews.com.cn/jg/dt/202006/t20200619_193777.html

5、信息来源:

http://www.xinhuanet.com/money/2019-01/18/c_12100411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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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王勇  

010-5809 1510

021-2613 6111

wang.yong@jingtian.com


竞天公诚王勇律师拥有在国内外多家顶级律所近20年的从业经验,为数百家基金客户和资管机构组建了一千多支境内外基金和资管产品,亦代表众多客户从事私募投融资和资本市场交易。

王律师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入库专家、上海市金融办QFLP/QDLP试点项目专家评委、厦门市政府产业基金专家评委、大中华地区美元基金GP路演专家评委、业内知名IR培训计划导师等职,亦经常受托为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等就各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连续多年被Chambers、IFLR1000、Who’s Who Legal、Legal 500、Asialaw Leading Lawyers、Asialaw Profiles、《银行、金融、交易法律全球顶级律师指南》《亚洲律师》《商法》《中国法律与实务》、LEGALBAND等国际与国内知名律师评级机构和媒体评为中国“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第一级别律师。

王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士/文学士)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博士),亦曾在美国纽约大学攻读税法高等研究学位,并为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和特许另类资产分析师(CAIA)。 



 邹野  

合伙人

021-2613 6395

zou.ye@jingtian.com


邹野律师在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行业从业近十年, 为数百只公募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管产品、私募基金、券商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等(含QDII、QDLP和QDIE产品)提供法律服务,并为相关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服务机构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服务。

邹律师为多家境内外机构设立公募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包括首家外资控股的公募基金公司)、申请金融牌照及股权转让提供法律服务;为诸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项目(包括多个WFOE PFM项目和QDLP基金管理人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也为多家全球领先的金融机构、对冲基金管理人的跨境资产管理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收购、内地与香港互认基金(MRF)注册及销售、保险资金委托境外投资、QFII/RQFII及QDII业务等。

邹律师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英语文学士)和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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