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2)摘要
2022年,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学细悟党的二十大提出的一系列重大理论成果和重大决策部署,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本年度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梳理出下列43个法律适用问题。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权利要求解释中外部证据使用规则
在上诉人广州华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诚科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君海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兆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峻凌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佛山市厦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58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没有作出特别界定的,应当首先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该技术术语的通常理解,而非直接按照日常生活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技术术语的通常理解,可以结合有关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公知常识性证据,并可优选与涉案专利技术所属领域相近程度更高的证据予以确定。
2.权利要求修改后被维持有效的决定的追溯力
在再审申请人李磊与被申请人吕家杰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磁悬浮地漏芯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641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在修改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对该决定作出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不具有追溯力。
3.现有技术抗辩中的单一对比
在前述“磁悬浮地漏芯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现有技术抗辩中,应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进行比对,不得将记载在同一现有技术文献中两个不同的技术方案组合成一项现有技术用于现有技术抗辩。
4.现有技术抗辩基础事实的合法性
在上诉人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法瑞纳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水乡周庄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镇边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156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被诉侵权人或者其授意的第三人违反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义务公开专利技术方案,被诉侵权人依据该非法公开的事实状态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三无产品”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
在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宫市新中昊通讯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13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诉侵权产品无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标识,可以作为认定销售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考量因素。
6.合法来源抗辩中合理注意义务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张振武与被申请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再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被诉侵权企业收到的律师函中已记载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情况下,其未采取任何措施,仍然购进侵犯他人技术方案较为简单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并使用,应认定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7.发明创造实际发明人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莫良华与被申请人敦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磨石科技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贾一锋、一审第三人夏涛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794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以他人名义申请涉案专利,如果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专利与该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具有较强关联性,且他人与该员工具有利益关联关系,又不具有研发涉案专利的技术能力,可以认定该员工为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涉案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
8.侵权人对外宣称的经营业绩可以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依据
在上诉人福州百益百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点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张守彬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利人主张以侵权人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侵权人抗辩该经营规模属于夸大宣传、并非经营实绩,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侵权经营规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
9.侵权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侵权产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上诉人金民海与被上诉人郑东新区白沙镇百佳五金机电劳保建材经营部、原审被告郑州佰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87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权人与专利权利人就有关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纠纷达成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侵权产品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专利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主张参照在先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作为计算基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10.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时可引导当事人作出未来利益补偿承诺
在上诉人深圳市租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森树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电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12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侵权案件中涉案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或者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视情采取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中止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等不同处理方式,具体处理方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人民法院对涉案专利权稳定性程度的初步判断。为有效促进专利侵权纠纷解决,人民法院可以积极引导和鼓励专利侵权案件当事人基于公平与诚信之考虑,自愿作出双方双向或者单方单向的利益补偿承诺或者声明,即:专利权利人可以承诺如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则放弃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所享有的不予执行回转利益;被诉侵权人可以承诺如专利权经确权程序被维持有效则赔偿有关侵权损害赔偿的利息。当事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之作为专利侵权案件后续审理程序处理方式选择的重要考量因素。
11.假冒专利行为的侵权定性及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在上诉人姚魁君与被上诉人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238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侵害专利权行为虽然均属于与专利相关的侵权行为,但其侵权行为样态、所侵害的法益、责任承担方式均有所不同。单纯假冒他人专利而未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不构成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侵害专利权行为,有关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12.确认不侵权之诉中“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认定
在上诉人威马中德汽车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威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246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所谓“合理期限”应当根据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及性质、案件具体情况,充分考量侵权行为证据发现的难易程度和诉讼准备所需合理时间等予以确定;所谓“诉讼”包括可以实质解决双方争议、消除被警告人不安状态的各种类型诉讼,如侵权诉讼、确权诉讼等。
13.权属争议期间登记的PCT申请人的善良管理义务
在上诉人古必文、周志荣与被上诉人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中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纠纷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13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PCT申请权权属争议期间,登记的PCT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尽善良管理义务,致使PCT申请效力终止的,应当对实际权利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实际权利人亦有过错的,可以酌减赔偿数额。
14.涉4.2类声明药品专利链接案件的处理
在上诉人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与被上诉人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90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仿制药申请人依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作出其申请的仿制药技术方案不落入被仿制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声明的,原则上应当针对被仿制药品所对应的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作出声明,以保证声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公开了被仿制药品所对应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时,仿制药申请人应当针对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作出声明。
在药品专利链接诉讼中,判断仿制药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原则上应当以仿制药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为依据进行比对评判;仿制药申请人实际实施的技术方案与申报资料是否相同,一般不属于药品专利链接诉讼的审查范围。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15.“合理的成功预期”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
在上诉人诺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戴锦良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23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合理的成功预期”可以作为判断发明创造是否显而易见时的考虑因素。综合考虑专利申请日的现有技术状况、技术演进特点、创新模式及条件、平均创新成本、整体创新成功率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从最接近现有技术出发并合理预期能够获得专利技术方案的,可以认定该专利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合理的成功预期”仅要求达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有“尝试的必要”的程度,不需要具有“成功的确定性”或者“成功的高度盖然性”。
16.具有一定缺陷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实用性
在上诉人厦门吉达丽鞋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22)最高法知行终6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实用性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但不要求其毫无缺陷;只要存在的缺陷没有严重到使有关技术方案无法实施或者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的程度,就不能仅以此为由否认该技术方案具备实用性。
17.化学产品发明的用途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2021)最高法行再28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化学产品发明应当完整地公开该产品的用途,但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以专利申请日前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能够预测发明可以实现所述用途,即使说明书中未记载足以证明发明可以实现所述用途的实验数据,该化学产品发明的用途仍满足了充分公开的要求。
18.针对不确定第三人的许诺销售行为不属于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
在上诉人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专利行政裁决案【(2021)最高法知行终45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法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的侵权例外仅适用于为了获得仿制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实施专利的行为人以及为前述行为人获得行政审批而实施专利的行为人。后一主体以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为由提出抗辩时,应当以前一主体的实际存在为前提和条件。后一主体针对不确定的第三人而非实际存在且已与其建立特定交易联系的前一主体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不具备适用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侵权例外的前提和条件。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19.商标权利人不得禁止他人对商标中地名的正当使用
在再审申请人吴晓玲、刘文平与被申请人袁州区南庙邹雪娥豆腐作坊、邹雪娥、袁州区城西高根生蔬菜摊、高根生、袁州区城西余竹兰豆制品摊、余竹兰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793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商标权人不得禁止在该地名标示区域范围内的经营者善意、正当使用该地名。
20.在先行政处罚不影响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安市南方科技泵阀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下简称“南方泵业”商标侵权案)【(2021)最高法民申641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行为曾经受到行政处罚,虽然行政查处的相关证据能够反映被诉侵权行为存在的事实以及具体的表现形式,但是人民法院仍应结合当事人在侵权案件中的诉讼主张及相关证据,对被诉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进行认定。
21.商标侵权案件中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
前述“南方泵业”商标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尚无证据证明,且被诉侵权人未针对诉讼时效问题提出抗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认定被诉侵权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商标行政案件审判
22.申请注册商标应合理避让他人在先商标
在再审申请人深圳祥利工艺傢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泓文博雅传统硬木家具有限公司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2022)最高法行再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当事人基于业务往来明知他人使用的在先商标,未合理避让,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的诉争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诉争商标不应予以注册。
23.英文商标显著性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诺奥思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22)最高法行再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英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应当以该标志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中国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标准,以标志整体构成要素和含义进行判断,考量标志本身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使用中能否发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24.行政管理规范对商品和服务类似判断的影响
在再审申请人河北华佗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2021)最高法行再7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认定商品和服务是否类似时,需要结合国家为维持相关市场秩序对该类商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的管理规范进行认定,考虑此类规范对商品销售渠道、服务方式及消费群体等产生的影响。因此类规范而形成的长期稳定的市场秩序之情形,应当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25.商标注册损害国外自然人姓名权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马诺娄·布拉尼克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方宇舟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2021)最高法行再7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国外自然人作为知名设计师,将其姓名作为产品的品牌进行使用推广。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姓名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完全包含了该自然人姓名,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指代了该自然人,或者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26.商标注册人的在先商标对其在后商标核准注册的影响
在再审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2022)最高法行再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能否获得注册应当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商标注册人拥有的在先驰名商标并非是其申请注册的在后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27.向公众提供侵权复制品侵害他人专有出版权
在再审申请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前沿职业培训学校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再10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培训学校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持有侵权复制品,并将侵权复制品有偿提供给参加培训的学员,属于对作品的发行。培训学校不能证明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属于未经许可发行涉案图书的行为,侵害了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28.委托作品和法人作品的认定
在申诉人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再44、45、4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作者是代表单位意志进行创作或者是为完成借调工作任务而创作作品的情况下,涉案作品不应当被认定为法人作品或者特殊职务作品。有证据证明涉案作品是受委托创作的,可认定为委托作品。
29.符合作品认定条件的视听作品片段应当给予著作权保护
在再审申请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东丽区迎宾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再3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有关作品认定标准,视听作品的片段就可以认定为独立的作品,给予相应的著作权保护。是否为作品片段及内容长短,并非判断该智力成果是否构成作品的法定必要条件。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创作意图属于思想范畴,不应成为作品认定的依据。
四、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
30.销售仿冒混淆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再审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泰市领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再23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经营者销售商品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可以依法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1.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南京德尔森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美弗勒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再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将同业经营者的工程图片中的商标换成自己的商标,并将工程图片当作自己的工程成功案例印制在产品宣传册上进行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2.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651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其根本要件是相关经营者之行为是否以误导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
五、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
33.植物品种特异性判断中已知品种的确定
在上诉人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行终45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植物新品种特异性判断中,确定在先的已知品种的目的是固定比对对象,即比较该申请品种与递交申请日以前的已知品种是否存在明显的性状区别。因此,特异性判断中的已知品种,不能是申请授权品种自身。与特异性的判断标准不同,新颖性判断则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品种自身作为考察对象,判断其销售推广时间是否已超规定时间。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
34.权利人可选择布图设计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作为权利基础
在再审申请人南京微盟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泉芯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深圳市锦汇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326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布图设计权利人而言,只要其主张专有权的内容在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权利边界内,则其既可以选择全部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作为专有权的权利基础,亦可以选择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作为权利基础。
七、垄断案件审判
35.因专利侵权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反垄断审查
在上诉人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29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因专利侵权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如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缺乏实质关联,所涉产品超出涉嫌侵权的产品范围,其核心并不在于保护和行使专利权,而是以行使专利权为掩护,实际上追求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商品生产和销售数量、固定价格等效果的,可以认定为横向垄断协议。
36.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在上诉人茂名市电白区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2022)最高法知行终2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存在一致性市场行为,且存在排除、限制竞争共谋的,可以推定其实施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协同行为,但经营者能够对一致性市场行为作出合理解释,证明其系根据市场和竞争状况独立作出有关市场行为的除外。
37.反垄断法罚款规定中“上一年度销售额”中“上一年度”的确定
在前述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反垄断法罚款规定中“上一年度销售额”中的“上一年度”,通常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启动调查时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垄断行为在启动调查时已经停止的,“上一年度”则通常为垄断行为停止时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如果垄断行为实施后于当年内停止,则垄断行为实施的会计年度可以作为该“上一年度”。即,原则上“上一年度”应当确定为与作出处罚时在时间上最接近、事实上最关联的违法行为存在年度。
38.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独家授权的反垄断审查
在上诉人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79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体育赛事组织者基于其组织赛事、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独家经营赛事资源的民事权利所呈现的独家性和排他性属于权利自身的内在属性。由该权利内在的排他属性所形成的“垄断状态”本身,并非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对象。体育赛事组织者行使其独家经营赛事资源的权利时进行公开招标投标,其他经营者据此取得该独家经营的授权,实质上是公平竞争的结果,原则上不宜认定该经营权的独家授予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9.公用事业经营者隐性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
在上诉人威海宏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39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反垄断法上的限定交易行为可以是明示的、直接的,也可以是隐含的、间接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经营者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对于市场竞争可以施加更大的影响,其在相关交易中只推荐特定交易对象或者只公开特定交易对象的信息,交易相对人基于上述情势难以自由选择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的,通常可以初步认定其实质上实施了限定交易行为。
40.反垄断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上诉人李斌全与被上诉人湖南湘品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凯源珊珊商贸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泰和瑞通云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泰和瑞通云商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垄断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02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有效配置资源,保护和促进竞争。其对消费者的保护着眼于竞争行为是否损害了保障消费者福利的竞争机制,既不以某一行为是否为消费者所满意作为判断标准,也不刻意保护某一具体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认为因经营者销售相关商品违反价格法等相关规定,损害其消费者权益的,原则上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八、技术合同案件审判
41.技术合同性质的判定
在再审申请人苏州思源天然产物研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海陵中药制药工艺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779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确定技术合同的具体性质,不应简单根据合同名称,而应结合合同标的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综合判定。
九、知识产权诉讼程序
42.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在原告张旭龙与被告北京墨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雷、马跃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辖4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
43.管辖连接点的确定
在奥光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宏才、汕头市澄海区芭美儿玩具厂、汕头市澄海区星芝美玩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辖9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原告对多个被告合并起诉,通常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一定关联即可确定管辖连接点,人民法院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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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司法部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发布,过去3年授予46万余人法律职业资格!关于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的公告2023年第2号
教育部关于公布2023年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全文及解读来了!
国际刑事法院是个什么组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含全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129名)
关于开展“清朗·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三号)
张军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阔别十年第三次回到最高法!会书写下什么样的全新篇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简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名单
新一届国家领导,多位曾在高校任职!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国家领导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名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
赵乐际当选为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习近平全票当选为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韩正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检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
政府工作报告上的二维码
政府工作报告极简版来了!只有700字!附政府工作报告笔记!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举行第一次会议 ,推选赵乐际等11人为常务主席
广东高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批复
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71—174号)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官宣:完善法学教育准入制度,健全办学质量预警机制,畅通有序退出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队战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部分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
医学生注意!中办、国办印发重要文件!最高2万元!一地首次发放二孩三孩育儿补助河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2023年工作要点发布!
银保监会11号文: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22)》
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发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规定》印发
最高法发布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附全文)重磅福利来袭:免单、抽奖、红包、游戏、兼职,全部都有!
如果没对象,那我陪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司法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关于第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遴选结果的公示
最高法发布全国法院一站式建设优秀改革创新成果
最高法统一法律适用平台上线(附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全文+理解与适用)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发布《数字教育资源基础分类代码》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广开教育之路视频号好物推荐视频汇总2
广开教育之路视频号好物推荐视频汇总3点击上方查看最高法答复强化互联网一站式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完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依托兰州环境资源法庭建立黄河上游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专门管辖机制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加大法院案件调解力度的建议
证监会通报2022年案件办理情况
国家语委修订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
最高检:5年来检察官因考核退出员额超2100人最高法答复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下基层法院的自身应对与政策纾困的建议最高法答复完善知识产权界定的建议最高检全国妇联下发通知!对这类困难妇女给予重点救助帮扶
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
最高法举行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2年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河南省委省政府印发重要方案!涉及教育有这些内容……多地调整体育中考项目:取消男生1000米女生800米
最高法答复明确审慎冻结企业基本账户等规则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请有关部门完善立法推动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实行行政诉讼案件异地管辖全覆盖的建议
生态环境部公布举报奖励典型案例 举报人最高获得5万元奖励
近期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重要意见与通知汇总
最高法答复加大发挥案例指导作用的建议最高法答复对金融机构适用表见代理作出特别规定的建议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公布,4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答复对恶意债权人进行联合惩处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推行异地执行听证健全我国执行听证制度建设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完善建筑业实际施工人司法解释及项目内部承包责任合法化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立法设立调解前置制度的建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
17部门发布“机器人+”应用行动实施方案,教育领域这样做中消协公布2022年十大消费维权热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意见:加强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建设
最高检发布大数据赋能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普通高校创新调查工作的通知最高法答复完善指定管辖制度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在司法审判中公平合理认定会计师事务所责任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民事案件管辖权下沉后完善审判配套措施的建议
人社部发〔2023〕6号: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岗,可解除聘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申请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规范,法发〔2023〕4号
最高法答复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工作的建议
司法部发布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案例
最高法答复加快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加强专利保护促进专利维权的建议河南印发2023年数字经济发展工作方案!涉及教育有这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2号
四川卫健委回应“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2021年福建省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十起粮食购销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最高法答复加快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加强专利保护促进专利维权的建议
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对跨境远程文凭证书特殊认证规则的公告
最高法答复强化司法保障维护国企资产安全的建议
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深入推进郑州大学、河南大学“双一流”建设,支持第二梯队7所高校11个学科创建工作
最高法答复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提案最高法答复完善诉讼制度的提案:打出整治年底不立案组合拳
最高法答复以数字化改革推进行政审判资源跨域统筹的提案
最高法答复加强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的提案
最高法答复优化司法确认制度,促进诉调精准对接的提案
最高法答复完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审理中利用专家工作机制的提案最高法答复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增强我国对外贸易综合竞争力的提案最高法:建立与澳门大学的合作培养机制,已选派20余名内地法官参加硕士、博士培养项目
能否建立全国性的府院联动常态机制促进企业破产重整,最高法答复
最高法答复修改证券期货犯罪追诉标准,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犯罪成本的提案
最高法答复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化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建议的提案
教育部办公厅等七部门关于联合开展2023年度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促就业“国聘行动”的通知教育部: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高考时间明确!
教育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虚假征信类诈骗典型案例及防范建议
八个“时刻牢记”,读懂湖南检察这五年
“数”读江苏省检察院工作报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一批人事任免
教育部发布行业标准,明确直播类在线教学平台安全保障要求
中央网信办:严肃查处网络炫富等问题!一图读懂北京市检察院工作报告
一图读懂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一图读懂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一图速览甘肃省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郑州过年期间可以放烟花了!一图读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图解江苏法院这五年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图文解读速览!国家统计局:2022年中国人口减少85万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883元!
2023年法考时间定了!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时间表公布
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985660元|全国统一
贾宇当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永君当选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
高鑫当选辽宁省检察院检察长
冯键当选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
窦朝晖当选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最高检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四批)
划重点!一图读懂陕西省检察院工作报告
回望五年!黑龙江检察工作报告这样看
安徽检察五年之变,一图速览!
一图读懂山东省检察院工作报告
图说湖北检察工作报告来了!
一图读懂广西检察五年工作辽宁省检察院工作报告亮点,一图“数”览!
一图读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福建省检察院工作报告数据图解
广东省检察院工作报告,一图全看懂!
一图读懂河南省检察院工作报告
一图读懂天津市检察院工作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1月10日起施行!图解来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命名的决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
国家药监局批准布洛芬混悬液等12个新冠病毒感染对症治疗药物上市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6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196-201号)
教育部等13部门联合发文,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教育部职业院校中国特色学徒制教学指导委员会(2022—2025年)的通知
最高检印发《规定》强调健全内部配合制约 严格规范办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百三十一次委员长会议 听取有关草案和议案审议情况汇报 栗战书主持会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审议关于就业工作情况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等 栗战书出席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5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192-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