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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诉记 | 合同没有约定律师费如何承担的,是否能主张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支出的律师费?

朱婧 喻劼 等 植德律师事务所
2024-08-23



作者:朱婧 喻劼 何一丹

本文共计2436字,阅读需约6分钟



题记

Preface

植德诉记是植德争议解决部出品的系列专业文章。


通过借鉴英美法学专业中倡导的“IRAC”分析方法,对司法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以内容简洁、结论明确、指导实践为要旨,同时结合我们在办理具体争议案件时对争议解决策略、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研究心得,讲求格物致知。


期待通过植德诉记与大家分享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


问题的提出


原《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对应《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在合同纠纷中,若合同没有约定律师费如何承担的,守约方是否能依据该条向违约方主张守约方支出的律师费?



简要回答

在(2021)最高法民申2218号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龙武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守约方提起本案诉讼,是因违约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所致,守约方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其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判令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


案件事实

洛阳龙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武公司”)和洛阳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一)》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约定城建公司将一块住宅用地的使用权转让给龙武公司,龙武公司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土地转让价和垫付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的费用。按照上述一系列合同的约定,龙武公司代城建公司向第三方支付1700万元,并向城建公司支付200万元意向金及办理土地使用权相关手续的费用。但是,城建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在两个月内将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龙武公司。因此,龙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城建公司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关于律师费,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第八条约定:“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不能在两个月内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方,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垫付的所有费用,并且支付给甲方壹仟万元作为违约金。”龙武公司依据该条,主张城建公司向龙武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


法律规则与适用

一审阶段,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龙武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一项,鉴于龙武公司并未提交该项费用实际发生的相关证据,不予支持,龙武公司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我们从一审法院的表述推断,其认为城建公司应当承担龙武公司支出的律师费,只是因为龙武公司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而不予支持该项诉请,且一审法院支持龙武公司该项诉请的依据是法律规定而非合同约定。第一,律师费很大可能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第八条中约定的“垫付费用”(从合同来看应该是指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及过户等相关手续的费用)。第二,龙武公司在一审诉讼请求中并未提及违约金,一审法院在裁判意见中亦未提及违约金,而是直接要求龙武公司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律师费支出。因此,我们推断,一审法院是依据原《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中有关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认为城建公司应当承担龙武公司支出的律师费。

二审阶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认为城建公司应当承担龙武公司支出的律师费的观点,并根据龙武公司提交的上海市建伟(郑州)律师事务所向龙武公司出具的金额为5万元律师费发票,判决城建公司支付龙武公司律师费5万元。

再审阶段,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洛阳龙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因洛阳城建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行为所致,洛阳龙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其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判令洛阳城建公司向洛阳龙武公司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意见中直接认定,龙武公司支出的律师费是“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对应原《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思考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费,只存在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且大部分是侵权之诉。例如,在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案件[1]、著作权侵权案件[2]、商标侵权案件[3]、知识产权侵权诉讼[4]、生态环境侵权案件[5]中,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由侵权方承担。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无过错方的合理的律师费应由过错方承担。[6]

但对于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且当事人也没有明确约定律师费承担的案件,律师费应如何承担,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有法院认为,律师费并非必要支出,因此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支持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支出的律师费。[7]然而,本案中,龙武公司依据双方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向城建公司主张律师费,但审理过程中法院是从原《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逻辑出发,认定城建公司应当赔偿龙武公司支出的律师费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其裁判意见中更是明确指出,涉案律师费属于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从这个案件我们似乎可以判断,在既不是有法律明确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又没有合同约定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依据原《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对应《民法典》第584条)认定,守约方支出的律师费属于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然而,我们也注意到,在(2021)最高法民申2218号案民事裁定书作出后,即便当事人已经提交了证明律师费支出的发票作为证据,并提交了(2021)最高法民申2218号案民事裁定书作为论证依据主张律师费由对方承担,仍有法院认为律师费并非因涉案合同必然产生的损失,因此不予以支持。[8]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5号】第八条第二款: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9号】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9号】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法释〔2021〕11号】: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法释〔2020〕17号】第十四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22.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7]廖新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申3108号;方新与徐州华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旗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1669号。

[8]石云发、刘允社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31民终1297号;日照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五莲县第一中学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1民终1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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