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的竞争与传承
作者:范玉华(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来源:中国律师;转载请在页首注明作者及来源;商务合作:微信zm15367846783,邮箱:1033645968@qq.com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被放置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下。法律服务在现代生活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伴随着全民法治意识日益增强的趋势,中国律师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全面而深刻的挑战。社会法治化程度越高,法律服务需求越大,社会对律师服务的质量及专业化要求也就越高。律师不但要提高核心竞争力,同时也应该重视行业的传承,从而为行业建设为法治国家建设贡献力量。
我国目前的法律服务体系,主要是由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和人民调解组成。其中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性程度相对较高,回顾我国30多年来律师制度改革实践,律师从“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转变为“社会法律服务者”,成为自收自支的新兴职业群体,律师身份的转变促使我们对律师法律服务性质进行思考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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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政治性
律师的宗旨在于保障私权,维护人权,通过在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构建制衡机制,以制约和防范公权的滥用。律师和国家法治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律师是推进国家法制建设,实现法治目标的重要力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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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准司法性
第一,依法介入司法活动。律师进行法律服务时适用法律要合法,办案程序要合法,同时必须遵守自身行业的执业纪律和规范。
第二,法定的代理人或辩护人身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法律赋予律师为当事人代理案件处理法律问题的法定属性。
第三,律师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享有《律师法》确定的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诸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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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社会性
律师是社会服务人员,不是公职人员。律师的社会化身份决定了其职业的社会立场,律师是为需要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开放式服务职业。律师是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代表当事人的意志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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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的市场性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所规定的 11 大类 160 种服务贸易商品中,法律服务是至关重要的一项。这就是说律师也具有市场经济主体的属性,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市场经济中服务的一种。将律师法律服务看作一种带有经营性质的产业,有利于从全球范围找到我们的位置和规划未来法律服务发展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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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竞争性分析
律师行业就其属性来讲是充分市场化的,因此决定了律师在业务的发展中必然是竞争性的。律师的竞争,体现在个体律师之间,主要就是青年律师与资深律师之间。他们代表了律师行业的当下与未来,资深律师拥有丰富的经验与资源,青年律师拥有不断成长的空间与创造力,青年、资深律师具有不可替代的各自价值。如今,律师之间的关系已经不能以竞争或合作进行简单“二分”。律师应该从思想深处认识到可供分享的利益不是一成不变的蛋糕,关键在于能够共同将蛋糕做到多大,能否有雅量或努力去共享。竞争会产生压力,但有压力才有积极向上发展的动力,这是竞争存在的优势。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个别律师也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恶性竞争。如何正视竞争问题,怎样在竞争中仍能保持正确的认识,采用正确的方式,不偏离内心的公平和正义,这是律师需要充分挖掘和探索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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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律师专业优势化
竞争需要的首先是自身实力,律师的业务能力、影响力是业务竞争的“硬”“软”两个方面的实力。律师及律师职业的产生决定于社会的需要,同样,律师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也随着社会需要的变化而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律师的业务范围也日益广泛,并且逐渐细分为不同的专业擅长,每一个律师想取得长远的发展都必须有自己专业主打的法律领域。律师所拥有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于实现权利的不可替代性越高,客户的认可度、信任度就会越高。真正业务精湛的律师会明确地告诉当事人自己擅长什么领域,对于自己不熟知的领域会推荐其他律师,这才是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因此,律师要切实把握业务发展的主动权,以更高的素质、更强的能力和更加诚信的形象向全社会提供高水平、不可替代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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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个人工作风格
律师的工作风格可以分为行业的工作风格和个人的工作风格。行业的工作风格与律师职业的基本要求相联系,由同行业的基本操守所规范,而个人的工作风格则是律师个体间的性格差异性所带来的具有个体特点的行为方式。在具体案件中,具有鲜明个人工作风格的律师总是会给当事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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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律所平台,实现“品牌化”
律师仅靠个体的力量,在竞争中很难取得更高的发展。律师事务所将分散的个体律师整合后,以律师团队形式来完成代理案件,以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利用律所平台,实现律师品牌化、精品化,实现律师从个体意义上的“专业化”最终走向整个律师行业的“品牌化”。
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法律服务领域的不断开拓,作为以知识服务为主要特点的律师行业,必须看到人才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实现律师及律所的可持续发展,更应该注重行业传承,时刻总结过往,保持前进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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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律师行业发展的局限性
第一,传统单一培养方式。
传统师徒制无疑是一种精耕细做型的培养方式,有其特点和优势,但并不尽善尽美,本身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师父通过示范、讲解、言传身教,徒弟通过观察模仿师父的为人处世,经验和技能,加以内化积累为自己的知识,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和个人风格。虽然从初级律师提升个人能力的角度来说模仿是快速的成长方式,但是一对一的缺点在于每个师傅能力都是有限的,师傅教什么学生就学什么,不能博采众长,兼收并蓄,而且有可能会限制青年律师的思维方式。
第二,个体户式的作业方式,人员配置单一。
传统律师法律服务中,律师独立性强,办案倾向于个人处理,不注重团队合作。传统律师个人办案的特点使得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中,其办案水平、办案质量缺少团队力量而显得较为单薄。尤其在处理高端复杂法律纠纷时,个体户式的作业方式无法集思广益并拿出较为完善的法律方案,严重影响办案质量,造成高端优质客户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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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局限,拓展创新
第一,増强法律服务产品化能力。
律师作为社会关系的润滑剂,在社会事务中扮演着日渐重要的角色,律师群体规模的扩大和律师团队人员的自身素质使得律师服务需转向产品化。律师要秉着“破、守、离”的法律工匠精神,掌握更加广泛的法律专业知识,并对自己擅长、更感兴趣的领域进行深入研究。这样才能在服务社会需求的过程中,发挥律师的专业法律人作用。
第二,注重客户服务体验。
律师法律服务从形式上看,开展的具体工作内容往往是无形的,它并不像其他市场经济的商品一样具有实实在在的外观存在;其服务的过程一般也不易被感知,更不易被认可。因此,很多当事人“惟案件结果论英雄”。律师法律服务应让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案件处理,了解律师工作的繁琐,理解律师工作过程创造思维的不易,从而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有更加理性的认识。这样律师开展的有效工作能够与当事人的感知实现对等的信息交换,当事人往往会以服务过程来评判,认可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
第三,注重网络营销。
在信息、网络、数字化为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律师行业要借助网络来搭建自己的平台,注重网络营销。首先,确定营销对象,就是要明确宣传产品的目标对象问题,比如与相关领域行业协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将会员作为潜在客户培养。其次,选择最高效的营销渠道。目前网络营销平台多种多样:微博、微信、天涯。律师应选择最具有营销效力的一类方式,投入最大精力,坚持努力做优质的营销。最后,配套承接营销后的业务消化。很多律师在做完营销后,没有做好后续的协调跟进,未能处理好营销转化来的业务。我们应该清楚认识到营销只是手段,业务才是追求的最终目标。总之,律师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平台,选择适合自己的营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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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持竞争的同时守护传承
如何在保持竞争的同时守护传承?律师梯队人才培养,其合理的培养制度是重要环节和根本保障。守护传承要以制度为纽带,将青年律师、资深律师、律师事务所三者结合起来。
首先,从律师发展的形式上来说,传统师徒结构是比较符合初级律师发展实际情况的,但其有一定局限性。我们可以做一些调整,形成一个小团队组合,青年律师作为团队一员,可以接触到不同律师的办案方式,培养自己多元化思考问题的能力,这样既能使得青年律师快速成长,也有助于律师行业对青年人才的培养。
其次,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出发,培养青年律师不仅是律师行业发展及青年律师自身成长的需要,也是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资深律师实现自身职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律师人才培养对青年律师、资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来说都是一个能各取所需,从中受益的重要项目。青年律师为律所和合伙人提供自己的劳动,创造经济利益,应该有正常的激励和发展空间。在无相应激励机制刺激之下,师徒模式会缺少生命力。因此激励制度需要平衡青年律师、资深律师、律师事务所三方利益,明确分配和保障。
中国律师行业伴随着中国民主法治的进程发展、壮大到今天,律师法律服务的领域已经覆盖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方方面面,可谓其兴也勃焉,这是一代又一代律师不懈努力的成果。但如何避免其亡也忽焉,同样需要我们居安思危。律师必须恪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业精神。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既要有合作又要有竞争,既要传承又要突破,在不断完善中实现律师行业在社会发展中的价值,为中国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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