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兩地資產規劃】(二):為什麼要立兩地遺囑?【語音版】
前篇文章中提到(見本系列《你的遺囑(平安紙)立對了嗎》),港人若要通過立遺囑的方式處理香港和內地的資產,必須慎重考慮遺囑的具體安排和當中的表述,甚至可以講,只要遺囑涉及到內地的資產,就不是簡單的遺囑安排了,這將會是一個全面的“盡職調查”。
在過往的講座中,最多人問到的問題就是港人究竟應該在內地還是香港立遺囑處理內地的資產?或者是港人能否在香港立一份遺囑,在內地再立一份遺囑?又或者是內地的資產是否一定要在內地的公證處立遺囑?其實,這些問題都離不開一個核心問題,港人應該怎麼立遺囑處理內地的資產!
其實答案可以很簡單:港人必須且只能立一份遺囑,同時處理香港及內地的資產(本系列文章將同時處理香港及內地資產的遺囑統稱為“兩地遺囑”)!
根據內地法律的相關規定,遺囑的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亦即香港居民的遺囑一般適用香港法律。也就是說,不是不能在內地立遺囑處理內地的資產,只是不論在何地立的這份遺囑,在認定其效力的時候,都應該適用香港法律去判斷!而適用香港法律去判斷遺囑效力的最權威做法,就是在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遺產承辦處”)取得遺囑認證(Probate),這也是目前內地公證部門等機構認受度最高的文書。因此,從規劃的角度去考慮的話,何種方式可使該遺囑日後可順利取得遺囑認證,將會是我們的優選規劃方案。
當然,若遺囑人已經離世,已經無法從最優方案去重新規劃的話,則可能需要通過“委託公證方式審查遺囑合法有效”程序去解決,這將會涉及查冊、登報公告及香港法律意見等額外的程序,此處暫不作深入的探討。
也許大家會問,既然這樣的話,那港人在香港立一份遺囑處理香港的資產,在內地再立一份遺囑處理內地的資產,日後將內地的遺囑拿到遺產承辦處申請遺囑認證,不就好了嗎?很殘酷的告訴大家,事情並沒有那麼簡單呢!如果本身在香港立的遺囑已經在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或是已經取得遺囑認證,內地立的遺囑一般情況下是無法再申請遺產承辦從而取得遺囑認證的(不能同時提交兩份遺囑申請遺囑認證);又或者說,一份沒有處理香港資產的遺囑,除非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則一般情況下是難以取得遺產承辦處發出的遺囑認證的。也就是說,如果港人採取香港立一份遺囑處理香港資產,在內地再立一份遺囑處理內地的資產,可能會面臨因各種事由無法取得最具權威的遺囑認證,以致難以按照遺囑的安排處理內地的資產。同時,後簽的遺囑還有可能會推翻先簽的遺囑(而不論地域),因此可能會出現後簽的處理內地資產的遺囑撤銷了先簽的處理香港資產的遺囑,導致香港的遺囑被撤銷,致使香港的資產無法按照遺囑的相應安排去處理。甚至,可能因各種的事由而致使認定遺囑效力的問題最終要通過訴訟程序去解決,面臨的是高昂的律師費和時間成本。
總的而言,由於內地的法律跟香港的法律有著很多的不同,我們在為客戶做規劃的時候,首要考慮的就是要尋找兩地法律的一個平衡點,並將日後執行的風險降到最低,為客戶擬定一個最優的規劃方案!結合我們過往多年的實務經驗,港人訂立兩地遺囑同時處分內地及香港資產的安排,一方面可滿足在港申請遺囑認證的基本要件,另一方面是所取得的遺囑認證是內地認受度最高的文件,可便於在內地執行使用,因此,兩地遺囑是目前最優的規劃方案。
下一篇,我們會向大家介紹,港人在內地的公證處立公證遺囑的風險。
【相關法律條文】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3條的規定,“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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