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通气相关性肺炎能否与医院获得性肺炎完全分离
机械通气相关性肺炎能否与医院获得性肺炎完全分离
2016年美国感染疾病协会(IDSA)/胸科学会(ATS)联合制定的指南强调狭义的医院获得性肺炎(HAP)与机械通气相关性肺炎(VAP)是完全不同的群体,临床表现、治疗方法均有较大差异,认为应作为不同的疾病来对待。对此观点,世界各国并未按IDSA/ATS的"引领"意见而响应。《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于2018年第41卷第4期发表了"中国成人医院获得性肺炎与呼吸机相关性肺炎诊断和治疗指南(2018年版)"[1],该指南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认为"VAP是HAP的特殊类型",即VAP仍包含在宏观HAP的定义之内,但也采用了"具有不同含义的、独立的HAP/VAP定义"。笔者参加了该指南的制定过程,对这种描述虽然有点儿保留意见,但基本上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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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本身的问题
广义的HAP是与社区获得性肺炎(CAP)相对应,强调获得性肺炎的场所不同。既然如此,发生在医院内的包括VAP在内的肺炎就没有理由不属于HAP的范畴。在家庭机械通气较普通的欧美国家,也有发生在医院以外的VAP。所有的科学定义要求具有严谨性,那么发生在医院外的VAP是否要称为非医院获得性机械通气相关性肺炎(non-hospital acute ventilation associated phemonia)。如果将狭义的VAP仍包括在广义的HAP之内,就省去了众多麻烦,也更能满足中国人注重"咬文嚼字"的特点。笔者认为,要想让VAP彻底脱离广义HAP的范畴,至少要满足以下条件:即不是在医院内发生的,或者不是肺炎。
二、VAP是否一定比HAP的病情重
VAP是在建立人工气道机械通气48 h后发生的,一般需要机械通气的患者都应为重症患者。但要注意,VAP是先有机械通气后出现肺炎,机械通气的原因不是感染本身而是感染以外的原因,如慢阻肺等,病情重并不等于感染重。相反,如果狭义的HAP发展到需要机械通气的程度,虽然病情,特别是感染本身已十分严重,却不能称为VAP,对具体患者来说,VAP并不一定都比HAP重,应采取个体化区别对待的策略。
另外,在我国临床经常收管那些应该在家庭进行机械通气(home ventilation)的、因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呼吸衰竭而长期不能脱机的患者,如中枢神经系统病变及呼吸肌病变等。笔者所在的医院中连续机械通气十年以上的住院患者并不罕见,这些患者因为误吸等原因,往往反复发生肺炎,而大多数病情不重,病程短,治疗方法较简单,改善引流,短期应用能覆盖厌氧菌的药物往往很快治愈。按定义来讲,这样的患者也是"货真价实"的VAP,但病情却比大多数狭义的HAP还要轻。
国外指南最先提出的新概念并不一定都是正确的,更不可能都符合我国临床实际情况,我们不能不分青红皂白的急于照搬。在我国新发布的"中国成人医院获得性肺炎与呼吸机相关性肺炎诊断和治疗指南(2018年版)"[1]中特设了附录一节,对医疗护理相关性肺炎(VAOT)、早或晚发性HAP等概念提出了制定者批判性的独立见解,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可取的,也是必要的。
引用: 刘又宁. 机械通气相关性肺炎能否与医院获得性肺炎完全分离 [J] . 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2018,41 (7): 513-513. DOI: 10.3760/cma.j.issn.1001-0939.2018.0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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