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防范
第三章 调查处置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反间谍工作,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反间谍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积极防御、依法惩治、标本兼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第三条 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或者策动、引诱、胁迫、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
(五)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
(六)进行其他间谍活动。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组织或者其他条件,从事针对第三国的间谍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适用本法。
第五条 国家建立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保密等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第八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反间谍工作秘密。
第九条 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个人和组织给予保护。
对举报间谍行为或者在反间谍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个人和组织的信息,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应当保密。
第二章 安全防范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有关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教育、培训、普法宣传内容,增强全民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和国家安全素养。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面向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形势,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十六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举报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将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网络平台等向社会公开,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要求,明确内设职能部门和人员承担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第十八条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反间谍安全防范的教育和管理,对离岗离职人员脱密期内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等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采取隔离加固、封闭管理、设置警戒等反间谍物理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反间谍技术防范的要求和标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强对要害部门部位、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的反间谍技术防范。
第二十一条 在重要国家机关、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的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实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因素和划定的安全控制区域,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
安全控制区域的划定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科学合理、确有必要的原则,由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保密、国防科技工业等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动态调整。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单位,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第三章 调查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个人和组织问询有关情况,对身份不明、有间谍行为嫌疑的人员,可以查看其随带物品。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查验有关个人和组织的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采取措施立即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隐患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调取有关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予以配合。查阅、调取不得超出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所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二十七条 需要传唤违反本法的人员接受调查的,经国家安全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本法的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照规定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应当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被传唤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其住所进行询问。
国家安全机关对被传唤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为被传唤人提供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严禁连续传唤。
除无法通知或者可能妨碍调查的情形以外,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在上述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调查间谍行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涉嫌间谍行为的人身、物品、场所进行检查。
检查女性身体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调查间谍行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涉嫌间谍行为人员的相关财产信息。
第三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调查间谍行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涉嫌用于间谍行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被调查的间谍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反间谍工作中采取查阅、调取、传唤、检查、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由二人以上进行,依照有关规定出示工作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并由相关人员在有关笔录等书面材料上签名、盖章。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 对出境后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中国公民,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准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
对涉嫌间谍行为人员,省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知移民管理机构不准其出境。
第三十四条 对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境外人员,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通知移民管理机构不准其入境。
第三十五条 对国家安全机关通知不准出境或者不准入境的人员,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准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撤销不准出境、入境决定,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发现涉及间谍行为的网络信息内容或者网络攻击等风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由其依法处置或者责令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修复漏洞、加固网络防护、停止传输、消除程序和内容、暂停相关服务、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等措施,保存相关记录。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有关单位修复漏洞、停止相关传输、暂停相关服务,并通报有关部门。
经采取相关措施,上述信息内容或者风险已经消除的,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恢复相关传输和服务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和身份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涉嫌犯罪,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进行鉴定以及需要对危害后果进行评估的,由国家保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部门按照程序在一定期限内进行鉴定和组织评估。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经调查,发现间谍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间谍行为,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因执行紧急任务需要,经出示工作证件,享有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等通行便利。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工作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工作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等,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移民管理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提供通关便利,对有关资料、器材等予以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因执行任务,或者个人因协助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营救。
个人因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个人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对为反间谍工作做出贡献并需要安置的人员,国家给予妥善安置。
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移民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做好安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 对因开展反间谍工作或者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导致伤残或者牺牲、死亡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九条 国家鼓励反间谍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反间谍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反间谍专业力量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训练,提升反间谍工作能力。
对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提高专业能力。
第五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内部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对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安全审查。
第五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个人实施间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单处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明知他人实施间谍行为,为其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或者窝藏、包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单处或者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单处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相关单位、人员违法情节和后果,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撤销登记。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国家安全机关。
第五十五条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责令改正;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必要时可以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二)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
(三)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
(四)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五)明知是间谍行为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六)对依法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个人和组织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十一条 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以及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涉嫌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十三条 涉案财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一)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供实施间谍行为所用的本人财物;
(二)非法获取、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
(三)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
第六十四条 行为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因行为人实施间谍行为从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获取的所有利益,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采取追缴、没收等措施。
第六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以及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六十六条 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限期出境,并决定其不准入境的期限。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可以遣送出境。
对违反本法的境外人员,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决定驱逐出境的,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行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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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附全文)重磅福利来袭:免单、抽奖、红包、游戏、兼职,全部都有!
如果没对象,那我陪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司法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关于第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遴选结果的公示
最高法发布全国法院一站式建设优秀改革创新成果
最高法统一法律适用平台上线(附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全文+理解与适用)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发布《数字教育资源基础分类代码》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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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开教育之路视频号好物推荐视频汇总3点击上方查看最高法答复强化互联网一站式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完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依托兰州环境资源法庭建立黄河上游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专门管辖机制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加大法院案件调解力度的建议
证监会通报2022年案件办理情况
国家语委修订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
最高检:5年来检察官因考核退出员额超2100人最高法答复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下基层法院的自身应对与政策纾困的建议最高法答复完善知识产权界定的建议最高检全国妇联下发通知!对这类困难妇女给予重点救助帮扶
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
最高法举行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2年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河南省委省政府印发重要方案!涉及教育有这些内容……多地调整体育中考项目:取消男生1000米女生800米
最高法答复明确审慎冻结企业基本账户等规则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请有关部门完善立法推动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实行行政诉讼案件异地管辖全覆盖的建议
生态环境部公布举报奖励典型案例 举报人最高获得5万元奖励
近期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重要意见与通知汇总
最高法答复加大发挥案例指导作用的建议最高法答复对金融机构适用表见代理作出特别规定的建议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公布,4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答复对恶意债权人进行联合惩处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推行异地执行听证健全我国执行听证制度建设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完善建筑业实际施工人司法解释及项目内部承包责任合法化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立法设立调解前置制度的建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
17部门发布“机器人+”应用行动实施方案,教育领域这样做中消协公布2022年十大消费维权热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意见:加强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建设
最高检发布大数据赋能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普通高校创新调查工作的通知最高法答复完善指定管辖制度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在司法审判中公平合理认定会计师事务所责任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民事案件管辖权下沉后完善审判配套措施的建议
人社部发〔2023〕6号: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岗,可解除聘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申请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规范,法发〔2023〕4号
最高法答复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工作的建议
司法部发布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案例
最高法答复加快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加强专利保护促进专利维权的建议河南印发2023年数字经济发展工作方案!涉及教育有这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2号
四川卫健委回应“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2021年福建省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十起粮食购销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最高法答复加快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加强专利保护促进专利维权的建议
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对跨境远程文凭证书特殊认证规则的公告
最高法答复强化司法保障维护国企资产安全的建议
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深入推进郑州大学、河南大学“双一流”建设,支持第二梯队7所高校11个学科创建工作
最高法答复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提案最高法答复完善诉讼制度的提案:打出整治年底不立案组合拳
最高法答复以数字化改革推进行政审判资源跨域统筹的提案
最高法答复加强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的提案
最高法答复优化司法确认制度,促进诉调精准对接的提案
最高法答复完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审理中利用专家工作机制的提案最高法答复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增强我国对外贸易综合竞争力的提案最高法:建立与澳门大学的合作培养机制,已选派20余名内地法官参加硕士、博士培养项目
能否建立全国性的府院联动常态机制促进企业破产重整,最高法答复
最高法答复修改证券期货犯罪追诉标准,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犯罪成本的提案
最高法答复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化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建议的提案
教育部办公厅等七部门关于联合开展2023年度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促就业“国聘行动”的通知教育部: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高考时间明确!
教育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虚假征信类诈骗典型案例及防范建议
八个“时刻牢记”,读懂湖南检察这五年
“数”读江苏省检察院工作报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一批人事任免
教育部发布行业标准,明确直播类在线教学平台安全保障要求
中央网信办:严肃查处网络炫富等问题!一图读懂北京市检察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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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一图速览甘肃省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郑州过年期间可以放烟花了!一图读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图解江苏法院这五年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图文解读速览!国家统计局:2022年中国人口减少85万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883元!
2023年法考时间定了!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时间表公布
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985660元|全国统一
贾宇当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永君当选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
高鑫当选辽宁省检察院检察长
冯键当选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
窦朝晖当选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最高检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四批)
划重点!一图读懂陕西省检察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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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检察五年之变,一图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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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1月10日起施行!图解来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命名的决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
国家药监局批准布洛芬混悬液等12个新冠病毒感染对症治疗药物上市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6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196-201号)
教育部等13部门联合发文,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教育部职业院校中国特色学徒制教学指导委员会(2022—2025年)的通知
最高检印发《规定》强调健全内部配合制约 严格规范办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百三十一次委员长会议 听取有关草案和议案审议情况汇报 栗战书主持会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审议关于就业工作情况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等 栗战书出席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5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192-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