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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解读㉞︱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2017-10-06 章樑 法眼看天下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章樑1];

(二)不动产物权[章樑2]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章樑3]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章樑4]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章樑5] 。




[章樑1]《〈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编著,法律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P37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王利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P937)两书认为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在本项采列举式且无“等”的情况下,不知其“解释”的自信从何而来?

对室内稿征求意见时,有学者就提出过此三类应不适用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17年3月第1版,P233),最终未被采纳。


[章樑2]《〈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编著,法律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未登记的不动产可适用诉讼时效。(P378)

这是错误的,在人大对草案审议中,有的代表提出,目前,不少农村地区的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为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房屋产权,建议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范围扩大至所有不动产物权的返还请求权。故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本项修改成现在的内容。不动产物权未登记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第12点)

[章樑3]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


[章樑4]本条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与最高法院诉讼时效解释第一条的情形不同,总则施行后,司法解释所列的情形是否仍不适用诉讼时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是否继续适用?个人认为,因为本条采用的是列举式的规定,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显然不在这些例举中,有失效之嫌。那么是否可以认为是本条第(4)项?关键还得取决于这个依法的“法”外延有多大。

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时,有建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增入本条。(《民法总则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17年3月第1版,P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务指南》(杜万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民法总则并不冲突,可以继续适用。(P750)本人持保留意见。《民法总则评注》(陈甦主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也认为,如果适用,需要对“依法”做扩张解释。(P1421)



[章樑5]《〈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编著,法律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包括:(1)办证请求权;(2)股东知情权;(3)缴纳出资请求权;(4)专项维修资金。(P3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张新宝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3月第1版)认为,有待未来的法律具体化。(P422)

《民法总则评注》(陈甦主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转引梁慧星,《民法总则》,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P253,认为基于身份关系的性质,包括夫妻同居请求权、离婚请求权、父母对第三人请求交还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等,均不应适用诉讼时效。(P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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