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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利用来访者隐私写作的咨询师,真的专业吗?

Lacan心理 Lacan心理 2020-01-27

拉康心理

不知从何时起,心理咨询师中流行起用来访者的咨询资料写作的风气。

 

描述一番来访者的“悲惨遭遇”和“内心痛苦”。

 

给出几点专业分析和心理解读。

 

最后总结陈词,列出指导意见。

 

此番套路,似乎已成为部分心理咨询师自我展示的模板。

 

然而,这种“暴露”来访者的行为真能体现咨询师的专业性吗?

 

印象中,某同志是此番套路的集大成者。

 

当初其在报社从事情感专栏工作,正是凭借这种“解读”式文章迅速声名鹊起。

 

大获成功后。

 

也引得一众追随者争相效仿。

 

此前,某同志的文章《我要走了,你要好好活着》下面,有人留言质疑。

把来访者的信息公布在自己的平台上,获得来访者的同意了吗?打赏的收益,是否归来访者所有?

 

某同志家的工作人员也十分硬气:“已经(获得)来访者同意”。


并反问: “如果科学家发现了某粒子而获奖,这奖是给粒子还是科学家”?


此番对话蛮有意思。

 

今天我们就以此为例,一起来讨论几个问题。

 

问题1:是否获得了来访者的知情同意?

 

该文章发布时(2017年3月),新版伦理守则尚未生效。

 

在《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工作伦理守则》中,对隐私权与保密性做了如下规定:


2.6心理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对心理咨询或治疗案例进行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据此辨认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有关信息(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许可的情况例外)。

该同志家工作人员十分笃定的说获得了来访者的同意,但并未说明是获得了书面同意还是口头协议。

 

我们就此尝试推断。

 

如果其工作人员回复:获得了口头同意。

 

依据当时的伦理守则,该咨询师违犯了职业伦理。

 

如果该工作人员回复:获得了书面同意。

 

那这就涉及到第二个问题,他是不是在骗人。

 

问题2:是不是在骗人?

 

我们看一下文章中涉及的几点信息:

自始至终,文章中提到了1次邮件,3次电话,未提及当面咨询的过程,且对来访者的年龄不详。

 

在当面咨询的情况下,收集来访者的个人信息是基本工作。

 

基于以上可判断,该咨询师对来访者进行的是电话咨询。

 

且次数有限。

 

在未曾谋面的情况下获得来访者的书面同意?

 

对此我们深表怀疑。

 

通过邮件?

 

还是传真?

 

虽不排除以上可能。

 

但上述做法均不是常规手段。

 

在文章并未专门标注获得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结合文中涉及的信息。

 

最合理的判断即是,咨询师并未获得任何授权。

 

如果确是如此。

 

当时这位咨询师不仅违反了职业伦理。

 

其工作人员还很不诚实。

 

问题3:真的违法职业伦理了吗?

 

在问题1中我们得知,旧版的伦理守则中,对于此类问题的要求为:

 

2.6心理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对心理咨询或治疗案例进行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据此辨认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有关信息(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许可的情况例外)。

 

而在《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中,该条目修改为:

 

3.5心理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在案例讨论或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中采用心理咨询或治疗的案例时,应隐去可能会辨认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相关信息。

 

删掉了需“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许可”。

 

此变动即意味,咨询师可以在不征得来访者任何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将来访者的咨询内容公之于众。

 

甚至不用告知来访者,即可以用来写文章。

 

只要咨询师觉得已经隐去了相关信息。

 

据此,某同志此前的“解读”行为也完全符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的要求。

 

其他以此展现自我专业性的咨询师自然也是如此。

 

然而,这真的好吗?

 

问题4:伦理之外的法律风险。

 

在未获来访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咨询师擅自将咨询内容用于写作并公之于众。

 

对于来访者而言,可能一种支持。

 

亦有可能是一种伤害。

 

让来访者内心产生被“出卖”、“利用”的感觉。

 

并由此导致对咨询师的攻击、愤怒和不信任。

 

进而对咨询师的职业操守产生怀疑。

 

更为严重的。

 

如果咨询师在文章中未能处理好来访者的个人信息。

 

甚至为了真实性故意透露细节。

 

暴露了来访者的隐私。

 

面临的可能即是投诉和指控。

 

关于隐私权,国内相关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据此,咨询师面临的不仅是伦理风险。

 

可能亦是法律危机。

 

问题5:“解读”文,暴露的是什么?

 

在某名声在外同志的影响下,很多心理咨询师也乐于通过这些“解读”式文章来展现自我的专业性。

 

甚至以此作为招徕来访者的重要手段。

 

然而却不曾考虑,此种做法是否存在问题。

 

虽然在新版的伦理守则中,这已不算违法职业伦理。

 

然而,通过“利用”、“出卖”来访者隐私来“获利”。

 

本身即是一种值得反思的行为。

 

这背后隐藏的,其实是咨询师将来访者的视为可“利用”的对象。

 

是一种对来访者的潜在剥削。

 

而伦理守则中关于此条目的变动。

 

却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了咨询师的这种“剥削”行为。

 

另一个层面。


咨询师通过“解读”式文章展现自我专业性的行为。

 

更像是一种有意的自我暴露。

 

恰如此前某老师看到某人掌握了台湾地区一些生僻的精分翻译术语而以专家自居时的评价一样。

 

此评价用在喜好通过自我暴露来展现专业性的咨询师身上同样试用。

 

该老师是这样说的:

 

“就像一个小男孩站在街边,掏出自己的小鸡鸡时刻挥舞,盼望着路人说,看这个孩子的鸡鸡好大”!


学精神分析的老师果然不一般。

 

一句比喻都这样精彩绝伦。

 

最后说一下某同志家工作人员的反问:“如果科学家发现了某粒子而获奖,这奖是给粒子还是科学家”?

 

偷换概念的事就不说了。

 

你们老板可在微博上信誓旦旦的自我标榜:

你现在又用科学家来做类比。


这是公开唱反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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