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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马拉雅·听税 | 财务部的故事:在境外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山东税务
2024-08-28


《听税》栏目聚焦税务政策,解答税费疑问,融合喜马拉雅独特的听觉生态,打造沉浸式信息获取。随身畅听,精彩直达。



小王,最近忙啥呢?

李姐,我们公司今年新拓展了境外的教育业务,我研究这部分怎么交税呢?


在境外提供的教育服务是免征增值税的啊。

是吗?那太好了,谢谢李姐。

音频来源:喜马拉雅泰安税务

在境外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在境外提供的教育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教育服务。

2.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教育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教育服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录音员

阚伟宁,国家税务总局新泰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一级行政执法员,多次参加系统内外各级演讲比赛,主持各类大型活动,并获得全省政府办公系统演讲比赛一等奖,全省税务系统演讲比赛一等奖,入选全省优秀红色讲解员。


往期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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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免征增值税

(128).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

(127).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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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大学生勤工俭学免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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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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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的税务处理

(114).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13).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活动范围

(111).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10).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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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录制: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编审:印   悦   韩晓琳   宋为一   王   凯   张名杨

责编:桑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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