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济纠纷占用房屋,司法拍卖办证后被判撤离、交还!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152)
因经济纠纷占用房屋,司法拍卖办证后被判撤离、交还!
---王某与宋某排除妨害纠纷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法拍房 排除妨害 司法拍卖 过户登记 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
【要点提示】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侵占人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合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被侵占人对涉案房屋产权的取得合法有效,侵占人无法定理由居住于涉案房屋确实侵犯了被侵占人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该房屋的权利,应当停止侵害搬离该房屋。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被侵占人)
被告:宋某(侵占人)
【案情简介】
王某通过司法拍卖以437760元价格购得位于石家庄市某处的诉争房产一套, 2014年12月19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某所有。二、买受人王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诉讼中,王某提交了向法院交款票据一张、拍卖费票据一张、办理房屋过户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票据一张及交易手续费票据一张,证明交款及过户的事实并提供办理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为证。宋某提交民事判决书、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及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明宋某与上述房屋原房主高某的房屋买卖纠纷经一审判决后上诉,现正在二审审理阶段未审理终结。
由于宋某一直占用涉案房屋,故,王某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宋某停止对王某所有的诉争房产所有权的侵害,即时搬离,将上述房产返还王某。2、宋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6000元。
【法院判决】
1、宋某十五日内搬离诉争房屋并将该房屋交还王某。
2、宋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500元。
【案件解析】
一、被侵占人对于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侵占人能否以与原房主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侵占涉案房屋并对抗被侵占人?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王某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合法取得位于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并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法院认为王某对涉案房屋产权的取得合法有效,宋某无法定理由居住于涉案房屋确实侵犯了原告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该房屋的权利,应当停止侵害搬离该房屋。对于宋某以与涉案房屋原房主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要求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法院认为,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宋某与涉案房屋原房主的房屋产权纠纷未经过任何登记行为,宋某与涉案房屋原房主对合同的纠纷及法律后果不具有对抗王某物权取得的效力并因物权取得享有的各项权利,对王某要求宋某搬离上述房产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被侵占人能否要求侵占人赔偿经济损失?
对被侵占人王某要求侵占人宋某赔偿6000元经济损失的主张,称视为宋某承租涉案房屋行为计算的租金,法院认为王某未提供计算方式的依据、证据不足,但考虑到宋某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致使王某提起诉讼等确会给王某造成一定的损失,法院酌定支持王某经济损失500元。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国和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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