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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8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36)——律师要听当事人的!

管洁泉 法与译 2019-03-22


麦考伊诉路易斯安那州

——被告才是主导,律师只是协助!


原案名:McCoy v. Louisiana

判决日期:2018年5月14日

案号:16–8255

判决原文: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7pdf/16-8255_i4ek.pdf

主笔:金斯伯格大法官(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及肯尼迪、布雷耶、索托马约尔和卡根大法官附议;阿利托大法官撰写了异议意见,托马斯及戈萨奇大法官附议。)


判决主旨:

第六修正案保护了刑事被告人选择辩护目标和策略的权利。若被告人主张无罪辩护,那么辩护律师即使认为有罪辩护是更好的策略,也不可以擅自承认被告人有罪。


判决译述:

 

1. 死不认罪的被告

罗伯特·麦考伊(Robert McCoy)已与妻子尤兰达(Yolanda)分居。2008年5月5日,尤兰达的母亲、继父及儿子在路易斯安那州波西尔城的家中被枪杀身亡。警方认为犯罪嫌疑人是麦考伊,因此在数日后将其逮捕,并为其指派了一名公派律师。

波西尔教区大陪审团同意以三桩一级谋杀罪起诉麦考伊,且检方给出的量刑意见是死刑。然而在诉讼过程中,麦考夫拒不认罪,坚称在凶杀案发生时他本人并不在路易斯安那州,真正的凶手是因毒品交易失败而杀人灭口的贪腐警察。

2009年末和2010年初,麦考伊声称他与被指派的律师关系已经差到无法挽回,要求更换律师。之后,英格利希(Larry English)律师成为麦考伊新的辩护律师。

了解该案的来龙去脉后,英格利希律师给出的诉讼策略是让麦考伊认罪,同时辩称自己存在不正常的精神状态,因此不构成一级谋杀罪,只满足二级谋杀罪的标准。但是麦考夫坚决不认罪。鉴于此,英格利希律师认为控方占据证据优势,若麦考伊不认罪,则几无可能逃脱死刑。据英格利希律师描述,麦考伊当时听完这一结论后就接近癫狂,同时要求英格利希律师仍为他作无罪辩护。

    2011年7月26日,离该案开庭只有两天时间,麦考伊向法庭要求英格利希律师不再担任他的诉讼代理人,而英格利希律师也提出相同要求,但是因当时距离开庭的时间过于接近,法院拒绝了他们的请求,英格利希律师仍将担任他的辩护律师。

 

2. 出卖队友的律师

在庭审当天的定罪阶段,绝望的英格利希律师决定仍采取原来的诉讼策略。在麦考伊的持续反对下,英格利希律师在庭审中基本上都在承认麦考伊犯了谋杀罪,比如“检方的证据百分百能使陪审团相信麦考伊是杀人凶手”、“检方的证据非常明确”、“被告人的确犯了三桩谋杀罪”、“我在帮检方减负”。而在量刑阶段,虽然英格利希律师以麦考伊患有精神疾病为由请求减轻处罚,但是最后陪审团还是达成死刑裁决。

麦考伊不服并聘请了新的律师,希望案件能够再审。然而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英格利希有权在麦考伊不认罪的情况下承认其有罪,因为承认有罪的确是客观上最好的辩护策略。

最后案件被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亟待大法官们解决的问题是:当被告人坚决不同意认罪时,被告辩护律师若擅自承认其有罪,这一行为是否违宪?

 

3. 律师和当事人谁是主导?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认为,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赋予了被告人自主选择辩护目标的权利。这意味着被告人有权要求辩护律师不承认被告人有罪,即使根据辩护律师的办案经验,认罪是避免死刑的最好办法。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认为,第六修正案保障所有的刑事被告人拥有“接受辩护人为其辩护提供协助”的权利。而在普通法系国家,刑事被告人有权自我辩护才是最基本的准则。因此第六修正案并没有要求被告人将其对案件的所有掌控都交与辩护律师——不论辩护律师的意见有多么专业,辩护律师所起的作用仍为“协助”作用。(Speaks of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and an assistant, however expert, is still an assistant.在庭审当中一些重要的决定仍属于保留给被告人的权利:包括是否认罪,是否要求陪审团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放弃上诉等等。而决定做无罪辩护就属于保留给被告人的权利之一。

诚然,在辩护律师看来,承认有罪的确可能是最好的策略,然后在精神状态上做文章,但是麦考伊可能不是这么考虑的。他或许不想被社会谴责,说他杀害了家人;他或许觉得,在监狱里待一辈子也没什么意思,还不如搏一搏,若不成功,就死个痛快。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当放弃自己认为的最佳路径,而为实现被告人心中的目标提供协助。

另外,大法官们还指出,本案与Florida v. Nixon案的情形并不相同。在Nixon案中,尼克松(Joe Elton Nixon)的律师虽然也在庭审中为尼克松认罪,但是尼克松在整个庭审策略的讨论过程中几乎没有任何发言,也没有明确反对律师的有罪辩护策略,这实际上并没有否定尼克松的自主决定权。直到庭审结束后,他才对律师的有罪辩护策略提出反对意见。而Nixon案的案情和本案是完全不同的。在本案中,麦考伊是抓住了一切机会反对他的律师。不管是在庭审前,还是庭审中,亦或是和他律师讨论之时,他都提出了反对意见。因此本案并不适用Nixon案的判例规则。

那么,律师这样做,是否是为了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呢?

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认为,英格利希这么做是为了遵守路易斯安那州的职业道德准则,该准则禁止律师在明知被代理人具备犯罪事实或者企图作伪证的情况下继续给予被代理人协助。正如Nix v. Whiteside案中,怀特塞德(Emanuel Charles Whiteside)告诉其律师想要作伪证,而律师警告怀特塞德,若委托人作伪证,律师根据职业义务将向法院举报,双方产生争议。而当时的最高法院认同了律师的做法。[MO用1] 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由此认为,要求英格利希律师作无罪辩护也同样会让他陷入伦理困境中[MO用2] 。

然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认为,本案中并没有出现Nix案那样被告人告诉律师想要作伪证的情况,而本案当中的被告人其实也没有走上证人席宣誓作证。英格利希这么做并不是为了职业道德而阻止被告人作伪证,他只是单纯希望能为麦考伊争取死刑以下的刑罚。因此,大法官们认为,并不存在英格利希不认罪就陷入所谓伦理困境一说。

 

4.本案属于结构性错误

若想要纠正律师造成的错误,被告人通常需要证明律师的无效协助,即展示律师的无效协助对其最终审判结果产生了实体上的损害(Prejudice)。最高法院认为,律师的无效协助涉及的是律师的能力问题,但这里涉及的问题关乎被告人的自主决定权,而非律师的能力。因此,本案和律师的无效协助是两码事。

本案中对于第六修正案规定的被告人权利的违反属于“结构性”错误(Structural error。结构性错误,即为贯穿审判过程始终,且影响审判程序结构的错误。一旦出现结构性错误,就无需评估该错误对被告人造成的伤害是大是小了,因为其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为有或无,而非大或小。举个例子,对自我辩护权的剥夺就无法适用“伤害大小”的测试,因为自我辩护权不然就是被剥夺了,不然就是没被剥夺,不存在“伤害大小”的问题。结构性错误并非用于保护被告人免受错判,而是用于保护被告人的其他利益,例如“应准许被告人自行决定保护其自由的最佳途径的基本原则”(the fundamental legal principle that a defendant must be allowed to make his own choices about the proper way to protect his own liberty)。由于本案中出现了这样的错误,所以麦考伊无需证明无效协助即有权获得重审。

 

最终,最高法院撤销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发回下级法院重审,且须按照最高法院的意见进行审理。

 

本篇译述作者:管洁泉

责任编辑:郑家豪




管洁泉,复旦大学法学学士,复旦大学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在读,专业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师从高凌云教授。对金融、投资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等领域的法学知识兴趣浓厚。自从本科时在高老师的引导下学习了英美法,就一直对美国国内法抱有深深的好奇,也一直想一窥神秘的最高法院判决。研究生时如愿成为高老师的学生,便加入了老师组织的英美法判例研究小组。在译述最高法院判决的过程中,我收获了很多,不仅仅有相关的法学知识,还有译述的技巧。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郑家豪  赵予慈  齐冠云  崔伟  丁伯韬  朱文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蒋彧  管洁泉  商可航 倪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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