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导师谈形势】碳排放权法律属性及质押规则研究
作为“沪航”贸易高质量发展项目的一部分,我们将持续发挥“国际经贸人才实训平台”的优势与作用,邀请各个领域经验丰富的实务导师,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指导下,于“上海公平贸易“公众号和”法嘉LAWPLUS“公众号上开设“实务导师谈形势”专栏,结合国际最新动态及热点事件焦点通报,为企业提供第一手的法律合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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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市至今,全国碳市场累计成交总额近10亿元,且交易活跃度逐渐上升。与此同时,上海等地陆续发布政策推动金融市场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合作与联动发展,促进包括碳排放权质押在内的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各类场外和场内衍生产品创新,增强碳金融市场活力。
碳排放权交易稳步发展及碳金融产品的推出有赖于厘清下列法律问题:
(1) 碳排放权具有怎样的法律属性?只有界定了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才能明确其持有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碳排放权保护规则、争议解决规则、碳排放权能否作为担保物等问题。
(2) 碳排放权是否能够作为担保物以及担保的具体方式?只有厘清了这个问题,才能建立碳排放权担保设立、登记、保护等环节统一操作规范,有序推进碳金融产品的发展。
因此,本研究报告以上述两个实际问题为导向,分别对于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以及碳排放权担保可行性及担保规则的可行路径进行分析,以期对未来碳排放权相关规则的设计和优化有所裨益,也为企业和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开展提供一些参考。
一、质押的前提——“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探析
就碳排放权是否属于权利的问题,现行有效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将碳排放权定义为“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采用的是一种事实性的描述而并未将其明确为一种权利,对“碳排放权”是否是一种权利的问题进行了回避。截至目前,我国立法层面尚未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进行明确,有可能给实践中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担保融资、法院强制执行等造成困境。为促进企业减排,充分利用碳排放权,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定位,已是迫在眉睫。本次研究通过对碳排放权的构成要素和特征进行梳理和分析,发现碳排放权具有一定的行政许可特性,同时也有私法意义上的价值和可交易性,将其作为一种权利进行规制和保护并不存在实质上的障碍,也符合开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政策需要。
就碳排放权属于何种权利的问题。目前学术界主要存在物权说、规制权说、环境权说和无形财产权说的不同观点。本次研究立足于碳排放权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特点,对不同学说的合理性和弊端分别进行评析,最终分析发现,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将碳排放权归为无形财产权更有利于达到政府对碳减排的规制空间与碳排放权交易稳定性之间的动态平衡,与现行规则的兼容性也更强,不失为明确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一种可行方案。
二、路径的选择——碳排放权质押的相关规则
关于碳排放权是否能够作为担保物,笔者认为,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有交换价值的无形财产权利,可以成为适格的担保物。
关于碳排放权的担保方式,笔者认为,相比抵押而言,碳排放权设立权利质权更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可以避免碳排放权因出质人的继续使用而减少,从而保护质权人利益,也可以与现有的权利质权规则有机衔接。
关于碳排放权质押的具体规则,笔者通过对现有规则和案例的梳理,发现截至目前,各地对于碳排放权担保融资的具体规定有所差异,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设立方式、登记机关、公示备案等规则,质权人的权利保护也有待通过具体规则予以增强。因此,笔者结合各地规定的优势和不足之处,对未来碳排放权具体质押规则的设计提出部分合理化建议。笔者相信,在完善的规则体系保障下,未来我国碳排放权质押融资将成为绿色金融体系中的一大亮点。
笔者相信,在完善的规则体系保障下,未来我国碳排放权质押融资将成为绿色金融体系中的一大亮点。
注:焦芙蓉律师为本文共同作者。
实务导师介绍
李德庭
德恒上海办公室业务合伙人、律师
李德庭律师专注于基础设施投资、能源及房地产领域的投资、开发、建设、融资及并购等。李律师了解基础设施、能源和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和产业流程,谙熟国际国内通行的各类基础设施、能源和房地产项目的投融资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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