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刊】以法律的名义看《人民的名义》
如果有人问小编,最近最热的电视剧是什么,小编肯定会毫不犹豫的说是《人民的名义》。这部由一众老戏骨倾情出演的反腐题材电视剧,一经播出,就牢牢吸引了众多观众的目光。小编对如此高大上、满满正能量的主旋律电视剧,自然是紧追不舍。同时,作为一名热爱工作的法律小编,在追剧的同时,也在思索着这部号称十年来尺度最大的反腐大剧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规”和“拘”的较量
在该剧的第一集中,对于汉东省京州市副市长丁义珍是“规”还是“拘”的问题,陈海、季昌明的主“拘”派和李达康、祁同伟的主“规”派,展开了一番唇枪舌战。而最终的结果则是,丁义珍接到通风报信,成功的连夜出逃至美国。看到这里,小编不禁有些遗憾,如此贪官,居然就这样在是拘还是规的争论中,被他逃之夭夭了!
在这里,“规”是指“双规”,“拘”则是指“刑事拘留”。也许你会问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那小编就以人民的名义告诉你,区别大着嘞!
首先,此二者的区别之一主要在于决定机关不同。双规的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的纪检部门。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其次,二者凭借的法律依据也不同。刑事诉讼相关法律对拘留的决定机关、实施条件和时间限制等都有具体的规定;双规是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党纪规定,在法律条文中并不存在;
最后,二者的后果也不同。法律上没有规定错误双规的后果,属于党的内部处分事宜;拘留在性质上是刑事强制措施,属于司法程序,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保护。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包括: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所以,明白了“规”和“拘”的区别,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达康书记极力主张对丁义珍进行双规了。那是因为,对丁义珍双规,在省内处理,能够尽可能地降低影响,维持住GDP啊!
豆瓣评分下滑的法律思考
记得该剧刚播出时,在豆瓣电影上的评分一度高达9.1(满分10分),然而这几天,大家却发现,该剧评分突然掉到了8.5分。探究原因发现,越来越多的豆瓣用户给出一星差评,从而导致该剧评分的迅速下降。这一不正常的现象,让人不禁怀疑,该剧可能遭到竞争对手雇佣水军恶意“刷差评”。
在这里,小编想说的是,虽然我国法律对“水军”刷数据行为未作明文禁止,但恶意“刷差评”的行为,稍有不慎便会触及法律红线。
早在2013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就对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适罪条件进行了细化,其中就明确了发布虚假信息和数据造假属于“非法经营罪”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如果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在这里,小编想给大家隆重介绍一个水军界的偶像人物,看看他是如何表演的。
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唐某通过自己建立的“水军十万”网站,发布广告声称提供有偿互联网信息删除服务,并以其开办的武汉漫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接受陕西、天津、深圳等地一些公司和个人的委托,为他们删除网络信息,从中收取服务费。这个公司雇佣了600余名“枪手”,分布于28个省市,其掌控的单个名人“大V”最高拥有粉丝量达160万,最低拥有粉丝量也有30万,粉丝量总和达2.2亿,短短一年的营业额就高达100多万。最终,2014年7月11日,武汉市青山区法院以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为由,判处“水军十万”网站创始人唐某有期徒刑11个月。
除非法经营外,刷数据的行为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根据前面的司法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对投资人而言,影视剧制片方利用虚假数据融资套现,背后亦可能存在商业欺诈行为。所以,发布虚假信息,进行数据造假,不仅打乱了资本估值体系,违反了商业道德,更重要的是,还有可能违反包括《电影产业促进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法律。而对于情节严重的特定情况,甚至可能违反《刑法》,需要接受刑法的制裁。
送审片泄密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就在万民空巷齐看剧、《人民的名义》刚演过半的时候,4月13日下午,该剧制作方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湖南卫视等部门通过湖南卫视官方微博发布联合声明,称有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盗取《人民的名义》全集,并通过多个网络渠道进行传播、售卖,此行是严重侵犯版权方著作权的行为,并涉嫌犯罪。在声明中,湖南卫视等该片制作方称已经报案。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极有可能是送审片遭到了泄密。
从湖南卫视的声明来看,打击盗版似乎是主要目的,其报案所依据的罪名也应该是侵犯著作权罪。而通过网络传播方式泄露电视作品的行为也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要件。
《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只要达到三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当违法所得额十万元以上时,则属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违法所得不及三万元或者无法查明时,该怎么办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如果违法所得不及三万元或者无法查明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也可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即便违法所得不及三万元或者无法查明,但如果被泄露的《人民的名义》全集被点击次数超过五万次,且片源泄露者存在营利目的,则根据上面的规定,片源泄露者就已经涉嫌犯罪。而通过网络售卖被泄露的《人民的名义》全集者,当销售金额达到十万元及以上时,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此次泄密事件的网络服务商是否面临刑事责任的风险呢?由于国家版权局已经在4月14日将《人民的名义》列入2017年第四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要求相关网络服务商对该部剧采取不得提供、禁止上传、删除侵权内容、断开链接等保护措施。所以,在此情况下,如果相关网络服务商继续为该盗版作品的传播提供便利,则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在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小编想说:
结语
其实,这部反腐巨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不仅仅上述三个。在大风厂事件中,涉及的不仅仅有股权纠纷,还有金融借贷的规范、担保责任的明确、员工权益的保障等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小编想说,这部《人民的名义》不仅仅是在以人民的名义反腐,而且也在以人民的名义普法。所以,以法律的名义去看这部《人民的名义》,或许会给你带来不一样的感受。
本文图片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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