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公司与投融资业务部 朱昌明
提前剧透、提前应对:2019年,国企员工工资这么发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解读(下)| SOLAR股权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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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改革工资分配方式
16号文在坚持落实国企自主管理工资权利的基础上,对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提出了要求。
(一)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国企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总部工资总额预算,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二)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国企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16号文对国企内部工资分配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方面,明确提出分配要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打破长期以来部分国企内部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现象,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另一方面,明确要求以业绩为导向、加强全员绩效考核,职工工资收入与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挂钩,收入能增能减。
(三)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
16号文要求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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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健全工资分配监管机制
16号文进一步理顺了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责任,在健全工资分配监管机制方面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政府调控职能
根据16号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二)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职责
根据16号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并按年度将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按规定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三)完善国企内部监督机制
国企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国企监事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四)建立国企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企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健全国企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七、16号文对国企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16号文的宣贯和准备过程需要一段时间,其对国企员工工资的影响应该是从2019年开始,届时,经济效益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国企员工才能真正感受到工资上涨带来的获得感。但是,16号文对于国企劳动用工管理也带来了严峻影响和法律风险,如何妥善化解法律风险,是相关国企面临的法律挑战,也是律师法律服务的机会所在。
根据16号文,国企员工工资要与“经济效益”始终挂钩,要做到“能增能减”。但是,变更工资构成及总额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典型类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未经员工同意,国企如果降低员工工资,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乃至输掉官司。
针对上述法律风险,明律师建议国企要从完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两方面来应对:一是修改完善国企规章制度,规定企业实施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等因素挂钩的工资制度,明确企业有权根据年度经济效益及劳动生产率情况来调整员工工资,尤其是明确规定企业经济效益及劳动生产率下降后,企业有权以相同幅度(百分比)降低员工工资。此外,国企要高度重视规章制度修改的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需要经过职代会讨论、工会协商、公示、告知等“民主程序”,规章制度修改才产生法律效力。二是在工资调整后,应及时签署劳动合同变更书,或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调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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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进一步改革措施
16号文是继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后,国企工资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标志着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企工资分配制度体系基本形成。接下来,国企工资分配体制改革还有如下举措将陆续出台:
一是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为国企提供权威的市场工资分配信息。
二是要健全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引导企业做好工资收入分配,对主业不属于充分竞争的国企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控。
三是完善国企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办法等改革配套政策,加强对国企工资分配的事中、事后的监管。(完)
朱昌明 合伙人
杭州办公室 公司与投融资业务部
业务专长:私募股权投资法律服务、股权激励与合伙人制度设计、IPO法律服务、公司设立与清算法律服务、企业改制重组法律事务、国企混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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