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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周翔副庭长: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特色与特点—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三十五讲精粹版(二)

西南知识产权 西南知识产权
2024-08-26


    

     2019年9月19日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周翔做客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三十五讲,于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致理楼作了题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使命、运作与愿景”的讲座。

     本次讲座由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李雨峰担任主持人,武汉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尹为、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张书青、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祝来新和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邓宏光等作为与谈人。

     由于篇幅较长,西南知识产权将以四期推送该讲座的精粹版。第一期主要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孕育、诞生与历史使命,本期主要针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三大特点及公正高效审理案件的三大支撑部分。本期题目为编者所加。




                主讲人:周翔

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三大特点



     一是审判机构层级高。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在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常设的专门化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从发达国家立法司法例来看,承担统一裁判标准职能的专门化知识产权司法机构通常都是高级法院层级,如美国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德国的专利法院、日本东京高等法院知识产权分部以及韩国专利法院等。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可以说是世界首例,在最高法院层面上设立专门化知识产权上诉审判机构。这就意味着我们最高法院站到了二审程序的办案一线,在一线办理案件的同时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统一全国的裁判尺度,指导全国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针对专利、垄断等技术类上诉案件作出的司法裁判代表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态度,也体现着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


     二是案件管辖范围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二审案件类型,几乎涵盖了除商标以外的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具体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技术秘密案件、著作权案件中的计算机软件案件等,还有垄断案件。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垄断案件全部由知识产权法庭管辖,无论垄断案件本身是否涉及知识产权,均是知识产权法庭的上诉管辖范围。这表明了一个司法态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保护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的同时,又注意和警惕滥用知识产权破坏竞争的行为,从而更好地实现创新和竞争的协调与平衡。从案件性质看,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案件包括民事和行政两大类别。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实现了技术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的统一管辖,为实现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裁决结果的协调奠定了制度基础。


     

     三是审判机制创新多。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带来了技术类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一系列重大突破和创新。这种审判机制的创新体现在多个方面:


    ①上诉机制创新,即“飞跃上诉制度”。针对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不服44家中级法院(包括了今年9月5日新成立的厦门知识产权法庭)及各省高院一审裁判的,都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这个机制的创新,有利于充分发挥最高法院职能优势,在最高司法机构层级统一全国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明确司法标准。



     ②送达方式创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庭可以通过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证据材料以及裁判文书等。这一点是对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电子送达原则上不适用于裁判文书送达的突破,充分体现了高效率原则。



    ③审理方式创新,考虑到知识产权法庭管辖案件范围涵盖全国,践行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法庭设立了巡回审判制度。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到相关证物所在地或者原审法院所在地开展巡回审判。该制度探索设立以来,我们已经先后在南京、深圳、济南、泰安等地就多起案件开展了巡回审判、巡回现场勘验、调解等,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以后也将继续探索巡回审判机制。





二、法庭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的三大支撑



     

一是完善相关案件审理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知识产权法庭庭长罗东川大法官于今年3月27日亲自担任审判长,组成五人合议庭,敲响了知识产权法庭第一锤。该案是一个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一审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一审法院依当事人的请求,对于是否构成侵权作出了先行判决,后续的侵权损害赔偿则等待侵权结论最终确定之后再行审理。这个案件的典型在于其审理机制的创新和探索。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复杂技术事实的查明,更甚之。审理专利侵权案件,先要查明技术事实,进行技术方案的比对,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人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在此前提下,再判定被诉销售者是否存在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涉及侵权损害赔偿等。在解决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时又需经过比较复杂的调查,甚至审计,才能确定最终赔偿数额,如此一来周期就很长。对于侵权与否这种定性的先行判决,首先是有助于提高效率,缩短审理期限;其次,有助于双方当事人形成合理的心理预期。如若法院首先认为侵权不构成,就可直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再对其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等方面进行审理;如若认为构成侵权,被告也有了相应诉讼结果的预期,便于促成当事人之间就赔偿等事宜进行和解。所以,这是一个有效的解决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的审理机制。“第一锤”案件从今年2月15日受理立案,到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全媒体直播,经过半天的审理及合议庭的评议,当庭作出了宣判,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4月6日通过电子途径送达了二审的判决书,全程仅仅用时50天(含节假日),充分体现了审理程序的公开透明和高效。





     二是充分依托相关法官会议,认真研判、统一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尺度。知识产权法庭是一个新设的审判部门,建设之初我们就高度重视建章立制工作。我们制定了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会议规则,严格依照该规则讨论相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具有共性或者典型性的问题,影响行业、产业发展的宏观性问题等内容,这些内容通过法官会议讨论形成共识。从运行受理案件开始到现在,目前为止共召开法官会议16次,讨论案件45件。针对每一次法官会议讨论的事项,知识产权法庭会定期进行汇总和梳理,形成法官会议纪要,为法官在审理后续案件时提供指引和参考。前不久我们还连续开了5个小时的法官会议,从下午两点半讨论到晚上七点半。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所涉及的技术事实比较复杂,大家又连续研究五个小时,对大家的体力与脑力的挑战还是很高的。


     

     三是积极开展相关调研。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每一个案件都是积极开展相关调研。我们开展调研的素材来源,所以我们知识产权法庭以各个审判团队为基础,根据相关法官的研究兴趣以及实际工作需要,成立了十几个调研课题组。涉及到的课题也比较广泛,如“专利法修改”、“反垄断问题”、“5G技术与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等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调查研究过程中,充分听取相关高院、中院法官们的意见。这种机制有助于全国技术类知识产权法院形成“上下一盘棋”,形成共识共同推进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统一。





(未完结)

编辑|周   霞(西南政法大学2018级知识产权法研究生)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

本讲坛由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重庆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创新中心、重庆高院知识产权庭和重庆市知识产权研究会联合承办。讲坛将不定期邀请国内知识产权审判专家,就知识产权司法的理论问题或实践问题作智慧分享,以助推知识产权共同体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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